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拿到合理財產?離婚損害、離因損害 3 種求償一次搞懂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6 年 5 月 28 日

離婚如何拿到合理財產?離婚損害、離因損害 3 種求償一次搞懂

婚姻走到盡頭,難免會有不快與遺憾卻不盡然只有負面影響,能夠讓雙方關係轉變為其他更適合的關係,也是對於自己人生的重新梳理與規劃!

對此,也難免要面對最現實的「錢」的問題。面對財產分配、贍養費與離婚求償問題,要捍衛自身合理權益、在談判桌上站穩腳步,您必須先釐清您在法律上的權利。讓專業的翊宇律師事務所帶您了解!

目錄

離婚財產怎麼分?解析「剩餘財產分配計算」與防脫產秘訣

面臨離婚時,離婚財產怎麼分絕對是重中之重。台灣現行法律對於夫妻財產制有規範,看懂剩餘財產分配計算的邏輯,才能確保自己合法權利。

💡如果您擔心對方偷偷轉移資產,不知離婚脫產怎麼辦,切記一個實務秘訣:在提出離婚或分居前,務必先盡可能蒐集對方名下的財產線索(如存摺影本、所得稅扣繳憑單、保單、房產稅單)。

哪些財產要拿出來分?房子婚前買的離婚要分嗎?

目前台灣多數的伴侶在結婚時,不會特別去法院登記財產制,這時法律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的精神是「婚內各自獨立,離婚時結算差額」。

在法定財產制下,結算時,到底哪些東西要拿出來分呢?最常會有問的問題就是:「房子是婚前買的,離婚要分嗎?」 簡單來說,法律只針對你們「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努力賺來的財產」進行分配。因此:

  • 婚前財產(不用分): 您在結婚前就買好的房子、存好的積蓄,屬於婚前財產,離婚時對方無權要求分配
  • 婚後財產(要分): 結婚後所賺的薪水、買的車子、房產或股票,原則上都要列入計算。
  • 例外不用分的婚後財產: 如果婚後取得的財產是來自「繼承」(例如父母留下來的遺產)、「無償取得」(例如中大獎、朋友贈與)或是「精神慰撫金」,因為這些與夫妻共同打拚無關,所以不用拿出來平分

婚前買房、婚後對方幫繳房貸,離婚能要回來嗎?

實務上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一方婚前買的房子(婚前財產),婚後所產生的房貸,是由另一方幫忙付錢,這筆錢在離婚時到底算誰的?」針對這種「拿婚後財產去還婚前債務」的情境,法院實務上的認定標準與防禦策略如下:

1. 財產與債務的定性:婚前財產 vs. 婚後共同投入

原則上,婚前購買的房子屬於所有權人的「婚前財產」。但是,婚後這段期間雙方共同繳納的房貸、裝修費用等資金投入,在離婚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會被視為「婚後財產的消耗(婚後共同投入)」。

也就是說,如果拿婚後取得的薪水或存款,去清償另一方的「婚前房貸」,這筆婚後投入的額度是可以被單獨拉出來,作為離婚時主張返還或列入分配的範圍。

2. 法院認定時不可忽視的重點

在法律上,這筆錢究竟是否會被視為「應該返還的代墊款」,取決於法院如何評價這筆支出:

❌ 敗訴風險(被認定為「家庭生活費」或「贈與」):

如果該房產是作為雙方與子女共同居住使用,法院極有可能將幫忙繳納的房貸、利息等支出,認定為雙方基於共同生活、相互信賴而分擔的「家庭生活費用」,或是夫妻間的「贈與」。一旦法院如此認定,就會認為收錢的一方「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進而駁回幫忙繳款一方的返還請求。

✅ 勝訴機會(被認定為「代墊款」):

必須在法庭上明確證明這筆錢是單純替對方「代墊」還債,且雙方有借貸或要求返還的合意。

3. 律師的實戰防禦:精準的「金流證據鏈」是唯一解

要將這筆「幫忙付的錢」算清楚並成功討回,絕對不能只憑口頭一句「房貸我都有幫忙繳」。您必須在法庭上提出清楚、具體金流對照:

  • 房貸扣款帳戶明細: 確認每月扣款的確切日期與金額。
  • 匯款來源證明: 證明是「誰」在什麼時間匯入扣款帳戶、匯入金額與備註。必須讓「入金」與「扣款」能一筆一筆完美對應,精準拆分出「婚後共同投入額」,才有機會在法庭上成功防禦「這不是單純的家庭開銷或贈與」,進而捍衛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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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小提醒:如果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是用雙方的薪水一起繳房貸,那麼「婚後繳納的房貸本金」可能會被視為婚後財產,列入分配計算喔!

對方不工作財產怎麼分?看懂民法 1030-1 修法後比例調整

對方外遇財產怎麼分?」或是「對方每天在家耍廢打電動,對方不工作財產怎麼分?難道我辛辛苦苦賺的錢,還要分一半給這種人嗎?」是許多人的委屈心聲。

修法前,法院運用法律下,通常會依「5:5」的比例分配。除非能證明對方「顯失公平」(例如敗家到傾家蕩產),才較有機會改變比例。但是,這對努力養家的一方非常不公平。

為了回應此問題,民法第 1030-1 條已進行修法! 將門檻從「顯失公平」降低為「有失公平」。

現在的法律明確規定,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導致平均分配財產會「有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分配比例。

例如:對方拒絕分擔家計、完全不做家事、對小孩不聞不問,或是把錢全砸在個人玩樂上,都可以提出證據來證明分配比例應調整,否則有失公平。

法院怎麼判?家庭主婦離婚財產分配比例完整解析

既然新法通過了,那實務上法院到底都怎麼判呢?

首先,必須為全職媽媽/爸爸們注入一劑強心針。關於離婚財產的權益,目前實務法院通常會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

就算您婚後沒有外出賺錢,但只要您全心照顧子女、打理家務,讓另一半能無後顧之憂地在職場打拚,您對家庭仍有貢獻!在這種正常分工下,法院通常會維持 5:5 的分配比例,保障主婦/主夫的權益。

💡但如果遇到前面提到的「擺爛配偶」,比例就會改變了!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幾項主要指標,包含家事勞動、子女養育、經濟能力、分居時間等。如果發現一方獨自承擔養家與照顧小孩的重擔,而另一方毫無作為;或是兩方都有負擔,但仍有落差,法院就可能會透過判決調整分配比例。

法院認為即便是修法前也可以調整分配比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3 年度重家上字第 19 號

修正前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使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所累積之資產,於婚姻關係消滅而無法協議財產之分配時,由雙方平均取得,以達男女平權、男女平等之原則。惟夫妻一方對於婚姻共同生活並無相當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於此情形,法院自得調整其分配額或不予分配,以期公允。 至法院調整之審酌標準,本即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決定有無予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之必要,不因該條修正增訂第 2 項、第 3 項,而有不同,是本件剩餘財產分配權利存否、範圍及平均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是否有失公平之認定應適用之法律,現行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第 3 項既已修增明定,自應適用該新修訂法條之規定(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817 號、111 年度台上字第 538、2561 號判決意旨參照)

法院判決應調整分配比例為 3 分之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財訴字第 42 號

按 110 年 1 月 20 日修正前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依同條第 1 項平均分配剩餘財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其立法意旨,在使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所累積之資產,於婚姻關係消滅而無法協議財產之分配時,由雙方平均取得,以達男女平權、男女平等之原則。惟夫妻一方對於婚姻共同生活並無相當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於此情形,法院自得調整其分配額或不予分配,以期公允。至法院調整之審酌標準,本即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決定有無予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之必要,不因該條修正增訂第 2 項、第 3 項,而有不同(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3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佐以被告所提帳本、信用卡帳單、臉書截圖(見本院卷二第 49 至 53 頁、63 至 181 頁、445 至 477 頁),堪信被告支出較多之家庭生活費用、亦從事較多之家事勞動及子女照顧,原告雖有部分之家事勞動及子女照顧事務,但仍比被告付出少。是本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認原告得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比例應調整為 1/3 為適當

法院判決應調整分配比例為 6 分之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 1 號

本院已認原告婚後確實未協助被告分擔房屋及汽車貸款,且核算原告婚後財產總值僅 34 萬 8,501 元,其雖稱婚後努力經營公司,但所營公司出資額價值只達 29 萬 4,709 元,可見原告對增進夫妻共同財產貢獻甚少。而被告婚後財產價值主要來源為2間房屋,但購屋自備款分別來自被告變賣婚前財產所得及娘家親人資助,其餘銀行貸款亦由被告或娘家親人協助償還,原告亦未分擔,足徵原告對夫妻婚後主要財產並無貢獻,且兩造自 108 年 1 月即分居各自生活,至今已近 5 年,衡酌原告整體對家庭付出狀況,及對被告名下 2 間房屋財產毫無貢獻,原告如平均分夫妻配剩餘財產差額確非公平,因認應調整、酌減原告之分配額至兩造剩餘財產差額之 6 分之 1,始屬公允,則原告得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6 分之 1 為 360 萬 2,416 元(計算式:21,614,497×1/6 = 3,602,416)。

法院判決應調整分配比例為 7 分之 1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財訴字第 7 號

⒉ 查甲○○於 106 年 7 月離家後,兩造自此分居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自甲○○離家至基準時點此段兩造分居期間,實難認對他造之婚後財產有所增益。本院審酌上開分居期間占兩造婚姻期間之比例,認甲○○得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比例應調整為 7/16 為適當

離婚贍養費條件嚴格嗎?破解贍養費與扶養費的常見迷思

在影視劇的渲染下,許多人對「贍養費」抱有美好的幻想,以為只要離婚,對方就必須支付一筆可觀的費用保障自己下半輩子。

但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離婚贍養費條件其實非常嚴格,它既不是用來「懲罰」對方的工具,也不是讓您維持婚內奢華生活的保證。

對方主動提離婚要付贍養費嗎?先搞懂贍養費跟扶養費差別

「對方主動提離婚要付贍養費嗎?」或是「他外遇對不起我,難道不用付贍養費賠償我嗎?」聽起來合理的質問,其實藏有誤會。

在台灣法律中,贍養費的本質是「扶養義務的延長」,目的是為了保障弱勢一方在離婚後不至於「活不下去」,它絕對不是精神損害賠償。如果對方外遇,您該要求的是「損害賠償」(這部分我們下一段會詳細說明),而不是贍養費。

此外,許多人也搞不清楚贍養費跟扶養費差別:

  • 贍養費: 是給「前配偶」的生活補助,條件較為嚴苛。
  •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是給「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

🌟也就是說,無論父母有沒有離婚、誰對誰錯,雙方都有義務按照比例分擔小孩的扶養費,直到孩子成年。

沒工作離婚贍養費一定拿得到嗎?律師解析法定請求權

🙋如果我是全職家庭主婦/主夫,沒工作離婚贍養費就一定拿得到嗎?答案是:不一定。

如果您雙方是「協議離婚」,只要雙方白紙黑字談好,對方願意給多少贍養費都可以。但如果談不攏,必須上法院打官司(裁判離婚),要成功啟動民法第 1057 條的法定贍養費請求權,您必須跨越三道的門檻:

  1. 必須是「裁判離婚」: 經由法院判決離婚才能依法請求。
  2. 必須「無過失」: 對於婚姻走到盡頭,您不能有任何責任。如果您也有動手、辱罵或冷暴力,只要法官認定雙方都有錯,您就喪失了請求資格。
  3. 必須「陷於生活困難」: 這是最難跨越的一關。

所謂生活困難,是指客觀上「沒有財產、沒有謀生能力」。如果您雖然現在沒工作,但正值青壯年、身體健康且擁有學歷,法官會認為您具備「去工作賺錢的能力」,只要您去找工作就不會餓死,這種情況下是無法要到贍養費的。

贍養費可以拿多少?從實際判決看法院的核定標準

如果真的幸運符合上述所有嚴苛條件,那贍養費可以拿多少呢?

法院核定的標準,並不是看對方月入幾十萬就判給您一半,而是看您「維持基本生存需要多少錢」。

實務上,法官通常會參考「各縣市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約落在新台幣 1.4 萬到 2 萬元不等),再加上您必要的醫療支出,並衡量對方的給付能力來做最終裁定。

👨‍⚖️ 律師帶你看實際判決差異:

請求失敗案例:仍有謀生能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 年度婚字第 185 號

(二)原告雖主張其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請求被告應給付贍養費 100 萬元等語。惟查,原告於本院審理時稱其已於 104 年 4 月開始工作,每月薪水約 2 萬 3000 元左右(見 104 年 6 月 17 日言詞辯論筆錄);且原告於 102 年 10 月 16 日起訴時尚有富邦公司及中國信託公司之基金,是原告目前尚有一定資產,且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堪認其應有一定之謀生能力,離婚後可憑其己力維持生計,自難遽認其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依照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贍養費 100 萬元,於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請求成功案例:車禍受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 年度婚字第 97 號

(一)按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民法第 1057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A02 係因車禍始變成目前受監護宣告狀態,其本身並無過失。又兩造結婚已逾 11 年,A01 現年 41 歲,A02 現年 36 歲,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參。A02 婚後係家庭主婦,現無任何收入,僅政府每月精神障礙津貼補助 4,872 元;而 A01現為空調維修作業員,每月收入大約 3 萬元;A02名下無財產,財產總值為 0 元,A01名下有一輛 1999 年中華汽車,財產總值為 0 元等情,為兩造陳明在卷,並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彰化縣二水鄉公所函文在卷可佐。是依A02之現況,其明顯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則依民法第 1057 條規定,A02自得請求A01給付贍養費。本院審酌上情,及參以A02現年 36 歲,依 107 年簡易生命表所示,台灣省女性尚有平均餘命 46.71 年。又A02請求A01應自判決確定之當月起至A02 80 歲止或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A02贍養費 1 萬元,此亦為A01所同意,則A02此部分請求自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 4 項所示。
離婚如何拿到合理財產?離婚損害、離因損害 3 種求償一次搞懂

離婚可以告什麼?兩分鐘看懂「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

當婚姻因為對方的背叛或暴力而走到盡頭,除了結束關係,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律師帶你看具體而言離婚可以告什麼

在法律上,想要討回公道,您必須先搞懂「賠償金」的名目。

實務上將離婚相關的賠償區分為兩種:

  1. 離因損害:針對對方犯錯行為的賠償
  2. 離婚損害:針對被迫失去婚姻的賠償

什麼是「離因損害」?外遇賠償金額、侵害配偶權賠償怎麼算?

所謂的「離因損害」,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因為配偶的違法行為(例如:外遇通姦、不當交往、家庭暴力、長期虐待或經濟控制)所造成的損害。這項求償在法律策略上有一個極大的優勢:它不以離婚為前提。

也就是說,即使為了小孩決定不離婚,或者雙方私下簽字協議離婚,您依然可以單獨依照民法第 184 條等侵權行為規定來提告求償。

關於賠償金怎麼算,範圍涵蓋了以下兩種:

  • 財產上損害: 例如因為家暴受傷所產生的醫藥費、交通費、看護費等。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撫慰金): 因為配偶的背叛,造成您精神上的痛苦,依法可請求侵害配偶權賠償

⚠️ 律師實務警告(時效極短):

離因損害適用侵權行為的短時效,您必須在「知道有損害(例如抓到外遇)」起 2 年內提出,且最長不得超過行為發生後 10 年,逾期就可能求償失敗!

離因損害案例:律師帶你看實務判決

實務上,這類賠償能拿多少呢?法院會依照個別侵權行為的實際狀況來判斷!

👨‍⚖️ 律師帶你看實際案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 年度婚字第 147 號

(五)離因損害部分:1.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 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是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2)經查,本件應堪認定被告確有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為逾越社會一般交誼程度,超過正常男女間應守往來分際之情事,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之規定請求離因損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財產所得及原告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賠償原告 300,000 元之非財產上損害為適當,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30,000 元,及自原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12 年 6 月 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第 5 項所示。

侵權賠償時效幾年?民法第 143 條可以延長一年嗎?

一般來說,發現另一半外遇或家暴(侵權行為),法律規定的提告求償期限(時效)是「2年」。但很多時候,受害者為了顧全家庭、小孩,會選擇先隱忍。

為了避免配偶間「為了趕2年期限而被迫互告、徹底撕破臉」,民法第143條規定:「夫妻之間的權利,在離婚後1年內,時效不完成」。

因此,有法院認為可以等到真正簽字離婚後的 1 年內再進行,不必受限於2年時效,不過,也有不同見解認為,只要2年時效過了,就不能在離婚後多1年:

肯定可以延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 年度上易字第 978 號

㈣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上訴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被上訴人所為時效抗辯,並無理由: 

 ⒈ 按民法第 143 條規定:「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被上訴人雖抗辯:上訴人於 110 年 7 月 4 日前即已知悉被上訴人至風俗店消費之事實,遲至 113 年 1 月 3 日始提起本件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 2 年之時效云云。然兩造於 90 年 3 月 24 日結婚,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本件上訴人主張之權利,係於婚姻存續中所發生,自有民法第 143 條規定之適用。被上訴人雖於 112 年 10 月 31 日提起離婚訴訟,然現仍繫屬於原法院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㈠、㈡),依上揭規定,上訴人本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並不完成,被上訴人所辯,尚不足採。至於上訴人究係何時知悉被上訴人侵權行為之事實,並不影響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不完成,附此敘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 年度家訴字第 1 號

被告雖表示時間相隔甚久,原告應不能再請求,援引時效抗辯:但查,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雖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民法第 143 條亦規定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兩造現仍為夫妻關係,其時效自屬尚未完成

否定:不能延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624 號民事判決

我國民法就請求權行使之時效制度,原則上係採持續進行而不因任何事由停止之規定,而僅透過時效中斷(如民法第 129 條至第 138 條),或時效不完成之規定(如民法第 139 條至第 143 條)為調整平衡。前者(時效中斷)係指基於一定行為之發生,使請求權時效之進行中斷,並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而後者(時效不完成)則係指基於一定事實之存在,使本應時效完成之請求權,因該事實之存在,而延後其完成之效力,亦即將本應完成時效之效果,調整延長為在一定期間內不完成。 就此而言,請求權時效雖不停止進行,但若於婚姻關係消滅時,該時效之剩餘期間不及 1 年者(即在婚姻關係消滅後 1 年內即將完成),則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延長至滿 1 年時,其時效始完成,以保障請求權人之權利。則在婚姻關係消滅前,其請求權時效業已完成者,即無從適用上開民法第 143 條所稱時效不完成之規定,較符合該條規範之意旨。本件原告於 000 年 00 月間即知悉被告 2 人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則此部分時效至遲於 000 年 00 月間即已時效完成,是此部分原告之請求權時效,在兩造於 112 年 2 月 18 日離婚時,係時效已完成之法律狀態,依前所述,原告主張本件請求權時效可適用民法第 143 條規定而時效不完成之論述,即難認有理,洵無足採。

什麼是「離婚損害」?因為被迫離婚受到的痛苦可以求償嗎?

看完了前面的「離因損害」,我們再來談談條件極為嚴格的「離婚損害」(依據民法第 1056 條)。

「離婚損害」賠的不是外遇或家暴行為本身,而是因為「法院判決離婚」這個結果,導致您被迫面對婚姻瓦解帶來的羞辱、創傷,以及對未來生活不安所承受的痛苦。

要成功拿到這筆錢,有三個前提與特點:

  1. 必須是「無過失」: 這是最嚴格的門檻。請求方本身必須對婚姻破裂「完全沒有過失」,才能向有過失的一方求償。
  2. 時效非常長: 相比於離因損害的 2 年,離婚損害適用一般請求權的長時效,從「離婚判決確定時」起算 15 年內皆可請求,保障程度較高。

判決離婚精神賠償多少錢?離婚損害實際判決解析

實務上判決離婚精神賠償多少錢呢?雖然法理上包含財產與非財產損害,但實務上大多數還是以「精神撫慰金」為主。法院會斟酌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加害程度來綜合決定。

👨‍⚖️ 律師帶你看實際案例:

離婚損害成功請求20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 年度婚字第 35 號

案情摘要:丈夫於婚內與第三人發生婚外情,妻子先前已依法向第三人成功求償「離因損害」20 萬元。妻子為顧及幼女一度隱忍,導致未及時向丈夫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罹於 2 年時效)。後續訴訟中,妻子為子女著想一度欲撤回離婚訴求,但丈夫堅決離婚,妻子遂依民法第 1056 條向丈夫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法院判決重點整理:

  1. 一起請求不衝突: 法院指出,即便原告已向第三人取得「離因損害」賠償,但因兩者請求權基礎不同,原告仍可依法向配偶獨立請求「離婚損害」。
  2. 原告符合「無過失」要件: 原告於婚姻中盡力撫育幼女、操持家務,甚至為子女隱忍並試圖撤回離婚訴訟;反觀被告不僅侵害配偶權,更堅拒撤回、決意離婚。法院據此認定原告對婚姻破綻「毫無過失」,符合民法第1056條之要件。
  3. 判決結果: 法院審酌原告因被告外遇及被迫面臨婚姻解體所受之精神痛苦,並綜合考量雙方名下財產與經濟狀況,判決丈夫應另給付妻子20萬元之「離婚損害」慰撫金。

(五)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之請求離婚損害,民法第 1056 條規定)部分:

 1. 查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戊○○發生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親密關係,業據本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4 號之前案判決調查認定明確。是此部分之情節,自堪以認定。而被告因此同一之原因事實,致侵害原告於兩造婚姻關係中,本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等情,雖業經系爭前案判決命戊○○應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離因損害 20 萬元,並於上訴審調解確定在案。然依前述實務見解可知,原告於本件仍非不得向被告請求離婚損害。⋯⋯

3.查被告對於系爭判決認定其與戊○○之交往行為共同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而情節重大乙節並不爭執。

⋯⋯揆諸該對話上下文文義,應係被告向戊○○承諾不會向原告承認兩人交往一事,益證兩人間之情誼非比尋常,已逾與有配偶之異性友人一般正常社交往來之分際等情。可見兩造婚姻已現裂痕,原告盡力撫育兩名幼女、心力交瘁家務之際,竟遇被告侵害配偶權,終至訴請離婚,原告當庭為子女之故無奈欲撤回離婚訴求,豈料被告鐵心離婚到底,心意難回、堅拒原告撤回離婚之訴求;且本件離婚及兩造其其分居均起因源自原告發現被告侵害配偶權後所肇致,復以原告原先僅對第三者戊○○提告侵權行為,乃係隱忍多年方提起離婚等本訴(因此侵權行為致罹於時效)、原告並為子女之故尚欲撤回離婚訴求未果,自難認原告有何過失之處,並堪認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非輕;及兩造年薪等所得財產狀況均如上所述,名下均有不動產(見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情,爰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以 20 萬元為適當。

若雙方對於離婚都要負責,就不能請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 年度婚字第 230 號

按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民法第 1056 條第 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再按,受害人因離婚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包括受害人因離婚所受之精神上痛苦,如何之數額始屬相當,應按所受痛苦程度,參酌婚姻之存續期間、年齡、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定之。   本院認定兩造婚姻無法維持之重大事由,均有可歸責之過失,已如上述,現兩造間之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有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兩造均非全無過失之一方,自不得依民法第 1056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原告及反請求原告此部分請求,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實務秘訣:可以同時求償嗎?

答案是可以的!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是兩個不同的請求權,合併主張是沒有問題的!

離婚如何拿到合理財產?離婚損害、離因損害 3 種求償一次搞懂

離婚如何拿到合理財產與賠償?律師教你 3 步驟盤點權益

走過離婚的風暴,除了需要強大的心理素質,更需要清晰的法律腦袋。很多當事人在法庭上吃虧,往往是因為把「分財產」、「要生活費」和「討公道的精神賠償」全部混為一談,導致用錯了法條,錯失了爭取權益的黃金時機。

離婚求償三重點:您到底可以跟對方要哪些錢?

在擬定離婚談判或訴訟策略時,請務必留意三重點求償,它們各自有不同的發動條件與目的:

1.  剩餘財產分配

    • 剩餘財產分配是拿回在婚姻中(無論是外出賺錢或操持家務)應得的累積資產。
    • 善用民法 1030-1 條修法後的「有失公平」條款,面對不顧家、不工作的配偶,您絕對有機會打破平分比例,爭取更有利的分配比例!

2. 贍養費:生存必須保障

    • 為了保障無過失且「客觀上無法去工作謀生」的配偶在離婚後能維持基本生存。
    • 如果您年輕、有工作能力,比較建議將訴訟焦點轉移到兩重點上。

3. 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

    • 離因損害: 針對對方外遇、家暴的侵權行為求償。

時效極短(2年),但靈活度最高,就算不離婚也能告,而且就算您在婚姻中也有脾氣不好的小過失,依然可以討回這筆錢。

  • 離婚損害: 針對「被迫離婚」的痛苦求償。

時效較長(15年),但條件嚴格,必須在婚姻破裂中「無過失」才能拿得到。

🙋小叮嚀:實務上,這兩項賠償可以同時向法院爭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 年度婚字第 327 號

案情摘要:兩造結婚逾 41 年,育有 4 名子女。妻子為照顧家庭曾提早退休,現收入有限;丈夫則已退休且名下財產豐厚。丈夫於婚姻期間對妻子嚴重家暴行為,導致妻子多處受傷並心生恐懼,婚姻因此產生無法回復之破綻,妻子依法訴請裁判離婚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判決關鍵:區分了「家暴行為本身」與「判決離婚結果」的損害,並都允許求償:

  1. 「離因損害」獲判 20 萬元(針對家暴侵權行為): 法院認定丈夫的暴力手段嚴重,侵害妻子的身體法益,並造成相當程度的精神恐懼。針對此「家暴行為事實」,判決丈夫應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20 萬元。
  2. 「離婚損害」獲判 50 萬元(針對婚姻解體之痛苦): 法院審酌妻子對家庭長達 41 年的長期貢獻,卻因丈夫家暴被迫裁判離婚,承受極大的精神痛苦。經考量雙方的學經歷與懸殊的經濟能力(丈夫財產豐厚,妻子僅有微薄收入),判決丈夫應另行給付「離婚損害」精神慰撫金 50 萬元。
(3)本院審酌原告自承學歷為國立空中大學商學系畢業,曾為新北市新莊區公所約聘人員,因照顧廖○愷提早退休,目前從事皮包訂製及維修工作,每月收入約 2 至 3 萬元等情(見本院卷一第 129 頁),其 113 年度名下財產約近 145 萬元一節,有原告稅務 T-Road 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可佐(見本院卷二第 383 至 393 頁),另被告自承學歷為台北科技大學畢業,前曾於南亞公司任職,目前退休中,領有國民年金,名下房產目前出租中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381 頁),113 年度名下財產豐厚(詳細價值見本院卷二第 443 頁),另兩造婚姻存續期間已逾 41 年,共同育有子女 4 人、原告對婚姻家庭的長期貢獻及原告因裁判離婚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上損害 50 萬元,及自本離婚判決確定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當有理由,應予准許。⋯⋯ (2)被告於 113 年 4 月 6 日家暴事件傷害原告,致原告受有左側上臂擦傷、左側膝部擦傷、右側前臂挫傷、頭部其他部位挫傷、右側後胸壁挫傷之身體傷害等節,業經原告提出新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及傷勢照片共 3 張為證(見本院卷一第 55 至 59 頁),自屬傷害原告身體法益,又被告上開傷害行為,除造成原告身體挫傷外,其傷害手段是從原告後方抓住原告,再將原告摔往地面,該行為造成之傷害並非輕微,且其將原告摔擲地面的過程,可能導致原告受嚴重傷勢的風險極高,堪認手段嚴重,且亦相當程度造成原告精神恐懼,是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當有理由。是本院審酌兩造目前工作、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上開傷害手段嚴重、造成傷害亦非輕微,另因此導致兩造婚姻關係產生無法回復之破綻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向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為 20 萬元  

律師策略解析:離婚求償一次告 vs 分開告,哪個對你有利?

當對方有外遇或家暴等行為時,應該全部綁在一起告,還是分開打官司?

🧑‍⚖️實務上各有優劣,端看您的首要目標是什麼:

選項 A:合併起訴(在離婚訴訟中一次解決)

✅ 好處 1:節省訴訟成本與心力。 不用分頭跑兩個法院、開兩次庭,律師費與訴訟規費也能集中處理。

✅ 好處 2:「假扣押」的籌碼與範圍變極大。 如果將「剩餘財產分配」加上「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全部加總,您的請求標的金額會變得非常龐大。這能讓您有更正當的理由向法院聲請大範圍的「假扣押」,瞬間凍結對方名下的大筆資產與房產,防止對方脫產。

❌ 壞處:戰線拉長,拿錢變慢。 家事離婚訴訟牽涉到財產清算、子女監護權,往往曠日廢時(打個一兩年是常態)。如果合併處理,您必須等到整個離婚案落幕,才能拿到那筆損害賠償金。

選項 B:分開起訴(先打民事侵權,再打家事離婚)

✅ 好處:速戰速決先拿一筆。 單純針對「外遇」或「家暴」提起一般民事侵權訴訟,通常審理速度較快。您可以先拿到這筆賠償金,後續再來慢慢跟對方耗離婚與財產分配。

壞處:訴訟成本倍增、管轄法院不定,且假扣押範圍有限。

  • 律師費與訴訟成本翻倍: 分開兩次起訴,意味著您必須向法院繳納兩次裁判費;若尋求專業協助,也會衍生兩件訴訟的律師委任費用,是不小的金錢負擔。
  • 管轄法院可能不同(兩地奔波): 依據法律規定,離婚通常由「夫妻婚後共同居住地」的法院管轄;但一般民事侵權訴訟的管轄法院,可能是「侵權行為發生地(例如外遇開房間的地點)」或「被告戶籍地」。若兩者不在同一個縣市,當事人就可能面臨要在不同法院間兩地奔波出庭的窘境。
  • 假扣押力道有限: 單純的侵權賠償金額多半落在數十萬元上下,若僅以此數額去聲請假扣押,能凍結的對方資產就相對有限,無法像一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般大範圍凍結對方的高額財產。

判決書遮掩比較:家事庭 vs 民事庭隱私保護差異

此外也會有關於判決書公開或遮掩的問題:

1. 合併在家事庭打離婚: 較可保護隱私

  • 依據《家事事件法》,離婚訴訟原則上是「不公開審理」的(旁聽民眾不能進去),這能保障您在法庭上撕破臉的隱私。且家事判決書上網公開時,法院會進行遮掩與去識別化。
  • 如果您希望「家醜不外揚」、保護自己與小孩的隱私,合併起訴最為有利

2. 分開到一般民事離婚庭告侵權:不會遮掩姓名

  • 一般的民事庭(如單獨告侵害配偶權)原則上是「公開審理」。雖然近年來法院對於侵害配偶權的判決書也開始傾向遮掩個資,但在實務上,偶爾還是會有全名或部分資訊曝光的情況。
  • 如果您不在乎曝光,甚至想利用「公開判決」給對方與第三者(小三/小王)社會性的壓力與難堪,分開起訴有時反而能成為一種無形的談判籌碼。

律師總整理:離婚金錢請求權比較表

請求項目核心目的啟動前提與離婚方式限制是否必須「完全無過失」?請求時效律師實務戰略重點
剩餘財產分配(民法 §1030-1)財產結算:肯定雙方婚內的共同努力與無形家務貢獻裁判離婚、協議離婚皆可適用

否。

但若對家庭無貢獻,法院得調降其分配比例

知悉差額起 2 年內。

法定財產制消滅起 5 年內

需嚴防對方脫產!重點在於舉證對方的「無貢獻」,爭取改變 5:5 比例。
贍養費(民法 §1057)生活補助:保障離婚後的基本生存原則上須為「裁判離婚」,且客觀上已「陷於生活困難」

是。

請求者必須毫無過失

定期給付通常適用 5 年短期時效要件嚴苛。若請求者年輕健康具備謀生能力,法院極高機率會駁回。
離因損害(民法 §184、195)侵權賠償:針對外遇、家暴等「原因事實」造成的傷害

無限制。

協議離婚後或不離婚皆可單獨提出求償

否。

己方有部分過失亦可請求,僅會依過失比例酌減金額

知悉損害起 2 年內。

行為發生起 10 年內

時效短! 靈活度最高。
離婚損害(民法 §1056)身分法益填補:針對被迫面對「判決離婚」結果的創傷與不安必須經由「裁判離婚」程序,且他方須有完全過失

是。

這是最嚴苛之處。雙方互有過失即無法適用

判決確定時起 15 年內皆可請求

門檻極高,具高度私權性(原則不可繼承)。

實務上可與離因損害「雙軌併行」求償。

💗特別提醒:本文旨在提供法普資訊,每個家庭的財務與婚姻狀況皆有不同。若您正面臨實際的法律爭議,建議直接攜帶相關證據與律師進行一對一諮詢,以擬定最精準的訴訟策略。

離婚如何拿到合理財產?FAQ 常見問題一次解答

Q1:離婚如何拿到合理財產?一定可以分一半嗎?

A:不一定。依《民法》第1030-1條,離婚財產採「剩餘財產分配」,原則上是差額平均分配,但若對方對家庭「無貢獻或協力」,法院可依「有失公平」調整比例,因此不一定是5:5分配。

Q2:離婚財產怎麼分?婚前財產也會被分嗎?

A:原則上「婚前財產不用分」,只有婚姻期間累積的財產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但若婚後共同繳房貸或投入資金,該部分可能被認定為婚後財產,仍需納入計算。

Q3:對方外遇財產怎麼分?可以多分一點嗎?

A:外遇本身不會直接影響財產分配比例,但若能證明對方對家庭貢獻極低或有不當支出,可能影響分配比例。此外,可另外請求「侵害配偶權賠償」或外遇賠償金額。

Q4:對方主動提離婚要付贍養費嗎?

A:不一定。贍養費需符合三大條件:「裁判離婚」、「無過失」、「生活困難」,與誰提離婚無直接關係,因此對方主動提離婚不代表一定要支付贍養費。

Q5:沒工作離婚贍養費一定拿得到嗎?

A:不一定。法院會判斷是否「客觀無法維持生活」,若只是暫時沒工作但具備工作能力,通常不符合贍養費條件。

Q6:贍養費跟扶養費差別是什麼?

A:兩者性質完全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 贍養費:給「前配偶」,保障離婚後基本生活
  •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給「未成年子女」,雙親共同負擔

Q7:離婚可以告什麼?一定可以要求賠償嗎?

A:可以主張兩種賠償:

  1. 離因損害(外遇、家暴等侵權行為)
  2. 離婚損害(被迫離婚的精神痛苦)

但需符合各自法律要件,並非所有離婚都能請求賠償。

Q8:侵害配偶權賠償可以拿多少?

A:不一定。實務上法院會依雙方身分、外遇嚴重程度、婚姻長度等因素判定。

Q9:家暴離婚精神撫慰金怎麼算?

A: 精神撫慰金沒有絕對標準。法院會看驗傷紀錄、精神痛苦程度與雙方財力來評估,判賠金額多在數萬至數十萬元之間。

為了最大化保障您的權益,專業律師在起訴時通常會同時主張「離因損害賠償」(針對對方打人、家暴行為本身的賠償)與「離婚損害賠償」(針對對方害您被迫離婚、婚姻破裂的精神賠償)。

🌟將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賠償分開論述、同時請求,往往能為您爭取到更合理的賠償總額。

Q10:對方不工作財產怎麼分?

A:若對方完全沒有對家庭貢獻(不工作、不顧小孩、不做家務),法院可能依「有失公平」調整分配比例,甚至降低其分配金額。

Q11:離婚脫產怎麼辦?可以防止嗎?

A:可以。建議:

  • 提前蒐集財產證據(存款、房產、股票)
  •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 避免對方惡意轉移資產

Q12:判決離婚精神賠償多少錢?

A:離婚損害賠償(精神賠償)沒有固定行情,且須符合「無過失」且為裁判離婚,條件較為嚴格。

離婚如何拿到合理財產?律師教你立即保障權益

翊宇律師事務所」有專業的知識與豐富經驗,能夠用心傾聽並理解您的擔憂,擅長用法律與經驗替您爭取應有的權益與尊嚴。請不要擔心孤身一人面對,將會在您最困難的時候站在您身邊,守護您的權益,陪您找回力量、捍衛您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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