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精神賠償怎麼算?精神賠償多少合理?判決案例與計算重點!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5 年 9 月 16 日

罵人精神賠償怎麼算?精神賠償多少合理?判決案例與計算重點! 網路罵人示意圖

在現代社會,罵人精神賠償已不僅發生於口頭衝突,更常見於 Facebook、IG、LINE 或新聞媒體。若因言語造成名譽受損、心理壓力或生活干擾,就屬於民法上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可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本文由 「翊宇律師事務所」整理 6 則法院判決案例,帶你了解精神賠償計算的依據、金額區間與衡量基準,協助判斷精神賠償多少才算合理

目錄

什麼是罵人精神賠償?

罵人常被認為只是口角或一時情緒失控,但如果造成他人名譽受損、心理壓力或生活受到干擾,都可能構成非財產上的損害

所以說,罵人即便沒有造成實體的東西壞掉,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心靈受傷的損害 ,俗稱的精神慰撫金

罵人精神賠償的法律依據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 情節重大 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另外,如果是 針對名譽權的侵害,還可以透過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 來請求 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請法院判對方要 把罵人內容下架,或是要對方 刊登判決 來表示確實有侵害名譽權。

羞辱、罵人涉及的法律責任

除了要考慮罵人精神賠償,也可能會牽涉到不同的法律責任,除了最常見的 名譽權、隱私權侵害 之外,還可能同時涉及以下情況,可能遭到 刑事處罰

  • 妨害名譽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屬於刑法上的罪名,民事上也能請求罵人精神賠償。

  •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如果罵人的同時還公開了姓名、照片、住址或職業等個人資訊,可能構成《個資法》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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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跟蹤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不限於實際上的物理跟蹤行為,如果是在網路上持續傳訊息或發文辱罵,甚至按讚、追蹤等干擾行為,可能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責任。

  • 妨害秘密或妨害電腦使用罪

若是偷看、外流他人隱私內容如對話紀錄,或是未經同意登入別人的社群帳號,可能構成妨害秘密或妨害電腦使用罪。

📌「罵人」的嚴重程度不一,罵人精神賠償求償金額不同,刑事法律責任就可能會隨之加重。

可以請求罵人精神賠償的常見情況有哪些?

在實務上,下列狀況都是法院曾經認定可以請求罵人精神賠償的情境:

罵人賠償情境1:社群平台公開罵人

例如在 Facebook、Instagram 發文點名辱罵,或在直播中公開嘲諷。

罵人賠償情境2:私訊辱罵並持續騷擾

反覆傳送侮辱性訊息、公開發表文章,導致對方精神痛苦。

罵人賠償情境3:媒體公開報導不實訊息

透過新聞或網路媒體散播負面不實內容,嚴重損害名譽。

罵人賠償情境4:散布個資或私密影像

例如將姓名、照片與侮辱性內容一起外流,更可能同時侵害名譽與隱私權。

🌟以上情境,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讓被害人有權向法院請求罵人精神賠償。

罵人精神賠償怎麼算?精神賠償多少合理?判決案例與計算重點! 打字罵人示意圖

罵人精神賠償怎麼計算?精神賠償公式存在嗎?

許多人會上網搜尋「罵人精神賠償公式」,期待找到一個可以直接套用的計算方式。

但實務上並不存在固定的精神賠償公式或行情價。這是因為每件案件的事實差異很大,法院雖然會參考過往判決金額,但最終金額仍取決於個案狀況,因此被害人舉證非常重要,要盡可能具體證明受害情況。

舉例來說:

  • 如果只是小群體間的氣話,可能不會判賠。
  • 但若是在社群公開發文、持續攻擊,甚至涉及公開個資或私密影像,金額就可能大幅提高。

精神賠償多少合理?

精神賠償計算並不像財產損害有明確收據或修繕費用可以核對,高度 仰賴被害人自己去尋找證據 來說明侵權行為、損害情形。

🌟越多證據證明自己受害,就有機會讓法官覺得精神賠償的求償的金額是合理的!

✏️小常識:把損害具體化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所以成功要求高額的罵人精神賠償、精神慰撫金其實非常困難,要能夠破10萬其實已經是非常高的賠償金額,很多案例都是幾千,甚至幾百塊。

法官如何進行罵人精神賠償的金額計算?

⚖️依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法官在審理「罵人精神賠償」案件時,主要會斟酌以下幾個要素:

  • 加害行為的程度與方式:區分辱罵是單純一對一的私下衝突,還是公開於社群、媒體甚至持續散播。
  • 被害人遭受痛苦的程度:被害人是否造成嚴重精神壓力,甚至影響日常生活、人際關係或職業形象。
  • 雙方的身分、地位與資力:例如加害人與被害人學經歷、是否為公眾人物、經濟狀況等。

✒️換言之,精神賠償的金額沒有固定公式而是由法院綜合判斷 雙方身分地位與收入加害程度被害影響等因素後,酌定出一個合理的金額。

🧑‍⚖️因此,若想要提高求償金額,必須要盡可能找到能夠作為求償依據的 具體事實與證據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尋求協助,以免遺漏重要事證。

哪些常見情況會影響罵人精神賠償的金額?

根據本所律師整理的法院判決後發現,罵人精神賠償金額較高的案例包含下列情況:

  • 媒體報導:不只個人去罵人,甚至是聯絡媒體進行報導、出新聞。
  • 社群平台長期辱罵、公開攻擊:如果是在平台上公開罵人,讓大家都能看到,因為會擴散得比較快速、廣泛,通常也會被認為侵權比較嚴重。
  • 涉及重大侵害:個資外流、私密影像散布,這些情況都屬於嚴重侵害,而且如果刑事提告成立,幾乎可以確定民事要賠錢了。

判決案例精選(25萬~150萬)

情境

法院/案號

判賠

量定關鍵

假帳號、猥褻文字、外流影片

台中地院 114重訴191

90萬

可識別性高、猥褻影像和個資並行、擴散迅速

偷登帳號、外流影片

台中地院 113訴1168

45萬

未授權登入、露臉影像、跨平台散布

IG 辱罵、媒體採訪

北地院 114訴1920

60萬

不實標籤、媒體二次擴散、名譽受損

公開名人對話截圖

台南地院 114訴338

150萬

私領域對話曝光、媒體擴散、損害重大

IG/FB 長期騷擾

新北地院 114訴56

25萬

非交往、干擾 10 個月、揭露姓名照片

直播嘲諷、聚眾辱罵

彰化地院 113訴4

30萬

惡意貶抑人格、群眾攻擊、專業形象受損

 

1、社群+色情平台|假帳號發猥褻文字+外流影片:90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案件內容

  • 假帳號經營與導流
    被告在 Facebook(臉書)建立帳號,並連結 Telegram(TG)帳號,之後在帳號頁面、臉書社團,張貼多則文字和 TG 群組的連結,讓一般人只要加入 TG 群組、或在臉書搜尋該帳號並點擊連結,就可以直接閱覽貼文與影像。
  • 散布內容與可識別性
    被告在貼文與群組中 散布原告的私密影像、猥褻文字同時公開原告姓名、學校、職業等足以辨識身分的個人資料,散播足以毀損原告名譽的不實事項,讓閱覽者可以明確辨識出原告身分。
  • 擴散途徑與影響
    被告 透過 TG 群組與臉書張貼文字與影像,讓不特定多數人都能觀看。這種方式擴散迅速且範圍廣,對原告社會評價造成負面影響,嚴重貶抑名譽。
  • 原告受害情形
    因被告任意散布個人資料、張貼妨害名譽的不實貼文,並使他人觀覽原告裸露身體私密或性行為影像,原告須時時擔心性影像外流與被公開的風險,精神非常痛苦。

🧑‍⚖️法院認為

  • 可識別且貶抑名譽
    被告以 TG 與 Facebook 發布的內容,使一般閱覽者足以知道對象為原告,對原告產生負面觀感,客觀上足以影響並貶抑原告的社會評價。
  • 侵害人格法益情節重大
    同時散布猥褻影像與個資,並附加不實貶抑文字,侵害名譽權與隱私等人格法益,情節重大;網路傳播具擴散迅速、回收困難的特性,侵害具有持續性
  • 金額量定之考量
    法院綜合考量雙方之學經歷、工作收入、家庭與財產狀況,並透過稅務資料,衡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再依據被告對原告的不法侵害內容、嚴重程度,以及對原告造成的損害,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判決:被告嚴重侵害原告名譽權,判賠原告90萬罵人精神賠償

2、社群、色情平台|偷登帳號+外流影片+猥褻文字:45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168號

📌案件內容

  • 交往與分手背景
    兩造原為男女朋友,分手後原告發現被告未經同意登入其 BeeTalk 帳號並張貼裸露照片,並侵入原告 Dcard 帳號發布猥褻與性相關貼文。
  • 社群大量騷擾訊息湧入
    後來原告在 臉書 與 Instagram(IG)收到大量騷擾訊息,並都提到原告的「外流不雅影片」,流出與轉傳的平台包含 Twitter、LINE、IG 等群組。
  • 上傳成人論壇擴散
    法院調查發現,被告將原告對鏡口交之私密影片上傳到不特定人可隨時觀覽的色情網站「5278 論壇」,擴大散布途徑與受眾。
  • 假冒名義與可回收性低
    被告偷登原告帳號,以原告名義張貼猥褻文字並散布「露臉」私密影片;網路內容 難以完全回收、刪除或控制散布範圍,侵害原告 隱私權與名譽等人格權之狀態持續存在。
  • 原告的受害實際影響
    原告長期處於不安與恐懼之中,且被告所加註之文字對原告私生活為露骨不雅之負面描述,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貶損社會評價,致原告名譽受損並承受巨大精神痛苦。

🧑‍⚖️法院認為

  • 未經授權登入與散布私密影像
    被告未經同意入侵並操作原告帳號、散布私密影像與猥褻文字,侵害 隱私權、名譽權 等人格法益,情節重大。
  • 可識別性與社會評價受損
    影片「露臉」且內容、文案足以使一般閱聽者 辨識對象為原告 ;結合不雅描述,客觀上足以產生負面觀感並 貶抑社會評價、名譽
    網路擴散的持續性
    多平台(推特、LINE、IG 群組、5278 論壇)散布, 擴散迅速且回收困難 ,對原告造成的侵害具持續性,精神痛苦重大。
  • 金額量定基準
    綜合兩造學經歷、工作收入、家庭與財產狀況及稅務資料,並衡酌加害方式、擴散範圍與對原告之損害程度,酌定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金額。

➡️判決:被告嚴重侵害原告名譽與隱私等人格法益,判賠罵人精神慰撫金 45 萬元。

3、社群+媒體|自己發文+利用媒體誹謗、散播個資:60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920號

📌案件內容

  • 社群發文與標籤誹謗
    被告在 Instagram 張貼稱呼原告為「rapist(強暴犯)」的不實訊息,並公開 原告姓名與照片 等可識別身分的個人資料。
  • 提供媒體採訪與二次散布
    被告進一步受《蘋果日報》媒體採訪,同樣指稱原告是強暴犯、違反他的意願要進行性行為,並 提供原告姓名、照片等資料促成媒體報導與更大範圍擴散。
  • 刑事案件已經確認事實
    而且被告的行為已遭到刑事法院判有罪,法院可以直接以刑事部分認定的事實來確認被告確實有侵害原告的權利。

🧑‍⚖️法院認為

  • 名譽權受侵害已明確成立
    被告於社群軟體張貼 不實貶抑訊息 並洩漏個人資料,復又提供給媒體報導, 足以貶損原告社會評價,造成名譽權損害與精神痛苦。
  • 加害態樣加重責任
    行為包含「社群公開張貼」+「主動供媒體報導」兩階段, 擴散面廣、傳播迅速、難以回收,侵害情節重大。
  • 金額量定基準
    斟酌被告侵權態樣、對原告精神痛苦之程度,並參酌 原告學歷(大學畢業)、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情況等,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判決:被告侵害原告名譽等人格法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 60 萬元。

4、媒體|公開被害人與名人的對話截圖:150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38號

📌案件內容

  • 截圖外流與拼湊失真
    被告翻拍並擷取原告手機中與王建民的對話,共整理成三大本截圖, 選擇性截圖、掐頭去尾 後,提供給媒體,讓原本的私人對話被公開,還 渲染成曖昧關係
  • 私人對話應受保護
    和朋友或特定對象在通訊軟體上的對話,屬於 私領域 。不同關係會說不同內容,本不打算讓第三人看到,依法應受隱私權保障。
  • 名譽受損的判斷
    是否傷害名譽,看的是 社會對當事人的評價被拉低 。只要行為足以讓他人對原告評價下降,不必傳很遠,只要讓第三人知道也可能構成侵權;而且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領域內容,就算屬實,也不當然免責。

🧑‍⚖️法院認為

  • 侵害隱私與名譽成立
    被告把大量私人對話截圖交給媒體,並指稱有曖昧,已 不法侵害原告的隱私權與名譽權
  • 媒體擴散導致重大損害
    因媒體報導與轉述,事件被 不特定多人 討論、揣測, 擴散快且難以回收 ,對原告造成的損害重大、精神壓力甚大。
  • 精神賠償金額量定
    法院綜合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以及加害方式、內容嚴重度、對原告的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酌定精神慰撫金。

➡️判決:被告侵害原告隱私與名譽,要賠精神慰撫金150萬元。

5、社群+私訊|在IG、臉書公開發文、持續網路騷擾:25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6號

📌案件內容

  • 互動背景並非交往
    雙方曾透過 IG 等平台聊天、相約見面數次,並非親密伴侶。原告隨後已 明確拒絕 與被告往來。
  • 持續性網路騷擾與跟騷態樣
    被告仍 反覆且持續 違反原告意願,於不定時間在臉書、IG 發文,並透過 LINE 傳訊、寄送郵局掛號、對原告貼文按讚、發出追蹤或交友邀請等多元方式接觸干擾、行為長達10 個月
  • 公開揭露姓名、照片擴大辨識性
    被告在公開貼文中使用 原告姓名 並搭配 原告照片,提高可識別性與擴散風險。
  • 對原告之影響
    前述行為 侵害原告行動自由與隱私,造成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之實質干擾,並帶來持續性的心理壓力與不安。

🧑‍⚖️法院認為

  • 非交往且明確拒絕仍持續干擾
    雙方並非交往關係;原告已明確拒絕,被告仍以社群發文、通訊軟體、郵件與互動操作等方式持續接觸,屬 跟蹤騷擾
  • 可識別性高且內容具性別意涵
    貼文揭露姓名與照片,並含與性別相關之描述, 足以讓一般人辨識對象 為原告,對其生活造成顯著干擾。
  • 侵害程度與持續期間
    行為歷時 10 個月,影響原告的日常與社交,侵害程度重大
  • 精神賠償金額量定
    綜合考量被告行為態樣、干擾期間與對原告損害程度,並參酌雙方社會與經濟地位等一切情狀,酌認應賠償 非財產上損害

➡️判決:被告侵害原告行動自由與隱私等人格法益,應賠償慰撫金 25 萬元。

6、直播+社群|笑律師「矮冬瓜、靠關係」、開討論區讓網友罵律師:30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4號

📌案件內容

  • 直播與社群公開貶抑
    被告在網路直播與社群平台上,多次以「冬瓜」稱呼原告,影射身高外貌,並指稱原告「靠關係」取得大學講師職務,公開發表足以貶損名譽之內容。
  • 設置討論區擴大攻擊
    被告另建立「師虎休息站」作為聚眾評論與辱罵的場域, 讓大量網友用偏激言詞貶低原告 ,擴大傳播與影響範圍。
  • 對原告之影響
    前述內容足使一般閱聽者形成原告「工作能力不佳、外貌不佳、憑關係上位、濫行起訴」等負面評價,對 原告職業形象與社會評價造成實質侵害 ,並 導致精神痛苦

🧑‍⚖️法院認為

  • 已逾合理評論界線
    被告以「冬瓜」嘲諷原告的外貌、以「靠關係」影射原告的職務透過不正當手段取得,屬 帶有惡意貶抑人格 ,不是對公共事務的合理意見表達,已侵害名譽權。
  • 共同侵權加重責任
    設立「師虎休息站」供自己與不特定的網友持續辱罵、嘲諷原告,造成大量的侵權、網路傳播,已經 降低原告社會評價,侵害情節重大
  • 網路傳播之危害
    網際網路 傳播迅速且難以回收 ,對原告身為律師的 名譽與專業形象 之損害更為擴大與持續。
  • 金額量定
    依照雙方的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原告是碩士學歷的律師、財產千萬;被告是大學學歷的上班族、月薪約 4 萬元、需扶養父母與配偶,財產約 50 餘萬元。

綜合被告加害態樣、擴散範圍,以及原告精神痛苦的程度,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額。

➡️判決: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要賠精神慰撫金 30 萬元。

罵人精神賠償怎麼算?精神賠償多少合理?判決案例與計算重點! 網路傷人示意圖

律師為您解答罵人精神賠償一定要知道的問題 FAQ

Q1:罵人精神賠償需要律師嗎?

A:建議可以先諮詢看看再決定!如果牽涉「證據保存、精神賠償計算、和解談判與訴訟策略」,專業律師能幫你把關證據、評估精神賠償多少合理,判斷先和解或直接提告。

Q2:遇到罵人精神賠償爭議,第一步該做什麼?

A:先完整留存證據,截圖要含帳號、網址、時間戳、貼文ID等證據,必要時報案啟動刑事程序,爭取透過國家的力量來找到對方。

🙋歡迎進一步了解:網路罵人可以提告嗎?會有什麼罪?這3大提告流程一次說明清楚!

Q3:罵人精神賠償要走和解還是訴訟?差在哪裡?

A:和解速度較快、成本較低、彈性大,可談下架、道歉、金額、不得再言等條款,但須雙方同意。

Q4:精神賠償計算怎麼估?有精神賠償公式嗎?

A:沒有固定的「精神賠償公式」。法院會綜合衡量:加害方式與嚴重度、被害後果、雙方身分與資力(學經歷、經濟能力等)。

Q5:罵人精神賠償多少才算合理?

A:不一定,取決於擴散規模與持續性、可識別程度、是否伴隨個資/私密影像、是否涉媒體報導等因素。一般網路辱罵常見為數千至數萬元,但若涉及公開長期攻擊、個資外流或私密影像,可能提高至數十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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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可以同時提刑事與民事嗎?

A:可以。常見刑事罪名有公然侮辱、誹謗、妨害電腦使用、妨害秘密等;民事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停止/防止侵害、回復名譽。部分案件可在刑事程序附帶民事求償,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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