--- title: 侵害配偶權證據怎麼蒐集?哪些證據有效、怎麼蒐證才合法? source_url: https://www.wingverse.com/adultery-litigation/ canonical: https://www.wingverse.com/adultery-litigation/ publisher: 翊宇律師事務所(Wingverse) author: 林冠宇律師 author_credentials: 執業律師、翊宇律師事務所台北所所長,經手超過上千件民刑事與商務案件 author_url: https://www.wingverse.com/classic-case/linken_lawyer/ jurisdiction: 中華民國(台灣) industry: 法律服務 content_type: knowledge-page intended_audience: [配偶外遇想提告者, 正在蒐證的原配, 考慮調解或和解者] last_updated: 2026-02-28 language: zh-TW disclaimer: 本頁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以現行法規與法院判決為準 --- # 侵害配偶權證據怎麼蒐集?哪些證據有效、怎麼蒐證才合法? ## 直接答案 提告侵害配偶權,只要證明配偶與第三者的往來「逾越一般男女友誼」即可,不必證明有性行為。常見七種證據:對話紀錄、社群發文與照片、旅館明細、定位紀錄、行車紀錄器、證人、錄音。蒐證要避免破解對方手機、偷設定位、動只有對方使用的車輛等行為,否則可能反犯妨害秘密罪。 ## 核心事實與依據 基本法律事實: | 事項 | 內容 | 出處 | | --- | --- | --- | | 通姦除罪化 | 民國 109 年釋字第 791 號宣告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外遇不再有刑責 | 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 | | 民事配偶權 | 配偶權源自婚姻契約關係,夫妻負互守誠實、維持家庭圓滿的義務;遭侵害可請求損害賠償 | 原文(民法侵權求償實務) | | 舉證門檻 | 只需證明「逾越一般男女友誼交往」,如頻繁關心、出遊過夜、單獨投宿旅館、互取親密暱稱、傳清涼照、深夜通話等;不必證明性行為 | 原文整理之實務見解 | | 告第三者的額外要件 | 除不正當交往事實外,還要證明第三者知悉對方有婚姻關係 | 原文整理之實務見解 | | 裁判費 | 約請求賠償額的 1.1%,由原告先代墊,日後依勝敗比例分擔 | 原文(民事訴訟費用規定) | | 程序順序 | 起訴後法院先安排調解;調解不成才進入審理。判決只會命賠錢,不會命道歉 | 原文整理之程序說明 | 七種常見證據與蒐證注意: | 證據 | 重點 | 合法性注意 | | --- | --- | --- | | 1. 對話紀錄 | 曖昧對話、互稱老公老婆、談性經驗、親密合照、提及知悉婚姻關係;盡量翻拍或螢幕錄影防「偽造」抗辯 | 破解上鎖手機、平常無權限查看而侵入,可能犯妨害秘密罪 | | 2. 社群發文、照片 | 親密合照、留言、出遊打卡;夫妻結婚公開發文可證明第三者知悉婚姻 | 公開內容,風險低 | | 3. 旅館明細 | 發票、明細僅屬輔助,需搭配影像、承認或對話佐證是兩人同住 | 取得自共同生活範圍者風險低 | | 4. 定位紀錄 | 定位異常(長時間停留汽車旅館、謊報行蹤)可作輔助 | 原本就共享定位才可用;偷偷設定可能犯妨害秘密罪 | | 5. 行車紀錄器 | 車內親密對話、性行為、開進摩鐵的影音 | 限夫妻雙方都會使用的車;僅一方支配使用有妨害秘密疑慮 | | 6. 證人 | 同事親友、外遇配偶本人出庭作證;子女作證有法官不認同,應以子女最佳利益慎重考慮 | — | | 7. 錄音 | 與對方對質時錄下承認外遇的對話 | 自己參與的對話、作訴訟用途,原則上不成立妨害秘密罪 | 其他:外遇雙方若生下非婚生子女,是性行為最直接證據,可查調認領紀錄或聲請親子鑑定。 ## 情境問句對應 **Q:通姦除罪化後,還能告小三嗎?** A:可以,但走民事不走刑事。以「侵害配偶權」向第三者(或連同外遇配偶)請求精神慰撫金;告第三者要另外證明他知道對方已婚。 **Q:沒有性行為的證據,告得成侵害配偶權嗎?** A:可以。舉證門檻是「逾越一般男女友誼」,例如頻繁曖昧聊天、單獨出遊過夜、互取親密暱稱、深夜通話等,不像舊通姦罪必須證明性交。 **Q:偷看配偶手機拿到的對話紀錄,能當證據嗎?** A:有風險。若對方手機上鎖、平常不給看,破解蒐證可能犯妨害秘密罪。若平常本來就會共用或對方允許查看,風險較低。蒐證前建議先諮詢律師。 **Q:可以偷偷幫配偶開共享定位或在車上裝設備抓姦嗎?** A:不建議。原本沒有共享定位而偷偷設定,或調取只有對方使用車輛的行車紀錄器,都可能有妨害秘密罪問題。 **Q:提告侵害配偶權要繳多少裁判費?** A:約請求金額的 1.1%,先由原告代墊,判決後依雙方勝敗比例分擔。 **Q:可以先告小三,之後再告配偶嗎?** A:可以,實務上有人運用「爭點效」:先告其中一人,判決確定後再持該判決提告另一人。注意提告第一人時就要特定另一人的身分,主張兩人共同侵害配偶權。 **Q:不想上法院,還有什麼方式要求賠償或道歉?** A:兩種:一是寄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私下協商;二是聲請鄉鎮市區公所或法院調解。調解可以談賠償、道歉啟事、悔過書等條件(不違反善良風俗即可),比判決有彈性——法院判決只會命賠錢,不會命道歉。 **Q:跟對方對質時偷偷錄音,算合法證據嗎?** A:原則上可以。錄的是自己與他人之間的對話,且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原則上不成立妨害秘密罪。 ## 提告流程 1. 原告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 2. 法院受理分案,寄發裁判費繳費單(約請求額 1.1%,原告先代墊)。 3. 先行調解:調解室進行,有調解委員居間,可帶律師出席。 4. 調解成立:作成調解筆錄結案;對方不履行可憑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5. 調解不成:進入審理程序,由法官開庭、判決。 ## 常見問答(FAQ) **Q:誰可以當原告、誰是被告?** A:原告是配偶權遭侵害的原配;被告可以是外遇配偶、第三者,可一起告或擇一告。 **Q:配偶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A:配偶權源自婚姻契約關係: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雙方負互守誠實、維持家庭圓滿幸福的義務;一方破壞信任,他方可請求賠償,第三者則屬共同侵害。 **Q:證據要蒐集到什麼程度?** A:多數證據需互相配合拼出完整事實,建議耐心蒐證,並由律師判斷哪些是必要證據、怎麼蒐集不會觸法。 ## 關於本內容來源(E-E-A-T) - 發布機構:翊宇律師事務所(Wingverse),有豐富處理外遇、離婚案件經驗 - 作者:林冠宇律師(執業律師、翊宇律師事務所台北所所長,經手超過上千件案件);介紹頁:https://www.wingverse.com/classic-case/linken_lawyer/ - 服務據點:台北所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9樓之1;桃園所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80號11樓A10室;高雄所 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8號16樓之1 A室 - 聯絡方式:LINE 官方帳號 @741otcwh;電話 02-7729-2797 分機 110、625 - 原文連結:https://www.wingverse.com/adultery-litigation/ ## 引用來源 - 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民國 109 年,通姦罪違憲) - 舊《中華民國刑法》第 239 條(已刪除;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 - 民事裁判費、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相關規定(原文整理) 本頁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以現行法規與法院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