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推動「打詐新四法」,立法院於今年(113年)7月12日三讀通過新增了其中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另外也修正了《洗錢防制法》等部分法條。政府特別立專法打詐,內容重點有哪些?專法和原本刑法規定的詐欺罪,以及洗錢防制法規定的洗錢罪有差嗎?專業的翊宇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處理詐騙案件的經驗,就讓我們分析給你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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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點一:加強規範加重詐欺行為
因為近年詐騙越來越猖獗,而且多為詐騙集團有組織地犯案,分工細緻、四處撒網,不只騙錢,更騙取人頭帳戶收受贓款,再找車手協助領取。本次修法主要處理的是這類的集團式詐騙犯罪,包含車手、收水、機房……等角色。
因此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一款規定,所謂的「詐欺犯罪」主要是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即加重詐欺的行為(還有犯其他罪但與該加重詐欺行為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本文暫不討論)。
發現了嗎?普通詐欺罪並不包含於此,不會被本法處罰。
那麼,加重詐欺罪和普通詐欺罪有何不同?
在實務上比較會成立加重詐欺罪的,是提領贓款或轉帳的行為;單純提供帳戶則屬於一般詐欺的範圍,不在本法的規範範圍內。
不過,這只代表詐欺專法不管一般詐欺。本次也有修正《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其中第19條取代舊法第14條,將刑度加重為6個月起跳,代表只要被判有罪且刑度超過6個月、沒有獲得緩刑,就無法易科罰金和易社會勞動,而必須入監。
修法重點二:細緻化詐欺犯罪態樣,並加重刑度
以往詐欺行為主要依據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來判,和新法相比,詐欺罪的要件較為籠統:「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使用詐術」、「使人交付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物」,至於集團式犯罪則適用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包含「3人以上犯之」、「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透過通訊、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之」、「以電腦或科技方式,合成製作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犯之」。
本法訂立後,因應「詐騙集團」運作的模式,更細緻地針對不同角色和狀況,增加規定了幾種犯罪行為,並加重刑度:
- 「機房設國外者」
為本法第44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如果是三人以上犯詐欺罪,而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而且在我國外設置詐欺犯罪用的設備(即俗稱「機房」),並對我國內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只要受害者人在我國內就算)犯罪。
這樣「在國外設機房詐騙我國人」的狀況,依該項規定,要加重原本刑度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加重詐欺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新法後,刑度會落在1年6個月~10年6個月之間。
- 「複合式詐欺手段」
為本法第44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如果是三人以上犯詐欺罪,而且又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的「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透過通訊、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之」、「以電腦或科技方式,合成製作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犯之」三種狀況其中之一,就符合此款要件。
這樣「複合型詐欺」的狀況,和「機房設在國外騙我國內的人」一樣要將刑法加重詐欺罪所規定的刑度加重二分之一,新的刑度也是1年6個月~10年6個月之間。
- 「犯罪金額多」
為本法第43條規定,只要是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不論符合該條哪一款,只要詐欺所得的財物或利益價值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上,就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重點三:減刑條件
為了向上追溯集團核心,新法還新增了類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自首、供出上游、偵審自白的減刑條款。
- 本法第46條規定,如果在詐欺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可以減刑或免刑;若因而使檢警扣押到全部的犯罪所得,或查獲犯罪組織首腦或幹部,更能獲得免刑;若因而使檢警扣押到全部的犯罪所得,或查獲犯罪組織首腦或幹部,更能獲得免刑。
- 本條第47條規定,如果在偵查及審理中始終坦承自白,而且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就會減刑;若因而使檢警扣押到全部的犯罪所得,或查獲犯罪組織首腦或幹部,可以減刑甚至免刑。
- 洗錢防制法修正後第23條,也有類似規定:
在洗錢犯罪後自首、繳交全部所得就可減免其刑,若因而讓檢警扣押到全部洗錢所得財物或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還可免刑;如果是偵、審中都有自白,且繳交全部所得,也能減刑,若因而讓檢警扣押到全部洗錢所得財物或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就可減刑甚至免刑。
修法重點四:對幣商嚴格規範
因虛擬交易詐騙愈發盛行,本次也在《洗錢防制法》中修正了相關規定如下:
- 修正第5條第1項、第4項
配合FATF(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規範,將法條內文字「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修正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也就是我們虛擬貨幣交易常見的「幣商」。
- 新增第6條
幣商必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就違法,而且是有刑責的!最高會面臨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重點五:網路相關業者有防詐義務
近年詐騙集團頻繁利用網路犯案,例如使用社群平台的時候,常常滑到一些投資、徵才廣告,這些廣告內容有很多是詐騙;或是詐騙集團常常利用像是綠界、藍新等金流服務,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來收取款項;更不用說玩線上遊戲,會遇到許多佯稱要和玩家交易虛寶,實際是詐騙集團偽裝的用戶……等等。
因應這類網路詐騙案越來越盛行,新法實施後,業者也有責任防堵。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五款至第八款,點名了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將他們納入本法管制範圍。
- 網路廣告平台業者
例如Meta、Google、Dcard……等等網路廣告投放、刊登平台。
- 本法第29條規定,如果是外國公司,在台灣沒有設營業所或分公司,應該要指定台灣的法律代表,並向主管機關提報相關資訊。
違反又不補正,依第39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該狀況情節重大,依同條第2項罰到新臺幣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罰則皆為按次處罰,罰到改正為止。
- 另外依30條第1項,平台應該建立管理措施,驗證出資者、委託者的身分,而且要遵循詐欺防制相關法令,負有告知及協助主管機關防詐的義務,例如要每年發布「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提出如何預防和應對詐欺的措施和計畫。
若違反,依第40條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 此外,在廣告中也要揭露出資者的資訊,如果內容有使用到AI、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也應該標註。
若違反,依第40條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 如果平台發現刊登推播了詐欺廣告,或廣告明顯涉及詐欺,為了避免詐騙訊息傳播,要主動或依行政機關要求,在期限內下架或限制該廣告,甚至可以暫時停止對刊播該廣告的用戶繼續服務。
平台如果違反該下架廣告或暫停服務的規定,依32條第2項,而有受害者真的誤信詐騙廣告而受有損失,平台有連帶賠償的責任。
再依第39條第1項,如果行政機關已經通知應該對該廣告採取下架、限制瀏覽,或停止播送……等等必要處置,或機關有要求平台對該用戶停止服務,但平台不配合,可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罰到改正為止;如果該狀況情節重大,依同條第2項罰到新臺幣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同樣是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 依第37條,業者應要保存關於使用者及個別交易相關的電磁紀錄、文書、用戶註冊及身分資料、交易紀錄……等等資料。此外,要配合檢、院、警方調查詐欺案件,當這些機關向業者調取前述資料時,業者應於期限內提供,並再保存6個月,如果有訴訟發生,要再保存到判決確定後3個月為止。
如果業者收到機關調取資料的通知,卻沒有配合提供,依第41條第1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違反情節重大,可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罰則皆為按次處罰,罰到改正為止。
- 第三方支付業者
第34條第1項規定,對於疑似涉詐的客戶,業者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而且當這個狀況發生時,依第35條,還要保存確認身分程序中所取得的資料,以及交易紀錄,原則上要保存5年,之後可以自行或在向警方通報後應警方通知,對客戶採取延後撥款、拒絕提供服務……等等措施。
如果沒有保存資料和交易記錄,或是有保存但未到5年期限,依第41條第1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違反情節重大,可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罰則皆為按次處罰,罰到改正為止。
- 電商、網路連線遊戲業者
- 當用戶涉及詐欺,經警方或主管機關通知,業者應該配合辦理,並且對該用戶帳號暫停服務。
若未對該用戶暫停服務,依第41條第1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違反情節重大,可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罰則皆為按次處罰,罰到改正為止。
- 依第37條,業者應要保存關於使用者及個別交易相關的電磁紀錄、文書、用戶註冊及身分資料、交易紀錄……等等資料。此外,要配合檢、院、警方調查詐欺案件,當這些機關向業者調取前述資料時,業者應於期限內提供,並再保存6個月,如果有訴訟發生,要再保存到判決確定後3個月為止。
如果業者收到機關調取資料的通知,卻沒有配合提供,依第41條第1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違反情節重大,可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罰則皆為按次處罰,罰到改正為止。
修法重點六:強化被害人款項發還機制
第10條規定,金融機構、虛擬交易事業或人員(幣商),接獲警方通報詐欺案件,應該將通報案件的款項圈存;如果沒有確實圈存,可依第13條第1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修法之前,詐財案件被通報後,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並沒有強制圈存的規定,因此新法中相關規定應是為了補足這個漏洞。
另外依第11條規定,金融機構、虛擬幣商等接獲警方的警示帳戶通報,該用戶帳號或帳戶被暫停交易功能後,如果該帳號或帳戶內有被害人轉、匯入的款項或虛擬資產,還沒有被提領的話,可以發還給被害人。
此外於第53條則規定,地檢署檢察官要下緩起訴處分前,要優先讓被告支付損害賠償。
修法重點七:降低被害人訴訟成本
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的原告提起訴訟,是需要先墊付全額的裁判費的(大約是請求金額的1%),等判決之後法院才會依勝敗比例,分配雙方實際應負擔的裁判費。如此一來,許多詐欺案件被害人已經被騙到血本無歸、損失慘重,要提告、主張自己權益的話還得先負擔一筆裁判費,要請求賠償的金額越大,要墊付的裁判費就越高,導致許多被害人沒有經濟能力提告。
而本法第54條就規定,詐欺案件的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可以暫時免繳裁判費,甚至勝訴後聲請強制執行,也可以暫免繳執行費。
此外,常見一個詐騙集團對多名民眾詐騙,大家受騙的過程、詐騙手法都差不多,因此於第55條規定,如果多名詐欺犯罪被害人的主張是相同的,可以直接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也就是可以集體訴訟,節省司法資源更減輕被害人負擔。
結語
本文簡要介紹此次增修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條文重點,透過增強各界防護網預防詐騙訊息傳播,並要求金融機構等等單位在接獲詐欺案件通報,應該即時啟動措施預防損失擴大,加重詐騙集團犯罪成本之餘,減輕被害人爭取權益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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