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在哈law】節慶人潮聚集突發意外 為何國賠成立機會低?

集體訴訟是什麼?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這次梨泰院的事件受害人數多達上百人,難道受害者只能個別提告嗎?若是事情發生的原因都相同的話,受害者是否能聯合提告,以節省訴訟所需投入的準備時間、金錢和心力成本呢?

為了達成前述目的,立法者特別從國外引進了「團體訴訟(或者稱作集體訴訟)」制度,使不同當事人但相關連的爭議案件,可以委由一個人或數個人代表大家來提告或被告。在台灣,這類制度的實行常見於消費爭議,例如過去曾爆發黑心油的食安問題,消保會就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代表多位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請求到賠償。

台灣八仙塵爆事件 (2015)

2015年間台灣曾發生八仙塵暴事件,當時受害者與家屬除了對八仙的管理層人員、活動主辦人呂姓男子等人提起刑事告訴之外,也對八仙和呂姓男子提出民事求償,其中消基會便代表了400多位當事人提起團體訴訟。

針對公安意外,除了民事的團體訴訟以外,是否還有請求國家賠償的可能性呢?以下簡略介紹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三種國賠型態:

  1. 第一類型: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時,因為故意或過失導致人民權益受損。
  2. 第二類型:由於公務員怠惰執行職務,導致人民的權益受損。
  3. 第三類型:公營造物出現瑕疵,而且這個瑕疵導致人民的權益受損。

在八仙的案例中,部分受害者曾另外對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內政部消防署等單位提起國賠訴訟。至今這個訴訟上訴到第三審中,但一審、二審都判決原告敗訴,也就是國家不用賠,因為法院認為即使公務員有疏失,也並不是「導致」這起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而且法律基於尊重行政機關專業,會留給機關裁量的空間,例如消防單位對於是否管制色粉的使用,有自己決定的空間,無法由法院說了算。

從台灣法律看梨泰院踩踏意外事件

觀本次韓國的梨泰院事件,其雖然沒有任何主辦單位,而是由民眾基於一年一度萬聖節的慶祝慣行而自發性地集結,加上疫情剛解封,人潮自然聚集又缺乏管制,最終導致悲劇事件。

或許有許多民眾會質疑,警方明明可以預期當天人潮會特別多,為何沒有派出足夠警力維持秩序?這樣的情況如果發生在台灣,可以請求國賠嗎?

從法律視角觀之,梨泰院的案例比較可能牽涉上述國賠的第二種型態,也就是公務員怠惰疏忽的情形;細究之,此類型態成立前提是「有一個法律規定」公務員應該在「特定情況」下「該如何行使公務」,而公務員因為「不遵守規定」、「怠惰或不當裁量」導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等權益」受損,才符合國賠門檻。

針對有主辦單位的大型活動,台灣和韓國政府基本上都會要求主辦單位提供安全和交通等等的管制計劃,不過由於梨泰院萬聖節沒有主辦單位,所以依據台灣目前的法律規定,並沒有任何一條法規規範公務員如何管制這種「無主辦單位大型活動」的準則,不符合「有法令存在」的這個前提,因此若這類事件發生在台灣,當事人恐怕無法透過這個方法請求國賠。

此外,梨泰院事發地點位於一條斜坡巷,斜坡只有四公尺左右寬,長度則達數十公尺,並且有一定的陡峭度;這樣來看,這類案例在我國可不可以主張國賠的第三種類型,也就是公營造物有瑕疵的國賠呢?這就會比較有討論空間了。

在台灣曾有類似的判決案例:先前在基隆有一條斜度高達40度的斜坡道,路面上也充滿碎石和油汙,某天有人經過這條斜坡道便跌倒骨折。法院判決提到,內政部有規定市區道路的規格限制,而這條斜坡很明顯地超出規範,政府又沒有盡到管理義務去改善它,而放任這條斜坡存在,因此最終判認定基隆市政府應該要賠償給這位摔倒的當事人。

若將台灣法律套用至本次事件,可能須視是否有相關法規或行政規範規定道路的規格?梨泰院本條巷子是否符合標準?若未符合,或者平常就很容易有人在此跌倒、出意外,而政府又怠惰沒有改善的話,則有成立國賠的空間。

結語

雖然韓國政府已經決定要發放喪葬費和慰撫金給罹難者家屬,仍然難弭平受本次事件影響之人等所承受的傷痛;此外,這次悲劇也點出相關立法不足,可以作為其他國家的前車之鑑,希望未來相類事件不要再次發生。

最後,這次事件受害者可以直接求償的空間似乎有限,但目前意外發生的具體原因還不明,尚處於調查階段,如果未來有發現更多事證,訴訟上爭取的機會將會增加。而之後受害者會不會提起訴訟、法院將如何判決、當局之後會有什麼樣的立法,都值得我們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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