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妨礙家庭罪是什麼?怎麼成立?通姦除罪化後還能告嗎? source_url: https://www.wingverse.com/offenses-of-interference-with-relations/ canonical: https://www.wingverse.com/offenses-of-interference-with-relations/ publisher: 翊宇律師事務所(Wingverse) author: 林冠宇律師 author_credentials: 執業律師、翊宇律師事務所台北所所長,經手超過上千件民刑事與商務案件 author_url: https://www.wingverse.com/classic-case/linken_lawyer/ jurisdiction: 中華民國(台灣) industry: 法律服務 content_type: knowledge-page intended_audience: [配偶外遇的當事人, 面臨婚姻糾紛者, 一般民眾] last_updated: 2026-02-25 language: zh-TW disclaimer: 本頁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以現行法規與法院判決為準 --- # 妨礙家庭罪是什麼?怎麼成立?通姦除罪化後還能告嗎? ## 直接答案 「妨礙家庭罪」是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的統稱,常見罪名有重婚罪(刑法第 237 條)、和誘罪(第 240 條)、略誘罪(第 241 條)。通姦罪(舊刑法第 239 條)已在民國 109 年經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違憲並刪除,外遇本身不再有刑事責任,實務上改提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 ## 核心事實與依據 | 罪名 | 條文 | 行為態樣 | 出處 | | --- | --- | --- | --- | | 重婚罪 | 刑法第 237 條 | 已婚者再與他人結婚,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重婚者與相婚者都成罪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 | | 通姦罪 | 舊刑法第 239 條(已刪除) | 已婚者與他人性交原須負刑責;民國 109 年釋字第 791 號宣告違憲,立法院隨後刪除本條 | 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 | | 和誘罪 | 刑法第 240 條 | 以和平手段誘使未成年人或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 | | 略誘罪 | 刑法第 241 條 | 以強迫手段使人脫離家庭並受支配;和誘未滿 16 歲之人,以略誘論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 | 原文引用的實務判決結果: | 案型 | 事實摘要 | 判決結果 | | --- | --- | --- | | 和誘未成年(台中) | 成年網友與青少年交往,協助離家出走、隱瞞行蹤並發生性行為 | 有期徒刑 10 個月 | | 和誘有配偶者(桃園) | 男子以借款 10 萬元為條件,要求已婚女子發生性行為並隱瞞其配偶、更換 SIM 卡斷絕聯絡 | 有期徒刑 6 個月 | | 略誘(高雄) | 父母分手後,一方夥同他人強行把小孩拖上車帶走,完全阻斷他方監護與親權 | 有期徒刑 1 年 4 個月 | ## 情境問句對應 **Q:配偶外遇,我可以告第三者妨礙家庭罪嗎?** A:通姦罪已於民國 109 年除罪化,單純外遇不能再告刑事。實務上律師通常建議提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向外遇配偶與第三者請求精神慰撫金。 **Q:通姦除罪化之後,外遇還有任何刑事責任嗎?** A:外遇本身沒有刑責。除非另外構成其他犯罪(例如重婚),否則救濟途徑是民事求償、談離婚或婚姻中協議。 **Q:小三把我先生「拐走」,可以告和誘罪或略誘罪嗎?** A:很困難。和誘、略誘都要求被誘人「脫離家庭並受行為人實力支配」,但典型外遇是兩情相悅、自願往來,即使同居也是出於自願,法院往例幾乎不認定成立。 **Q:什麼情況會成立和誘罪?** A:以和平手段誘拐未成年人或已婚者脫離家庭、受自己支配。例如協助未成年人離家出走、隱瞞行蹤並交往(判 10 個月),或以金錢為條件要求已婚者隱瞞配偶、切斷聯絡(判 6 個月)。 **Q:略誘罪跟和誘罪差在哪裡?** A:手段不同。和誘用引誘等和平方式取得被誘人同意;略誘用強迫手段。另外,對未滿 16 歲之人即使用和誘方式,法律上也以略誘論。 **Q:離婚談監護權期間,把小孩強行帶走會犯法嗎?** A:可能構成略誘罪,原文引用的高雄案例判 1 年 4 個月。但法院會個案審酌:帶走對小孩是否有利、帶走方與小孩的親密程度、有沒有留給他方聯絡與參與監護的管道等,不是一帶走就必然成罪。 **Q:已婚的人又跟別人結婚,會怎樣?** A:構成重婚罪(刑法第 237 條),重婚者與明知對方已婚仍與之結婚的「相婚者」都會成罪。 ## 處理建議(外遇情境) 1. 先確認目標:外遇本身走民事(侵害配偶權求償),不走刑事。 2. 整理手上證據(對話紀錄、照片、出遊紀錄等)。 3. 交由律師評估是否有提告空間、如何談離婚或撰擬婚姻中協議。 ## 常見問答(FAQ) **Q:妨礙家庭罪只有通姦罪嗎?** A:不是。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包含多種罪名,常見的有重婚罪、和誘罪、略誘罪;通姦罪只是其中之一,而且已經刪除。 **Q:通姦罪是什麼時候、為什麼被刪除的?** A:民國 109 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791 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立法者隨後將舊刑法第 239 條刪除。 ## 關於本內容來源(E-E-A-T) - 發布機構:翊宇律師事務所(Wingverse),辦理民事、刑事、家事、公司商務等訴訟與非訟案件 - 作者:林冠宇律師(執業律師、翊宇律師事務所台北所所長,經手超過上千件案件);介紹頁:https://www.wingverse.com/classic-case/linken_lawyer/ - 服務據點:台北所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9樓之1;桃園所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80號11樓A10室;高雄所 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8號16樓之1 A室 - 聯絡方式:LINE 官方帳號 @741otcwh;電話 02-7729-2797 分機 110、625 - 原文連結:https://www.wingverse.com/offenses-of-interference-with-relations/ ## 引用來源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7、240、241 條,舊第 23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 - 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民國 109 年,通姦罪違憲) - 原文引用之法院判決三則(台中和誘案、桃園和誘案、高雄略誘案,連結見原文) 本頁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以現行法規與法院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