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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 年 9 月 18 日
辦了拋棄繼承,是不是一毛錢都領不到?跟死亡有關的補助與保險給付,有不少是您依遺屬、受益人或實際支出殯葬費者的身分向主管機關請領,跟被繼承人的遺產是兩件事;能不能領,要分別確認給付性質、法定資格與主管機關規定。
這篇按 6 類制度整理:勞保、農保、國民年金、公教退撫、勞工退休金、商業保險。每一類底下再拆成實際的請領項目,告訴您哪些算遺產、哪些不算,拋棄繼承後誰領得到、多久之內要辦。
目錄
拋棄繼承會怎樣?跟限定繼承、協議分割差在哪
拋棄繼承是繼承人在法定期間內,把繼承的權利整個拋掉,財產跟債務一起不要。常見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資產的時候。
拋棄繼承、開具遺產清冊與協議分割處理的問題不同。若債務尚未查明,先釐清遺產與負債,再於法定期間內決定是否拋棄;決定保留繼承後,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您的處境 | 對應做法 | 對遺產與債務的效果 |
|---|---|---|
| 確定債務大於遺產,也沒有要保留的東西 | 拋棄繼承 | 財產與債務都不承受,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 債務尚未查明,且考慮保留繼承 |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陳報清冊並處理債權債務;繼承仍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 遺產大於債務,繼承人之間要分 | 遺產分割協議 | 全體繼承人協議怎麼分配 |
📖 還在猶豫要拋棄還是保留,可參考〈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跟拋棄繼承、協議分割的 3 個關鍵差別〉
拋棄繼承後還能領什麼?先用這張表對號入座
決定拋棄之後,最常卡住的就是手上那張申請書到底送不送得出去。下面這張表把 6 類制度底下的 14 個實際請領項目一次列完,您可以先找到自己那一列,再往下看該段的細節。
| 給付項目 | 算不算被繼承人的遺產 | 拋棄繼承後能不能領 | 法條依據 |
|---|---|---|---|
| 勞保喪葬補助(家屬死亡) | 不算 | 可以 | 勞工保險條例第 62 條 |
| 勞保喪葬補助(本人死亡) | 不算 | 可以 | 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 |
| 勞保遺屬年金 | 不算 | 可以 | 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第 2 項 |
| 勞保遺屬津貼 | 不算 | 可以 | 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第 3 項 |
| 農保喪葬補助 | 高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採「屬遺產」見解 | 可以領,超出實際支出的部分要歸還遺產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0 條 |
| 國民年金喪葬補助 | 不算 | 可以 | 國民年金法第 39 條 |
|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 | 不算 | 可以 | 國民年金法第 40 條 |
| 公保喪葬補助(眷屬死亡) | 不算 | 可以 |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4 條 |
| 公保死亡給付(本人死亡) | 不算 | 可以 |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7 條 |
|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 | 依退撫法的領受權規定處理 | 依退撫法確認遺族領受資格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2 條 |
| 勞工退休金(新制個人專戶) | 請領資格與遺產稅分開判斷 | 依條例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須核對法定資格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27 條 |
| 有指定受益人的壽險保險金 | 不算 | 可以 | 保險法第 112 條 |
| 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壽險保險金 | 算 | 不可以 | 保險法第 113 條 |
| 醫療險理賠、存款、不動產、股票等資產 | 算 | 不可以 | 民法第 1148 條 |
- 「算不算遺產」跟「要不要課遺產稅」是兩套規定,同一筆錢可能民法上不算遺產、稅法上卻要申報,這一點後面會單獨說明
- 農保那一列是本表裡比較特殊的一項,它可以領,但領超過實際支出的部分要還回遺產
- 勞退新制那一列爭議最大,請領走的是勞退條例自己的遺屬順位,跟民法繼承分配不是同一套
為什麼有些錢拋棄繼承後還能領?3 個判準決定
同樣是死亡以後領到的錢,有的拋棄繼承就沒了,有的照樣領得到,差別不在名稱,而在下面這 3 個判準。
判準 1:這筆錢是不是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
被繼承人自己名下的存款、不動產、股票,性質上是他生前累積的財產。這類財產在繼承開始時由繼承人承受,您拋棄繼承就不承受,自然也領不到。
勞工退休金新制個人專戶要另外看。專戶裡的錢雖然是勞工生前累積的,但勞工死亡後由誰請領、順位怎麼排,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27 條另有規定,不能只用「生前財產」這一項判準直接判定,請領資格與遺產稅要分開處理,後面會單獨說明。
社會保險的死亡給付不一樣,它是被保險人死亡這個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依法對特定對象發給的給付,不是被繼承人生前就存在的財產。
判準 2:領的人是用什麼身分在領
這是最容易被忽略、卻最決定結果的一項。
- 依「繼承人」身分領的,拋棄繼承之後就沒有這個身分,領不到
- 依「被保險人自己」的身分領的,例如您自己有投勞保、父母過世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2 條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領的是您自己保險關係下的給付,跟您拋不拋棄繼承無關
- 依「支出殯葬費之人」的身分領的,例如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0 條、國民年金法第 39 條的喪葬給付,法律看的是誰實際付了殯葬費,不是誰是繼承人
- 依「遺屬」身分領的,例如勞保遺屬年金、國民年金遺屬年金、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法律另外規定了一套遺屬範圍與順位,跟民法的繼承順位是兩套制度。至於辦了民法上的拋棄繼承之後,這個遺屬身分還在不在,各制度的處理不完全一樣,後面會逐一說明
判準 3:法律有沒有另外指定領取人
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也就是說,只要保單上指定了受益人,這筆保險金從一開始就不進遺產,受益人依保險契約直接取得,繼承人拋不拋棄都不影響。
反過來,保險法第 113 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壽險,就回到遺產的軌道上,拋棄繼承之後領不到。
不確定手上這筆屬於哪一種,可以先整理給付名稱、投保人是誰、被保險人是誰、受益人是誰、申請書上寫誰請領這幾件事,再向主管機關或律師確認。
勞保喪葬補助怎麼領?父母、配偶、子女過世的差別
勞保死亡給付底下其實有 3 項: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津貼。其中大家最常問、也最容易搞混的是喪葬津貼,也就是一般講的勞保喪葬補助(法條上的正式名稱是喪葬津貼),因為勞工保險條例裡有兩條都在講它,適用的情況卻完全不同。
勞保喪葬補助分兩種:家屬死亡與本人死亡
第一種在勞工保險條例第 62 條,講的是被保險人的家屬過世。條文規定,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下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3 個月;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 12 歲死亡時,發給 2 個半月;未滿 12 歲死亡時,發給 1 個半月。
請領的人是被保險人自己,領的是自己保險關係下的給付。過世的父母有沒有勞保、有沒有留下遺產、您有沒有拋棄繼承,都不影響這筆錢。
第二種在第 63 條,講的是被保險人自己過世。條文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這一種的請領人是支出殯葬費之人,法律看的是誰實際付了錢,不是誰是繼承人。
勞保喪葬補助多少錢?月數與計算基準
給付標準規定在第 63 條之 2。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5 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 10 個月。
| 請領情況 | 依據條文 | 發給月數 | 誰請領 |
|---|---|---|---|
| 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過世 | 第 62 條 | 平均月投保薪資 3 個月 | 被保險人自己 |
| 被保險人的子女滿 12 歲過世 | 第 62 條 | 平均月投保薪資 2.5 個月 | 被保險人自己 |
| 被保險人的子女未滿 12 歲過世 | 第 62 條 | 平均月投保薪資 1.5 個月 | 被保險人自己 |
| 被保險人本人過世、有符合條件的遺屬 | 第 63 條之 2 | 平均月投保薪資 5 個月 | 支出殯葬費之人 |
| 被保險人本人過世、無遺屬或遺屬不符條件 | 第 63 條之 2 | 平均月投保薪資 10 個月 | 支出殯葬費之人 |
勞保喪葬補助誰可以領?順位怎麼排
依第 62 條請領的情況沒有順位問題,被保險人自己領。
依第 63 條請領的勞保喪葬補助,法律指定給支出殯葬費之人,也沒有繼承順位的問題。真正有順位的是遺屬年金與遺屬津貼,規定在第 65 條,受領順序是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共 5 個順位。同條第 2 項明定,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這套順位跟民法的法定繼承順位長得很像,但是兩套不同的制度,適用的條件也不一樣。
已經退休、勞保退保了,勞保喪葬補助跟遺屬年金還領得到嗎
這一題問的人很多,答案得分兩邊看。
第 63 條的文字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也就是以死亡當下仍在保為前提。人已經退休並辦理退保,死亡時已經不是被保險人,這一條的本人死亡給付要件就要另外評估。
但退保後並不是一律沒有遺屬給付。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1,下列兩種情形,符合資格的遺屬仍可能請領遺屬年金:
- 退保後在領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 保險年資滿 15 年、符合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條件,且在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如果被保險人在民國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有保險年資,遺屬另可依各該項規定選擇一次給付:
- 前一種情形可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的差額
- 後一種情形可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兩者都是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所以喪葬津貼與遺屬年金的要件不同,退保後要分開確認,不能一句「已經退保就沒了」帶過。
第 62 條則不受影響。它看的是請領人自己有沒有在保,跟過世的家屬有沒有勞保無關。所以父母已經退休沒有勞保,只要您自己是勞保被保險人,仍然可以依第 62 條請領家屬死亡的勞保喪葬補助。
勞保喪葬補助算遺產嗎?高等法院座談會的結論
實務上最常吵的不是能不能領,是領了之後要不要跟其他繼承人分。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10 號提案處理的就是這個問題:繼承人已為被繼承人支出喪葬費用,又領了勞保喪葬津貼,向遺產請求扣還喪葬費時,要不要先把津貼扣掉。座談會分成兩個問題討論,審查意見與研討結果如下:
- 依第 62 條領取的(過世的是被保險人的家屬):不必扣除。
- 理由是這筆津貼是被保險人本於自己參加勞工保險的地位,於至親遭逢變故時所得領取的補助,歸其個人所有;其他繼承人如果不是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並非該條例保障的對象,不應分受這份利益
- 依第 63 條領取的(過世的是被保險人本人):應該扣除。
- 理由是這筆津貼是對於為死者支出殯葬費用之人給與的補助,補償的對象是最後實際支付殯葬費的人,已經受補償的範圍不應由遺產重複支付
舉個數字比較好懂。假設殯葬費實際支出 35 萬元,領到的勞保喪葬補助是 8 萬元:
- 依第 62 條領取:可以向遺產請求扣還全部 35 萬元
- 依第 63 條領取:先扣掉 8 萬元,只能請求扣還 27 萬元
勞保給付有請領期限嗎?5 年不行使就消滅
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各項給付另有請領期限,與拋棄繼承的三個月期間分開計算。辦理拋棄繼承時,也可一併核對符合資格的給付及其申請時效,以免錯過。
勞保遺屬年金跟遺屬津貼差在哪?誰能領、可以領多久
前面談的是喪葬那一筆一次性的錢。勞保死亡給付底下還有第二筆: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時,除了支出殯葬費的人可以請領勞保喪葬補助以外,符合條件的遺屬還能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不是每個人都有二選一的權利,有沒有選擇權要看被保險人的加保時間;而且一旦選定並經核付就不能反悔,所以順序上要先看清楚差別再送件。
97 年 7 月 17 日前已有勞保年資,遺屬年金與遺屬津貼才可擇一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第 3 項,被保險人在民國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就有保險年資的,遺屬除了請領年金以外,也可以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而且不受年金那一套年齡與收入條件的限制。但條文接著寫明,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意思是:只要勞保局已經核付,您就不能再回頭改領另一種。97 年 7 月 17 日之後才首次加保的被保險人,遺屬沒有這個選擇權,只能請領年金。
| 項目 | 誰可以選 | 給付方式 | 核付後可否變更 |
|---|---|---|---|
| 遺屬年金 | 所有符合第 63 條第 2 項條件的遺屬 | 按月發給 | 不得變更 |
| 遺屬津貼 | 被保險人於 97 年 7 月 17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的遺屬 | 一次發給 | 不得變更 |
金額怎麼算,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2 有明文:
- 遺屬年金:依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合計每滿 1 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1.55% 計算。算出來不足 3,000 元的,按 3,000 元發給
- 遺屬年金加發:同一順序的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 遺屬津貼:保險年資未滿 1 年發 10 個月,滿 1 年未滿 2 年發 20 個月,滿 2 年以上發 30 個月,都是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誰可以領?五個順位跟各自的年齡與收入條件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的孫子女,或受其扶養的兄弟姊妹,才有請領遺屬年金的資格。
同條第 2 項再對每一種身分加上條件:
- 配偶: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在被保險人死亡時已存續 1 年以上。如果無謀生能力,或正在扶養符合條件的子女,不受年齡限制。另一種情形是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子女: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養子女還要有收養關係 6 個月以上
- 父母、祖父母: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孫子女:要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子女那三種情形之一
- 兄弟姊妹:要受被保險人扶養且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者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符合資格的人可能不只一位,這時候看第 65 條的受領順序:配偶及子女為第一順序,其次是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條文寫明,當序受領的人存在時,後順序的遺屬不得請領。
第 65 條第 3 項另外開了一道門。第一順序的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沒有同順序的遺屬符合條件時,第二順序的遺屬就可以請領:
- 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 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 提出放棄請領書
- 於符合請領條件起 1 年內未提出請領
這裡的「提出放棄請領書」指的是放棄這一筆年金的請領,跟民法上的拋棄繼承是兩件不同的事,送件的窗口與效果都不一樣,不要混在一起辦。
還有一個實務上很常卡住的問題:符合條件的人有好幾位,錢要怎麼給。第 63 條之 3 規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與遺屬津貼都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條件者有 2 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另有他人提出請領的,保險人會通知各申請人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請領。協議不成的處理方式是:遺屬津貼與遺屬年金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順位怎麼排、誰算受扶養、協議談不攏要不要走法院,是這一段最容易卡住的地方,也會直接影響拿得到多少。如果您手上的情況牽涉到不只一位符合條件的遺屬,建議先讓律師看過再送件。
遺屬年金可以領多久?領到什麼時候會停
遺屬年金是按月發給,沒有固定年限,領到不符合請領條件為止。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4 列出應停止發給的情形:
- 配偶再婚
- 配偶未滿 55 歲,且其扶養的子女已不符合請領條件
- 配偶不符合第 63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的條件
- 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再符合各自的請領條件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失蹤
所以「可以領多久」沒有一個統一答案,取決於領的人是誰、身分條件維持多久。未成年子女領到成年為止,55 歲以上的父母只要收入條件持續符合就可以一直領。
遺屬年金是符合資格的遺屬依勞保規定請領的給付,並非直接繼承被保險人的財產。實際請領資格仍須核對遺屬身分、投保紀錄及勞保局的核定。
農保喪葬補助算遺產嗎?多領的部分要還回遺產
農保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但領得後是否能全數保有,仍涉及遺產分配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曾就這筆給付採取不同於其他保險給付的處理見解,請領資格與款項歸屬要分開看。
農保喪葬補助誰能領、領多少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0 條全文只有兩句: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 15 個月;前項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
從這兩句可以直接讀出三件事:
- 金額基準是被保險人的當月投保金額,不是遺屬的收入,也不是實際花掉的殯葬費
- 月數固定 15 個月,比勞保本人死亡的 5 個月、國民年金的 5 個月都高
- 請領人是「支出殯葬費之人」,也就是實際出錢辦後事的那個人,條文沒有限定必須是繼承人
請領期限也要留意。同條例第 23 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農保喪葬補助算不算遺產?高等法院座談會的結論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11 號提案可以整理成三層來看:
- 原則:農保喪葬補助的性質是死亡保險給付,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機制,因此應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 領取:條文既然寫「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實際出錢辦後事的人有權向農保單位提出請領
- 剩餘:領到之後,領取人只能就自己已經支出的殯葬費範圍內保有,超出實際支出的剩餘部分應歸還遺產
換句話說,這筆錢您領得到,但不是全部都留得住。假設農保喪葬補助核發 40 萬元,您實際支出的殯葬費是 28 萬元,剩下的 12 萬元屬於遺產,要併入遺產處理。如果您已經辦了拋棄繼承,那 12 萬元就不會回到您手上,而是由其他繼承人或依法定順序處理。
好幾個人都出了殯葬費要怎麼分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40 條沒有像國民年金法第 39 條那樣,明文寫「以一人請領為限」以及「未能協議者平均發給」,也沒有像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3 那樣規定共同具領與協議程序。
實務上如果兄弟姊妹各自出了一部分殯葬費,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先把各自支出的憑證留好。因為依前面座談會的結論,能保有的範圍是以「已支出的殯葬費」為界,憑證就是界線在哪的依據。
國民年金喪葬補助多少錢?遺屬年金誰能領
被繼承人生前沒有勞保、農保或公保,多半就是在國民年金的保障範圍內。國民年金的死亡相關給付分成兩筆,一筆是喪葬給付,一筆是遺屬年金,兩筆的請領人不同。
國民年金喪葬補助 5 個月,而且以一人請領為限
國民年金法第 39 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 5 個月的喪葬給付。這一筆一般也講國保喪葬補助,兩個說法指的是同一件事。這筆錢由支出殯葬費的人領取,而且以一人請領為限。
依國民年金法第 39 條,保險人核定前若另有支出殯葬費的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的,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國民年金喪葬補助的請領期限,依同法第 28 條也是 5 年。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誰能領?六類遺屬的年齡與收入條件
國民年金法第 40 條把可以請領遺屬年金的人分成六類,各自有條件:
- 配偶: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無謀生能力或正在扶養符合條件的子女者,不受年齡限制
- 配偶(另一種):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領取時的基本工資
- 子女: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領取時的基本工資。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 6 個月以上
- 父母及祖父母: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領取時的基本工資
-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 25 歲以下在學且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之一
- 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年滿 55 歲且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之一
這裡跟勞保有一個實質差異值得注意:勞保的收入門檻寫的是「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國民年金寫的是「基本工資」,兩者的數字不一樣,判斷時不要互相套用。
受領順序依第 41 條,跟勞保一樣是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五個順位,當序受領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不得請領;當序遺屬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也一樣。
金額依第 42 條,被保險人死亡的情形是保險年資每滿 1 年,按月投保金額發給 1.3% 的月給付金額。另外第 43 條規定,遺屬同時具有受領兩種以上遺屬年金資格時應擇一請領;同一順序有 2 人以上時,準用第 39 條第 2 項的協議與平均發給規定。
停發事由在第 44 條:配偶再婚、扶養子女的未滿 55 歲配偶於子女不符條件時、其他遺屬不符合第 40 條條件時、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或拘禁、失蹤。
公保喪葬補助跟公教人員撫卹金,家屬拋棄繼承後還能領嗎
被繼承人生前是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這一段就是您要看的。這裡的制度設計跟勞保不太一樣,錢分成兩個系統:公教人員保險法底下的保險給付,以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底下的撫卹金。兩者的請領人認定方式不同,要分開看。
公保喪葬補助怎麼領?先分清楚是誰過世
公教人員保險法把喪葬相關的給付拆成兩條,適用情形完全不同,這一點跟前面勞保喪葬補助分成第 62 條與第 63 條兩種情形是同樣的邏輯。
眷屬死亡,由身為被保險人的公教人員請領,依第 34 條:
- 父母及配偶死亡,給與 3 個月
- 子女年滿 12 歲、未滿 25 歲死亡,給與 2 個月
- 子女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 12 歲死亡,給與 1 個月
-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的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
這一種公保喪葬補助是公教人員本人的保險給付,錢從來就不是過世眷屬的財產,跟遺產無關。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由受益人請領一次死亡給付,依第 27 條:
- 因公死亡:繳付保險費未滿 20 年給與 36 個月,滿 20 年以上給與 48 個月
- 病故或意外死亡:繳付保險費未滿 20 年給與 30 個月,滿 20 年未滿 30 年給與 36 個月,滿 30 年未滿 35 年給與 42 個月,滿 35 年以上給與 48 個月
符合條件的遺屬也可以依第 28 條選擇改領遺屬年金給付,按平均保俸額與保險年資計算,這就是一般講的公務人員遺屬年金。第 28 條同時規定,未再婚配偶領受 2 分之 1,其餘依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的順序領受。
請領期限這裡跟前面幾種制度不一樣,要特別記住。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請領本保險給付的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比勞保、農保、國民年金的 5 年多了一倍。
各種給付的月數與計算基準整理,可回頭對照本文前面的〈拋棄繼承後還能領什麼?先用這張表對號入座〉總表
公教人員撫卹金:領受權跟繼承權是兩回事
以下親屬稱謂,均以亡故公務人員為基準。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2 條,亡故公務人員的遺族撫卹金分配方式如下:
- 未再婚配偶領受 2 分之 1
- 其餘部分由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依序平均領受
- 沒有子女、父母、祖父母時,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
- 沒有配偶或配偶再婚時,應領的撫卹金依序由上述各款遺族領受
- 同一順序遺族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撫卹金由同一順序的其他遺族領受;沒有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
亡故公務人員如果是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退休人員,適用的是同法第 43 條的遺屬一次金,分配結構與上面相同,一樣是未再婚配偶 2 分之 1,其餘由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依序平均領受。
現在講最容易混淆的那個字。第 62 條裡的「拋棄」,指的是拋棄撫卹金的領受權,也就是向支給機關表示自己不要這一份撫卹金;民法上的拋棄繼承,是向法院聲明不承受亡故公務人員的財產與債務。兩者的對象、辦理機關、法律效果都不同,其中一項辦了,不等於另一項也一併發生。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8 條的用語也是一樣的邏輯。該條規定,同一順序受益人有喪失或拋棄領受權者,由同一順序其他受益人平均領受;但第一順序的領受人喪失或拋棄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這裡的「拋棄領受權」同樣是保險給付上的概念。
撫卹金的領受順序、比例、以及有人不領時要怎麼重新分配,牽涉的是行政機關的核定程序,跟遺產分配是兩套規則。如果您手上同時有拋棄繼承的時效壓力跟撫卹金的請領期限,這兩件事的先後順序建議先跟律師確認過。
勞工退休金跟保險金:請領歸請領,課稅歸課稅
前面八種給付都是社會保險。接下來這兩筆的性質不一樣,一筆是被繼承人生前累積在個人專戶裡的退休金,一筆是他生前買的保險。這兩筆最常被誤會,因為它們同時牽涉到「誰領得到」跟「要不要課稅」兩套完全不同的規定。
勞工退休金新制個人專戶,誰有權請領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 條第 1 項寫得很直接: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注意這裡的用語是「遺屬」跟「指定請領人」,不是「繼承人」。很多人會照壽險的習慣講成指定受益人,但勞退條例的正式用語是指定請領人,送件時填的表格欄位也是這個詞。
遺屬的順位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
- 第一順位:配偶及子女
- 第二順位:父母
- 第三順位:祖父母
- 第四順位:孫子女
- 第五順位:兄弟、姊妹
同條第 2 項處理同一順位有好幾個人的情形: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的遺屬,由具領的遺屬負責分配;同一順位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這段條文有兩個地方值得停下來看。一是最後那句但書,被繼承人生前只要在遺囑裡指定了請領人,就會蓋過上面的法定順位。二是條文裡出現的字是「喪失繼承權」,這跟前面公教人員撫卹金那條寫的「喪失或停止領受權」用語不同,實務上怎麼認定會影響結論。
還有一個結果要先寫在這裡。依第 27 條第 3 項,勞工死亡後如果沒有第 1 項的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或者遺屬與指定請領人的請求權因時效消滅,退休金專戶裡的本金與累積收益會歸入勞工退休基金。錢不會變成無主之物,但也不會回到任何人手上。
已經在領月退休金的人過世了,剩下的錢怎麼辦
被繼承人生前已按月領取勞工退休金,死亡後個人專戶若有結算賸餘,該由誰請領?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 條第 2 項的答案是:已領取月退休金的勞工,在未屆第 23 條第 3 項所定平均餘命或第 24 條之 2 第 2 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的,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拆成白話就是三步:
- 先停:月退休金從死亡時起停發
- 再算:勞保局把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看還剩多少
- 後領:剩下的錢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前面第 27 條的順位領回
所以「月領到一半人走了,錢就沒了」這個常見誤解並不成立。專戶裡結算後的賸餘還在,只是請領人要依法定順位走。
請領期限這裡要特別記。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8 條第 4 項規定,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的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跟勞保給付的 5 年不一樣,兩套時效不要互相套用。
勞工退休金算不算遺產?請領跟課稅是兩件事
勞工退休金新制個人專戶不能只用「算不算遺產」一句話判斷。遺屬請領資格與遺產稅規定,應分開看。
| 面向 | 依據 | 結論 |
|---|---|---|
| 誰領得到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27 條 | 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法定順位請領,不是依民法繼承分配 |
| 要不要計入遺產總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 | 該款列舉的是保險金額與互助金,勞工退休金不在列舉範圍內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的原文是: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這一款講的是「保險」的保險金額。勞工退休金是雇主提繳到個人專戶累積的退休金,性質上不是保險給付,也就沒有落進這一款的列舉裡。
所以會出現一個看起來矛盾、實際上不矛盾的結果:同一筆勞退專戶的錢,請領時走的是勞退條例的法定遺屬順位,稅務上卻要另外處理。
保險金算不算遺產?看有沒有指定受益人
被繼承人生前買的壽險,理賠金算不算遺產,答案完全取決於保單上有沒有寫受益人。保險法把這兩種情形拆成前後兩條,寫得非常乾脆。
- 保險法第 112 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保險法第 113 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受益人是憑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請求,這筆錢從來沒有進過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您就算辦了拋棄繼承,只要您是保單上的受益人,還是領得到。
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正好相反,保險金會變成被繼承人的遺產,跟存款、不動產一樣進到遺產裡。辦了拋棄繼承的人領不到。
要提醒的是,這裡談的是身故保險金。醫療險的實支實付理賠、住院日額這類在被繼承人生前就已經發生的給付請求權,性質上是被繼承人自己的債權,屬於遺產。
拋棄繼承後領不到的有哪些
把上面幾段的結論收攏,辦了拋棄繼承之後領不到的,是那些本來就屬於被繼承人財產的項目:
- 被繼承人名下的存款
- 被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
- 被繼承人名下的股票與其他投資
- 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壽險保險金(保險法第 113 條)
- 醫療險理賠、住院日額等被繼承人生前已發生的給付請求權
- 勞退舊制的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結算給付,屬被繼承人的債權)
這幾項的共同點很單純:錢的源頭是被繼承人自己的權利。依民法第 1148 條,繼承人是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您把繼承拋掉了,這些權利也就不會落到您身上。
這些錢要不要課遺產稅?債權人拿不拿得走
除了請領資格,還應分別確認給付是否計入遺產總額,以及債權人能否扣押;兩者適用的規定並不同。
哪些不計入遺產總額
「算不算遺產」跟「要不要申報遺產稅」是兩套規定,前面提過一次,這裡把界線畫清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下列不計入遺產總額:
-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 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
- 互助金
反過來看,沒有落在這一款列舉範圍裡的,就要回到一般規定處理,其中最容易被漏掉的就是勞工退休金新制個人專戶的結算金額。
這一段只處理「這筆錢要不要計入遺產總額」這一個切點。遺產稅怎麼申報、免稅額多少、扣除額怎麼算、稅率級距怎麼跳,是另外一個題目,不在這篇的範圍。
債權人可不可以拿這些錢去抵債
被繼承人生前欠了錢,債權人能不能追到這些給付上,答案在各部法律裡都寫得一樣明確。
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現行條文為民國 115 年 1 月 21 日修正公布)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同條第 2 項、第 3 項還多給了一層保護:依本條例請領保險給付者,可以檢具保險人出具的證明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而專戶內的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同樣的規定在其他制度也找得到:
- 國民年金法第 55 條:給付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專戶內存款不得強制執行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9 條:退休金及請領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專戶內存款不得強制執行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22 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7 條: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9 條: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專戶內存款不得強制執行
五部法律都寫了同一件事,這個保護在制度上是一致的。但要注意「開立專戶」是有動作要做的,錢直接匯進一般帳戶跟匯進專戶,受保護的程度不一樣。
拋棄繼承的人還要不要負擔喪葬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9 號提案處理的就是這題。研討結果是多數採審查意見(乙說),實到 78 人,審查意見 60 票、丙說 13 票,並決議不就甲說表決。
三說的立場分別是:
- 甲說:拋棄繼承的人不必負擔喪葬費用,因為既然不承受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喪葬費用也不該落在他身上
- 乙說(獲多數採納):拋棄繼承的效力不及於遺體,喪葬事宜與遺產的承受是兩回事,拋棄繼承的人仍應負擔喪葬費用。這一說引用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627 號民事判決的意旨,該判決認為遺體屬於具有人格性之物,拋棄繼承的效力不及於遺骨
- 丙說:應該區分這個人生前對被繼承人有沒有扶養義務,有扶養義務的仍要負擔,沒有的不用
那為什麼實務上還是會吵?因為法律座談會的研討結果對法院沒有拘束力,只是審判實務上的參考。第 9 號提案自己附的參考資料裡,就有採甲說的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院判決。也就是說,同樣的爭執打到不同法院,結果未必一致。
至於喪葬費用能不能從遺產裡出,這裡要把條文看準。民法第 1150 條的條文是: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條文列舉的三種費用裡沒有「喪葬費用」四個字,實務上是把喪葬費用當作繼承費用的一種來處理,這是論理上的一層轉換,不是條文直接寫明的。
拋棄繼承前先確認這 3 件事
看完前面 6 類給付,如果只能記住三件事,建議記這三件。
第 1 件事:先分清楚這筆錢是誰的
若是被繼承人自己的財產,例如存款、不動產或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拋棄繼承後便不能以繼承人身分取得。
若是您基於配偶、子女或遺屬身分請領的給付,則應依各制度核對請領資格,不宜直接視為遺產。農保喪葬津貼較特殊,高院法律座談會的研討結果採「屬遺產」見解,支出殯葬費的人可就實際支出的範圍保有,剩餘款項應依遺產處理。
第 2 件事:確認自己是依什麼身分在領
同一個人可能同時具備繼承人與遺屬兩種身分,這兩種身分走的是完全不同的規定。遺屬順位、年齡條件、收入門檻,各部法律的標準都不一樣,勞保寫的是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國民年金寫的是基本工資,不能互相套用。
第 3 件事:注意請領時效,而且各制度不一樣
勞保死亡給付、農保、國民年金的給付請求權是 5 年,勞工退休金的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求權是 10 年,公教人員保險是 10 年。拋棄繼承本身有 3 個月的法定期間要顧,這些請領時效是另外一條時間線,兩邊要分開算。
最後提醒一件事。上面所有的判斷都建立在「錢的性質」跟「您的身分」這兩個前提上,而這兩件事在個案裡未必一眼就看得出來,尤其是同一順位有好幾位遺屬、或是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囑的情況。送件之前找律師確認過,比事後補救省事得多。
案例分享:拋棄繼承後,仍可申請勞保喪葬補助與勞工退休金
案件背景:父親留下 500 多萬元債務,家屬如何避免承擔債務?
陳先生的父親因病過世,名下僅有十幾萬元存款,卻留下 500 多萬元債務。陳先生與兩位妹妹希望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但父親另有約 20 年勞保年資,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也累積約 80 萬元;喪葬費 20 萬元則由陳先生支付。
核心問題:拋棄繼承後,勞保死亡給付與勞退金還能領嗎?
本案的關鍵不是「已經拋棄繼承,就一定不能領錢」,而是先區分款項屬於遺產,或屬於遺屬、指定請領人或實際支出殯葬費者依法取得的給付,再逐項核對請領資格與順位。
法律分析:將遺產債務與法定給付分開處理
我們協助家屬盤點遺產、債務、投保紀錄與實際殯葬費支出,並依不同制度分流處理:
- 拋棄繼承:先在法定 3 個月期間內向法院提出書面聲明,降低承接父親債務的風險。
- 勞保喪葬補助:依《勞工保險條例》確認實際支出殯葬費者的請領資格;「勞保喪葬津貼」是法條用語,「勞保喪葬補助」則是一般民眾常用的搜尋說法。
- 勞工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27 條,確認遺屬順位或有無指定請領人;能否請領不以民法繼承人身分單獨判斷。
- 給付保障:如符合法定條件,可向金融機構申請專供存入相關保險給付或退休金的帳戶,避免款項與一般資金混同;實際保護範圍仍依給付種類與主管機關規定確認。
處理結果:排除債務風險,同時保留依法請領給付的權益
本案協助三兄妹在期限內完成拋棄繼承的法院程序,並將勞保死亡給付、勞保喪葬補助與勞工退休金分別確認請領人、文件及時效,避免把「繼承遺產」與「依法請領給付」混為一談。
個案提醒
拋棄繼承不等於所有款項都不能領,也不代表每一位家屬都當然具備請領資格。實際結果會因投保紀錄、遺屬身分、費用支出、遺囑指定與主管機關核定而不同。
拋棄繼承後還能領什麼?常見問題 FAQ
Q1:拋棄繼承之後,勞保死亡給付還領得到嗎?
A:多數情況領得到。勞保死亡給付底下有喪葬津貼、遺屬年金、遺屬津貼三項。喪葬津貼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遺屬年金與遺屬津貼則是遺屬憑自己的配偶、子女等身分向勞保局請求,兩者都不是從被繼承人手上繼承來的財產。要留意請領期限:依同條例第 30 條,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 5 年不行使就消滅。
Q2:勞保喪葬補助算不算被繼承人的遺產?
A:要看依哪一條請領。依第 62 條(家屬過世、被保險人自己領)與遺產無關;依第 63 條(被保險人本人過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高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10 號的審查意見認為應與喪葬費用扣除。詳細的兩種情形與試算,見前面〈勞保喪葬補助算遺產嗎〉那一段。
Q3:農保喪葬補助領得比實際喪葬費多,多的要還給遺產嗎?
A:依高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11 號的研討結果,領取人可就實際支出的殯葬費範圍保有,超過的部分應歸還遺產。座談會見解可作為實務參考,具體爭議仍須依個案處理;請留存殯葬費用憑證。完整說明見前面〈農保喪葬補助算不算遺產〉。
Q4:公務人員的遺族撫卹金,家屬拋棄繼承之後還能領嗎?
A: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2 條處理的是遺族的「領受權」,跟民法的繼承權是兩套規定。
以下是為了能夠滿足段落所需的長度而定義的無意義內文,請自行參酌編排。
該條所稱的「拋棄」指拋棄撫卹金領受權,向支給機關表示;民法的拋棄繼承則向法院聲明,兩者辦理機關與效果不同。實際能否請領,仍須依遺族身分及支給機關的認定確認。
Q5:勞工退休金新制個人專戶的錢,拋棄繼承後誰可以領?
A: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 條,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的,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遺屬順位在第 27 條,依序是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請領期限依第 28 條是 10 年。拋棄繼承後的請領資格,仍須核對條例規定與具體身分。
Q6:這些給付要不要申報遺產稅?
A: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以及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勞工退休金新制個人專戶的結算金額不在這一款的列舉範圍內,處理方式不同。遺產稅的申報流程、免稅額與扣除額是另一個題目,建議另外諮詢。
Q7:被繼承人生前欠的債,債權人可以要求拿這些給付去還嗎?
A:原則上不行。勞保、國保、勞退、農保、公保與退撫六部法律都明定給付的請領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部分制度另允許請領人開立專戶,專戶內存款也受特別保護。但若款項匯入一般帳戶與其他資金混同,或爭議涉及的不是法定給付本身,仍要依給付種類與個案確認。六部法律的條號見前面〈債權人可不可以拿這些錢去抵債〉那一段。
Q8:拋棄繼承的人,還要不要負擔喪葬費用?
A:高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9 號的研討結果採乙說,認為拋棄繼承的效力不及於遺體,仍應負擔喪葬費用。
但座談會結論對法院沒有拘束力,該提案的參考資料裡就有採相反見解的判決,實務仍有分歧。三說的立場與民法第 1150 條的關係,見前面〈拋棄繼承的人還要不要負擔喪葬費用〉段。
知道自己可以繼承後 3 個月內,要決定是否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 1174 條,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起算點是「知悉」而不是死亡日,個案的知悉時間與順位遞補情形不同,實際起算日要依具體情況判斷。
各項給付的請領時效則是 5 年到 10 年不等,跟拋棄繼承是兩條分開跑的時間線。哪一筆該先辦、哪一筆可以晚一點,是可以規劃的。
翊宇律師事務所處理繼承案件,可以協助您在期限內確認自己的身分、判斷每一筆錢的性質,並決定送件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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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參考
法規/來源 | 本文引用的條號 |
|---|---|
民法 | 第 1148、1150、1174 條 |
勞工保險條例(現行 115-01-21) | 第 29、30、62、63、63-1、63-2、63-3、63-4、65 條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 第 22、23、40 條 |
國民年金法 | 第 28、39、40、41、42、43、44、55 條 |
公教人員保險法 | 第 27、28、34、37、38 條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現行 114-12-26) | 第 43、62、69 條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第 26、27、28、29 條 |
保險法(現行 114-06-18) | 第 112、113 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第 16 條第 9 款 |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 第 9 號、第 10 號、第 11 號提案 |
最高法院 |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627 號民事判決 |
免責聲明
本文整理的是各項給付的法律性質與法定請領資格,內容依撰稿當下的現行法規與法院實務見解撰寫,供一般性參考之用,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
實際能不能請領、能領多少、由誰請領,會因為被繼承人的投保身分與年資、遺屬的年齡與收入狀況、有無遺囑指定請領人、以及各主管機關的核定而有不同。法規與實務見解也可能在本文發布後變動。
如果您正在處理具體的繼承或請領案件,建議在送件或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屆至前,先向律師確認自身情形。
作者與依據聲明
本文作者與依據聲明:本文由翊宇律師事務所|林冠宇律師團隊撰寫,依 2026 年現行《民法》第 1148、1150、1174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62、63、63 條之 1、65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6、27 條、《保險法》第 112、113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以及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國民年金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相關規定撰寫。文中所引判決字號與法律座談會提案編號均為公開資料,個案結果仍依實際身分、投保紀錄、事實與主管機關核定而異,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若需針對您的狀況評估,建議直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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