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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 年 1 月 3 日
【案件緣由】
小新透過網路交友結識小智,兩人逐漸建立感情基礎。小智以「一起投資」、「已獲利待提領」為名,指示小新到虛構的虛擬貨幣平台操作出金。
詐欺集團卻屢稱「未達條件不得出金」,要求再投入資金。小新深信不疑,遂申辦信貸、甚至解約保險籌措資金,卻仍不足額。其後小智稱「有朋友可借款」,要求小新提供帳戶以收受借款;案經偵辦,檢方以「期約對價交付帳戶罪」提起公訴。
本所王沁律師代理後,法院採納王律師之見解,認小新未受任何報酬、反而蒙受鉅額損失,且交付帳戶目的在於「借資金解困」,非為期約對價而交付帳戶,最終判決無罪。
【承辦律師】
王沁律師
【爭取結果】
無罪判決
【案件解析】
一、為何本案不成立期約對價交付帳戶罪的「對價性」?
本案檢方主張之期約對價欠缺基礎。原因在於,王律師詳細分析本案之對話紀錄與金流,論證小新從未收受報酬,交付帳戶的目的,也僅是因為一再被要求需補資金,因此不具對價性。
二、將帳戶控制權提供他人使用的主觀故意如何判斷?
王律師詳細分析本案之對話紀錄,說服法院小新從未將帳戶控制權交付給對方,僅是出於感情基礎信任小智欲將借款匯入進其帳戶,方才交付帳號給小智。因此不具將控制權提供他人使用的主觀故意。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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