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2025 詐騙修法加重詐欺罪、提供帳戶構成洗錢罪!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5 年 12 月 8 日

解析 2025 詐騙修法加重詐欺罪、提供帳戶構成洗錢罪!

近年詐騙集團手法層出不窮,許多人因「提供帳戶」或「幫忙收款」就被誤認為洗錢共犯。2025 最新詐騙修法與洗錢罪上路,若不留意可能輕易觸法、甚至被關。

讓專業的翊宇律師為您講解最新詐騙修法,洗錢防制法納入提供人頭帳戶罪、加重詐欺罪提高刑責!

2025 後哪些詐欺行為會關更久?

加重詐欺罪與一般詐欺罪的差別

項目 一般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法條 刑法第 339 條 刑法第 339 條之 4
行為內容 三人以下 + 詐術騙人交付財物 三人以上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 利用傳播工具 / 電腦合成不識影像 + 共同使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
刑期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50 萬以下罰金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0 萬元以下罰金
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 簡單判斷: 若行為涉及「集團運作」或「科技詐騙」,幾乎都屬加重詐欺罪,會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也就是本次修法重點!

1、跨國設機房詐騙刑度加重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且在國外設置詐騙機房對我國人犯罪,刑度將加重二分之一。

💡「境外詐騙機房」即使不在台灣境內,只要受害者在我國內,依新法同樣加重刑期。

類型 原刑期 加重後刑期
一般加重詐欺罪 1 年~7 年 1 年 6 個月~10 年 6 個月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 年度金訴字第 89 號

被告申 ○○、辛 ○○ 夥同境外盤口集團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詐取告訴人亥 ○○ 之財物,亦該當同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要件。⋯⋯申 ○○ 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在境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境內之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8 月

2、複合式詐欺加重處罰

依第 4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並使用以下任一詐術,即屬「複合型加重詐欺」:

  1.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如假冒檢察官、警察
  2. 透過通訊、社群或媒體等傳播工具散布
  3. 使用 AI、深偽(Deepfake)技術製作虛假影像或聲音

📌 刑度同樣加重二分之一,也就是 1 年 6 個月~10 年 6 個月徒刑。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 年度訴字第 325 號

被告假冒員警以電話向被害人佯稱:其涉嫌洗錢、詐欺犯罪須代管財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告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10 月

3、高額詐欺加重處罰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3 條:只要詐騙所得或利益價值達 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上,無論是何種加重類型,都會將刑度與罰金提高到:

  • 有期徒刑:3 年以上、10 年以下
  • 罰金:最高 3,000 萬元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 年度金訴字第 1776 號

被告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3 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 500 萬元罪,處有期徒刑 3 年 2 月

哪些情況可能涉及網路業者洗錢?

解析 2025 詐騙修法加重詐欺罪、提供帳戶構成洗錢罪! 哪些情況可能涉及網路業者洗錢?​

近年詐騙集團大量利用網路行騙,常見如社群平台上的「投資、兼職、貸款」廣告、假冒客服連結,甚至利用第三方支付或遊戲交易平台收款,讓金流難以追查。

因此,新法明定多種類型的網路業者必須負起「防詐責任」,若怠於防範或拒不配合下架、交資料,最高可罰 1 億元,甚至須連帶賠償被害人損失。

幣商也會被告洗錢?網路服務業者防詐責任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5~8 款,以下業者正式被列入管制:

  • 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例:幣託、跨鏈)
  • 網路廣告平台業者(例:Meta、Google、Dcard)
  •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例:綠界、藍新)
  • 電商平台業者(例:蝦皮、momo)
  • 網路連線遊戲業者(例:遊戲橘子、Garena)

🧑‍⚖️ 若您是服務業者,請務必留意,以免遭到高額裁罰!

1、虛擬資產服務業者及金融機構

項目類別法條依據具體內容與要求罰則/後果
防詐措施與宣導義務第 7 條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幣商)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虛擬資產帳號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應主動向客戶宣導防詐資訊。若未採取防詐措施或怠於宣導,將影響後續監理評鑑與罰則裁量。
異常交易偵測與控管義務第 8 條

對疑似涉詐的帳戶或信用卡,須強化身分查核並得採取:

  • 暫停入出金或虛擬資產轉出
  • 暫停部分或全部交易功能
  • 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終止服務
  • 可與同業間互通照會資訊

未履行查核或未提供照會資訊者:

  • 20萬~200萬元罰鍰(第 13 條)
  • 重大情節可罰 100萬~1000 萬元
資料保存與通報義務第 9 條
  • 應保存客戶身分確認資料與交易紀錄至少 5 年,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主動通報異常帳戶
  • 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後,金融機構須持續控管或解除控管

未保存或未依規限期保存:

  • 20 萬~200 萬元罰鍰
  • 情節重大罰 100 萬~1000 萬元
聯防通報與圈存監控義務第10條
  • 應與警察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接獲通報時須立即圈存涉詐款項或虛擬資產並持續監控
  • 圈存期間如有異常,得採第8條措施(凍結、停權等)

未建立通報機制或未執行圈存監控:

  • 20萬~200萬元罰鍰
  • 重大者罰 100萬~1000萬元
返還被害人款項/資產義務第11條當異常帳戶內仍有被害人匯入款項或虛擬資產未被提領時,得依通知機關要求,直接返還剩餘款項或資產給被害人。若未依程序辦理返還,主管機關得要求限期改正並處罰。
免責條款第12條
  • 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業者執行防詐措施時,不受保密義務限制
  • 其負責人、經理人或職員依法執行防詐措施而造成損害者,免負民事賠償責任
無刑責,屬法律豁免條款。
罰則第13條

對違反第 8~10 條義務者:

  • 一般情節:罰 20 萬~200 萬元,限期改正
  • 未改正可按次處罰
  • 重大情節:罰 100 萬~1000 萬元
重複違反者可被主管機關加重處罰或限制營業。

2、網路廣告平台

項目類別 法條依據 具體內容 罰則/後果
指定法律代表 第 29 條 外國公司須在台指定法律代表並報備主管機關
  • 未報備,罰 50 萬~1,000 萬元
  • 重大可罰至 1 億元(第 39 條)
驗證廣告出資者與委託者身分 第 30 條 平台需查核出資者、委託者真實身分 未驗證或揭露資訊,罰 20 萬~500 萬元(第 40 條)
透明度報告義務 第 30 條 每年發布「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揭露防詐措施與成效 未履行報告義務罰 20 萬~500 萬元(第 40 條)
AI/Deepfake 標註義務 第 30 條 若使用 AI、深偽內容,須明確標示 未標註者罰 20 萬~500 萬元(第 40 條)
下架與停權義務 第 32 條 發現或接獲通知涉詐廣告,須立即下架、停權使用者
  • 未下架者平台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並罰 50 萬~1,000 萬元
  • 重大可罰至 1 億元(第 39 條)
資料保存與調查配合 第 37 條 保存使用者、交易資料與電磁紀錄;接獲通知須於期限內提供
  • 未配合提供資料,罰 10 萬~200 萬元
  • 重大者 50 萬~1,000 萬元(第 41 條)

3、第三方支付業者

項目類別 法條依據 具體內容 罰則/後果
加強身分查核義務 第 34 條第 1 項 對疑似涉詐的客戶,業者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確保帳戶非供詐騙使用 未依規定查核,主管機關可命限期改正並裁罰
資料保存義務 第 35 條 應保存查核程序取得的身分資料與交易紀錄,至少保存 5 年 未保存或保存不足 5 年者,罰 10 萬~200 萬元(第 41 條)
異常處理義務 第 35 條 發現異常交易時,得依規定延後撥款、拒絕服務、或通報警方 未採取防範措施或未通報時,得依情節裁罰
罰則重點 第 41 條 違反上列義務者,主管機關可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 一般情節:罰 10 萬~200 萬元
  • 重大情節:罰 50 萬~1,000 萬元

4、電商與網路遊戲業者

項目類別 法條依據 具體內容 罰則/後果
帳號停權義務 第 41 條 當警方或主管機關通知帳號涉及詐欺時,業者應立即暫停該帳號服務
  • 未停權或未配合執行者,罰 10 萬~200 萬元
  • 重大者 50 萬~1,000 萬元
資料保存義務 第 37 條 應保存使用者註冊資料、交易紀錄及電磁紀錄 未保存資料或保存不全,主管機關得裁罰並命限期改正
調查配合義務 第 37 條、第 41 條 接獲檢、院、警方調取資料通知,須於期限內提供
  • 未提供資料者罰 10 萬~200 萬元
  • 重大情節罰 50 萬~1,000 萬元
資料保存期限 第 37 條 資料應保存至少 6 個月;若有訴訟,應保存至判決確定後 3 個月 未依保存期限者,得依第 41 條按次裁罰至改正為止

詐騙修法後哪些行為會構成洗錢?

什麼是洗錢?

  • 依《洗錢防制法》第 2 條規定
    洗錢是指「隱匿、掩飾或處理犯罪所得來源或去向」的行為,目的在於讓非法取得的財物看起來像是合法收入。

🙋 簡單說,就是將犯罪得來的錢「漂白」成乾淨錢,以逃避檢警追查。

  • 洗錢會被處罰的原因
    在於此行為阻斷了檢警追查金流與查扣不法所得的路徑,讓犯罪組織能繼續使用犯罪資金進行投資或再犯,因此立法者特別嚴懲。

🙋 若您不確定行為是否構成‪洗錢,翊宇律師事務所提供免費法律服務,請讓我們協助您!💗

洗錢罪刑度詐騙修法後加重?

2024 年修法後,《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正式調整洗錢罪刑度,不論金額多寡,刑度都全面提升,顯示政府打擊洗錢犯罪的決心。

洗錢金額區間 刑期規定 罰金上限
💰 超過新臺幣 1 億元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金最高新臺幣 1 億元
💵 未達新臺幣 1 億元 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金最高新臺幣 5 千萬元

為何詐騙修法後更容易被判刑?

依《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洗錢金額達 1 億元以上者,最重可判 10 年徒刑並罰 1 億元;即使金額較小,也可能被判 6 個月以上徒刑,原則上不得易科罰金。

  • 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最重本刑 5 年以下」且實際判刑 6 個月以下的罪名,
    法院才有裁量讓被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 但新版《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明定最低刑為 6 個月起跳,因此實務上只要法院未特別減輕刑度,最後宣告刑往往會超過 6 個月

🧑‍⚖️ 也就代表 : 洗錢罪原則上都要被關、入監服刑。

常見洗錢行為一次看

依據 2025 年現行《洗錢防制法》,洗錢罪的範圍大幅擴張,只要協助轉移持有來自犯罪所得的財物,都可能觸法。

常見會被認定為洗錢的行為包括:

  • 提供自己或他人的銀行帳戶收受詐騙款項

  • 幫他人轉匯金流、提領現金或購買虛擬貨幣

  • 以虛擬貨幣/資產、第三方支付平台掩飾金流來源

  • 代購、投資、買車買房以「洗掉」犯罪所得

4 種洗錢類型速覽

依《洗錢防制法》第 2 條、第 3 條規定,目前洗錢行為主要分為四大類型

類型行為內容舉例罰則
隱匿或掩飾不法所得來源藉由轉帳、購物、投資等方式隱藏財產來源幫詐騙集團轉帳購買虛擬幣6 個月~5 年徒刑,罰金最高 5,000 萬元
妨礙調查或追徵不法所得以人頭帳戶、假文件掩飾金流幫親友隱匿犯罪收入6 個月~5 年徒刑,罰金最高 5,000 萬元
收受、持有他人不法所得代收贓款、收取轉帳傭金「幫朋友收錢」卻來自詐騙6 個月~5 年徒刑,罰金最高 5,000 萬元
使用自己不法所得與他人交易將犯罪所得再投資或交易詐騙獲利再拿去買虛擬貨幣6 個月~5 年徒刑,罰金最高 5,000 萬元

無故收集他人帳號罪

《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 規定,只要「無正當理由」收集、交付、提供他人帳戶資料, 並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就會構成犯罪。

1、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例如:假冒警方、檢察官名義收集帳戶。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 年度審訴字第 712 號

2、利用媒體或通訊工具散布

透過電視、廣播、網路、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大量散布訊息收集帳戶。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 年度審訴字第 1623 號

被告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引誘而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處有期徒刑 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 仟元折算 1 日。

3、利用科技製作不實影像或聲音

以電腦合成、Deepfake 等技術製作假資料,引誘他人提供帳戶。

4、以期約或對價交換帳戶

以「高薪打工」、「帳號出租」名義,付錢讓人交出帳戶資料。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 年度原金訴字第 203 號

被告犯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無正當理由以期約對價使他人提供金融帳戶罪,處有期徒刑 6 月

5、以強暴、詐術等不正方法使他人提供帳戶

包含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等行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 年度審訴字第 1379 號

犯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處有期徒刑 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1 仟元折算 1 日。

⚖️ 刑責

依《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特殊洗錢罪是什麼?

依《洗錢防制法》第 20 條,特殊洗錢罪是指以假名、冒名開戶、不正使用他人帳戶或規避洗錢防制程序,使來源不明且與收入顯不相當的財產成為合法外觀的行為。

為了因應新興犯罪手法,如虛擬貨幣掩飾金流等行為, 《洗錢防制法》新增了「特殊洗錢罪」, 明定以下三種情形即使無法證明明確犯罪來源,也可能構成洗錢罪。

1、假名或冒名開戶

以假名或冒名向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幣商)、 或第三方支付機構申請帳戶。

2、不正使用他人帳戶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使用他人於銀行、幣商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帳戶。

3、規避洗錢防制程序

以任何手段規避金融機構或虛擬資產平台依法應執行的洗錢防制程序。

🧑‍⚖️ 這類行為的共通點:財產來源不明與收入明顯不相當,仍持有或使用時,即可成立洗錢罪。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 年度金訴字第 1776 號

本案帳戶之戶名為「OOO」,雖有不明金流匯入本案帳戶,惟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有被害人報案,有本院電話紀錄表、本案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在卷可證,則目前尚無法確認被告與「OO」以租用、購買或施用詐術等不正方法所取得本案帳戶內款項為詐欺贓款,尚難遽認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特殊洗錢罪。

特殊洗錢罪:幣商與第三方支付業者的防洗錢義務

此外,修法同時要求「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幣商)」及「第三方支付業者」必須完成洗錢防制登錄(AML 登錄),否則將面臨刑事責任與罰鍰。

⚖️ 刑責

最高可處 2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洗錢防制法》第 6 條)。

新增特定犯罪:詐欺、性剝削、組織犯罪

《洗錢防制法》第 3 條修正後,「特定犯罪」範圍擴大,凡涉及下列行為之一,其所得皆屬「特定犯罪所得」,任何協助轉移、持有行為均可能構成洗錢罪:

  • 詐欺罪、賭博罪、贓物罪

  • 性剝削、散布猥褻影像、媒介性交罪

  •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違反《選罷法》

🧑‍⚖️ 此外,重複洗錢即「洗過的錢再洗」,在詐騙修法後也明確列入犯罪範圍。

幣商與第三方支付業者防洗錢義務

⚠️ 幣商、第三方支付業者請特別注意!

為防止虛擬資產被用於詐騙或洗錢,《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6 條特別新增對幣商與第三方支付業者的管理機制:

主要規範重點如下:

  •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正式更名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也就是常稱的「幣商」

  • 所有幣商、金流平台必須向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錄」「服務能量驗證」

📌若未依規登錄 →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最高 500 萬元

帳戶給別人會構成洗錢罪嗎?

解析 2025 詐騙修法加重詐欺罪、提供帳戶構成洗錢罪! 帳戶給別人會構成洗錢罪嗎?​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規定,若民眾「無正當理由」將銀行帳戶或金融卡交給他人使用,就可能構成洗錢罪,這也是俗稱的「無故交付人頭帳戶罪」。

📌 屬於門檻極低、非常常見的洗錢行為,可罰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100 萬元以下罰金。

何謂「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

依《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無正當理由」 是指交付帳戶的目的、對象或用途「與日常金融交易不符」,常見的違法情形包括:

  • 求職網站應徵「代收款」、「帳戶出租」工作

  • 因缺錢急用,將帳戶借給朋友或網友使用

  • 幫投資顧問、網友、虛擬平台「代收匯款」或「代轉資金」

  • 提供帳戶封面、存摺、提款卡或網銀密碼讓他人操作

但若能證明屬「正當金融往來」則不構成犯罪,例如:

  • 提供帳戶作為領薪、還款或報帳用途

  • 親友共同帳戶、有書面契約或報帳憑證

  • 交易對象明確、金流有對應發票或證據

🧑‍⚖️ 法院如何判斷是否知情?

法院會依「主觀」與「客觀」兩層標準來認定「是否明知」帳戶被用於詐騙或洗錢:

判斷面向 主要判斷要素
主觀意圖
  1. 是否明知對方可能從事詐騙行為
  2. 是否收取報酬或承諾利益
客觀行為
  1. 是否與陌生人往來
  2. 是否無法說明資金來源與用途
  3. 是否交出控制權,如提款卡或密碼讓他人自由操作

📌 人頭帳戶法院實務趨勢

近年詐騙案件普遍、政府宣導頻繁,法院多認為「一般成年人應能預見風險」。

因此,只要輕率將帳戶交給陌生人使用,即便主觀上沒有犯意,也可能被認為「可預見卻放任」而有罪。

若成為人頭帳戶,應如何自保?

若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首先要立即報警並通知銀行凍結帳戶,防止資金繼續流動。

接著可採取下列步驟:

  1. 立即報警並通知銀行凍結帳戶,避免贓款再被轉出

  2. 保留所有聯絡證據(LINE、Email、簡訊等),證明自己不知對方為詐騙集團

  3. 主動報案與繳回贓款,可作為檢方考量「不起訴」或「緩起訴」的依據

  4. 盡早委任律師介入偵查階段,協助釐清是否能主張「無故意」、「非重大過失」,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機會

💬 翊宇律師給人頭帳戶的建議

  • 近年檢警針對「人頭帳戶」案件偵辦極為嚴格,只要交付 3 個以上帳戶或有收取報酬,檢察官幾乎都會以《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起訴

  • 因此,務必在偵查階段就尋求律師協助,說明帳戶提供經過與金流來源,才有機會爭取不起訴或無罪的結果

被通知涉嫌詐欺或洗錢罪該怎麼辦?

當警方或檢方通知你「涉嫌詐欺罪」或「涉嫌洗錢罪」時,代表帳戶金流、通訊紀錄或身分資料已被列為關鍵證據

🧑‍⚖️ 請不要驚慌,必須立即啟動自保程序,保存證據、釐清金流。

🙋 翊宇律師事務所提供免費法律服務,請讓我們協助您,爭取最佳結果!💗

被控洗錢罪或詐欺罪的三步驟自保方法

第一步:立即保存金流與通訊紀錄

  • 保留轉帳紀錄、對話內容、工作邀請或簡訊截圖

  • 證明自己「未涉不法意圖」或「誤信他人」

  • 尤其是與「出借帳戶」或「代收款」相關的證據,是關鍵減責依據

第二步:諮詢律師,確認風險與策略

  • 不同情節會影響罪名(詐欺罪、加重詐欺罪或洗錢罪)

  • 律師能協助判斷是否可爭取「從輕量刑」或「轉為行政裁罰」

第三步:主動報案與陳述清楚經過

  • 若帳戶被利用,務必親自前往警局報案,說明自己也是受害者

  • 主動配合偵辦不僅能釐清事實,更可作為後續申請緩起訴或不起訴的重要依據

自首、交出犯罪所得可爭取減刑或免刑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6、47 條與《洗錢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若能「自首、退贓或供出上游」,可獲得減刑甚至免刑。

🧑‍⚖️ 這是​​為了鼓勵嫌犯主動供出上游、追查詐欺集團首腦,本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與《洗錢防制法》都新增了「自首、供出、繳回」可減免刑責的條款。

詐欺罪的減刑條件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6~47 條:

減刑情形條件與效果
自首並繳回贓款犯罪後主動自首,且自動繳交犯罪所得 ➜ 可減刑或免刑
協助查扣或供出上游若因此使檢警得以查扣全部贓款,或查獲詐欺集團首腦、幹部者 ➜ 可獲免刑
偵查或審理中自白偵查、審理過程中始終坦承犯罪且自動繳交犯罪所得 ➜ 可減刑
偵審自白+協助破案若因此讓檢警查扣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詐欺集團首腦或幹部 ➜ 可減刑或免刑

洗錢罪的減刑條件

依《洗錢防制法》第 23 條:

減刑情形條件與效果
犯罪後自首、繳回全部所得犯洗錢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不法所得 ➜ 可減刑或免刑
協助查扣、供出共犯若因此使檢警查扣全部洗錢財物或利益,或查獲正犯/共犯 ➜ 可免刑
偵審階段自白+繳回所得若在偵查、審理中持續坦承並繳回全部所得 ➜ 可減刑
自白並協助查獲上游若因此讓檢警查獲正犯或共犯、查扣全部不法財物 ➜ 可減刑或免刑

🧑‍⚖️ 快速總結

不論詐欺罪或洗錢罪,只要主動自首、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甚至協助查獲上游或共犯,都有機會獲得減刑或免刑。此外,依據最新實務見解,若無犯罪所得,同樣可以減刑

⚖️「犯罪所得」,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

如果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只要在偵查、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就符合減輕其刑的要件。

參考:⚖️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3 年度台上大字第 4096 號裁定

律師如何協助爭取緩起訴與和解

律師在詐欺、洗錢案件中扮演的角色,不只是辯護,更是協助你「修復被害損害、爭取緩起訴」的關鍵人。

🧑‍⚖️ 律師可為你做的包含:

  1. 審閱偵查卷證
    判斷證據強弱,確認有無「主觀犯意」
  2. 協助溝通和解
    主動聯繫被害人或代理人,提出賠償與道歉方案
  3. 向檢方爭取緩起訴
    若為初犯、金額低且有悔意,可請求改以緩起訴或社會勞動替代刑期

🌟 律師不只為你辯護,更能主動協調和解賠償、爭取緩起訴,讓案件在偵查階段就能圓滿落幕,不需進到法院。

被詐騙的錢能拿回來?有詐騙被害人返還機制!

解析 2025 詐騙修法加重詐欺罪、提供帳戶構成洗錢罪! 被詐騙的錢能拿回來?有詐騙被害人返還機制!​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後,新增明確的「被害人返還機制」,讓被害人不再只能漫長提告、等判決。

只要帳戶被警方通報為「疑似詐欺帳戶」,金融機構與幣商都有圈存與返還義務,讓受害者有機會直接取回未被提領的款項。

銀行與幣商圈存義務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11 條規定:

  1. 圈存定義

    • 圈存是指「臨時凍結帳戶內可疑款項」,防止資金被提領或轉出

    • 警方或檢方通報後,銀行、幣商、第三方支付平台應立即執行圈存

  2. 未履行圈存責任的處罰

    • 若金融機構或幣商「未依通報圈存」, 可依第 13 條第 1 項處 20 萬~200 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還可再加重罰

  3. 幣商的特別義務

    • 虛擬資產平台若未配合防詐圈存, 除罰鍰外,主管機關還可暫停業務或廢止登錄資格

優先返還被害人程序

依第 11 條與第 53 條規定,圈存後帳戶內未提領的金額,金融機構可在確認為被害人轉入後,優先返還給被害人。

返還程序如下:

  1. 被害人報案 → 警方或檢方發出圈存通報

  2. 銀行/幣商執行圈存,凍結涉案帳戶

  3. 被害人提出證明(轉帳紀錄、報案三聯單)

  4. 檢察官審核無誤 → 通知金融機構返還被害人

若詐騙案進入檢察官辦案階段,如果被告「和被害人和解、先行賠償被害人」較有機會讓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因此,把錢還給被害人通常會作為重要的緩起訴條件。

民事求償與集體訴訟

若資金已被提領、圈存無效,被害人仍可提起民事求償訴訟。依第 54 條、第 55 條,新法提供了三大保障:

1、免預繳裁判費制度:被害人可「暫時免繳」裁判費與強制執行費,減輕經濟負擔

須留意,免繳裁判費原則上只有加重詐欺才有適用,不過也有法院會寬認:

⭕️ 認為還是可以免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 年度訴字第 5201 號

🧑‍⚖️ 本件被告應是單純提供帳戶的詐欺幫助犯,原則上不適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的免預繳裁判費制度,但法院還是寬認被害人不用先繳裁判費就可以求償。

原告起訴主張其因誤信詐騙集團,將新臺幣(下同)20 萬元匯款至被告之台新帳戶,致其受有損害,故請求被告給付其 20 萬元。⋯⋯原告依其主張之事實,核屬詐防條例第 2 條第 1 款第 1 目、第 54 條第 1 項所定詐欺犯罪被害人,依詐防條例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 認為必須是加重詐欺才可免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 年度訴字第 5201 號

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4 條第 1 項前段固有明文,惟依同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該法所指之詐欺犯罪為:⒈ 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之罪、⒉ 犯詐防條例第 43 條或第 44 條之罪⋯⋯。

2、集體訴訟制度:若多名被害人遭同一詐騙集團詐騙,可「選任代表人」共同起訴,節省時間與成本

3、統一判決與返還效率高:集體訴訟可避免重複審理,同案型詐騙可一次處理,提高追回金額的可能性

2025 詐騙修法、洗錢罪與人頭帳戶懶人包 FAQ

Q1:2025 詐騙修法主要內容是什麼?有哪些刑責變重?

本次詐騙修法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為核心,針對集團式詐欺、跨國詐騙、AI 偽造與高額詐欺加重刑罰。

✏️ 加重詐欺罪刑期提高最重10 年 6 個月,若詐欺所得超過 500 萬元,更可判 3 年以上、10 年以下徒刑 並罰 3,000 萬元以下罰金

Q2:《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和原本刑法詐欺罪有什麼不同?

一般詐欺罪不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若涉及 三人以上共犯、假冒政府機關、利用網路或 AI 詐術,是屬於《刑法》第 339 條之 4 的加重詐欺罪,適用新法、刑度更重。

Q3:提供帳戶給他人會構成洗錢罪嗎?

會。根據《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若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或金融卡給他人使用,就可能構成俗稱的「人頭帳戶罪」,屬於洗錢罪的一種。

📌 刑度可達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若交出 3 個以上帳戶或收取報酬,更可能被檢方直接起訴。

Q4:洗錢罪和詐欺罪的差別是什麼?

詐欺罪重點在「利用詐術取得他人財物」,而洗錢罪則是「掩飾不法金流來源」。

兩者不同但常同時起訴,例如詐騙集團向民眾騙錢屬詐欺罪,但若有轉帳、提領、或使用人頭帳戶「處理贓款」,就也構成洗錢罪。

Q5:詐騙修法後,幣商與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什麼新責任?

新法要求幣商及金流平台必須完成「洗錢防制登錄(AML 登錄)」並落實用戶身分查核。

若未登錄或拒不配合調查,依《洗錢防制法》第 6 條,可處 2 年以下徒刑或罰 500 萬元以下罰金

Q6:被詐騙的錢能拿回來嗎?詐騙被害人有哪些救濟管道?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0~11 條,銀行與幣商接獲通報後,必須立即圈存可疑帳戶資金,未被提領的款項可優先返還給被害人。

💡 若款項已遭提領,仍可依第 54~55 條提起民事求償或集體訴訟,新法更提供「免繳裁判費與執行費」制度,減輕被害人訴訟負擔。

Q7:如果被通知涉嫌洗錢或詐欺罪,該怎麼辦?

務必先冷靜處理並立即保存金流與通訊紀錄如 LINE 對話、轉帳明細。接著應盡快尋求律師協助,釐清帳戶來源與金流用途。

📌 若確實遭詐騙利用,可主動報案、自首與繳回贓款,依《洗錢防制法》第 23 條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6 條,皆有機會爭取「減刑或免刑」。

Q8:詐騙修法後如何避免誤觸洗錢罪?

不要出租、借出、或代收款項帳戶,也不要點擊陌生連結或依指示轉帳。若接到「幫忙代收」、「兼職收款」等徵才訊息,請立即提高警覺並報警查證,確保自身不因輕信他人而被控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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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因提供帳戶、被誤列人頭帳戶、或被通知涉嫌詐欺/洗錢,請不要獨自承擔壓力。翊宇律師團隊擁有豐富的刑事辯護與詐騙案件經驗,熟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與《洗錢防制法》,能在偵查初期介入,協助你釐清金流、提出自首減刑策略、爭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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