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聞中常聽到「詐欺罪」,但是你又知道「加重詐欺罪」是什麼嗎?構成要件又有哪些呢?如果被判刑,加重詐欺罪刑期有多久呢?可以緩刑或緩起訴嗎?專業的翊宇律師事務所,就也來帶你一起瞭解加重詐欺罪的基本定義,以及相關的法條規定的喔!
法條規定
刑法第339之4條規定: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怎樣才會成立加重詐欺?構成要件有?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此行為不但讓被害人失去財產,更侵害了民眾對公權力的信賴。例如最常見的,詐騙集團冒用檢察官名義,通知民眾因為有犯罪所得匯入其銀行帳戶,帳戶遭凍結,要求民眾提款出來接受監管,才能解鎖帳戶。
目前法院的認定,即使犯罪人冒用的職務或單位不存在,只要讓民眾能誤信就屬於犯罪;但要注意的是,若冒用的是外國政府機關、公務員,則不屬於加重詐欺,只能成立普通詐欺。 - 3人以上共同犯罪:
詐騙犯罪日漸組織化,甚至可以靠車手等下游角色,截斷檢警向上調查,多人的詐騙集團更容易得手。
- 以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
透過網路媒體如FB、Line,或是用電話、網路電話,或是在電視、電台上賣假貨等,對不特定多數、隨機挑選的公眾行使詐騙,就可能是犯加重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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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詐欺可否易科罰金或緩刑?
易科罰金
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可以易科罰金。
加重詐欺的法定刑期是1年以上至7年以下,不但不符合「最重五年以下」的門檻,且因法條文字規定,法官最輕也是從1年開始判,不會符合「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的條件,故加重詐欺是無法易科罰金的。
緩刑
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有幾個條件: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 沒有被判過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是雖曾被判過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但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曾再被判過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 雙方和解,法官認為暫時不執行較為適當。
因此,若犯加重詐欺並被判有罪,但法官宣告的刑度沒有超過2年,加上近5年內沒有被判過有期徒刑或更嚴重的刑,而且被告要跟告訴人和解,法官就會酌情判斷,可能有緩刑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