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摔7歲童致死教練不認罪不賠償仍判9年 律師揭法院判決關鍵

許多家長為了小孩的健身或防身,會送小孩去學柔道,但你可以想像,教練卻在上課訓練期間將小孩子活生生摔死嗎?一起發生在台中的案件,何姓教練為了訓練7歲的黃姓小弟,竟然連續用柔道招式重摔小弟導致他身亡,法院如何判決這個案件?判處將近10年的有期徒刑合理嗎?政府會有相關責任嗎?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目錄

一、本案法院判決分析

本案法案判決何姓教練應處9年有期徒刑,爭議重點有下:

1、何姓教練是故意傷害黃姓小弟,還是只是訓練手段過當?

依據和教練說法,黃姓小弟是因為訓練偷懶,而與訓練的學長產生爭執,何姓教練才不得不親自指導黃小弟,他只是基於訓練、監督的目的才去拋摔他。

法官認為,何姓教練是大人且有40多年的教練經驗,不可能不知道連續對弱小孩童重摔會導致他受傷,何姓教練則抗辯學柔道本來就會被摔。法院認為被摔並非不合理,但「讓學員安全被摔是教練的工作」,例如柔道術語中的護身倒法。然而,黃小弟才剛學習柔道根本不熟習護身倒法,何姓教練卻在小弟被摔後才剛吐完尚未復原時,就再立刻摔他,就是有預料到黃小弟會受傷還故意這樣做。

此外,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及我國《教育基準本》,國家應該保障學生不受到霸凌或是體罰,何姓教練不可以管教為藉口體罰黃小弟,因此,法院認為何姓教練主張非基於傷害故意拋摔小弟,但客觀行為已經可以認定何姓教練有「即便黃小弟受傷我也不覺得怎樣」的想法,這在法律上就稱作犯罪的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屬於「故意犯罪」的一種樣態

 

2、何姓教練是傷害致死,還是殺人罪?

至於本案以傷害致死罪論處,則是因為傷害致死和殺人罪主要差別在於,犯罪者有沒有意識到他的行為會導致被害者死亡的結果發生。

法院認為,何姓教練在拋摔當下其實沒有殺人故意,但有傷害的念頭,所以何姓教練其實已經可以預見到連續重摔的行為會導致黃小弟死亡的結果發生,所以應該要適用傷害致死罪。

此外,由於黃小弟是兒童,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12條第1項的規定,針對兒童及少年犯罪,可以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何姓教練最後的刑度就落在9年的有期徒刑。

二、其他故意傷害致死案例分享

何教練被判9年是太重,還是太輕呢?讓我們從過往兩則案例來分析:

1、這個案例發生在新北市,一位智能障礙的劉姓小弟,因為寫作業時打瞌睡就被阿姨拖去裝滿水的浴缸,四肢被全部綁起來、只有頭浮出來,不僅如此,阿姨還把小弟的頭壓倒水底讓他嗆水,後來阿姨留小弟一人在浴缸,跑去外面抽菸,抽菸過程中雖然聽到小弟踢浴缸的聲音,但他完全不理會,最終導致劉姓小弟淹水而死。

一審法院認為,劉姓阿姨是基於殺人的故意犯案,判處12年有期徒刑。後來上訴到二審,法院改以凌虐致死論罪,兩罪的差異只在於,殺人罪最重可以判處死刑,凌虐致死罪則不行。法院考量到被告其實有認罪、自首,並且劉小弟的父親有跟被告和解,甚至求處法院給予他從輕量刑,所以才改判處8年。

2、此案發生在台中市,一位方姓小弟不小心打翻生母男友的飲料,後來這個男友對方小弟拳打腳踢,導致他頭顱破裂不幸身亡,後來被告在一審法院時打死不認罪,也不願意跟小弟生母和解,後來法院判處他7年半有期徒刑。

相較於前例刑度輕的原因可能在於,這個案件是適用傷害致死罪,而前一案的凌虐致死罪無論怎麼減刑仍然偏高

三、律師觀點

回到本案,何姓教練同樣是沒有認罪、沒有和解,以司法的角度而言其實9年是偏重的刑度。但也有許多人會想,小弟若在世還有數十年的美好的光陰,卻只用何姓教練的9年來換。

老實說,動用到司法程序往往已經是悲劇發生的情形,若能從預防悲劇角度來看也許有機會:

首先,從制度面來看相關規範:為什麼沒有教練證卻可以開班授課?

遺憾的是目前現行法規,只有針對學校專業教師要求需要有教練證,其實一般開班授課則不需要。

進一步看,一個專業的運動員就一定是會是好老師嗎?

本件何姓教練是柔道六段高手,一定是專業的運動員,但是他的教育方式其實並不適合小朋友,所以這部分未來就必須由立法者和體育署去把關,最近有不錯的現象是,體育署有將「兒少專業的內容」加進教練的講習中。

本案發生在公立的體育館,而公立體育館的師資是否有受到檢驗,仍是一個問號,假如發生緊急狀況,公立體育館的SOP或是急救措施也有待檢驗。其實監察院已經對此案件提出監察報告,針對台中市政府和體育署相關規範不清、互相推卸責任提出糾正,也請大眾持續給予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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