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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 年 10 月 7 日
如何對抗特留分?特留分是法律保留給配偶、子女、父母等繼承人的最低遺產份額,立遺囑不能直接排除,想把財產留給特定的人,要在生前另外先做規劃。
本文整理生前贈與、保險、信託等 7 種方法,說明哪些做法仍會被算進特留分、要繳哪些稅,以及 2027 年新制後規劃要不要調整。
目錄
什麼是特留分?比例怎麼算、遺囑侵害會怎樣
特留分是什麼?
特留分是民法為了保障法定繼承人,規定被繼承人過世時必須保留給特定繼承人的最低遺產比例,依民法第 1223 條,即使被繼承人立了遺囑、把財產全部留給其他人,這些繼承人仍然可以主張這個最低保障。
特留分以「應繼分」為基礎計算,應繼分是沒有遺囑時,每位繼承人依法可以分到的比例,例如被繼承人有配偶與 3 名子女,每人的應繼分就是 4 分之 1。
特留分比例與計算方式
特留分怎麼算:先算出應繼分,再乘上法定比例。各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如下:
| 繼承人 | 現行特留分比例 | 2027 年 2 月 17 日起 |
| 配偶 | 應繼分的 1/2 | 不變 |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 應繼分的 1/2 | 不變 |
| 父母 | 應繼分的 1/2 | 不變 |
| 兄弟姊妹 | 應繼分的 1/3 | 刪除,不再有特留分 |
| 祖父母 | 應繼分的 1/3 | 不變 |
以配偶與 3 名子女為例,每人應繼分是 1/4,特留分就是 1/4 × 1/2 = 1/8。依民法第 1224 條,計算的基礎是加入應歸扣的贈與、再扣除債務後的遺產,假設這個數額是 800 萬元,配偶與每名子女至少可以主張 100 萬元。
遺囑侵害特留分會怎樣?遺囑可以對抗特留分嗎?
侵害特留分的遺囑不會整份無效,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依民法第 1225 條,就不足的部分向取得遺贈的人請求扣減,把少拿的部分取回。能主張扣減,通常要符合 3 個前提:
- 主張的人是有特留分的繼承人,而且沒有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
- 依遺囑分配之後,實際拿到的少於自己的特留分
- 扣減的對象不只遺贈;遺囑指定應繼分或分割方法,履行後使繼承人實際取得少於特留分時,最高法院實務也承認可類推適用民法第 1225 條行使扣減權
所以單靠遺囑,通常無法確保財產全部交給特定的人。下列工具的法律效果並不相同:贈與、保險與信託著重調整遺產範圍;閉鎖性公司著重安排股權承接;喪失繼承權須符合法定事由;配偶剩餘財產分配則是在繼承開始後先結算法定財產制。規劃時應分別檢查成立要件、稅負與日後爭議風險。
如何對抗特留分?7 種規劃工具與適用前提
如何對抗特留分(也有人說規避特留分),常見方向之一是依法調整死亡時的遺產範圍,但下列 7 種工具並非都以此為效果。生前已合法移轉出去的財產,原則上不屬於死亡時的遺產;若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贈,仍可能依民法第 1173 條歸扣,並依第 1224 條納入特留分計算基礎。
以下先用一張表比較 7 種方法,再逐一說明:
| 方法 | 適用前提 | 是否仍可能被列入特留分計算 | 主要風險 |
| 1 生前贈與 | 生前完成移轉 | 贈與繼承人且原因是結婚、分居或營業時,要歸扣 | 贈與稅;過世前 2 年內贈與要併入遺產課稅 |
| 2 人壽保險 | 死亡給付並指定受益人 | 依保險法原則上不是遺產,個案仍有爭執空間 | 實質課稅、最低稅負 |
| 3 生前信託 | 生前簽約並移轉財產 | 他益信託原則上不列入,自益信託要看約定 | 他益信託要繳贈與稅 |
| 4 閉鎖性公司 | 章程載明股份轉讓限制 | 股權由指定的人承接,價金仍屬遺產 | 承購價格容易有爭議 |
| 5 喪失繼承權 | 符合民法第 1145 條事由 | 喪失繼承權的人不能主張 | 要件嚴格,單純不孝不構成 |
| 6 剩餘財產分配 | 配偶適用法定財產制 | 先扣除分配額,再計算遺產 | 只有配偶能用 |
| 7 海外信託 | 資產規模大、跨國布局 | 能否排除,待個案判斷 | 成本高、準據法爭議 |
方法 1:生前贈與,注意歸扣與 2 年課稅規定
最直接的方式,是在生前把財產贈與給想照顧的人,贈與完成後財產已經不屬於您,過世時也就不會列入遺產。
生前贈與的特留分問題,最常被問到的是「會不會被要回去」,分成兩種情況:
- 受贈的人是繼承人,而且贈與原因是結婚、分居或營業,這筆贈與要加入遺產計算,也就是生前贈與的「歸扣」;贈與時您明確表示反對歸扣,就不在此限
- 其他原因的生前贈與,只要是繼承開始「2年前」就不需要歸扣,例如生前 4 年單純把房子贈與照顧您的子女,原則上不列入特留分計算
歸扣的贈與價額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房產特留分、不動產特留分的爭議,常出在房子贈與時與過世時的價值差距很大。
稅負部分:
- 贈與稅:每位贈與人每年免稅額 244 萬元(115 年度),不論贈與幾個人,合計超過就要申報
- 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
- 贈與不動產另需繳契稅,稅率是契價的 6%(契稅條例第 3 條)
要特別分清楚的是「2 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被繼承人過世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要併入遺產課遺產稅,這是稅法規定,決定的是要不要課遺產稅,跟特留分怎麼計算是兩件事。
方法 2: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會被算進特留分嗎?
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想照顧的人為受益人,依保險法第 112 條,約定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也規定這筆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保險有特留分嗎?保險金依法不屬於遺產,原則上不在特留分計算範圍內,但有 2 個前提要注意:
- 一定要明確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 113 條,死亡保險未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會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 保費若是用大額現金一次繳清,其他繼承人是否可能主張應列入計算,要看個案
稅負風險:
- 實質課稅:重病、高齡或躉繳投保等情形,國稅局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把保險金併入遺產課稅
- 最低稅負:受益人與要保人不是同一人時,受益人領取的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 3,740 萬元以下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的部分要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條文本文為 3,000 萬元,依物價指數調整後現行為 3,740 萬元)
方法 3:生前信託,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的差別
生前信託是在生前與受託人(例如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把財產移轉給受託人管理,生前信託特留分的規劃,要先分清楚受益人是誰:
- 他益信託:受益人是別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視為贈與,要繳贈與稅;財產在生前已經移轉並贈與受益人,原則上不屬於遺產,這也是他益信託特留分爭議較少的原因
- 自益信託:受益人是自己,委託人過世時未領受的信託利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2 條要課遺產稅;若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死亡時信託關係消滅,並指定剩餘財產的歸屬權利人,法務部 102 年 10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203511570 號函認為,這項約定屬於信託契約內容的一部分,不是遺囑。這樣的安排能否避免被列入特留分計算,實務上仍有討論空間
方法 4:閉鎖性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轉讓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公司法第 356-5 條,在章程載明股份轉讓的限制,例如股東過世時,由指定的人依一定價格承購股份,讓經營權留在特定家人手上。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512 號民事判決 |
某閉鎖性公司由家族經營,章程第 7 條之 1 規定,股東因死亡發生繼承或遺贈時,經全體特別股股東同意,指定股東依時價承購該死亡股東的股份,時價以公司最近一期財務報告的每股淨值計算。創辦人夫妻過世後,公司依章程指定其中一名兒子承購股份,另一名兒子起訴主張股份應先依繼承程序處理、章程違法,最高法院認為這項轉讓限制是為了維持閉鎖性,符合公司法且不違反公序良俗,判決上訴駁回。 |
這個方法能確保股權由指定的人承接,但承購人仍要依章程定的價格付款,這筆價金屬於遺產,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仍從遺產中計算,閉鎖性公司處理的是「股權由誰接手」,股份的等價金額價值並不會因此排除在特留分之外 。
承購價格怎麼算最容易引發爭議,以每股淨值計算時,可能低於股份的市場價值,章程條款建議在設立或修章時就請律師一起設計。
方法 5:讓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不孝可以不給特留分嗎?
喪失繼承權(一般常說剝奪繼承權)的人,連帶也失去特留分。依民法第 1145 條,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分成兩類,只有第 5 款需要被繼承人表示:
| 喪失繼承權事由 | 是否需要被繼承人表示 | 被繼承人原諒後 |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但受刑之宣告 | 不需要,當然喪失 | 仍然喪失 |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立、撤回或變更關於繼承的遺囑 | 不需要,當然喪失 | 經宥恕不喪失 |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立、撤回或變更關於繼承的遺囑 | 不需要,當然喪失 | 經宥恕不喪失 |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的遺囑 | 不需要,當然喪失 | 經宥恕不喪失 |
| 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 | 需要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 條文未規定 |
方法 6: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時,一方過世,生存配偶可以依民法第 1030-1 條,先請求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這部分先從過世配偶的財產中扣除,剩下的才是遺產,再用來計算應繼分與特留分。
以簡化的例子說明,假設雙方財產都是婚後財產且沒有債務:過世的一方 2,000 萬元,生存配偶 400 萬元,差額 1,600 萬元,生存配偶可以先請求 800 萬元,遺產剩 1,200 萬元,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就從 1,200 萬元計算,生存配偶本身仍然可以再依應繼分繼承。
要注意的前提:
- 只有生存配偶可以主張,其他繼承人不能用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
- 請求權自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內、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 5 年內要行使
方法 7:海外信託,成本高、爭議大
海外信託是把資產委託給台灣以外司法管轄區的信託公司管理,常見的地點有百慕達、英屬維京群島(BVI)、開曼群島,例如 BVI 的 VISTA 信託。運作方式主要分 3 個步驟:
- 信託契約: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約,約定資產管理、分配方式與受益人條件
- 資產轉移:委託人把公司股權等資產轉移給受託人,法律上歸受託人所有
- 管理與分配:受託人依契約為受益人管理資產,並在約定條件下分配信託利益
要注意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被繼承人是中華民國國民時,繼承原則上適用我國民法,海外信託能否排除特留分,要看信託成立的方式、資產所在地與法院的判斷 。
加上設立與維持的成本高,海外信託通常只適合資產規模很大、本來就有跨國布局的家族。
有爭議的做法:遺囑信託與死因贈與
以下兩種做法常被誤以為能對抗特留分,實際上風險較高:
- 遺囑信託:在遺囑中交代過世後把遺產交付信託,信託財產本身就是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2 條也規定要課遺產稅,仍然受特留分限制,遺囑信託特留分的問題無法靠這個方法解決
- 死因贈與:約定「我過世時把某項財產送給您」的贈與契約,在死亡時才發生效力。最高法院指出,死因贈與與遺贈同屬死後處分財產的負擔行為,但個案仍可能涉及契約成立、標的移轉及特留分扣減等爭議,不宜把它當成可穩定排除特留分的工具
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後,原本的規劃要調整嗎?
特留分修法重點速覽
這次特留分修法只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重要時點如下:
| 時點 | 日期 | 代表什麼 |
| 立法院三讀 | 2026 年 7 月 28 日 | 通過修正民法第 1223 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
| 總統公布 | 2026 年 8 月 17 日 | 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自公布 6 個月後施行 |
| 正式施行 | 2027 年 2 月 17 日 | 被繼承人在這一天以後過世,適用新制 |
這次修法有 3 個重點:
- 只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的特留分比例都不變
- 兄弟姊妹仍然是第三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沒有立遺囑時,一樣依應繼分繼承
- 網路上說的「特留分廢除」只限兄弟姊妹,子女的特留分沒有廢除
單身、無子女者:新制後立遺囑就能處理手足的特留分
這次修法影響最大的,是沒有子女、父母也已經過世的人,這時候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與兄弟姊妹,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的應繼分是遺產的 1/2,另外 1/2 由兄弟姊妹平分;單身沒有配偶時,遺產則全部由兄弟姊妹繼承。
舊制下,即使立遺囑把遺產全部留給配偶,兄弟姊妹仍然可以主張各自應繼分 1/3 的特留分,所以過去常見的做法,是用生前贈與、保險或信託把財產移轉給配偶。新制施行後,被繼承人在 2027 年 2 月 17 日以後過世,只要立好有效的遺囑,兄弟姊妹就不能再主張特留分。
要特別注意的是,父母如果還健在,繼承人是配偶與父母(第二順位),兄弟姊妹不會繼承,父母仍然有應繼分 1/2 的特留分,新制對這個情況沒有影響。
2027 年 2 月 17 日前過世,仍適用舊制
新制還沒施行前,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仍然存在,已經做好的規劃要不要調整,可以依規劃目的分成 3 種情況判斷 :
- 原本做信託或保險,目的只是排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新制施行後,用遺囑也能達到同樣效果,但施行前這些安排仍有作用,是否解約要先評估解約損失與稅負
- 規劃目的還包括處理子女、父母的特留分,或有節稅、資產管理的考量:新制不影響這些目的,原規劃照常定期檢視即可
- 單身或沒有子女、還沒立遺囑的人:新制施行前後都建議先立遺囑,施行前過世時,兄弟姊妹仍然可以主張特留分
被遺囑排除的繼承人,還能主張什麼?
特留分時效多久?扣減權怎麼主張
發現遺囑分配的遺產少於自己的特留分時,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依民法第 1225 條行使扣減權(一般稱為特留分扣減),向取得遺贈的人表示要扣減不足的部分,實務上多以存證信函等書面方式表示,對方不配合時,再向法院起訴請求( :扣減權的行使方式)。
特留分扣減權的行使期間,民法第 1225 條沒有明文規定。最高法院近年見解類推適用民法第 1146 條第 2 項:自知悉特留分因遺囑內容實際履行而受侵害時起,2 年內應行使;自繼承開始起逾 10 年,也不得再行使。起算點不是只看何時讀到遺囑,而要看何時知悉遺囑已履行並造成實際不足。發現權利可能受侵害後,建議立即保存遺囑、遺產清冊、登記與交易資料,並由律師依個案確認起算日與主張方式。
哪些情況主張不到特留分?
主張特留分之前,先確認自己是否屬於下列情況,這些情況下即使起訴,也可能無法取回,這也是特留分敗訴常見的原因:
- 財產在被繼承人過世時已經不屬於遺產,例如非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的生前贈與、他益信託、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各自的前提見前面方法一到方法三)
- 主張的人已經喪失繼承權,或已經拋棄繼承
- 被繼承人有遺囑且在 2027 年 2 月 17 日以後過世,而主張的人是兄弟姊妹
- 遺產扣除債務後本身就不多,依民法第 1224 條計算,特留分的數額也跟著變少
- 超過行使期間
遺產的範圍、遺囑的效力與時效,都會影響能不能主張,手上有遺囑影本或財產資料時,可以先諮詢律師確認還有哪些方向。
如何對抗特留分?翊宇律師事務所成功案例
遺囑把土地全留給孫子,律師如何協助處理特留分爭議?
小詩從小由奶奶照顧,奶奶過世前立了遺囑,把名下價值上千萬元的土地遺贈給小詩,父親這一輩的繼承人不滿,揚言要向法院提告。小詩為了家人和氣,與親戚協商後談妥每人各分得 100 萬元,卻擔心日後有人反悔。
林冠宇律師說明,特留分保障繼承人最低的遺產比例,奶奶的遺囑沒辦法把全部遺產只留給小詩,建議把協商結果寫成遺產分割協議書,詳細寫明財產分配的內容與方法、每個人要遵守的義務與賠償條款,並陪同小詩完成簽署,讓這次協商有書面依據,避免日後再起爭執。
如何對抗特留分常見問題 FAQ
Q1:特留分一定要給嗎?可以立遺囑完全不給某個子女嗎?
A:遺囑沒辦法直接排除子女的特留分。子女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 1/2,遺囑把財產全部留給其他人時,被排除的子女仍然可以請求扣減。
如何對抗特留分,要靠生前規劃:用贈與、保險、信託讓財產在過世時不屬於遺產,或該名子女符合民法第 1145 條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Q2:女兒也有特留分嗎?出嫁的女兒比例一樣嗎?
A:有,比例一樣。女兒和兒子都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都是應繼分的 1/2,是否出嫁、是否冠夫姓都不影響,只有在女兒自己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時,才不能主張。
Q3:保險有特留分嗎?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會被算進去嗎?
A:原則上不會。依保險法第 112 條,約定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得作為遺產,也就不在特留分計算範圍內。
前提是一定要指定受益人,沒有指定時保險金會變成遺產;若投保資金的移轉涉及通謀虛偽、詐害債權或其他法律爭議,仍須依個案事實判斷;稅法上的實質課稅,也不等同保險金在民法上當然成為遺產。
Q4:他益信託之後,其他繼承人真的完全沒招了嗎?
A:他益信託的財產在生前已經移轉並贈與受益人,原則上不屬於遺產,他益信託成立後是否影響特留分,仍要依信託契約、財產是否已完成移轉及歸扣規定判斷,至少要檢視 2 件事:
- 信託是否在被繼承人生前就已經成立,並完成財產移轉
- 受益人如果是繼承人,贈與原因是否屬於結婚、分居或營業,而需要依民法第 1173 條歸扣
實際情況要看信託契約的內容,建議帶著契約請律師檢視。
Q5:如何只將遺產留給一位子女?
A:只靠遺囑做不到,其他子女仍有應繼分 1/2 的特留分。想集中留給一位子女,常見的做法是生前分年贈與、以該名子女為受益人投保人壽保險,或成立他益信託,同時要注意贈與稅、歸扣與實質課稅的風險,也要預先考慮其他子女日後主張權利的可能,避免家族訴訟。
Q6:特留分可以放棄嗎?被繼承人還在世時能先放棄嗎?
A:被繼承人還在世時,繼承人預先表示拋棄繼承或特留分,一般認為不生效力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可以選擇不行使扣減權,或依民法第 1174 條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Q7:子女的特留分也會廢除嗎?
A:不會。2026 年修正的民法第 1223 條只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配偶、子女、父母與祖父母的特留分都維持不變,網路上「子女特留分廢除」的說法並不正確。
Q8:對抗特留分要從什麼時候開始規劃?
A:越早越好,原因有 3 個:
- 贈與稅免稅額每年 244 萬元,分年贈與需要時間累積
- 被繼承人過世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要併入遺產課遺產稅(這是稅法規定,跟特留分計算無關)
- 保險與信託在身體健康時辦理,比較不會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遺產
行動建議:越早規劃,越能照您的意思分配
如何對抗特留分,說到底是在生前把財產安排好,讓過世時的遺產範圍與分配方式符合您的意思,特留分本身是法律保障,遺囑無法直接排除,能做的是在合法範圍內選對方法、做對順序:
- 先盤點資產:不動產、存款、股權、保單各有多少,哪些是婚後財產
- 確認家庭成員:誰是繼承人、各自的特留分是多少,有沒有人可能符合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 選擇方法組合:生前贈與、保險、信託、閉鎖性公司各有前提與稅負,通常會搭配使用
- 注意 2027 年 2 月 17 日新制:只想處理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人,新制後立遺囑就能處理,施行前仍要做好安排
每個家庭的資產與關係都不同,同樣的方法放在不同家庭,結果可能差很多,規劃前先請律師一起檢視,才能避免日後遺產被請求扣減,或讓家人走上訴訟。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實際適用會因資產類型、家庭成員與過世時點而不同,個案仍需由律師依具體情況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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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的規劃最怕等:保險和信託在身體健康時辦理,比較不會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遺產;贈與稅免稅額一年 244 萬元,晚一年開始就少一年的額度;遺囑也要趁意思清楚的時候寫好,日後才不容易被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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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與依據聲明
*本文作者與依據聲明:本文由翊宇律師事務所|林冠宇律師團隊撰寫,依 2026 年 9 月 29 日有效的《民法》第 1145、1173、1223、1224、1225、1030-1 條、《保險法》第 112、113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及《公司法》第 356-5 條整理,並另說明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布、2027 年 2 月 17 日施行的民法第 1223 條修正。各條文與官方資料整理於正文及法規參考表。文中判決均為公開裁判,個案結果仍依事實與證據而定,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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