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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 年 12 月 11 日
你知道「人頭帳戶」其實可能讓你背上刑責嗎?許多人誤信「只是借帳號給朋友」、「幫忙收款」忽略提供人頭帳戶會被關的規定,依據 2025 年現行《洗錢防制法》,只要無故交付帳戶、借帳號給他人,就可能觸法!
「翊宇律師事務所」專精詐欺、洗錢、人頭帳戶案件為您解析人頭帳戶是什麼、人頭帳戶刑責、警示帳戶處理與法律自保重點,幫你避開被誤認為詐騙共犯的風險。
人頭帳戶是什麼?
人頭帳戶定義
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供他人使用。
📚 簡單來說:「人頭帳戶」是指帳戶名義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且被用於詐騙或不法金流的帳戶。
在實務上,詐騙集團常利用這類帳戶來收受或轉出被害人款項,藉此斷開金流、掩飾資金來源,讓警方難以追查上游主謀。
✏️ 所以,只要帳戶的實際使用權交由他人控制,就可能被認定成人頭帳戶會被關。
借帳號給別人算人頭帳戶嗎?
- 許多人以為「只是借帳號給網友或公司暫時使用」沒問題,但若你交出提款卡、密碼、OTP 認證碼等,讓對方能自由提領或轉帳,就代表你已「交出控制權」
- 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可能構成「無故交付帳戶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百萬元罰金,因此,人頭帳戶會被關
🌟 成立無故交付帳戶罪的判斷重點是「有無交出控制權」,而不是「有沒有拿錢」,所以即使沒有收報酬、沒有參與詐騙,也可能被認定違法。
人頭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
- 在詐騙流程中,人頭帳戶通常扮演「金流斷點」的角色
- 詐騙集團最常見的金流運作模式如下:
- 贓款 → 匯入人頭帳戶
- 車手 → 領現或轉匯
- 主謀 → 收回現金並洗白
- 這樣的金流設計讓被害人難以追回金錢,最終被害人只能向帳戶名義人提告,因此人頭帳戶的主人往往成為第一個被查、第一個被告的人,而且人頭帳戶會被關的可能性不低
詐騙集團騙帳戶的常見話術
1、貸款詐騙、假稱「美化帳戶」
- 話術內容
詐騙集團假裝是金融顧問或貸款公司人員,聲稱可協助「美化帳戶金流」,讓你未來辦貸款、信用卡更容易通過 - 實際情況
對方要求提供存摺封面、提款卡、網銀帳密,以便「模擬入帳、轉出金流」,實際上是利用你的帳戶收受被害人贓款、再匯出其他帳戶以達洗錢效果
法院判決:⭕️ 無故交付帳戶有罪
🔨 屏東地院判決(112 年度金訴字第 295 號)
被告因網路貸款需求,依指示提供合庫銀行帳戶給不詳人士使用,對方承諾可協助貸款並支付高額報酬。
- 法院認為
- 被告未提供任何貸款資料、財力或擔保,也未依正常銀行程序申辦
- 被告具有相當智識、長期社會經驗及金融常識,理應明白不得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且「無擔保高額貸款」本就不合理
- 其仍將帳戶交出,已可預見該帳戶可能遭不法利用,違反一般貸款常理與社會經驗,顯示其並非單純受騙
- 結論:有罪
法院判決:✖️ 無故交付帳戶無罪
🔨 新北地院判決(111 年度金訴字第 472 號)
被告因為疫情失業需要資金,找民間業者辦網路貸款,提供銀行帳號、配合「美化金流」,並在匯入後臨櫃領款交付公司業務。
- 法院認為
- 被告雖然知道「美化帳戶」不妥,但僅屬對於帳戶不當使用之認識,並非知道帳號是被拿去詐騙犯罪
- 依一般經驗,詐騙集團利用他人帳戶的原因多元,僅憑被害款項曾經匯入被告的帳戶,且被告有提領,不足以作為判有罪的判決
- 結論:無罪
2、求職詐欺
- 話術內容
自稱新創公司或外包人資,要求你「暫借帳戶」收款、節稅或分帳,甚至說公司還未成立,需用你的帳戶代收 - 實際情況
公司不存在,錢其實是詐騙贓款。若你再依指示領現交還公司,可能又構成車手犯行
法院判決:⭕️ 無故交付帳戶有罪
🔨 臺中地院刑事簡易判決(113 年度金簡字第 908 號)
被告因上網找工作,遭自稱「運彩公司唯一國內招募作業組」之人詐騙,依指示寄出名下三家銀行的提款卡與密碼。
- 法院認為
- 以申辦貸款或應徵工作為由交付帳戶,均「非正當理由」,不符合例外規定
- 被告在可輕易辨識可疑情況下,仍將帳戶交付詐騙集團使用,導致帳戶成為詐騙帳戶
- 結論:有罪
法院判決:✖️ 無故交付帳戶無罪
🔨 苗栗地院刑事判決(113 年度金訴字第 269 號)
被告上網找工作,對方自稱「晨露有限公司」,表示因公司尚未確定開戶銀行,要求被告提供名下多個帳戶以供「薪資轉帳」使用,並稱目前暫時居家辦公,待新北竹南、頭份地區辦公室成立後再正式上班。
- 法院認為
- 詐騙集團以僱用名義傳送「聘僱契約」與「商品合約書」取信被告,指示其提領並交付匯入款項
- 被告確實誤信為合法公司聘僱,以為自己正在完成工作流程,無詐欺取財或洗錢故意,其行為尚難認為犯罪
- 結論:無罪
3、感情詐騙
- 話術內容
詐騙者在交友軟體或社群網站建立信任關係,謊稱「人在國外、帳戶被凍結」, 請你幫忙「代收款」或「暫存金錢」 - 實際情況
你提供的帳戶被用來收取其他被害人的款項,最終導致你被列為詐欺共犯或無故交付帳戶罪
法院判決:⭕️ 無故交付帳戶有罪
🔨 臺南高分院刑事判決(114 年度金上訴字第 120 號)
被告與詐騙集團男子在網路上認識,僅曾透過視訊一次,並未實際見過面。對方以「需要避開配偶財產分配」為由,要求被告提供三個銀行帳戶供使用。
- 法院認為
- 被告雖自稱與對方為網路戀人,但雙方並非真實生活中可確認身分、住所或具長期信任關係的人
- 被告為專科畢業、正值壯年,應具備社會經驗與基本判斷力,卻因沉迷網戀而交出多個帳戶,顯屬欠缺正當理由、違反常理
- 結論:有罪
法院判決:✖️ 無故交付帳戶無罪
🔨 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 年度上訴字第 3829 號)
被告因想交男友,使用交友 APP,認識詐騙集團成員,對方以關心、甜言蜜語博取信任,並於被告生日前表示要匯生日禮金,要求提供帳戶收款,指示被告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寄出並告知密碼。
- 法院認為
- 交付後對方不回訊息,被告開始懷疑遭詐騙,就立即掛失帳戶
- 被告確為感情受騙之人,並無幫助詐欺或洗錢的主觀故意
- 結論:無罪
4、投資詐騙
- 話術內容
自稱投資顧問、虛擬幣仲介,誘騙你「代收投資款」或「協助入金」,部分甚至讓你假扮客戶,協助資金流動 - 實際情況
錢其實是詐騙所得,你的帳戶成為洗錢節點,若金額龐大,除《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外,還可能被依《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處理 - 實務觀察
法院多認為屬於隱匿犯罪所得行為,屬洗錢行為罪,刑度 6 個月至 5 年起跳,難以易科罰金
法院判決:⭕️ 無故交付帳戶有罪
🔨 高雄地院刑事簡易判決(113 年度原金簡字第 21 號)
被告參加 LINE 投資群組活動,投入 3 萬元並由群組中的詐團成員操作,後來要出金時,對方稱帳號輸入錯誤、需提供提款卡協助處理。被告信以為真,遂將三個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密碼及網銀資料寄出。
- 法院認為
- 被告與對方毫無信任基礎,卻為貪圖投資出金,未查明帳戶用途是否合法,亦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交付帳戶明顯不符正當理由,已違反金融管理常理
- 結論:有罪
法院判決:✖️ 無故交付帳戶無罪
🔨 桃園地院刑事判決(114 年度金易字第 33 號)
被告因網路投資陷入詐騙圈套,與自稱「企總」的人聯繫,對方聲稱可代為操作投資、協助賺錢,被告依指示匯款共 80 萬元後,因被告操作失利,對方再假借協助之名要求帳戶資料,被告遂提供帳戶資訊。
- 法院認為
- 被告僅係因誤信對方為投資合作夥伴,並未真實交出帳戶控制權。且帳戶內仍留有約 10 萬元存款,可見其主觀上無提供帳戶供不法使用之意思
- 結論:無罪
5、租賣帳戶
- 話術內容
聲稱「短期租帳戶」「幫忙收錢就有獎金」, 提供報酬數千至上萬元,誘使民眾交出帳戶或提款卡 - 實際情況
這是最典型的「人頭帳戶」買賣行為,即使你聲稱不知用途,只要收取報酬,即可能被認定有幫助詐欺的故意 - 檢察官實務做法
凡「交出三個以上帳戶」或「有收報酬」, 幾乎都會以《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無故交付帳戶罪」起訴
法院判決:⭕️ 無故交付帳戶有罪
🔨 高雄地院刑事簡易判決(113 年度金簡字第 540 號)
被告因求職加入自稱「OO 有限公司」的單位,對方稱需租用其帳戶作為「進貨與匯款用途」,並先匯 1,000 元薪資以取信,被告遂交出帳戶網銀帳號與密碼。
- 法院認為
- 開設帳戶本為個人理財工具,應徵工作並無需提供提款卡或密碼
- 被告未查證公司真實性、也未確認帳戶用途是否合法,仍將帳戶交予他人使用,並非正當理由
- 結論:有罪
法院判決:✖️ 無故交付帳戶無罪
🔨 橋頭地院刑事判決(113 年度原金易字第 4 號)
被告在網路上受僱協助收款,每收 5 筆 100 元可得 100 元報酬,依指示將款項購買點數或匯至指定帳戶。檢方認為此舉是提供帳戶協助詐欺集團洗錢。
- 法院認為
- 被告的工作內容屬於「代為確認入帳、轉款」的勞務行為,並非出租或出售帳戶以換取報酬
- 另查無證據顯示被告曾交付提款卡或網銀密碼,帳戶仍由被告實際掌控
- 結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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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結:一眼識破詐騙帳戶陷阱
| 話術類型 | 關鍵語句 | 真實目的 |
|---|---|---|
| 美化帳戶 | 幫你增加信用、創造金流 | 洗錢金流操作 |
| 求職詐欺 | 公司尚未成立幫忙收款、幫公司節稅 | 收受詐騙贓款 |
| 感情詐騙 | 帳戶暫時被凍結、協助代收款項 | 掩飾金流來源 |
| 投資詐騙 | 投資獲利出金到帳戶 | 隱匿詐騙所得 |
| 租賣帳戶 | 借用帳戶即可賺獎金 | 租售人頭帳戶 |
提供人頭帳戶會被關嗎?
人頭帳戶會成立詐欺罪或洗錢罪嗎?
目前檢察官在偵辦人頭帳戶案件時,常會依情節不同,同時以三大條文起訴:
- 《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的幫助犯
-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洗錢行為罪
-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無故交付帳戶罪
🧑⚖️ 其中,第 22 條「交出帳戶本身就犯罪」,門檻最低最容易就成罪,也是許多人不了解而不小心觸法的情況,在實務上最常見。
⚠️ 重點:即使沒有實際參與詐騙或洗錢,只要:
- 交出帳戶控制權 + 約定報酬 或 提供三個以上帳戶,就可能直接被起訴,構成人頭帳戶會被關
- 另外,實務上即便沒有交出控制權,只要符合交出三個帳戶或有約定報酬,同樣很容易被起訴,構成人頭帳戶會被關
💡 另外。若想要成功獲得無罪判決,通常要提供帳戶者自己也有財務損失。
無故交付帳戶罪是什麼?構成洗錢嗎?
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規定「無故交付帳戶罪」
任何人不得無正當理由交付或提供自己或他人帳戶予他人使用。未具正當理由而將帳戶控制權交予他人使用的行為。最重可罰三年以下徒刑或罰金一百萬元。
若交付帳戶並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就會有刑責:
- 期約或收對價:例如收錢租借帳戶
- 交付三個以上帳戶
- 被警察告誡後 5 年內再犯
刑度 ➡️ 最重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罰金新臺幣一百萬元。也就是說,涉犯人頭帳戶會被關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 此外,《洗錢防制法》也授權警方給予「告誡」處分,讓帳戶直接受到限制、難以正常使用。
三大洗錢罪、詐欺罪條文重點整理
| 法條 | 條文重點 | 刑度 |
|---|---|---|
| 《刑法》第 339 條 | 詐欺幫助犯:明知帳戶用於詐騙仍提供 | 5 年以下徒刑、拘役+50 萬元以下罰金 |
|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 | 洗錢行為罪:隱匿或掩飾犯罪所得 |
|
|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 無故交付帳戶罪: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 | 3 年以下徒刑、拘役+100 萬元以下罰金 |
人頭帳戶刑責怎麼算?會被關多久?
詐欺罪、洗錢罪法律責任區分
✏️ 人頭帳戶涉及的刑事責任,主要分為三個層次:(1) 詐欺幫助犯、(2) 洗錢罪幫助犯、(3) 無故交付帳戶罪。
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即使未實際參與詐騙或未獲利,也可能構成《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無故交付帳戶罪,最重可判 3 年徒刑。
| 法條 | 適用情形 | 最高刑度 |
|---|---|---|
| 《刑法》第 339 條 | 詐欺幫助犯:明知用於詐騙仍提供帳戶 | 5 年以下徒刑、拘役+50 萬元以下罰金 |
|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 | 洗錢行為罪:協助轉移或掩飾贓款 |
|
|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 無故交付帳戶罪:交出帳戶控制權 | 3 年以下徒刑、拘役+100 萬元以下罰金 |
🧑⚖️ 在實務上,檢察官幾乎會同時以這三條罪名併案偵辦。即使行為人主張「自己沒參與詐騙」、「只是借帳號」,只要客觀上交出帳戶控制權,就可能構成《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的要件,導致構成無故提供人頭帳戶會被關。
法院量刑依據:四大核心判斷因素
在量刑上,法院與檢方會綜合考量下列四個要素:
1️⃣ 涉案金額與被害人數
詐騙金流規模越大、受害者越多,法院認定的社會危害性越高。
2️⃣ 是否收取報酬或不法利益
- 若行為人主張「只是借帳號、未拿錢」,可能仍屬犯罪,但會被視為「情節輕微」
- 反之,若收受手續費或報酬,即顯示行為具有主觀故意
3️⃣ 認罪態度與配合程度
在偵查階段即承認事實、配合追查金流者,法院常會依情節減輕刑度。
4️⃣ 交付帳戶的數量與控制權
- 交出提款卡、密碼、OTP 等操作工具者,幾乎必被認定「交出控制權」
- 若提供帳戶達三個以上,依法可直接論處刑責
近期判決刑度趨勢
1、詐欺幫助犯|刑法第 339 條
若行為人僅提供帳戶供詐欺使用,未實際操作金流,仍會成立「詐欺幫助犯」。
💡 律師補充:
- 雖然有規定徒刑易科罰金的制度,但人頭帳戶案件大多數會同時被起訴洗錢罪
- 依照洗錢罪新法,即便是金額未達 1 億元的洗錢行為
- 原則上也會被判 6 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而這樣的刑度想要易科罰金機率微乎其微
🧑⚖️ 例外時,才有可能透過自白、交還犯罪所得,或是法官願意以幫助犯減刑,才有機會易科罰金,否則若沒有和解爭取到緩刑的話,通常人頭帳戶會被關。
2、被起訴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
若檢方認為行為人「掩飾金流或轉移贓款」,即便金額不大,也可能依洗錢罪起訴。
另外,若同時成立詐欺幫助犯,則會論較重的洗錢罪!
📌 洗錢罪法定刑度
- 金額 未達 1 億元 → 6 月以上 5 年以下徒刑,罰金最高 5,000 萬元
- 金額 超過 1 億元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徒刑,罰金最高 1 億元
✏️ 洗錢罪常見刑期
| 案情類型 | 認罪並交還犯罪所得 | 常見刑期 |
|---|---|---|
| 金額不大 | 偵查階段就認罪+繳回犯罪所得 |
實際可能判 3 ~ 4 個月。 🧑⚖️ 律師提醒
|
| 金額不大 | 不認罪,或案件進法院後認罪 |
較多會判 6 個月以上。
|
| 金額較大 | 認罪 | 可能超過 6 個月 |
| 金額較大 | 不認罪 | 通常會超過 6 個月 |
⚠️ 洗錢罪修法後刑度直接提高到 6 個月以上,除非有特殊情形減刑,不然原則上不得易科罰金,即使判處最低的 6 個月徒刑,還是要被關。
3、交出多個帳戶|數罪併罰
若行為人不同時間、陸續交出多個帳戶,法院會以「行為次數」為基準,採數罪併罰:
- 交出 A 帳戶 → 一個犯罪
- 一週後交出 B、C 帳戶 → 另一個犯罪
→ 最終刑期兩罪合併執行,總刑期可能超過一年
🌟 若不同時間、交出多個帳戶,法院會依「數罪併罰」方式累加刑期,因此「多帳戶+收報酬+不認罪」是最容易被判刑的高風險組合。
初犯人頭帳戶會被關嗎?律師告訴您減刑關鍵
目前實務上,「人頭帳戶初犯」會不會被關,無法一概而論,法院通常會依以下四個面向綜合評估:
- 適用新法或舊法規定
修法後大幅提高刑度,同樣的行為若發生在修法後,刑期通常比舊法判得更重,緩刑機率也相對降低。
🧑⚖️不過,修法之前雖然刑度比較低,但是不能易科罰金、只能社會勞動的,所以實際上也會造成生活上極大不便,並非一定是最有利的狀況。 - 涉案金額與帳戶數量
金額愈高、交出帳戶愈多,法院認定的「社會危害性」愈大。 - 是否於偵查階段即認罪
若在檢察官偵查階段主動坦承事實、協助調查,可依《洗錢防制法》第 23 條減刑條款請求從輕處理。 - 與被害人是否達成和解
若能積極賠償、表達誠意,檢察官與法院通常會考慮緩起訴或附條件緩刑。
三大減刑重點律師帶你看
- 認罪減刑:從偵查階段就要認罪
依《洗錢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只有在偵查階段就認罪、且案件進入法院後仍維持同一態度,同時繳回犯罪所得,才符合「減刑」的要件。 - 幫助犯減刑:未實際參與金流者仍可減輕
若未實際操作轉帳、領款,也未收取報酬,可依《刑法》第 30 條主張為幫助犯,減輕刑度。 - 情堪憫恕減刑
若被告是因誤信他人或遭詐騙集團利用而提供帳戶,可依《刑法》第 59 條主張「情堪憫恕」,請求法院酌減其刑。
✏️ 不過要能成功主張情堪憫恕難度非常高,建議您務必先尋求專業協助,避免導致通常人頭帳戶會被關的情況!
🙋 律師教你怎麼和被害人談和解金!詐欺和解金怎麼算?2025 行情、談判技巧與和解書範例
被當人頭帳戶怎麼辦?
收到通知、傳票怎麼辦?
若被銀行通知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或收到警方、檢方傳票, 建議先不要自行解釋或貿然到案說明,先立即諮詢律師!
因為在偵查過程中,一句錯誤的說法,可能被檢察官認定為「交付帳戶有故意」,導致直接被起訴。
先和律師溝通、理解情況,釐清重要事情如:
- 當初為何提供帳戶?
- 該帳戶是否長期自行使用?
- 是否真的將提款卡、密碼、網銀控制權交出?
- 被利用後是否主動報案、協助被害人?
→ 這些細節將決定檢方是否起訴。
律師協助人頭帳戶三大關鍵
律師在此類案件中,主要會針對以下三點建立辯護方向:
- 動機與主觀故意
證明您是出於誤信、受騙或被利用,並非明知他人詐騙仍交付帳戶。 - 帳戶使用狀況
提供帳戶前是否為本人常用帳戶?
有無異常金流?
有無其他帳戶同時被使用? - 事後補救、和解誠意
是否主動報案、配合警方調查?
是否願意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
什麼是交付帳戶的「正當理由」?法院如何認定?
並非所有提供帳戶的行為都構成「無故交付帳戶」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若能證明出於日常交易、家庭信賴或業務需求,就可能被認定具有「正當理由」,例外不處罰。
🧑⚖️ 正當理由三大類:
1. 商業或金融交易慣例
- 如辦貸款、領薪、報帳、投資往來,需要提供帳號讓對方匯款。
- 但若同時提供提款卡、密碼等操作權限,即不再屬於正當理由。
2. 基於親友信賴
法院曾於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 年度金易字第 3 號認定:
被告基於感情信任,協助網友購屋而提供帳戶,雖帳戶遭詐騙使用,但行為屬親友信賴關係下的「正當理由」,判決無罪。
3. 其他可證明之合理需求
- 包括正式契約、固定往來金流、公司業務帳戶等。
- 只要能舉證帳戶用途合理,即可排除「無故交付」之構成要件。
法院如何判斷交出控制權?
法院認定是否「交出控制權」,通常會檢視下列事實:
- 是否交出提款卡或存摺?
- 是否提供網銀密碼、OTP 驗證碼?
- 對方是否能自由操作轉帳或提款?
📖 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 年度金訴字第 1308 號
- 被告僅提供帳戶存摺封面,並未交出提款卡或密碼
- 詐騙集團雖利用該帳戶收款,但無法轉出金額
💡 律師提醒:
在多帳戶案件中,應針對每一帳戶分別論述控制權。若部分帳戶未交出操作權,或合計低於三個,即有機會排除構成要件。
若欠缺正當理由又交出控制權,還有救嗎?
若同時「欠缺正當理由」且「交出控制權」,雖然十分困難,但律師仍可嘗試從「主觀故意」角度進行抗辯:
- 無主觀故意(被詐騙或誤信指示)
若能證明被假冒客服或求職網站誤導,法院可能認定缺乏故意,從而判決無罪。 - 未獲任何利益
未收取報酬或對價,可主張行為非出於不法目的。 - 犯罪後誠意補償、協助調查
主動報案、協助警方追查、賠償被害人,皆屬量刑時可減輕的重要事由。
📖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 年度金易字第 79 號
- 被告因網路交易誤信假客服指示,寄出提款卡,致帳戶遭詐騙使用
- 法院認定被告確為受害者,主觀上無犯罪故意,判決無罪
🧑⚖️ 律師觀點:
- 構成要件成立原則上就會成罪,但還是有機會主張主觀上真的沒有犯罪故意
- 雖然非常困難,但在實務上仍有成功獲不起訴、緩起訴或無罪判決的案例,若有需求,因為人頭帳戶會被關,所以建議您務必請律師協助
💡 律師建議人頭帳戶案件:掌握「三早原則」止損
1️⃣ 早報案
發現帳戶被誤用,立即報案釐清責任。
2️⃣ 早舉證
保留聊天紀錄、交易憑證、轉帳紀錄。
3️⃣ 早請律師
在警詢與偵查階段即尋求專業協助,律師能協助主張正當理由、無故意與補救誠意,大幅提高獲緩起訴或不起訴的機會。
人頭帳戶須知 6 大法律問題 FAQ
Q1:人頭帳戶是什麼意思?
人頭帳戶是指帳戶名義人與實際使用人不同,帳戶被他人控制並用於詐騙、洗錢或非法交易,無故交付帳戶給別人會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Q2:借帳號給朋友或公司使用會變成人頭帳戶嗎?
會。交出提款卡、密碼或 OTP 驗證碼讓對方操作,就算沒拿報酬,也可能構成「無故交付帳戶罪」,最重可判三年徒刑+罰金。
Q3:什麼是無故交付帳戶罪?
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無正當理由」交付帳號、帳戶控制權供他人使用,即使不知道用途是詐騙或洗錢,也可能被判刑。
Q4:提供人頭帳戶會被關嗎?
可能會。檢察官常依情節同時以《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洗錢罪及第 22 條交付帳戶罪起訴,最高刑度可達十年徒刑+高額罰金。
Q5:初犯人頭帳戶會被關嗎?
不一定。新法較容被關,但若能證明自己是受騙、未獲利或主動報案,可依《洗錢防制法》第 23 條或《刑法》第 59 條爭取減刑、緩起訴或緩刑。
Q6:法院怎麼判斷我有沒有交出控制權?
法院會看你是否交出提款卡、密碼或網銀登入權限。若僅提供帳號讓他人匯款,通常不算交出控制權。
Q7:人頭帳戶與警示帳戶有什麼不同?
人頭帳戶屬刑事案件,可能被起訴;警示帳戶屬警方通報,主要限制交易功能。警示戶通常凍結 2 年,屆滿可申請解除;人頭帳戶則會留下刑事紀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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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被銀行或警方通知帳戶凍結怎麼辦?
建議去電銀行或警方釐清狀況,若涉及詐欺請務必尋求律師,為您利用相關證明文件,爭取不起訴、緩起訴、無罪,並進一步解除或撤銷警示、告誡處分。
Q9:提供帳戶但不知道用途,也會被判刑嗎?
若交出控制權,即使主觀上不知情,仍可能被認定違法。不過仍可由律師協助主張有正當理由、缺乏故意、被詐騙或未獲利益等事由,爭取不起訴或減刑等。
Q10:人頭帳戶案件律師能幫什麼?
律師可協助蒐證、撰寫答辯狀與訴願書,從「主觀無故意」、「未交出控制權」、「誤信被騙」等方向辯護,爭取撤銷告誡、緩刑、無罪判決等。
翊宇律師協助你遠離人頭帳戶刑責風險
「翊宇律師事務所」翊宇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長期處理人頭帳戶、告誡戶、警示帳戶及《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相關案件。我們能夠協助你分析案件是否符合行政程序與法律要件,並為你撰寫答辯狀、訴願書、申請撤銷告誡、或聲請行政程序再開,幫你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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