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懶人包】多喝幾杯酒後開車應該要知道的相關法律!律師不藏私全部告訴你!-酒駕特別企劃Part1

酒後駕車一直都是國人所重視的社會議題,酒駕被抓到的同時前方等待你的會是什麼?我們該如何解決?有任何問題也歡迎使用右上角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喔!

【這篇文章能帶您了解以下法律知識】

【常見的迷思】

Q1.酒駕的標準到底是超過0.15還是0.25?

A1.這題的答案為以上皆是
酒後駕車這件事其實有可能會違反中華民國刑法185-3條的不能安全駕駛罪,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並且需要負擔相關刑事責任(緩起訴處分、刑事判決)及行政責任(罰鍰或吊扣駕照等)

一、「刑事責任」的部分

  • 根據刑法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規定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由此可知,只要酒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即會構成「刑事犯罪」,而要負擔相關的刑事責任,並且會被警察直接以現行犯的身份上手銬逮捕。

二、「行政責任」的部分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
  •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 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 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 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依照上述規定可知,只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就不應該開車或騎車,否則就會有行政處罰,而處罰的項目包括罰鍰、移置車輛、吊扣駕照、吊銷駕照等,相關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第35條(*註一),至於關於行政罰和刑事罰的一罪不二罰及相關執行規定這邊放在特別企劃的Part2來做詳細說明。

綜合上述,縱使酒駕標準在不同法規中有不同的規定但只要把握一個原則就是「不要超過0.15」,因為超過0.15就會有行政罰的罰則。

Q2只喝四神湯或是薑母鴨也會構成酒駕嗎?

A2就現行法規的規定來說還是會構成酒駕喔,詳如以下說明。

一、就「行政法規」而言
剛剛如果有仔細看法條的話應該就會發現在《交通道路安全規則》第114條中所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而四神湯或是薑母鴨只要在內摻有酒精就屬於其所規定的「其他類似物」,只要再加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的話就構成行政法規上的酒後駕車,要負擔相關的責任。

一、就「行政法規」而言 剛剛如果有仔細看法條的話應該就會發現在《交通道路安全規則》第114條中所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而四神湯或是薑母鴨只要在內摻有酒精就屬於其所規定的「其他類似物」,只要再加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的話就構成行政法規上的酒後駕車,要負擔相關的責任。

現行的刑法185-3條的規定比較簡單暴力,只要是「親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加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就符合刑法上的構成要件,當事人當時的意識狀態是否清醒即不應為考量的範圍。

所以就上述法規而言不管是喝酒、薑母鴨、四神湯等只要其確實含有酒精,也不管你清不清醒,在為駕駛行為時濃度超標都會有刑事和行政責任喔。

Q3是不是只要酒駕肇事就要負全責呢?

A3其實並不是喔,交通事故有一套衡量標準。
試想如果你是酒駕的狀態並且正常停等紅燈時並且時速為0 km/hr,對方未注意從後面直接撞上你,這種在沒酒駕而對方本來要負全責的狀況,因為你喝了酒就一切大逆轉變成要你承擔全部責任也太奇怪了吧。

所以酒後駕車雖然是一種肇事因素,但還是要判斷一下雙方的過失責任比來決定賠償的金額,所以不是酒後駕車的責任比就一定是最高的那方,在眾多車禍案件中也是有酒駕非肇事主因的情況會發生。

如果你是酒駕肇事者,最好的建議處理方式就是「好好面對」、「妥善處理」,並不是讓對方在發現你有喝酒時漫天叫價甘願被對方當「提款機」答應對方一切條件。

更不要抱著僥倖心態「一走了之」,千萬不要一錯再錯讓自己除了可能涉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外還可能因為他人有受傷涉犯「肇事逃逸罪」造成須面對更多的刑事或民事賠償責任,而且這種行為絕對是不好的「犯後態度」會成為科刑依據,造成的損失絕對會比好好面對來得更加嚴重。

Q4酒測前我可以行使什麼權益?

A4關於可以行使權益的部分,依據《內政部警政警102年6月13日署交字第1020104842號函頒布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說明如下。

一、警察要告訴你他現在在幹嘛,以及他為什麼要攔你下來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所以警察攔停時直接說「你好,有喝酒嗎?」或是「請朝酒精感知棒吹一口氣」這種說法其實是不合法並且違反行政法精神的,其爭點就是在警察沒有依法告知您他攔停您的事由。

警察此時應該要「身著制服」或是「出示證件」並且說「先生/小姐您好,我們現在依據OOOO法或規定在執行酒測攔檢勤務,您現在行經我們的路檢點,能否配合我們一下呢?」等語,才符合程序規範。

二、距離飲酒結束時間須達15分鐘才可以進行酒測,未超過15分鐘可以漱口
警察在進行酒測前必須要先確認你喝酒停止後的時間是否超過15分鐘,如果不願告知或是告知時間未達15分鐘警察必須要告知你可以進行漱口,或是距離喝酒停止後超過15分鐘後再進行檢測。(參照:內政部警政警102年6月13日署交字第1020104842號函頒布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三、攔停當下不能要求你在車上呼氣讓警察聞聞看
警察在你身上聞不出酒味時不能說「你呼一口氣我聞聞看」這件事是屬於禁止的動作,但如果拿出酒精感知棒請你向感知棒吹氣就是屬於合法的喔。(參照:內政部警政警102年6月13日署交字第1020104842號函頒布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

四、提出異議
如果警察的程序不合理,像是警察不是在酒測攔檢點進行攔查,而是在路邊突然跳出來攔你下來,交通工具又「不符合」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狀況(EX:車開得歪歪斜斜的、車子上有血漬、車子有撞擊痕跡或是已經發生車禍)而警察直接將你攔下要求你進行酒測,其實這是可以當場向執行員警表示異議並請他開立臨檢異議表作為日後對他的這個行為提出訴願或訴訟的根據追溯該名員警刑事或行政上的責任。(參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9條)

五、可以搜索嗎?
這邊分為兩個狀況做解釋

  1. 確認違法並經合法逮捕後
    警察在逮捕後需告知你所犯罪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三項權利及提審法的權利,此行為又稱為米蘭達警告,此時屬於警察可以不用搜索票的無令狀搜索又稱為附帶搜索的狀況。(參酌刑事訴訟法95條、第130條、提審法第1條、第2條)
  2. 逮捕前、酒測完畢發現你沒酒駕時,酒測數值只超過0.15但未達0.25
    如果你不是現行犯或身上沒有藏有刀、槍械等明顯可見足以危害警察安全或是明顯有犯罪之器具、物品的話此時警察原則需將你放行,不得於未經逮補的情況下進行搜索,除非你有同意他搜索。(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31條、刑事訴訟法131-1條)

    所以警察在酒測攔檢點只能對你執行酒測和查證身份,除非你是在被逮捕的情況下否則其他的搜索都必須要經過你的同意,但相對的你也有拒絕的權利,如果拒絕之後他執意要搜索趕快拿出手機開始錄影,並且以良好的態度拒絕警察的行為,要求執行員警報告帶班開立「臨檢異議表」留存書面紀錄,但切記不要跟警察發生衝突或辱罵員警。

六、拒絕酒測及其法律效果
拒測分三種

  1. 看到攔檢站告示牌有「酒測攔檢、酒駕取締、酒測攔查」等等的字眼拒絕停車直接闖過去。
  2. 合法攔下後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
  3. 違法攔下之後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

因為第1、2點處罰及法律效果都一樣這邊合併第1、2點說明之。

如果拒測要先面臨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若是五年內第二次就會變成新臺幣36萬元罰鍰,第三次次以上就會按照前次處罰金額再累加18萬。


並且警察若有「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註二)你又不配合,警察即可以報告檢察官,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對你進行強制抽血。(參酌內政部警政署於102年6月18日頒訂之「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但如果是第三點警察今天是違法攔下你之後而你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呢?

如果是這種情況錯就在警察了,這邊分兩個狀態來做說明,「酒測數值超過0.15未達0.25」和「酒測數值超過0.25」,但不管是什麼程序建議你在被酒測當下都要錄影保障自己的權益,並且以良好的態度拒絕警察的行為,要求執行員警報告帶班開立「臨檢異議表」留存書面紀錄,而錄影的行為只要不妨礙警察執行公務原則都是屬於合法的,但切記不要跟警察發生衝突或辱罵員警。(參酌大法官釋憲第535號解釋意旨)


酒測數值超過0.15未達0.25
如果是此類狀況你只會有警察依照《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開立的交通違規舉發單(罰單)。
所以要做的除了現場向警察提出異議之外,也還要再向交通裁決所對於這張交通罰單進行申訴,若收到行政機關函覆認為不服的話,則要直接以交通裁決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實務上也真的有當事人提行政訴訟到最後免於負擔行政責任的案例。(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79號判決)


酒測數值超過0.25
如果是此類狀況的話警察除了依照《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開立的交通違規舉發單(罰單),之外不管檢察官是否准予「強制抽血」警察都還是會依照《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的部分將你移送地檢。(參酌內政部警政署於102年6月18日頒訂之「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


這類的情況因為涉及比較複雜的刑事訴訟程序,請記得在警詢之前行使選任辯護人的權利,趕快找聯絡律師到場協助,因為《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當作證據所用(即「毒樹毒果理論」),而此時警察酒測攔檢的行為屬違法會是很有爭執空間的。(參酌刑事訴訟法第95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註一:《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全文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情形,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註二:《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之定義 依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蛇行、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有其他異常行為、狀況等客觀情事,判斷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駕駛人酒精濃度有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可能)之情形。

【把這些法律知識帶著走!!】

  1. 只要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就有行政責任。
  2. 只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就構成刑事犯罪。
  3. 四神湯、薑母鴨等等摻有酒精之食物只要超過規定酒精濃度也還是會構成酒駕。
  4. 酒駕肇事還是需要依照實際狀況來判定肇事責任,不是酒駕只能當啞巴乖乖接受對方漫天叫價。
  5. 酒測攔查警察要符合一定的程序進行才會是合法的取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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