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詐欺罪是什麼嗎?如果親友欠錢不還,也是刑法詐欺罪的一種嗎?怎麼樣才會構成詐欺罪呢?專業的翊宇律師事務所,就也來分享詐欺罪的定義,並分享相關的案例,來讓你更瞭解構成詐欺罪的4大要素喔!
法條規定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成立要素
法院判決時,根據法條文字解釋,通常會考量以下幾個重點,來決定被告是不是有罪:
- 行為人施以詐術,像是撒謊或故意造假等等
常見的有:偽造他人簽章,使對方誤信;房屋買賣時,刻意不告知買家房屋是海砂屋、輻射屋;假稱有投資項目招人加入,但其實該項目根本不存在……等等。 - 因為行為人施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所謂的「陷於錯誤」,也就是被害人因為被騙了,而對於這件事有錯誤的想像。例如某甲以為對方真的在經營投資項目,如果把錢交給對方的話,自己就可以獲利。如果某甲原本就知道這個投資項目不存在,那也不會把錢匯出去了。
或者是,買房時未經告知海砂屋、輻射屋的狀況,導致買家對於屋況有一個錯誤的想像;如果簽約的時候,有經過賣方告知這些問題,那自然不會購買。 - 因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有處分/移轉/交付財產
這個要件是指,被害人被騙之後,要真的有「把財物交出去」的動作,而且不只是屬於自己的財物,如果是交出其他人的財物,也符合這個要件。 - 被害人移轉財產後,導致財產損失
這裡的財產損失,被害人交出的財物,必須跟詐騙本身有相關。例如被交往對象詐騙而匯款,但先前還有另外贈與對方一個飾品,那麼這個贈與的行為,跟詐騙本身無關,就不能算在因為詐欺而受財產損失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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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陳最近終於存到了一筆小額積蓄,準備踏入投資市場,希望以錢滾錢,早日財富自由。某日他在社交網站上看到,有認識的人在經營投資項目,正在邀請投資人加入,號稱風險低、保證獲利。雖然小陳與這¬位「友人」,實際上只是點頭之交,但與他討論的時候感覺對方態度誠懇,而且還說投資名額有限,小陳便匯了一筆錢給對方。
沒想到,約定好的獲利遲遲沒有拿到,這位友人竟然人間蒸發,小陳不管怎麼打電話、傳訊息,都未獲回應。與其他受騙的被害人一起追查之下發現,所謂的投資項目根本不存在,小陳才驚覺,自己可能被詐騙了……。
像小陳這樣的情況非常多見,尤其現今詐騙手法隨著網路普及日漸多樣,身為被害人要提告詐欺的話,可以參考本文上述的要素,或是直接預約本所律師諮詢,由專業律師依據您的個案狀況,判斷是否有提告空間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