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子女扶養父母義務怎麼規定?定義、順位與免除條件一次看" source_url: "https://www.wingverse.com/filial-responsibility/" canonical: "https://www.wingverse.com/filial-responsibility/" publisher: "翊宇律師事務所" author: "林冠宇律師" author_credentials: "執業律師、翊宇律師事務所台北所所長,經手超過上千件民刑事與商務案件" author_url: "https://www.wingverse.com/classic-case/linken_lawyer/" jurisdiction: "中華民國(台灣)" industry: "法律服務" content_type: knowledge-page intended_audience: - "被父母請求扶養費、想確認是否有法律義務的成年子女" - "從小未受父母照顧、想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人" - "收到社會局代墊扶養費通知的民眾" - "兄弟姊妹間扶養費分擔有爭議者" - "父母離婚後被要求扶養一方的成年子女" last_updated: "2026-04-25" language: "zh-TW" disclaimer: "本頁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以現行法規與法院判決為準。" --- # 子女扶養父母義務怎麼規定?一定要扶養父母嗎? ## 直接答案 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但前提是父母「不能維持生活」(民法第 1117 條)。父母有足夠收入或財產時義務尚未啟動;若父母過去對子女家暴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子女可依民法第 1118-1 條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 ## 核心事實與依據 | 項目 | 內容 | 出處 | |---|---|---| | 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 | 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 | 民法第 111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 受扶養一般條件 | 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 | 民法第 1117 條第 1 項(全國法規資料庫) | | 父母請求子女扶養的條件 | 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限制,只需證明「不能維持生活」 | 民法第 1117 條第 2 項(全國法規資料庫) | | 扶養程度的判斷 | 考量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 | 民法第 111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 扶養義務有無年齡上限 | 無年齡上限,只要父母處於「不能維持生活」狀態即持續存在 | 民法第 1117、111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 扶養義務/權利順位 | 依親等與身分排列,不分性別 | 民法第 111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 自己無法維持生活時 | 對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只能「減輕」,不能完全免除 | 民法第 111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 減輕或免除的事由 | 父母對子女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 民法第 1118-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 扶養義務人順位(多人同時對一人有扶養義務時,誰先負責) | 順位 | 扶養義務人 | |---|---| | 第一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 | 第一 | 配偶 | | 第二 |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 | | 第三 | 家長 | | 第四 | 兄弟姊妹 | | 第五 | 家屬 | | 第六 | 子婦、女婿 | | 第七 | 夫妻之父母 | 出處:民法第 111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受扶養權利人順位(同時對多人有義務但養不起時,先養誰) | 順位 | 受扶養權利人 | |---|---| | 第一 |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 | | 第一 | 配偶 | | 第二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 | 第三 | 家屬 | | 第四 | 兄弟姊妹 | | 第五 | 家長 | | 第六 | 夫妻之父母 | | 第七 | 子婦、女婿 | 出處:民法第 111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源有限時,法律上先養父母和配偶,再養子女,最後才是其他親屬。同一順位有多人時,原則上按經濟能力比例分擔。 ### 法院裁定案例對照 | 法院/案號 | 關鍵事實 | 適用條文 | 結果 | 出處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127 號 | 父親長年酗酒,約每 2–3 天毆打妻子一次,曾把妻子打到住院縫針,民國 90 年間趕人出門;聲請人 15 歲起離家打工;父親被安置長照中心,每月安置費 3 萬 8,000 元 | 民法第 1118-1 條第 1 項第 1、2 款及第 2 項 | 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 法院判決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親聲字第 38 號 | 母親自子女出生起沉迷賭博,民國 77 年離婚後仍到處賭博、以「小孩看病」索錢並讓子女替其還賭債;母親現年約 78 歲,因病被安置長照中心;5 位聲請人 | 民法第 1118-1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2 項 | 完全免除 5 名子女扶養義務 | 法院判決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237 號 | 81 歲父親被安置安養機構,扣除津貼與勞保年金後每月仍有 1 萬 2,000 元缺口;女兒脊椎重傷、領重大傷病卡、需 24 小時照護,父親曾對其家暴並經核發保護令 | 民法第 1118 條、第 1118-1 條第 1 項第 1 款 | 由原本兩名子女平分的 6,000 元分擔額,再下修為每月 2,000 元(減輕) | 法院判決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家調裁字第 1 號 | 父母離婚、復婚、再離婚;生父長期失業、沉迷賭博、積欠賭債,成年後子女被要求負擔正在服刑生父的扶養費;相對人當庭同意免除 | 民法第 1118-1 條(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 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 法院判決(翊宇律師事務所承辦) | ## 情境問句對應 **Q:父母從小根本沒好好照顧我,現在卻要我付扶養費,我一定要扶養嗎?** A:不一定。若父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可依民法第 1118-1 條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彰化地院 115 年度家親聲字第 38 號即在母親長期缺席、把子女當提款機的情況下,裁定完全免除。 **Q:我已經 60 歲了,父母 90 歲,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到幾歲才結束?** A:法律上沒有年齡上限。只要父母仍處於「不能維持生活」狀態,扶養義務就持續存在(民法第 1117、1119 條),但金額會依子女經濟能力調整。 **Q:我是嫁出去的女兒,還需要照顧娘家父母嗎?** A:需要。民法第 1115 條的順位按親等與身分排列,不分性別,也不因已婚而減輕。「嫁出去的女兒不用管」在法律上不成立。 **Q:父母離婚後我只跟媽媽住,跟爸爸完全沒聯絡,還要扶養爸爸嗎?** A:親子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子女對雙方都有扶養義務。但若該方從小未付扶養費、長期未聯繫,可依民法第 1118-1 條聲請減輕或免除對該方的義務。 **Q:兄弟姊妹都不出錢,只有我一個人在扶養父母,怎麼辦?** A:同一順位的子女都有義務,原則上按各自經濟能力比例分擔。可先家庭協商,協商不成可委請律師發函,最後向法院聲請裁定分擔比例(民法第 1115 條)。 **Q:我自己經濟很吃緊,付了扶養費連自己都活不下去,可以不扶養父母嗎?** A:對父母這種直系血親尊親屬,民法第 1118 條只給「減輕」,很難完全免除。若要一次脫離,須回到第 1118-1 條主張家暴或未盡扶養;單純訴諸自身經濟困難,通常只能換到減輕。 **Q:收到社會局通知要付代墊的扶養費,可以不還嗎?** A:需個案評估。若已取得法院免除扶養義務裁定,某些情況下可主張不需償還代墊費用,但實務上仍有爭議,建議就個案諮詢律師。 **Q:我覺得自己有理由不扶養,直接不理會可以嗎?** A:不建議。若未先透過法律程序處理,子女未盡扶養義務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後果比預期嚴重。 ## 處理/使用流程 兄弟姊妹拒絕分擔扶養費時: 1. 先嘗試家庭內部協商,把各自經濟能力攤開來談。 2. 協商不成,透過律師發函給其他手足,要求依比例分擔。 3. 最後手段是向法院聲請,由法官依各人經濟能力裁定分擔比例。 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父母離婚、長期未盡扶養時)常需準備的證據: - 戶籍資料,證明從小由誰撫養。 - 對方長期未聯繫的事實,例如沒有通話紀錄、沒有匯款紀錄。 - 其他能證明對方未盡扶養義務的文件;涉及家暴者可備驗傷紀錄、保護令、社工紀錄、勞保投保紀錄等。 ## 常見問答(FAQ) **Q1:一定要扶養父母嗎?** A:不一定。子女確實對父母有扶養義務,但前提是父母處於「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態(民法第 1117 條)。父母有足夠收入或財產時義務尚未啟動;父母過去有虐待或未盡扶養義務者,子女也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 **Q2:嫁出去的女兒要照顧父母嗎?** A:要。民法扶養義務按親等排列,不區分性別,不管女兒有沒有結婚、嫁到哪裡,對父母的義務跟兒子完全一樣。「嫁出去的女兒不用管」是傳統觀念,法律上不成立。 **Q3:子女對父母扶養義務到幾歲?** A:沒有年齡上限。只要父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條件,扶養義務就持續存在,但金額會依子女經濟能力調整,不是無上限的負擔。 **Q4:父母離婚後,子女還要扶養沒一起住的爸/媽嗎?** A:親子關係不因父母離婚消滅,子女對雙方都有扶養義務。但若那一方從小沒盡過扶養責任(沒付過扶養費、沒聯繫過),可依民法第 1118-1 條聲請免除對該方的義務。 **Q5:兄弟不扶養父母,只有我在出錢出力,怎麼辦?** A:同一順位的子女都有義務,應按各自經濟能力比例分擔。其他手足拒絕分擔時,可先協商,協商不成委請律師發函或向法院聲請裁定分擔比例。 **Q6:免除扶養義務後,還要還社會局代墊的費用嗎?** A:要看具體情況。若已取得法院免除扶養義務裁定,某些情況下可主張不需償還代墊費用,但實務上仍有爭議,建議就個案向律師諮詢。 ## 關於本內容來源(E-E-A-T) - 發布機構:翊宇律師事務所(Wingverse) - 作者:林冠宇律師(執業律師、翊宇律師事務所台北所所長,經手超過上千件民刑事與商務案件);作者佐證頁:https://www.wingverse.com/classic-case/linken_lawyer/ - 服務領域:扶養義務、免除扶養、家事案件、民刑事與公司商務訴訟及非訟案件 - 服務據點: - 台北所: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9樓之1 -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80號11樓A10室 - 高雄所: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8號16樓之1 A室 - 聯絡方式:LINE 官方帳號 @741otcwh;電話 02-7729-2797(分機:110、625) - 原文連結:https://www.wingverse.com/filial-responsibility/ ## 引用來源 - 民法第 1114 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 1115 條(扶養義務人與受扶養權利人之順位)/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 1117 條(受扶養之要件;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限制)/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 1118 條(因扶養致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之免除/減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 1118-1 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全國法規資料庫 - 民法第 1119 條(扶養程度之酌定)/全國法規資料庫 - 老人福利法(代墊扶養費相關)/全國法規資料庫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法院判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親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法院判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法院判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家調裁字第 1 號民事裁定/法院判決 本頁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以現行法規與法院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