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在哈law】律師公會會計A走6千萬公款只判4年!? 律師:事情可能沒這麼簡單

您可能曾經聽過會計在神不知鬼不覺的情況下,A走鉅額公款的情節,但多數民眾可能很難想像這件事情竟然發生在律師的社團組織中。前幾年台北律師公會發現雇用的會計李姓女子,透過做假帳的方式從公會捲走6,000多萬,近期判決結果出爐,李姓女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這樣的判決合理嗎?吞了這麼多錢,只要蹲4年就沒事了嗎?那些被她A走的錢怎麼辦呢?一群由律師組成的律師公會,難道只能摸摸鼻子接受嗎?

什麼是業務侵占?

本案李姓女子所犯的是常聽到的「業務侵占罪」,簡單來說,是指行為人利用執行業務之便,把原本職務上持有但不屬於自己的財物,不法地變成自己所有。

以本案的情況來看,李姓女子的工作是管理公會的財產,而她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便時常會會接觸到公會款項,但他卻利用職務之便,直接把公款挪為私用,也就是她常在領錢的時候,多領一點,再把多的錢轉到自己帳戶,並於事後作假帳掩蓋犯罪,這個把款項占為己有的行為就是「侵占」,而由於李女是利用職務之便為侵占行為,所以構成「業務侵占」

要關多久呢?

法條規定是6個月以上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業務侵占罪是侵占一筆款項就是一個罪,而每個罪會有一個罰則,最後法官會綜合所有罰則後,決定到底要判幾年。

本案中,法官認為,公會等人民團體的帳目通常每個年度會進行一次審核程序,而且李姓女子又是利用公會每年沒有確實查帳的漏洞來實施犯罪,便以一個年度當成一次犯罪,而李姓女子的犯罪時間是民國102年到109年,總共8年,因此李姓女子被法院認為共有8個犯罪行為,接著法院再根據每個年度犯罪的嚴重程度來決定這8個罪分別要判多重。

從判決書可知,李姓女子每個犯罪行為都被判1年多,加起來總共最高可以判到12年多,但最後法院卻只判4年,可能是考量到李姓女子有將大約600多萬元的款項返還,也有意願跟律師公會和解,犯後態度不算是太差,不過判決書沒有詳細交代刑期的依據,而且本案這麼鉅額的贓款,在實務法律實務判4年相對還是滿輕的。

沒收制度

先不管關幾年,有寫民眾可能會好奇李姓女子私吞的款項怎麼處理呢?

我國刑法有一套「沒收」的制度,目的是要把犯罪用的違禁品、犯罪工具,或像是竊盜、侵占這種財產犯罪的所得,要求被告交還;假如發現被告已經把犯罪所得移轉出去,那也不會就這樣算了,而會用「追徵」的方式,針對被告當下以及未來名下增加的財產進行執行。

至於民眾可能會好奇,若遇到被告脫產至親友名下,法院又該如何處理?事實上,沒收制度的追徵範圍可以擴散到第三人,但需要符合下面其中一種狀況:

  1. 第三人明明知道這是贓款,還是接受了;
  2. 被告是為了該第三人的利益才去犯罪的;
  3. 被告直接把這個財物無償「贈與」,或用「過低的對價」交易給第三人。

回到本案,李姓女子還有5,400多萬款項沒有歸還,且經調查發現,李女名下沒有多少存款,且這數千萬元的流向有部分確實是用在她家人身上(例如協助母親負擔看護費),因此現階段難以直接要回5,400多萬,而需透過上面提到的追徵方式處理。

然事實上,雖然李女母清是因為這些贓款而無償取得看護的服務,但實際收受贓款之人是看護,而看護又是以勞力來換取報酬,所以並不符合上面提到第三點以免費或低於行情價格獲取贓款的情形。

因此,結論是目前只能對李姓女子一個人追徵,至於實際上能追徵到哪些財產便很難說了。

結論

本案判決出爐後,公會表示會再向前追查,如果未來發現更多被侵占的款項也會再行追加提告,且由於業務侵占的追訴期20年,因此這20年來每一筆被私吞的款項都可以追究。

目前本案僅歷經第一審的判決,若雙方有所不服,或許已經提起上訴,大家可以一起關注這個案件未來的發展,也期許類似狀況不要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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