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另一半外遇離婚怎麼辦?要怎麼做呢?又會面臨到哪些法律程序呢?原配偶可以如何蒐集相關的外遇證據,來加強訴訟的主張呢?可以利用哪些司法資源保全權益?這裡就也讓專業的翊宇律師事務所,以豐富的處理外遇離婚案件的經驗,來告訴你可以怎麼做的喔!
離婚會有哪些程序?
離婚的方式通常分為兩種:
- 兩願離婚:顧名思義,就是雙方有共識要離婚,並自行談妥子女、財產分配等等條件,簽署離婚協議書,再一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裁判離婚:如果有一方不要離婚,或是雙方離婚條件談不攏,就會由想離婚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裁判雙方是否可以離婚。
基於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會強制先讓雙方調解,通常至少會調兩次。調解的好處是有一定的隱密性,因為調解成立後筆錄不會像判決書一樣公開在網路上;跟私下協商比起來,因為是在公家機關談,也有調解委員居間適時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見,討論內容會比較聚焦、有效率。調解成功的話就會簽署調解筆錄,不成的話才進到下一步由法官審判。
法院判決離婚或調解離婚成立的話,一方可以直接拿確定判決或調解筆錄去戶政登記,不用雙方都到。
哪些東西,可以被列為「外遇證據」?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中略)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下略)」
同條第二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原配可以用配偶外遇的理由請求離婚,但若要依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求的話,因為該款規定是配偶要跟其他人發展到「性交」的程度,因此原配依此請求離婚時,就要證明兩人的確有發生性行為。
例如:兩人有拍攝性交的影像,或是兩人在聊天內容中有提到發生過性行為,甚至配偶跟外遇對象有生小孩,都是可以使用的證據。
但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就算沒有第一項各款所列的狀況,只要兩人婚姻間有發生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還是可以請求離婚。因此,即使原配無法證明到配偶跟他人發生性行為,若有兩人曖昧的訊息,或牽手逛街的照片……等等,仍然可以證明配偶不忠,是屬於影響婚姻重大的事由,也可以作為證據提出。
若有配偶外遇,想要談離婚的狀況,建議可以先向律師諮詢,除了請律師依照您的需求評估是否要直接訴訟外,律師也能協助判斷您手上證據是否充足,或需要再多蒐集哪些資料來加強訴訟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