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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 年 6 月 29 日

在婚姻關係中,一方欠債是否會讓另一方一起背債?一方名下的債務,究竟配偶是否需要連帶負責債務?專業的「翊宇律師事務所」將從民法規定出發,解析三種常見財產制度(共同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下的債務承擔規則,並透過實務判決帶您釐清家庭生活費用的定義與認定範圍,包括房貸、稅金、教育費、保險費等爭議項目,幫助您在婚姻中更清楚掌握法律界線,保護自身權益!
目錄
另一半欠債會是連帶債務嗎?
原則上,債務各自負責,配偶間彼此互不影響
依據《民法》第 1023 條規定,夫妻自己負責償還個人的債務。
所以,基本上是個人債務個人擔。而且,如果幫對方還債的話,可以要求對方還錢給自己喔。
💗雖然《民法》只有規定「夫妻」,但其實「同性間的婚姻關係」通常也會依照《民法》的規定處理喔!
共同財產制就是雙方共同負擔所有債務嗎?
- 夫妻共同財產制會將夫妻雙方的所有財產合併為「共同財產」,幾乎稱得上是風險最高的夫妻財產制。
- 雖然會有「特有財產」,把像是專屬於個人使用的財產排除在共同財產以外,但如果一方有債務,且還不出錢、連共同財產也不夠還,就會連另一方的特有財產都要被拿來還債。
🌟雖然婚姻雙方必然有信任關係,願意共享樂、共患難,但天有不測風雲,若想要約定共同財產制,請務必審慎考慮、諮詢專業律師,提前瞭解債務風險。
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就不會有連帶債務嗎?
✏️提醒您,如果擔保對方的特定債務,尤其是擔任債務的連帶保證人,就跟雙方是採哪種財產制無關,都需要為對方的債務負責!請務必留意!
法定財產制
婚姻雙方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就會適用法定財產制。
- 原則上,夫妻各自擁有婚前及婚後取得的財產,並各自負責自己的債務。
- 但「家庭生活費用」則由雙方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情形共同分擔,且對這類債務負連帶責任。
- 當法定財產制因離婚、死亡或改定財產制而消滅時,夫妻可針對婚後財產的剩餘差額進行分配,原則上雙方各得一半,以保障經濟較弱勢的一方。
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則屬於約定財產制,必須由夫妻雙方以書面契約並向法院登記後才能生效。
- 在此制度下,夫妻無論婚前或婚後財產皆完全獨立、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債務原則上也各自負責,家庭生活費用則依雙方協議或各自分擔,無連帶責任(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 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適合希望財產完全分開、避免因婚姻影響個人財產的夫妻。
以上兩種財產制,看似風險較低,不過其實也仍然可能會有配偶間連帶債務的問題產生。
⚠️例如,即便是以配偶一方名義對外簽署,若債務本質與家庭生活支出有關,而屬於「家庭生活費」就應該是由婚姻雙方一起負責的連帶債務!
最常見的相關法律爭議,便是離婚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支出的費用是否屬於家庭生活費、可否計入應共同負擔的債務,以及婚姻中或離婚後「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範圍包含哪些。

家庭生活費包含哪些?房貸、車貸?稅金、保險費?小孩學費、補習費?
民法第1003-1條家庭生活費用定義
第 100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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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費用」在目前實務上的解釋,通常會定義為:
維繫家庭成員生活+支出符合其身分地位,會需要的一切費用。
舉凡購買食品、衣物、日常生活用品、醫療費、交通費及教育費用等均屬之。
此外,家庭生活費也不需要離婚才能請求,而是在婚姻存續中分居時也仍可以請求。
實務怎麼看家庭生活費用具體範圍?
雖然已經有「維持家庭生活所需」作為標準,例如「共同住處的市內電話費、水費、電費及瓦斯費」,通常都會被認定屬於家庭生活費用。
但此外,仍有形形色色的費用可能產生疑慮,讓我們一起看看「婚姻雙方針對家庭生活費用的爭執」,法院怎麼認定具體的費用:
✏️補習、才藝、課外活動費用:不一定,可能視法院認為是否為教育必要費用
法院會依明確列舉出要請求的費用一一具體檢視費用是否合理: ❌「全科複習班」、「第五六冊進度班」、「魔考衝刺班」、「全進度班」、「校外教學」及「畢業紀念冊」等費用,並非必要的教育費用。 ✅但像是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教科書費、課後學藝活動費、暑期學藝活動費、寒假學藝活動費、班費及數學補習費,則屬於必要教育費用,應列入家庭生活費。 |
另外,法院也可能主要會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家庭消費支出項目,來認定合理支出範圍,包含:日常生活之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保健、運輸通訊、娛樂消遣、雜項支出等項目。 ✅給予子女之紅包、零用金、補習費、學費等費用,是將之用於日常生活之食、衣、行、育、樂方面,是亦為家庭生活費用。 |
✏️房貸、車貸
📚一方在婚前就購買的房屋,在婚後對方幫忙繳房貸算不算家庭生活費? |
雙方婚後和子女共同居住在這個房屋,房屋是維持生活共同體所需,如果基於分擔家庭生活的意願,那麼繳納不動產貸款的費用自屬家庭生活費用。 所以即便幫忙繳納對方的房貸,只要是婚姻中家庭生活費用支出,就不是先幫對方繳房貸,不可以請求返還代墊款項。 |
即便婚後房子是全家一起居住,繳交的房貸也不會計入家庭生活費,仍然屬於個人在婚前就有的債務,所以不可以當作配偶雙方一起負擔的債務。 |
✏️保險費
主要依據行政院的「家庭經常性支出之保險費用」來區分: ❌人壽保險支出,依其所提保險契約內容以觀,顯非社會保險支出或如定期壽險性質之非儲蓄性保費支出,均不得列入家庭生活費用支出。 ✅非消費支出項目之社會保險:含公保、勞保、農保、漁保、軍保、健保等保費支出。 ✅消費性支出中保健及醫療項目中之「人身意外災害醫療保險」,如學生平安保險、人身意外險、醫療險。 ✅消費項目中之「其他非儲蓄性保費支出」,如定期壽險保費、藝術品意外損失險保費、其他非儲蓄性保險保費。 |
✏️所得稅等稅務
主要參考行政院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認為: ✅非消費支出包含對政府之房屋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則繳交房屋稅、地價稅、綜合所得稅等費用支出,自屬家庭經常性支出無疑。 |
💗總得來說,法院會具體去看,就雙方的所得、地區平均消費支出、花費是否與生活必需有關,以及花費是否合理等等因素,並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來做認定!
真的有可能因為夫妻而有連帶債務嗎?會被強制執行嗎?
✏️醫療費用
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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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看法: 📌行政院主計處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保健醫療是家庭生活必要事項,支出醫療費用屬於家庭生活的必要費用,配偶應負連帶責任。 ➡️因此,A和A的配偶需要連帶償還醫療費用。 |
✏️消費借貸
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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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看法: 後來,先生一狀告到屏東地方法院,法院認為夫妻確實依法對於家庭生活費用負連帶責任,而且,妻子也確實是以「家庭支出」作為借款理由。 📌但是,「維持家庭共同生活必要的花費」才屬於「家庭生活費用」,一般的消費借貸債務借款行為,並不是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必要花費,即便借款用來花在家用上也不算,是單純的個人債務。 ➡️因此,法院後來就把對先生的不動產強制執行撤銷了! |

常見QA問答
Q1:家庭生活費是要對半分嗎?
A:並非平均分擔,而是依照雙方的「經濟能力」來分配,且法院認定即使一方沒有實際收入,只要有在家照顧孩子、打理家務,也屬於有價值的付出、負擔家庭生活費用。
Q2:婚前沒約定生活費怎麼分,離婚後還能討嗎?
A:可以。即使沒有婚前協議,只要能證明有實際支出並符合家庭生活所需,就可以在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中主張這部分費用由雙方共同負擔。
Q3:只要跟家庭支出有關就會被法院認定為家庭生活費用?
A:不一定,像高額補習費、個人房貸、特定類型保險或非必要奢侈品,可能不被認定為家庭生活費。
Q4:請求家庭生活費時,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A:建議盡量準備:雙方的收入資料(薪資單、扣繳憑單)、支出紀錄(房貸、帳單、水電瓦斯收據、憑證等)、匯款紀錄或通訊紀錄(證明一方有代墊、已支出)、書面協議(若婚前或婚內對生活費分擔比例有約定),這些都是法院認定分擔比例與範圍的重要依據。
Q5:家庭生活費可以事先約定嗎?要怎麼訂?
A:當然可以。建議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後協議清楚生活費的分攤方式,例如誰負責房貸、誰負責育兒開支,並以書面方式記錄甚至可以先公證。這樣不僅避免日後爭執,也可在發生糾紛時作為強而有力的證明。

婚姻不只是情感結合,更牽涉財務共生與風險管理。即便法律規定債務各自負責,但實際上卻常因家庭生活支出、借貸名義或共同財產問題,引發連帶責任爭議。若您正面臨離婚、債務糾紛,或擔心配偶的不當支出波及自身財產,請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翊宇律師事務所」擁有處理婚姻財產、債務分配與離婚爭議的豐富經驗,能為您量身評估婚姻中各類支出與責任歸屬,避免誤認法律義務而蒙受損失。我們能夠用心傾聽並理解您的擔憂,擅長用法律與經驗替您爭取應有的權益與尊嚴。請不要擔心孤身一人面對,將會在您最困難的時候站在您身邊,守護您的權益,陪您找回力量、捍衛您的尊嚴!請放心交由我們全力守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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