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扶養父母犯法嗎?法律上合法申請放棄扶養父母的條件有哪些?

許多子女不幸被失職父母虐待、疏於照顧,甚至父母從小離家出走,在這樣的情況下,不想扶養父母會犯法嗎?法律上是否又可以申請放棄扶養父母呢?會不會構成遺棄罪?專業的翊宇律師事務所,處理過多件遺棄罪以及聲請減少/免除扶養費的案件,就讓我們來告訴你!

目錄

不扶養父母犯法嗎?

先說結論,原則上有遺棄罪的問題,但如果符合例外情形,就不會犯法。

這些例外情形規定在刑法第294-1條,如果符合的話就不罰:

要件類型

說明

無自救力之人(父母)犯罪

1.     犯的罪是最輕6個月以上法定刑的罪,並侵害子女的生命、身體或自由;或

2.     父母對滿14歲但未滿16歲子女進行性侵害、利用權勢或機會猥褻、引誘媒介子女跟他人性交或猥褻(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228條第2項、第231條第1項);或

3.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施虐(刑法第286條);或

4.     父母人口販運子女(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33條);或

5.     為侵害子女生命、身體、自由而犯其他罪,經判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

(以上五個要件,一個符合即可)

無自救力之人(父母)不養在先

1.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     期間持續超過2

3.     情節重大,例如父母直接離家出走、對子女不聞不問

(三個要件都須符合)

如果不扶養父母,會面臨哪些刑責?

不扶養父母而遺棄的話,是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的遺棄罪」: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刑責上,輕則判6個月~5年之間(有期徒刑判超過6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如果致重傷,可判3年~10年有期徒刑;如果讓對方死亡,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無期徒刑。

若要合法申請放棄扶養父母,有哪些條件?

如果不想扶養失職父母,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向法院請求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但有幾個前提要符合:

  1. 父母曾對子女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可以主動申請嗎?

實際上,許多人是與父/母失聯,等父母年邁被社會局或安養院收容,才發函給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甚至有的是被父母提告遺棄罪,才手忙腳亂地開始處理。

那子女只能被動的反應嗎?能不能早一步先發制人,主動聲請呢?

其實法律是沒有禁止子女主動提的,不過主動提有一個風險,就是跟父母失聯已久,子女可能不清楚對方的經濟狀況,如果對方的經濟狀況還可以維持生活,那法院就可能駁回我們的聲請

怎麼說呢?

首先要來說明,扶養義務存在的前提,是父母有受扶養的權利和需求。也就是民法第1117條規定,父母這邊要處於「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態,例如存款所剩無幾、名下沒有財產、沒有固定收入(但不看勞動、謀生能力)……等等,如此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才會發生。

因此,如果父母的財務是還可以維持生活,例如他們名下有不動產,可以出租獲取租金或變賣取得現金,那子女的扶養義務還沒有發生,因此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沒有法律上的意義,法院就會將請求駁回。

但是,即使有可能被駁回,律師還是會鼓勵大家,如果有類似情形可以盡早提

主要是因為減輕/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就算聲請通過、成功減免扶養費了,這個裁定的效果是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說以前已經付出去的扶養費,是不能再要回來的,所以盡快提起可以避免更多損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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