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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 年 5 月 28 日
🧑⚖️面對類似情形,感到害怕、大腦空白或想逃避,都是非常非常正常的反應!
所以請不要因此責怪自己!若您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走時,請讓專業的律師團隊接住您。我們會陪您一起面對艱難的程序,替您爭取應得的賠償,陪您找回平靜。
目錄
1、照片外流怎麼辦?先確認是不是法律上的「性影像」
遇到私密影片或裸照外流,當事人第一時間往往伴隨著極大的恐慌與無助,腦海中不斷浮現「被偷拍怎麼辦」、「這真的告得成嗎?」等疑問。
在急著提告之前,我們在法律上要做的第一步,其實是先冷靜下來確認:這些被偷拍或外流的畫面,到底算不算是法律定義下的「性影像」?這非常重要,因為這將直接決定後續能用什麼法條向對方究責,以及對方將面臨多重的法律責任。
什麼是法律上的「性影像」?看刑法第10條第8項!
很多人以為「一定要露點」才算違法,其實不然。為了因應數位時代的犯罪手法,刑法第10條第8項特別針對「性影像」做出了定義,只要影像或電磁紀錄包含以下內容,就屬於性影像:
1. 性器或隱私部位: 不僅限於生殖器官,只要是性器或隱私部位相關的影像都包含在內,常見情形如偷拍裙底、底褲、胸部特寫等。
此外,以身體或器物接觸這類部位,也包含在內。
2. 與性相關的行為: 正在進行性交、猥褻或自慰等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動作過程。
3.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其他行為:為了避免掛一漏萬,概括規定只要客觀上能引起羞恥感或性慾的行為,也包含在內。
🧑⚖️簡單來說,只要畫面內容涉及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性活動,且會讓當事人感到羞恥、不願曝光,在法律上就有極大機率被認定為「性影像」,從而啟動更嚴格的法律保護。
偷拍不只妨害秘密!現在有「妨害性隱私專章」保護你
過去,如果遇到被偷拍或私密照外流,被害人通常只能依賴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或「誹謗罪」來提告。然而,單純的「妨害秘密」根本無法反映被害人深陷「社會性死亡」的巨大心理創傷。
為此,近年刑法有了重大突破,特別獨立出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第319-1條以下)。確立了一個重要觀念:每個人對自己的「性隱私」都擁有自主決定權。
這意味著,不管是誰(就算是交往多年的伴侶)、在什麼場合,只要「未經你的同意」去拍攝、甚至散布你的性影像,侵害的就不單單只是你的「秘密」,而是侵害性隱私自主決定權。
🧑⚖️因此,相較於過去的妨害秘密罪,現在加害人若拍偷、外流性影像而侵害性隱私,就會面臨更為沈重的刑事責任。
2、偷拍提告怎麼做?刑事+民事精神賠償雙管齊下
確認了遭外流的畫面屬於法律保護的「性影像」後,被害人最關心的下一件事通常是:「我該怎麼討回公道?被偷拍賠多少才合理?」
在法律實務上,面對加害人的惡劣行徑,被害人可以同時祭出「刑事提告」與「民事求償」兩大武器,讓對方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慘痛代價。
刑事方面:偷拍、散布與深度偽造(刑法第 319-1 至 319-4 條)
為了給予這類犯罪行為特別懲罰,現行《刑法》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針對加害人不同的行為階段與惡性程度,制定了層級化的處罰:
偷拍相關行為
- 現行適用的法律
- 無故偷拍|刑法第 319-1 條: 「未經同意」用手機、針孔等設備拍下他人的性影像,最重可處 3 年有期徒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 年度訴字第 568 號
- 強迫拍攝|刑法第 319-2 條: 如果對方是進一步用強暴、脅迫、恐嚇等「違反意願」的手段逼迫拍攝,刑責將提高至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 年度審簡字第 1692 號
A05犯以恐嚇方式使人攝錄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過往適用的法律
- 無故竊錄|刑法第 315-1 條: 「無正當理由」利用工具或設備,偷窺、竊聽或偷拍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最重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 年度訴字第 988 號
被告○○竟基於偷拍乙○○裸體之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上開投宿或休憩期間,趁乙○○未注意或未熟睡之際,拍攝乙○○裸體側躺之上背部照片(下稱裸體背部照)、乙○○裸體於床上熟睡之上半身正面照片(下稱裸體熟睡半身照),而非法竊錄乙○○非公開活動與身體隱私部位。
⑴被告就事實欄一之偷拍乙○○裸體背部照、裸體熟睡半身照,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之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律師小結:觀察上述判決,在偷拍性影像的部分,無論適用舊法或新法似乎沒有呈現劇烈的刑度落差。不過,新法仍然對於性影像相關的犯罪有更加細緻的規劃,不同犯罪型態還是會依個案有相應的刑責,無法一概而論。
散布外流相關行為
- 現行適用的法律
- 外流性影像|刑法第 319-3 條:
- 未經同意將性影像傳給別人或發布上網,最重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如果散布的影片當初是「偷拍的」刑責會是 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外流影像是「強迫拍攝」來的,刑責更會重判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 年度審訴字第 239 號
蔡豐吉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其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過往適用的法律
- 散布與營利|刑法第 315-2 條:
如果是為了「賺錢」提供偷拍場所與設備,或是「意圖散布、販賣」而進行偷拍,甚至實際將偷拍內容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給他人,刑責將提高至最重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 散布猥褻物品|刑法第 235 條:
將具有「猥褻」性質的影像、照片或聲音,進行散布、播送、販賣,或是公開展示(例如上傳到網路論壇)供人觀看與聽聞,最重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 年度上易字第 1156 號
蔡明宗以網際網路上傳檔案至網站之方法,供人觀覽猥褻之影像,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接受拾貳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另外新增的處罰規定
- 深度偽造影像(Deepfake)
- (刑法第 319-4 條): 如果是利用 AI 換臉技術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同樣面臨最重 5 年有期徒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營利更可處 7 年以下+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過往曾用個資法處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 年度上訴字第 3787 號
1. 判決結果(刑度分配)
- 主謀 甲○○(YouTuber):
-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 5 年(必須入監服刑)。
- 得易科罰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8 月(可按 1,000 元折算 1 日)。
- 共犯 乙○○(助理):
- 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 6 月(全數得易科罰金,可按 1,000 元折算 1 日)。
2. 本案論罪法條(涉犯罪名)
法院認定被告等人的行為,構成以下罪名:
- 《個人資料保護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將被害人的「臉部特徵(臉模)」認定為受個資法保護、得以直接識別個人的資料,未經同意於特定目的外進行營利利用。
- 《刑法》加重誹謗罪: 將被害人臉部移植至色情影片,足以嚴重貶損被害人的社會客觀評價與名譽。
- 《刑法》販賣猥褻影像罪: 藉由社群軟體對價販售、播送含有猥褻內容(性交行為)的深偽影片。
民事方面:被偷拍精神賠償怎麼要?(民法第184、195條)
除了讓對方背上前科,被害人還能要求金錢賠償。依據《民法》第 184 條及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當我們的隱私權、貞操權等人格法益受到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時,被害人(本人)可以依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也就是大家常聽到的精神慰撫金。
💡 實務進階解析: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父母也可以一起求償嗎?
這是一個非常實用且常被忽略的法律細節!一般來說,精神慰撫金是由「被害人本人」提出。但當孩子不幸成為性影像犯罪的受害者時,身為父母是否也因為緊密的身分關係而可以求償呢?
依據《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如果父母的「身分法益」受到重大侵害,同樣可以請求賠償。 以實務見解為例:
父母求償成功案例:
㈢原告 B 依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主張被告 C 不法侵害其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請求慰撫金如附表所示。查原告 B 對於原告 A 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被告 C 不法侵害原告 A 之前揭人格權,原告 B 為此需陪同原告 A 面對因此所生之心理上或生理上傷害及負面影響,亦需付出更多心力陪伴、協助、扶持、教養原告 A,以避免原告 A 身心健康惡化或兩性關係產生偏差,堪認附表所示侵權行為使原告 B 對於原告 A 基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即保護教養之親權同受侵害且情節重大。爰審酌被告 C 侵權行為之情節、原告 B 之工作、收入等情狀,認原告 B 就附表所示之侵權行為其慰撫金依序以 3 萬元、3 萬元、3 萬元、6 萬元為適當,共計 15 萬元,被告 C、C 父就上開金額有連帶賠償之責。
父母求償失敗案例:
法院最終的結論是:駁回被害人父母(原告甲○)對加害者(被告丙○○)70萬元的精神賠償請求,主要理由整理如下:
1. 加害者沒有直接侵害「親權」(沒有把孩子拐走)
法律上的「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與教養權利。法院認為,加害者雖然未經同意拍攝或散布孩子的性影像,但他並沒有把孩子拐走(和誘或略誘)使其脫離家庭。因此,父母依然可以對孩子行使教養權,「親權」本身並沒有被直接剝奪或侵害。
2. 刑法與兒少法保護的對象是「孩子本身」,而非「父母」
判決指出,《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與《刑法》的妨害秘密(偷拍)罪,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兒童/少年的身心發展與個人隱私」以及維護社會風氣。這些法律的保護對象並不是父母的「身分權」。既然父母不是該法條直接要保護的對象,就不能依此要求賠償。
3. 父母的痛苦屬於「間接損害」,法律上難以直接求償
法院引用了法學學者的見解:當一個人的自由、隱私受侵害時,這是與該受害者「個人人格」直接相關的法益。 對於被害者的配偶或父母來說,看著親人受害當然會感到痛苦,但在民法體系中,這被歸類為「間接利益受損」。如果法院開了先例,承認這種「間接心碎的親屬」都能以身分法益受損來求償,未來的訴訟範圍可能會無限擴張(流於浮濫),因此實務上傾向不予准許。
4. 加害者的家長無需對「被害人父母」負連帶責任
因為上述理由,法院認定加害者(被告丙○○)對「被害人的父母(原告甲○)」不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既然源頭的侵權不成立,那要求加害者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自然也就不成立了。
🙋律師說明:
從上列判決觀察可知,若法院認為孩子的隱私與人格權受創時,父母必須付出極大的心力去陪伴、安撫,以防孩子身心健康惡化或對兩性關係產生偏差,就可能會認定加害人也嚴重侵害了父母「保護教養之親權(身分法益)」,因此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須針對父母受到的精神煎熬,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
🧑⚖️面對惡劣的侵害性隱私犯罪,法律不僅保護被害人,也賦予了家長向加害人討回公道的權利!
對方是未成年怎麼辦?可以要父母連帶賠償嗎?(民法第187條)
在網路發達的現在,實務上偷拍或散布性影像的加害人,有很大一部分是涉世未深的未成年學生。這時被害人最常擔心的就是:「對方只是個未成年學生,名下根本沒有財產,就算我告贏了,是不是也拿不到半毛錢?」
🧑⚖️依據《民法》第 187 條規定,當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滿 7 歲但未滿 18 歲的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只要他犯案當下有「識別能力」(也就是清楚知道自己偷拍或散布外流是不對的行為),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就必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為什麼父母要跟著賠?因為法律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與教養的義務。
如果孩子做出偷拍、散布性影像這種嚴重侵害他人隱私與性自主權的行為,代表父母平時「疏於教育監督」,沒有教導孩子尊重他人的身體界線,因此父母當然要一起掏錢賠償被害人所受的精神折磨。
💡 實務判決大公開:未成年犯錯,父母連帶賠償 50 萬!
被告 B 男明知原告為未滿 18 歲之少年,基於製造少年性影像之犯意,要求原告拍攝裸露身體之性影像供其觀覽,另基於散布原告性影像之犯意,將原告系爭性影像散布予通訊軟體供人觀覽⋯⋯。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95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B 男前揭不法侵權行為,實已侵害原告之隱私權,造成原告身心嚴重受創,其情節自屬重大,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 B 男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三)次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B 男行為時係未滿 18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但非無識別能力,又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 B 男之父、B 男之母,對被告 B 男負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應適切之指導及規範被告B男不得侵害他人之隱私權,卻疏於教育監督,則原告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 B 男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 B 男之父、B 男之母,與被告 B 男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無不合。
(四)復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本院斟酌被告 B 男於行為時為少年,心智尚未成熟、思慮未周,缺乏尊重他人身體隱私自主權利之觀念,將系爭性影像提供予多數人,造成原告長期處於其私密影像可能再遭散布傳播之不安恐懼,並參酌其加害情節、危害程度、原告所受精神痛苦之程度,以及兩造之前述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慰撫金,其數額以 50 萬元為相當,超過部分,應不予准許。
兒少被害人不一樣!未成年傳裸照給別人會怎樣?
當被害人是未滿 16 歲的兒童或少年時,案件的嚴重程度將會大幅升級。許多家長在發現孩子受害時,常會焦急「未成年傳裸照給別人會怎樣」,甚至擔心如果是孩子「自願」傳的,對方是不是就沒罪了?
特別保護!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罰則加重
因為未成年人的心智發展與判斷能力通常尚未成熟,法律認為他們無法為自己的「性隱私」做出真正成熟的決定。因此,只要案件涉及到兒少性影像,就不再只是適用一般的《刑法》,而是會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少性剝削條例)。
在這部專法中,「未成年的同意」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不管加害人是用騙的、用哄的,或是孩子當下真的點頭答應,只要拍攝、製造或散布兒少的性影像,依照第 36 條規定,起步就是 1 年以上 7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用強暴、脅迫等方法,更是 7 年起跳的重罪,並可併科鉅額罰金。
2026 大法庭統一見解:「偷拍」兒少不構成「違反意願」?(114 年度台上大字第 1405 號)
在過去的實務中,有一個爭議的問題:如果加害人是偷偷把鏡頭藏在廁所或裙底「偷拍」兒少,這種行為算不算兒少性剝削條例第 36 條第 3 項規定的「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7 年以上重罪)?
認為「偷拍」等於「違反意願」,構成第36條第3項之違反意願拍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 年度訴字第 913 號
一、丙○○與代號 BJ000-Z000000000 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詳卷,民國 00 年 00 月生,下稱甲 )前係男女朋友關係,丙○○於 111 年 2 月 17 日至同年 0 月間不詳時間,在其位於臺南市○○區○○ 00 號之住處,明知甲 為未滿 18 歲之少年,竟基於違反少年意願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之犯意,先與甲 以視訊裸聊之方式聊天,並保證不會拍攝錄影,趁甲 裸露上半身之際,於甲 不知情之情形下,未經甲 之同意而違反其意願,持行動電話1支以錄影功能拍攝甲 裸露並撫摸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即胸部等與性相關之影音。嗣經甲 發現後報警究辦,經警循線查悉上情。⋯⋯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現行修正後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3項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
丙○○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 Iphone 11 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認為「偷拍」不等於「違反意願」,構成第36條第1項之偷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 年度簡字第 99 號
被害人甲○案發當時為未成年人,有其年籍資料在卷可憑,是其於本案發生時,係未滿 18 歲之少年。被告知悉其年齡,竟未移除或關閉原放置於案發居處浴室內之攝影機,而竊錄被害人乙○、甲○二人沐浴、如廁過程之裸體影像,顯認被告所為及所拍攝之內容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他人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復侵害被害人等之性隱私權。是核被告①就起訴書附表編號 1 至 15 所為(對乙○所為,共 15 罪),均係犯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之妨害秘密罪;②就起訴書附表編號 16 所為(對甲○所為,1 罪),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妨害秘密罪(15 罪)、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罪(1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
丙○○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共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並應履行如附件二所示調解筆錄之負擔。
🧑⚖️針對這個問題,最高法院在最新的 114 年度台上大字第 1405 號裁定中給出了統一的答案:單純偷拍,不構成「違反意願」。
最新大法庭統一見解:「偷拍」不等於「違反意願」,構成第 36 條第 1 項
大法庭認為:所謂的「違反意願」,必須是加害人使用了強暴、脅迫、詐術等手段,去「壓制或妨害」被害人的自由意志。
✏️「偷拍」的情境下,沒有所謂「意志被壓制」的情況存在。因此,大法庭定調,單純偷拍不知情的兒少,不適用第 36 條第 3 項的加重處罰。
不論依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及目的論解釋,本條例第 36 條第 3 項之加重要件,必須具有壓抑或妨害兒少意思自由之作用,始足當之。從而,行為人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而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少拍攝性影像,客觀上既無壓抑或妨害兒少意思形成或決定自由之作用,自不該當第 36 條第 3 項之構成要件;若未另有同條第 2 項或第 4 項之其他非法行為或營利意圖,應依同條第 1 項之規定論處。
特別注意:偷拍兒少絕對是犯罪,只是適用法條不同!
看到這裡,許多家長可能會生氣:「難道偷拍我小孩就不算犯罪嗎?」
🌟特別注意:偷拍兒少性影像還是犯罪行為!!!
請千萬別誤會!大法庭的意思絕對不是偷拍無罪!大法庭見解是認為:偷拍兒少性影像雖然不會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3 項「違反意願」,但不代表不處罰!!而是會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
🧑⚖️所以偷拍兒少性影像依然是嚴重的犯罪行為,只是在法律的適用上,適用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拍攝兒少性影像罪」。
提醒您!法律對兒童與少年特別保護,這樣的底線是不容挑戰與侵犯的!
被偷拍賠多少?5 大實務判決+偷拍外流賠償金行情公開
被詐騙+威脅外流裸照,判賠 10 萬(恐嚇取財未遂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 年度訴字第 421 號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遭被告參與之本案詐騙集團詐騙,並將 155 萬元匯至給本案帳戶等事實,及被告依「陳曉興」指示,於附表轉出時間欄所示時間,轉出如附表轉出金額欄所示款項購買泰達幣,匯入「陳曉興」指定之虛擬貨幣錢包,暨遭被告及陳曉興共同以散布原告性影像為手段進而恐嚇取財未遂之情事。
原告主張被告與「陳曉興」之人,未經其同意取得其性影像截圖,並由被告於前開統一超商門市,擅自沖洗本案性影像 8 張,並欲以之要脅原告進而索取財物,該等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亦經系爭刑事案件認定被告涉犯恐嚇取財未遂在案,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其人格權受侵害屬實。再者,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223 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3537 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審酌被告侵害原告人格法益之程度,原告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另衡量兩造身分、地位,原告大學畢業、目前於銀行工作,月收入大約 9 萬至 10 萬;被告高中畢業,之前從事美髮業,目前入監執行中,現無工作,暨審酌兩造其餘財產狀況(見本院限閱卷內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為維護兩造之隱私,本院不就其個資詳予敘述)等情,併審酌原告因遭他人惡意竊錄、重製性私密影像等行為,造成原告隱私、名譽及人際社群關係等致生危害,及原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以 10 萬元為適當。
性交易同意拍影片卻被放上網站販售,判賠 60 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 年度重訴字第 562 號
經查,系爭外流影片係被告戊○○以 4 萬元對價相約原告性交易,宣稱要拍攝性行為過程,但僅供個人保存云云,隱瞞欲上網銷售之情,使原告誤信性行為過程影片不會外流而同意拍攝,被告戊○○隨後將之張貼於「觸感論壇網站」供會員下載、瀏覽,並藉此從中獲利,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採信為真。⋯⋯,就「觸感論壇網站」部分,原告主張依被告戊○○、己○○、乙○○有上開共同故意侵害不法原告隱私權之行為,應為可採。
⒉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經查,原告自陳目前在大學就讀,實習工作每月薪資約 2 萬 8,000 元,被告戊○○為大學畢業,目前任職超商,每月薪資 2 至 3 萬元,被告己○○為大學畢業,目前打零工,每月薪資一萬餘元,又兩造財產所得資料詳如財稅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為保護當事人隱私,附限閱卷),另審酌原告因被告戊○○、己○○、乙○○上揭惡意散佈性私密影像行為,造成原告隱私、人格尊嚴、就業及人際關係等社會連結之毀滅性破壞,且因系爭外流影片在網路上持續存在、流竄,現實上難以完全移除杜絕,故對原告身心實已造成難以挽回之永久性創傷,導致原告有焦慮、憂慮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症狀,並因此原告失去對他人的信任感,原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顯然非輕,並考量上揭情況,認原告就「觸感論壇網站」部分,請求被告戊○○、己○○、乙○○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以 60 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
在家中熟睡時被偷拍,判賠 20 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 年度士簡字第 1066 號
查被告於前揭時地無故攝錄原告前開身體私密處之性影像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性影像照片、被告承認犯行之錄影光碟及其譯文為證,而被告前開攝錄行為所涉妨害隱私等罪嫌,雖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4 年度偵字第 8436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下稱偵查案件),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上開偵查案件係以原告所提告訴已逾告訴期間為由所為不起訴處分,尚難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另依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偵查案件卷宗之結果,被告上開攝錄影像內容為原告身體之私密部位,應屬個人生活私密領域,自有隱私之合理期待,復依該等照片所示攝錄過程,被告以手拉開原告衣褲後,近距離拍攝原告之下體等私密處,顯難認已獲原告之同意所為,且該等行為實為滿足其己身性慾,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應屬有據。
本院審酌被告以上開方式攝錄原告前開身體私密處之性影像,藉以滿足己身性慾,對原告之隱私權及其人格法益造成不法侵害,且侵害情節非輕,兼衡原告為大學畢業,名下無財產,而被告為高職畢業,名下有車輛及薪資所得,此有前開偵查案件卷內之原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調取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並考量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被告侵權行為之手段、方法及加害程度、原告因上開不法行為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就被告前揭 2 次侵權行為得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分別以 10 萬元為適當,是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合計為 20 萬元。
未成年偷拍性行為「沒拍到臉」,仍判賠 10 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 年度訴字第 561 號
3. 查,被告丙○○於前揭時日,在與當時仍屬少年之原告乙○為性交行為時,未經原告乙○之同意,故意以違反原告乙○意願之方法,利用行動電話之錄影功能,使原告乙○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無故竊錄原告乙○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嗣並故意將系爭電子訊號傳送予丙女,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應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乙○,且係對於原告乙○隱私之不法侵害,對於原告乙○因此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次查,被告丙○○於前揭時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告丁○○於前揭時日,則為被告丙○○之法定代理人,有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影本 1 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第 81 頁);被告丁○○依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與被告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乙○主張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洵屬有據。
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系爭影片並未拍攝到原告乙○之長相及被告丙○○前揭行為被發現之經過,對於原告乙○隱私權侵害之情節及程度等情,認為原告乙○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 100 萬元,尚嫌過高,應核減為1 0 萬元為適當。
未滿 16 歲少年合意性交+拍攝外流,判賠 36 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 年度訴字第 3667 號
一、原告主張:原告 A 於 112 年間時為 14 歲之少年,被告 C 為 16 歲之少年,原告 A 與被告 C 於 112 年 10 月間結識成為男女朋友,被告 C 明知原告 A 未滿 16 歲,竟利用原告 A 智慮未深,身心發展及性觀念意識均未臻健全成熟,對原告 A 為如附表所示之侵權行為,多次故意不法侵害原告 A 之身體、貞操及隱私權,對其身心發展有重大負面影響,且以現今網路科技發達,電磁紀錄一經傳送即難刪除,被告 C 散布之原告 A 私密照片、影片遭他人再轉散布機率極高,恐難以完全回收、刪除或控制散布範圍,對原告 A 隱私權及名譽權、人格權侵害之狀態恐仍持續,原告 A 須永遠承受自身性影像隨時流傳網路之風險,身心承受莫大壓力,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
被告 C 所為侵害原告 A 之身體、隱私、貞操、名譽等人格權,情節當屬重大,被告 C 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本院審酌原告 A、被告 C 為性交行為之年齡分別為 14 歲、16 歲,及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8 條第 1 項分別規定:「對於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之刑度,足認法律秩序對於少年之間性行為、拍攝少年性影像、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散布少年之性影像係有責任程度輕重之不同,並審酌兩造各自陳報之學經歷、年收入等情,參酌兩造之稅務 T-Road 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認原告 A 就附表所示之侵權行為依序以 8 萬元、8 萬元、8 萬元、12 萬元之慰撫金為適當,共計 36 萬元。
被偷拍賠多少?5 大案例判賠金額一次看
| 案例情境 | 侵權行為與手段 | 法院判賠金額 (精神慰撫金) | ⚖️ 法官判決考量與亮點 |
| 1. 詐騙裸照並恐嚇取財 |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被害人裸照截圖,並沖洗成實體照片,要脅被害人交付財物(恐嚇取財未遂)。 | 10 萬元 | 衡量雙方經濟地位差距(被害人為銀行員月入近10萬,加害人入監無業)。考量惡意重製性影像做為恐嚇手段,對被害人隱私及人際關係造成極大壓力。 |
| 2. 性交易遭騙拍並外流販售 | 加害人謊稱「僅供個人保存」誘騙同意拍攝性行為,事後卻將影片上傳至情色論壇供人付費下載。 | 60 萬元 | 影片上傳網路後持續流竄、難以完全刪除,導致被害人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對隱私與社會連結造成毀滅性、永久性的永久創傷。 |
| 3. 趁熟睡偷拍下體 | 趁被害人熟睡時,拉開衣褲近距離拍攝私密處。(註:雖刑事因逾期提告獲不起訴,但不影響民事求償)。 | 20 萬元 | 認定趁人熟睡拉開衣物偷拍,顯非合意,純為滿足加害人性慾。且侵害隱私情節非輕,依兩次偷拍行為分別計罰。 |
| 4. 未成年偷拍(未拍到臉) | 雙方皆為未成年,男方違反意願偷錄性行為過程,並傳送給第三人。但影片未拍到女方長相。 | 10 萬元 | 雖涉及散布未成年性影像,但法官斟酌「影片並未拍攝到長相」,且加害者仍是少年,將原求償的 100 萬元大幅核減至 10 萬元。加害者父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
| 5. 未成年合意性交+偷拍外流 | 16歲少年與14歲少女發生性行為,並拍攝、散布女方性影像。 | 36 萬元 | 法官參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刑度輕重來衡量民事賠償。將「性行為、拍攝、使之自拍、散布」分為 4 項獨立的侵權行為(分別判賠 8萬、8萬、8萬、12萬),總計判賠 36 萬元。 |
律師叮嚀:「單純持有」前任私密照不罰?善用《個資法》反擊!
在實務上,許多被害人最恐懼的情境是:「我知道前任手機裡還有我的私密照,但他還沒有外流,我能告他嗎?」這就牽涉到刑法與個資法的實務問題。
以下為您拆解這層法律關係,以及律師在實務上會如何運用《個資法》來處理:
1. 刑法的現實面:單純「持有」成年人性影像,通常不罰
現行法律對於「未成年」與「成年」的性影像存在保護差異:
- 未成年性影像: 依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只要「單純持有」未成年人的性影像,就是犯罪。
成年人性影像: 如果對方當初是「經過您同意」拍攝的,事後對方只是把照片存(持有)在自己的手機或電腦裡,只要他沒有「散布外流」或「拿來恐嚇」,在現行《刑法》中,單純的「持有」成年人性影像,是很難直接構成刑事犯罪的。這也是許多被害人感到最無助的法律漏洞。
2. 律師策略:利用《個資法》第 19 條與第 41 條
既然刑法難以處理「單純持有」,實務上我們就會轉而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因為只要影像中能辨識出您的長相或特徵,這張照片就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個人資料」。
- 第一步:主動發函,斬斷合法事由(撤回同意)
當初雙方交往時,對方或許可以主張是「基於親密關係的同意」而合法持有這些影像。分手後,我們會建議透過律師發送正式的「律師函」或存證信函,明確向對方聲明撤回同意,並依個資法規定,要求立即全面刪除相關影像。
- 第二步:對方若不理睬,直接啟動《個資法》第 41 條刑事提告
這封律師函是一個非常關鍵的「證據」。 依據《個資法》第 19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必須有特定的合法事由(例如當事人同意)。
當您發函明確要求刪除後,對方繼續把您的私密照留在手機裡,就已經失去了合法權源,屬於「違法處理/利用個資」。 更重要的是,如果對方收到律師函後依然置之不理、拒絕刪除,在法庭上,對方就絕對無法再狡辯「我只是忘記刪了」。法院可能據此認定對方具備「意圖損害他人利益之惡意」,進而該當《個資法》第 41 條。
💡 小結:透過「發送律師函要求刪除」的動作,不僅能給予對方極大的心理震懾,促使其乖乖刪除影像,萬一日後真的發生外流,這份律師函也會成為您證明對方「蓄意侵害」的最強鐵證。
發現被偷拍、性影像外流怎麼辦?黃金自救 3 步驟與求助資源
🧑⚖️理解您會有恐懼、想要退縮的心情,不知所措、僵直與害怕都是自然的!若您想要了解如何處理,可以讓專業的法律團隊陪您一起面對,要回您應有的平靜與賠償!
當私密影像遭到惡意外流,大腦往往會一片空白。為了保護自己,並為日後的「偷拍提告」與「民事求償」保住籌碼,請務必先深呼吸,按照以下三個步驟自救:
第1步:忍住恐懼,立刻「截圖蒐證」千萬別急著刪除!
很多被害人第一時間因為太過害怕或覺得羞恥,會立刻刪除對話紀錄、退群組或封鎖對方,這在法律上是大忌!一旦證據沒了,日後無論是要提告還是要求精神賠償,難度都會大幅增加。
正確的蒐證方式: 請用截圖或「螢幕錄影」的方式,保存雙方的完整對話紀錄(特別是對方承認偷拍、恐嚇威脅的字眼)、外流散布的網址連結、發文者的帳號主頁與代碼。錄影時最好能帶到手機或電腦當下的日期與時間。
第2步:通報「性影像處理中心」協助盡速下架
面對影像在網路上流傳,首要任務是「止血」。除了報警,您可以立刻向衛福部設立的「性影像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
第3步: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爭取應有的賠償與正義
妨害性隱私案件的訴訟過程,對被害人來說往往是一場心理折磨。從去警局做筆錄到法院開庭,都可能面臨巨大的二度傷害壓力。
律師可以協助您梳理證據、撰寫刑事告訴狀,並能在民事訴訟中,為您評估並爭取最大化的偷拍賠償金與和解條件。更重要的是,律師能為您把關程序,協助聲請保護隱私的相關措施,讓您不必單獨面對加害人。
🧑⚖️我們深知,遇到這種事感到恐慌、不知所措或想退縮都是人之常情。但請記得,您不需要獨自承受這一切。若您需要後續的處理建議,請讓專業的法律團隊成為您的後盾,陪您一起面對,並替您討回公道與應有的賠償!
被偷拍賠多少?常見問題一次解答 FQA
Q1:被偷拍賠多少才合理?法院通常怎麼判?
A:「被偷拍賠多少」沒有固定行情,若您要決定求償金額、洽談和解金,建議與律師討論。法院通常會依下列因素判斷:- 是否有散布(性影像外流、裸照外流)
- 是否為強迫拍攝
- 被害人精神痛苦程度
- 加害人身分與經濟能力
- 影像是否持續流傳
✏️有外流、營利、重複散布,賠償金通常會提高。
Q2:被偷拍怎麼辦?一定要先報警嗎?
A:遇到「被偷拍怎麼辦」的第一步必須保留證據,接續進行報警、通報處理中心、諮詢律師。
- 截圖或螢幕錄影(保留對話與網址)
- 通報性影像處理中心協助下架
- 再進行偷拍提告(刑事+民事求償)
🌟若對方涉及妨害性隱私或復仇式色情提告情形,建議儘快提告,以免超過告訴期間。
Q3:約砲被偷拍可以告嗎?同意發生關係就不能告?
A:可以告。即使雙方自願發生性行為,只要未同意拍攝或未同意外流,仍然構成犯罪,可以提告妨害性隱私並請求偷拍賠償金。
🧑⚖️提醒您:「同意性行為 ≠ 同意錄影 ≠ 同意外流」,三者都要分別取得積極同意!
Q4:同意拍攝被外流怎麼辦?還能提告嗎?
A:可以。即使當初同意拍攝,只要未同意外流,對方仍可能構成犯罪,關鍵在於「散布是否經過同意」,而不是「拍攝是否同意」。
Q5:前男友威脅散布裸照,還沒傳出去可以告嗎?
A:可以。若對方以散布裸照外流為手段恐嚇,即使尚未真的上傳,也可能成立犯罪。
Q6:裙底偷拍賠償多少?沒有拍到臉還能求償嗎?
A:可以求償。即使未拍到臉,只要能辨識身體或確定為本人,仍屬妨害性隱私。
👉沒有拍到臉,不代表不用賠。
Q7:未成年傳裸照給別人會怎樣?會有刑責嗎?
A:若涉及未滿18歲性影像,可能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未成年「同意」在法律上可能無效
- 拍攝、製造、持有、散布皆有刑責
✏️即使雙方都是未成年,仍可能觸法。
Q8:對方未成年,我還能要偷拍精神賠償嗎?
A:可以。且依民法第 187 條規定,父母須負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賠償責任」,所以可要求由家長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
Q9:性影像外流精神賠償怎麼算?
A:法院通常依下列標準衡量:
- 加害方式(偷拍/強迫/營利)
- 外流範圍
- 被害人職業與社會地位
- 精神創傷程度
- 經濟能力
✒️「被偷拍賠多少」最終仍須依個案具體評估。
Q10:復仇式色情提告有期限嗎?
A:有。妨害性隱私屬告訴乃論之罪,原則上需在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提出告訴。若涉及兒少性剝削案件,則多屬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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