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節專欄】有哪些大法官釋字推動了女性權利?

3月8日婦女節,是紀念女性權利的進步、慶祝女性在社會中成就的節日,而台灣的法制中,大法官釋憲也成為推動女性權利的重要因素。你知道以前民法規定爸爸的意見比媽媽重要嗎?法律竟然明文禁止女生夜間勞動?!讓我們一起回顧有哪些相關釋字,促進了更平等的立法吧!

釋字第365號(行使親權時以父權優先)

這起案件的源自於一對感情失和的夫妻,兩人分居後,女兒隨母同住,男方卻把小孩搶走藏起來,雖然最後小孩還是回到母親身邊,但男方卻提起訴訟,請法院判決讓小孩隨男方居住

而民國80年代以前的民法規定,當父母就行使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意見不同時,應以父親的意見為主,也就是所謂的「父權優先條款」。因此法院也只能依法判決,讓男方勝訴;大法官於83年釋憲,表示這條法律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不符消除性別歧視的目標,宣告該條違憲,立法者須在2年內修法完成。

釋字第457號(榮民女兒出嫁後不可繼承土地)

政府為了照顧榮民和遺眷的生活,有發配農地給榮民;但榮民過世之後,當時依退輔會規定,只有兒子與未婚的女兒可以繼承這塊土地,導致榮民之女要嘛不敢結婚,要嘛是在榮民過世之前趕忙辦離婚。

大法官於87年釋憲,表示這個規定並不過問兒子結婚與否、是否有能力照顧農地,但對女兒卻要求不可出嫁,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限定機關在6個月內改善檢討。

釋字第807號(女性勞工不得於夜間工作)

這件釋憲的聲請人有家樂福和華航兩家公司,都因為讓女性員工於深夜值班,而被主管機關裁罰。

勞基法原本規定,雇主原則上不可以讓女性勞工在深夜10點到隔日早上6點這段期間勞動。這條的立法目的,一方面保護女性夜行安全,也是想保護女性身體機能健康,才能好好生養下一代;但這卻變相限制了女性想在夜間工作的權利,而且更鞏固女性就要生兒育女的刻板印象

因此大法官在110年釋憲,認為這規定違反了性別平等,在解釋公布之日起這條法規直接失效。

112年憲判字第1號(祭祀公業條例)

111年憲法訴訟法上路,將「釋字」改為「#憲判字」,但主要任務還是解釋憲法。

這件判決主要是針對 #祭祀公業條例 的規定來做判斷,第4條的兩項條文規定,在祭祀公業沒有組織規約的狀況,只有男系子孫可以擔任 #派下員;沒有男系子孫的狀況下,才輪得到未婚的女性子孫;女性若結婚,她的丈夫也要入贅,或兒子冠母姓才可以當派下員。

大法官認為,這個規定是基於性別偏見來分誰可以享有派下權、誰不可以,是不當的 #差別待遇,宣告這個條文違憲。

當女性取得權力時,壁壘就會倒塌。當社會看見女性的能力、當女性看見女性的能力,就會有更多女性各盡所能,而我們全體都可以因此受益。(As women achieve power, the barriers will fall. As society sees what women can do, as women see what women can do, there will be more women out there doing things, and we'll all be better off for it.)

Ruth Bader Ginsberg(美國前大法官)

推倒性別歧視、刻板印象是一條漫漫長路,在3月8日我們回首,感謝這一路上披荊斬棘的人,再向前看,讓我們承接、開創更自由寬敞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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