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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 年 11 月 30 日
涉及詐欺案件時,最重要的問題不外乎是「詐欺罪關多久」,尤其是詐欺初犯會被關還是能繳罰金等問題。若又牽涉加重詐欺罪、人頭帳戶或洗錢,刑期可能判刑更重。
本文由翊宇律師事務所律師解析最新實務,詐欺罪刑期、加重詐欺罪條文、人頭帳戶與車手刑期、洗錢罪等刑責,讓你一次看懂誰會被關、可否易科罰金!
詐欺罪刑期多久?
詐欺罪關多久
依《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或不法得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成立詐欺罪的要件:① 加害人詐術行為 ② 被害人陷於錯誤 ③ 被害人交付財物 ④ 被害人有財產損害,並且全部須有因果關係。
加重詐欺罪刑期
依《刑法》第 339-4 條,加重詐欺罪是行為構成詐欺罪,且符合下列之一:
① 三人以上共犯
② 冒用公務員名義
③ 以網路向不特定人散布詐術者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罪、人頭帳戶罪
洗錢罪是什麼?
依《洗錢防制法》第 2 條,「洗錢」是指隱匿、掩飾或處理犯罪所得來源或去向的行為,目的在於阻斷檢警追查金流、查扣贓款。
📘 簡單說,就是「把犯罪得來的錢洗成乾淨錢」, 常見情形包括:
- 將詐騙所得轉入他人帳戶或虛擬資產錢包
- 使用第三方支付、幣商平台轉匯或提領
- 購買虛擬貨幣、股票、房車等資產以掩飾金流
- 協助他人收受或轉移贓款,使資金難以追查
洗錢罪要關嗎?刑期一次看
依 2025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刑度全面加重,分為兩級:
洗錢金額區間 | 法定刑期 | 罰金上限 |
超過 1 億元 |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罰金最高 1 億元 |
未達 1 億元 | 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罰金最高 5000 萬元 |
人頭帳戶罪(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
- 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無正當理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 予他人使用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不會直接用刑法處罰。
- 但如果符合下列之一情況,就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00 萬元以下罰金,並可能面臨帳戶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 等管理措施。
① 收受對價
② 一次交付 3 個以上帳戶(號)
③ 曾經告誡後 5 年內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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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車手的刑責多重?會被關多久?
在詐騙案件中,法院會依「角色」與「行為參與程度」區分刑責。
詐騙集團常見角色包括:① 車手:實體車手、網路車手 ② 人頭帳戶提供者 ③ 收水手、幣商等涉及洗錢行為。
🧑⚖️ 這些角色雖非主謀,但因牽涉「金流實際處理」,常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刑責仍然相當重。
車手定義
所謂「車手」,是指受詐騙集團指示提領、收取或轉匯贓款的人,實務上多分為:
- 實體提領車手:使用提款卡或帳戶提領現金
- 網路車手:網路提領贓款,常使用虛擬貨幣掩飾金流
車手法律處罰依據
-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 《刑法》第 339-4 條|加重詐欺罪
-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洗錢罪
- 《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 43、44 條|加重詐欺:高額或集團化
類型 | 常見法條 | 常見刑期範圍 | 是否加重/可否易科罰金 |
網路車手(虛擬轉帳型)|取款車手 | 刑法 §339 | 約 6 月~1 年 6 月 | 若 6 月以下,可易科罰金 |
實體車手(提款現金型)|容易成立三人以上共犯 | 刑法 §339-4 | 約 1 ~ 2 年 | 加重詐欺,無法易科罰金。 |
收水手、幣商|洗錢罪、易成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 | 刑法 §339-4 | 約 1 ~ 2 年 | 加重詐欺,無法易科罰金。 |
加重詐欺罪關多久?推薦請律師嗎?
加重詐欺罪通常會被關!
加重詐欺罪(如:三人以上共犯)的刑責部分,由於法定刑度高:
- 單次行為刑期通常就會是 1 年~ 2 年
- 少數透過減刑,把刑期降低到 6 個月
🧑🏾⚖️ 不過,成功減刑是很完美的狀況,條件包含:偵查階段就認罪、和被害人和解等,才有可能成功減刑。
⭐️ 若涉案加重詐欺罪,一旦有罪就非常容易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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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 年度上訴字第 1682 號
- 一審時要關一年兩個月,不能緩刑
被告否認犯罪、沒有害被害人和解,被判成立四個加重詐欺罪,各判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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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才委任翊宇律師辯護,成功改判可以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 年度上訴字第 3721 號
- 一審時要關一年四個月,不能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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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車手 VS. 實體車手 會構成加重詐欺嗎?
1、網路車手(虛擬轉帳型)
- 行為特徵
利用網銀、電子支付、幣商平台代為轉匯詐騙金流 - 常見罪名
刑法 §339 詐欺取財罪 + 洗錢防制法 §19 洗錢罪 - 實務刑期
約 6 個月至 2 年
📚 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1820 號判決
- 被告擔任虛擬幣轉匯「網路車手」,以虛擬貨幣掩飾詐騙所得金流
- 法院認為是一行為同時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論比較重的洗錢罪,判刑 10 月
2、實體車手(提款現金型)
- 行為特徵
以實體提款、收現方式將詐騙金流轉交上游 - 常見罪名
刑法 §339-4 加重詐欺罪 + 洗錢防制法 §19 洗錢罪 - 實務刑期
約 1~3 年;若多次提款或受害人超過 3 人,常以「數罪併罰」論處,總刑期可能超過 4 年 - 法院觀點
實體車手因與詐騙集團接觸頻繁,被視為集團成員之一,加上多為「三人以上共犯」,直接構成加重詐欺,起刑一年、原則不得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
📚 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0 號判決
- 被告為「實體車手」,透過手機通訊軟體聊天室,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聯絡
- 因此法院認為構成「三人以上」共犯詐欺,依《刑法》第 339-4 條,判加重詐欺罪判刑 2 年 4 月+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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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車手多被認定為詐欺共同正犯,或是洗錢罪共同正犯,刑期落在 6 月~ 3 年,很容易就會被關。
✏️ 另外,若加重詐欺罪的詐騙金額超過 500 萬,就會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3 條前段,刑期會提高到 3 年以上,原則上若有罪就會被關,必須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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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車手 VS. 實體車手 差別一次看
🌟 根據《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加重詐欺罪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實務上多認為「實體車手」和下個階段的收水手有接觸,因此通常會更容易構成加重詐欺罪「三人以上」的犯罪成立要件。
項目 | 實體車手 | 網路車手 |
行為方式 | 當面收款、取卡、領現 | 線上操作金流、轉帳或遠端指示 |
接觸對象 | 直接接觸收水手進行交付贓款或匯款 | 僅透過通訊軟體(如 LINE、Telegram)聯繫 |
犯罪運作模式 | 通常有面交紀錄與共犯接觸 | 共犯多使用匿名暱稱,難以特定人數 |
加重詐欺罪風險 | 較高:人數明確、共同犯罪易證明 | 較低:難證明「三人以上共同犯」 |
實務傾向 | 容易被認定為《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 多數案件僅成立一般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
網路車手會成立詐欺罪還是加重詐欺罪?
實務上,網路車手較容易被認為「沒有三人以上」而不構成加重詐欺罪。
網路車手不會成立加重詐欺罪
📜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4036 號判決 明確指出:
「三人以上共同犯」應依具體事證認定,不能僅以『詐騙集團』或『多人組成』等籠統稱呼,即推定個別案件的人數。
詐騙集團雖屬組織性犯罪,但個案常為臨時、隨機組成,仍須具體證據證明確實有三人以上共同參與。
👉 檢方若僅能證明被告接觸「線上一人」或不知其他成員,不符加重要件。
法院/年度 | 案號 | 裁判要旨摘要 | 結論 |
臺中高分院 | 112 年度金上訴字第 1785 號 |
| 不構成加重詐欺罪 |
苗栗地院 | 111 年度訴字第 432 號 |
| 不構成加重詐欺罪 |
南投地院 | 112 年度金訴字第 263 號 | LINE 全組中不同暱稱者可能為同一人,無法證明有三人以上共同犯。 | 不構成加重詐欺罪 |
網路車手會成立加重詐欺罪
✏️ 目前最高法院針對是否可用「不同 LINE 暱稱」當作「三人以上」的依據有些不同。
例如:實務上「網路車手」被告,和兩個不同暱稱者在同一群組,但僅與上線 1 人聯繫、其餘成員身分不明的情形,是否能認定「三人以上共同犯」?
各法院見解並不一致:
- 若「只要不同暱稱就等於不同人」,那麼就會構成「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罪的成立要件
- 但如果必須證明「不同暱稱者實際上真的是不同人」,就比較難構成「三人以上」的加重詐欺罪構成要件
🧑⚖️ 這樣的不同見解,會影響到車手被告到底是成立詐欺罪還是加重詐欺罪,刑期也會完全不同!
📜 多數穩定見解|參考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314 號
被告供稱:我沒有見過「陳建霖」,我是網路應徵的,由「周先生」面試。我只是幫忙他找衣服、做採購助理。原審依據卷內證據認定,本案參與詐欺取財者除上訴人外,尚有「陳建霖」、「周先生」二人,故人數達三人以上,足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三人以上共同犯」。
🧑⚖️ 換言之,法院認為
- 被告僅與詐騙集團中一人對接,未曾接觸其他成員
- 就足以肯定「三人以上」成員犯案,即便被告未直接認識全部共犯,仍得成立「加重詐欺罪」
少數見解|參考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164 號
「無法排除一人分飾多角之可能性」,似指『李旺』、『李勇』與『比利』也可能是同一人。然而,究竟這些人是否為同一人或三人不同?與本案是否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加重犯罪構成要件,有重大關係。原審未釐清此點,即逕認上訴人與『李旺』、『李勇』、『比利』及『SAM』等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有理由矛盾與事證未盡之違法。
🧑⚖️ 換言之,法院認為
若共犯僅以暱稱出現、無法確定是否為不同人,就不能貿然認定為「三人以上共同犯」。
網路車手與實體車手 管轄與緩刑風險
比較項目 | 網路車手 | 實體車手 |
案件管轄地點 | 被告所在地,多可集中同一縣市地檢署、法院 | 依面交地點不同,案件分散在各縣市地檢署、法院 |
起訴與量刑 | 可以追加起訴、併案處理,量刑整合性高 | 容易分開辦案、不容易追加起訴,緩刑被破壞的風險高 |
緩刑 | 較不容易被影響 |
|
詐騙集團人頭帳戶的刑責多重?會被關嗎?
人頭帳戶是什麼?
「人頭帳戶」是指民眾將自己或他人的銀行帳戶、提款卡、存摺、網銀密碼交付他人使用,而該帳戶被用於詐騙、洗錢或其他不法金流的情況。
🧑⚖️ 換句話說,只要帳戶持有人未親自使用帳戶、卻讓他人操作或控制資金流向,該帳戶即可能被認定為人頭帳戶。
人頭帳戶罰多重?會被關嗎?法律處罰依據是什麼?
-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
- 《刑法》第 339 條|詐欺幫助犯
行為情境 | 處理方式 | 法定刑度 | 是否可易科罰金 |
單純提供帳戶 | 警方先「告誡」,不罰但記錄 | 無刑責 | — |
① 收取對價 ② 交出三帳戶以上 ③ 告誡後 5 年內再犯 | 構成刑事犯罪 | 處 3 年以下徒刑或 100 萬以下罰金 | 若判 6 月以下可 |
涉及詐騙金流、洗錢共犯 | 併辦詐欺幫助犯或洗錢罪 | 約 4~8 個月 | 若判 6 月以下可 |
📘 法院趨勢:近年法院普遍認為,成年人應能預見「借帳戶」風險,即使主觀無犯意,也可能被認定為「可預見卻放任」,而成立有罪。
🧑⚖️ 若你只是被利用或初犯,律師可協助證明角色輕微、爭取減刑!
詐欺洗錢罪怎麼辦?刑期與罰金一次看
🌟在實務上,詐欺罪與洗錢罪常常一起被起訴。例如車手、帳戶提供者,雖僅幫忙收款或轉帳,但檢察官通常會以《刑法》第 339 條、第 339-4 條與《洗錢防制法》起訴。
🧑⚖️ 若被起訴洗錢,刑度將產生劇烈的變化,了解洗錢行為與刑責是自保的第一步。
洗錢是什麼?
-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2 條,洗錢行為包括「隱匿、掩飾、處理犯罪所得的來源或去向」,凡協助詐騙金流轉移、提領、購買虛擬貨幣等,都可能構成洗錢罪
- 簡單來說,只要協助處理或轉移他人犯罪得來的金錢、財物、虛擬資產, 例如:提領詐騙款項、轉匯金流、購買虛擬貨幣或代收贓款, 都可能構成洗錢罪
洗錢罰多重?會被關嗎?法律處罰依據是什麼?
- 《洗錢防制法》第 2 條|洗錢行為
-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洗錢罪
-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 《刑法》第 339-4 條|加重詐欺罪
洗錢罪刑期、會被關多久?
根據 2025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規定:
法條 | 行為內容 | 法定刑期 | 罰金上限 |
第 19 條 | 洗錢行為 | 金額未達 1 億元: 6 月以上、5 年以下徒刑; | 金額未達 1 億元: 得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
金額達 1 億元以上: 3 年以上、10 年以下徒刑 | 金額達 1 億元以上: 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 |
💡 簡單說: 只要金流「涉及詐騙所得」並且有掩飾行為,如代領、轉匯、換虛擬幣,即使金額不大,也可能觸犯第 19 條。
詐欺與洗錢併辦的實務情形
- 在詐騙案件中,檢方常以「詐欺罪+洗錢罪」兩罪併起訴
- 然而法院實務上,若兩者係同一金流行為,通常會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處斷
📚 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1820 號判決指出:
- 被告擔任網路車手,協助將詐騙款項匯入虛擬貨幣錢包以掩飾金流,行為同時構成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
- 法院從一重依《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處斷,判刑 10 個月
人頭帳戶、車手、洗錢|常見刑期、可否易科罰金、緩刑 一次看
角色類別 | 認罪或辯解態度 | 常見刑期範圍 | 實務補充說明 |
人頭帳戶 | 認罪| 主動退還犯罪所得或協助查明金流 | 約 3 ~ 6 個月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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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罪| 或未主動退還報酬 | 約 4 個月 ~ 1 年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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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車手| 虛擬轉帳型 | 認罪、具悔意,且為初犯 | 約 6 個月 ~ 2 年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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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車手| 現金提領型 | 不認罪,或屬累犯情形 | 約 1 年 6 個月~ 3 年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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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加重詐欺且金額超過 500 萬 | 認罪 | 約 2 年 ~ 4 年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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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手成立加重詐欺罪且金額超過 500 萬
三人以上共犯詐欺罪,而且詐欺金額超過500萬的話,除了加重詐欺罪,還會依《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再加重罪責,刑期會直接拉到 3 年~ 10 年。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 年度訴字第 513 號
- 張OO擔任招募車手及第二層收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終能坦承犯行,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施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罪,終能坦承犯行,處有期徒刑參年
🧑⚖️ 加重詐欺罪刑責非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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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關多久?詐欺罪與加重詐欺罪刑期
在刑事案件中,「詐欺罪關多久」取決於罪名種類、金額大小與行為角色。
🧑⚖️ 法律上主要區分為「一般詐欺罪」與「加重詐欺罪」,兩者的刑期、罰金與能否易科罰金都有明顯差異。
詐欺罪關多久?詐欺罪與加重詐欺罪刑期
類型 | 法條 | 法定刑期 | 罰金上限 | 可否易科罰金 | 適用情境 |
一般詐欺罪 | 《刑法》第 339 條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50 萬元以下 | ✅ 若判 6 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 | 單一行為人,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 |
加重詐欺罪 | 《刑法》第 339-4 條 | 1 年 ~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0 萬元以下 | ❌ 原則上不得易科罰金 | 三人以上共犯、冒用政府名義、利用網路或媒體詐欺等 |
🧑⚖️ 重點說明:
- 加重詐欺罪起刑即一年以上,屬無法易科罰金的「重罪」,只能嘗試緩刑
- 若涉案金額超過 500 萬元,還可能再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3 條加重刑期至 3 年以上、10 年以下
詐騙金額、共犯、態度如何影響刑期
法院在量刑時,會依個別案件的情節、角色與態度綜合判斷。
📘 法院量刑重點包括:
1️⃣ 詐欺金額高低、受害人多寡:金額越高、被害人越多,刑期越重
2️⃣ 行為角色:單純協助或提供帳戶者屬「幫助犯」,可減刑
3️⃣ 犯後態度:若能認罪、退贓、與被害人和解,可爭取緩刑或緩起訴
4️⃣ 是否累犯或再犯:曾有前科、或五年內再犯者
🙋 若您或家人被控「加重詐欺罪」或「詐欺幫助犯」,早期由律師介入,是爭取緩刑與減刑的關鍵時機。
請務必儘早讓律師檢視案件內容、涉案金額與角色定位,確認是否有爭取「普通詐欺」或「幫助犯減刑」的空間。
詐欺初犯會被關嗎?可否緩刑、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
初犯與和解影響
初犯、認罪並與被害人和解,較有機會獲緩刑,或後續易服社會勞動。
易科罰金條件與折算金額
依《刑法》第 41 條,刑期 6 月以下可折算 1,000~3,000 元/日。
🌟 加重詐欺因法定刑高,無法易科罰金。
詐欺罪與車手、人頭帳戶可否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
在詐欺相關案件中,最常見的角色是「車手」與「人頭帳戶提供者」。實務上,是否能易科罰金或以社會勞動代刑,取決於「罪名種類」、「刑期長短」與「檢察官核准條件」。
一般詐欺與加重詐欺的易科罰金比較
依《刑法》第 41 條規定:
① 所犯的罪處罰「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 被判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 法院得依職權或申請「准予易科罰金」,以每日 新臺幣 1,000~3,000 元 折算一日刑期。
類型 | 法條依據 | 法定刑期 | 是否可易科罰金 |
一般詐欺罪 | 刑法第339條 | 5 年以下 | ✅ 若判刑 6 月以下,可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 |
加重詐欺罪 | 刑法第339-4條 | 1 年~ 7 年 | ❌ 超過 ① 的刑度限制 |
車手可否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
🧑⚖️ 實務上,法院會依「行為角色」「是否多次犯案」「金額大小」綜合評價。
車手類型 | 常見刑期 | 是否可易科罰金 | 社會勞動可能性 | 實務說明 |
網路車手 線上轉匯 | 約 6 月~1 年 | ⚠️ 若判 6 月以下可易科 | ✅ 初犯、態度良好可申請 | 若認罪並退贓,檢方常准社會勞動 |
實體車手 現金領款 | 約 1~3 年 | ❌ 不可易科罰金 | ⚠️ 若具悔意且為幫助犯,可建議勞動方案 | 多屬加重詐欺罪、刑度高,只能由律師協助拚緩刑或社會勞動。 |
人頭帳戶能否以社會勞動替代刑期?
對於「提供帳戶」但未構成詐騙的被告,法院多依情節區分處理。
行為情況 | 法條依據 | 常見刑期 | 是否可社會勞動 |
單次提供帳戶、無收報酬 | 洗錢防制法 §22 第1項 | 約 2~3 個月 | ✅ 檢察官可核准 |
收取報酬或提供三個以上帳戶 | 洗錢防制法 §22 第3項 | 約 4~6 個月 | ✅ 檢察官可核准 |
提供帳戶構成洗錢幫助犯 | 洗錢防制法 §19 | 3 個月以上 | ⚠️ 超過 6 個月則無法。 金額不大但不認罪、金額大,都可能判超過 6 個月。 |
💡 律師補充說明:
《社會勞動實施條例》規定,僅限「判刑 6 個月以下」或「准予易科罰金」案件可聲請,且必須由檢察官核准,才得以在社區、機構服務折抵刑期。
詐欺罪關多久?人頭帳戶、車手 洗錢刑期很重嗎?詐欺罪被告 FAQ
Q1:詐欺罪關多久?一般與加重詐欺罪差在哪?
- 依刑法第 339 條,一般詐欺罪處 5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 若屬刑法第 339-4 條「加重詐欺罪」,如三人以上共犯或利用網路詐騙,則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徒刑+ 100 萬元罰金。加重詐欺因屬重罪,原則上不得易科罰金
Q2:詐欺罪初犯會被關嗎?可以繳錢不坐牢嗎?
- 若屬初犯、態度良好、與被害人和解並退贓,法院多會判處 6 個月以下徒刑,得以易科罰金或申請社會勞動
- 但若屬加重詐欺或涉金額 1 億以上的洗錢罪,刑期起跳即一年以上,除非爭取和解拚緩刑,或者爭取到六個月刑期才能社會勞動,否則原則上必須被關
Q3:車手被抓會被關多久?可否易科罰金?
- 車手刑期依角色不同而異。若是「網路車手」(線上轉帳),初犯多判 6 月至 1 年,有機會可易科罰金
- 但「實體車手」(現金提領者)常被認定為加重詐欺共犯,刑期約 1 年半至 3 年,通常不得易科罰金或緩刑
Q4:人頭帳戶提供者會被判刑嗎?會關多久?
- 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規定若僅一次、無收報酬,警方多採「告誡」處理
- 若收對價、交出 3 個帳戶或再犯,將移送法辦,實務上常判 2~6 個月,可申請社會勞動替代刑、易科罰金
Q5:詐欺罪與洗錢罪會一起判嗎?刑期怎麼算?
- 構成「普通詐欺」+洗錢
- 通常會以《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為主罪,刑期約 6 個月~ 1 年。若涉案金額超過 1 億元,最高可判至 10 年有期徒刑
- 構成「加重詐欺罪」+洗錢
- 就會論加重詐欺罪,並且,依《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 43 條,詐騙金額只要超過 500 萬刑期就會直接拉到 3 年~ 10 年
Q6:詐欺罪可否用社會勞動替代被關?流程怎麼辦?
- 若判刑 6 個月以下,可依《刑法》第 41 條與《社會勞動法》聲請改以勞動折抵刑期,經檢察官核准後,以每日 8 小時折抵 1 日刑期
- 申請時須具悔意、無再犯紀錄,且多限於「一般詐欺」或「帳戶提供者」案件
此外,若為網路車手,雖然涉及加重詐欺罪要爭取不被關有困難,但若有律師專業協助仍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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