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v.s公然侮辱罪差在哪?快速看懂妨礙名譽罪的2種罪名差異!

因科技資訊快速發展,不分老少幾乎是人手一台手機,網路更成為了我們最常用的溝通方式,但是你知道隨意的轉發分享未經證實的假消息,或是口不擇言發表自己對事件的看法,都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的罪責嗎?為了避免招致橫禍,現在就跟著專業的翊宇律師事務所的腳步,一起來了解妨害名譽的法律規定吧!

本文章節

何謂「妨害名譽」?

你知道妨礙名譽是什麼嗎?許多民眾都以為妨害名譽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其實妨害名譽是刑法中的罪章名稱,也就是『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光看名稱是不是還『霧煞煞』?別擔心!讓經驗豐富的翊宇律師事務所幫你快速了解實務上怎麼判斷其中的差異。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

  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

客觀要件
  1. 公然:是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形(參照判決),就是侮辱行為只要發生在『公開場所』或『有第三人能知道、看到、聽到』的情況下就符合此要件。
  2. 侮辱行為: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侮謾、辱罵(參照判決 ),例如以「混帳」、「低能」或常見之三字經等穢語辱罵他人皆是。
  3. 人:所謂人與他人,應包括法人在內(參照判決),即謂除自然人外,像是公司、學校、農會等依法規成立之法人亦同。
主觀要件

公然侮辱之故意:像是小王在操場上罵小明跑步慢的像豬一樣,小王明明知道罵小明像豬會使他感到不舒服,卻還是罵了就符合故意的要件。

加重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第2項係為加重公然侮辱罪之規定,基本構成要件與第1項相同,差別在於侮辱行為是以『強暴』方式為之。

什麼是強暴?

實務見解認為,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之力之行使,且不問直接或間接,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例如:對他人吐口水、當眾打人耳光或強拉他人褲子使其脫落等行為。

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構成要件

客觀要件

(參照判決

  1. 指摘或傳述:指揭發、散布或宣傳不實事件的行為。
  2.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所散布之不實事項,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得為負面之評價即是。像是到處宣傳他人私生活不檢點,不檢點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就是負面的評價。
  3. 事:係為具體「事實」,也就是可以判斷『真實性』與否的事件,而不包括個人意見的表達。例如:到處宣傳某店家使用黑心油,這種可以查證真偽的事情就是誹謗罪所規範的範圍。
主觀要件
  1. 誹謗之故意:知道散布不實的言論會使別人名譽受損,卻還是到處跟別人說就符合故意的要件。
  2. 意圖散布於眾:想要將會損害他人名譽的不實言論散發或傳布到所有人都知道就符合此要件。(參照判決)。

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2項係為加重誹謗罪之規定,與第1項差別在於『利用文字、圖畫』的方式來揭露、散發或傳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

公然侮辱罪 vs 誹謗罪

經過前述對「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分析,大家都明白兩者間的不同嗎?還沒明白也沒關係,就讓翊宇幫大家簡單的統整差異性吧!

公開場合

公然侮辱罪

V

誹謗罪

X

事實之真偽

公然侮辱罪

X

誹謗罪

V

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都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而誹謗罪在刑度上比公然侮辱罪來的重,許多民眾因此放鬆了警惕,開始在網路上隨意發表言論,常見如我作夢夢到或是肆意批判網紅之行為,都可能讓荷包大失血,因為法院會以雙方的社會地位財力為判斷,通常社經地位愈高,所要賠償的金額也愈高,而且很多妨害名譽案件還會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別逞一時嘴快而賠了夫人又折兵了!

本文幫助大家認識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差別,若您正身陷妨害名譽的法律漩渦中,建議您一定要找專業的律師諮詢,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建議,避免錯過案件處理的最佳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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