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餵藥案:對他人下藥會成立什麼罪?

近期某家幼兒園被爆出,老師疑似餵食小朋友藥物,甚至有的學童還被驗出巴比妥數值超標,讓家長人心惶惶。

那下藥的行為,會有什麼刑事責任嗎?

一般來說,對人下藥導致受害人身體中毒,會成立刑法的傷害罪,本案據報導檢警也是將相關人士列為傷害罪的被告偵辦中;但如果下藥沒有影響到被害人的身體健康,這個下藥的行為就可能不成罪。

但如果到時候查出來,真的是老師讓學童食用巴比妥成分的藥物,因為巴比妥是被列為我國三級毒品,會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而且,再依同法第9條第1項,加害人是成年人,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話,還可以加重1/2的刑度。

此外,如果是以治療為目的,偷偷下藥,可能還有違反醫師法的問題。以前有一個案件,某安親班老師觀察到班上學生學習狀況不佳,而他自己的小孩因為注意力不足有服用治療過動症的藥物「利他能」,於是老師就讓學生服用,希望能改善課業表現。但「利他能」是管制藥品,一般人濫用會有成癮的問題,只有醫生才能開具處方讓病患服用,而老師不具有醫師資格,卻擅自診斷、治療這些孩童,讓孩童服用醫師處方藥物,就違反了醫師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下藥是結合其他的犯罪目的,例如為了性侵害對方,下藥讓對方失去意識,則有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為了搶劫而對他人下藥,則犯強盜罪,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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