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專法三讀!7大修法重點一次看,和詐欺罪、洗錢罪差在哪?

行政院推動「打詐新四法」,立法院於今年(113年)7月12日三讀通過新增了其中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另外也修正了《洗錢防制法》等部分法條。政府特別立專法打詐,內容重點有哪些?專法和原本刑法規定的詐欺罪,以及洗錢防制法規定的洗錢罪有差嗎?專業的翊宇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處理詐騙案件的經驗,就讓我們分析給你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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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重點一:加強規範加重詐欺行為

因為近年詐騙越來越猖獗,而且多為詐騙集團有組織地犯案,分工細緻、四處撒網,不只騙錢,更騙取人頭帳戶收受贓款,再找車手協助領取。本次修法主要處理的是這類的集團式詐騙犯罪,包含車手、收水、機房……等角色。

因此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一款規定,所謂的「詐欺犯罪」主要是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即加重詐欺的行為(還有犯其他罪但與該加重詐欺行為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本文暫不討論)。

發現了嗎?普通詐欺罪並不包含於此,不會被本法處罰。

那麼,加重詐欺罪和普通詐欺罪有何不同?

在實務上比較會成立加重詐欺罪的,是提領贓款轉帳的行為;單純提供帳戶則屬於一般詐欺的範圍,不在本法的規範範圍內。

不過,這只代表詐欺專法不管一般詐欺。本次也有修正《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其中第19條取代舊法第14條,將刑度加重為6個月起跳,代表只要被判有罪且刑度超過6個月、沒有獲得緩刑,就無法易科罰金和易社會勞動,而必須入監

修法重點二:細緻化詐欺犯罪態樣,並加重刑度

以往詐欺行為主要依據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來判,和新法相比,詐欺罪的要件較為籠統:「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使用詐術」、「使人交付自己或第三人的財物」,至於集團式犯罪則適用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包含「3人以上犯之」、「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透過通訊、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之」、「以電腦或科技方式,合成製作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犯之」。

本法訂立後,因應「詐騙集團」運作的模式,更細緻地針對不同角色和狀況,增加規定了幾種犯罪行為,並加重刑度

  1. 機房設國外者

為本法第44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如果是三人以上犯詐欺罪,而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而且在我國外設置詐欺犯罪用的設備(即俗稱「機房」),並對我國內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只要受害者人在我國內就算)犯罪。

這樣「在國外設機房詐騙我國人」的狀況,依該項規定,要加重原本刑度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加重詐欺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新法後,刑度會落在1年6個月~10年6個月之間。

  1. 複合式詐欺手段

為本法第44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如果是三人以上犯詐欺罪,而且又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的「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透過通訊、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之」、「以電腦或科技方式,合成製作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犯之」三種狀況其中之一,就符合此款要件。

這樣「複合型詐欺」的狀況,和「機房設在國外騙我國內的人」一樣要將刑法加重詐欺罪所規定的刑度加重二分之一,新的刑度也是1年6個月~10年6個月之間。

  1. 犯罪金額多

為本法第43條規定,只要是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不論符合該條哪一款,只要詐欺所得的財物或利益價值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上,就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重點三:減刑條件

為了向上追溯集團核心,新法還新增了類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自首、供出上游、偵審自白的減刑條款。

  1. 本法第46條規定,如果在詐欺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可以減刑或免刑;若因而使檢警扣押到全部的犯罪所得,或查獲犯罪組織首腦或幹部,更能獲得免刑;若因而使檢警扣押到全部的犯罪所得,或查獲犯罪組織首腦或幹部,更能獲得免刑。
  2. 本條第47條規定,如果在偵查及審理中始終坦承自白,而且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就會減刑;若因而使檢警扣押到全部的犯罪所得,或查獲犯罪組織首腦或幹部,可以減刑甚至免刑。
  3. 洗錢防制法修正後第23條,也有類似規定:

在洗錢犯罪後自首、繳交全部所得就可減免其刑,若因而讓檢警扣押到全部洗錢所得財物或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還可免刑;如果是偵、審中都有自白,且繳交全部所得,也能減刑,若因而讓檢警扣押到全部洗錢所得財物或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就可減刑甚至免刑。

修法重點四:對幣商嚴格規範

因虛擬交易詐騙愈發盛行,本次也在《洗錢防制法》中修正了相關規定如下:

  1. 修正第5條第1項、第4項

配合FATF(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規範,將法條內文字「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修正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也就是我們虛擬貨幣交易常見的「幣商」。

  1. 新增第6條

幣商必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就違法,而且是有刑責的!最高會面臨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法重點五:網路相關業者有防詐義務

近年詐騙集團頻繁利用網路犯案,例如使用社群平台的時候,常常滑到一些投資、徵才廣告,這些廣告內容有很多是詐騙;或是詐騙集團常常利用像是綠界、藍新等金流服務,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來收取款項;更不用說玩線上遊戲,會遇到許多佯稱要和玩家交易虛寶,實際是詐騙集團偽裝的用戶……等等。

因應這類網路詐騙案越來越盛行,新法實施後,業者也有責任防堵。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五款至第八款,點名了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將他們納入本法管制範圍。

  1. 網路廣告平台業者

例如Meta、Google、Dcard……等等網路廣告投放、刊登平台。

    • 本法第29條規定,如果是外國公司,在台灣沒有設營業所或分公司,應該要指定台灣的法律代表,並向主管機關提報相關資訊。

違反又不補正,依第39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該狀況情節重大,依同條第2項罰到新臺幣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罰則皆為按次處罰,罰到改正為止。

    • 另外依30條第1項,平台應該建立管理措施,驗證出資者、委託者的身分,而且要遵循詐欺防制相關法令,負有告知及協助主管機關防詐的義務,例如要每年發布「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提出如何預防和應對詐欺的措施和計畫。

若違反,依第40條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 此外,在廣告中也要揭露出資者的資訊,如果內容有使用到AI、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也應該標註。

若違反,依第40條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 如果平台發現刊登推播了詐欺廣告,或廣告明顯涉及詐欺,為了避免詐騙訊息傳播,要主動或依行政機關要求,在期限內下架或限制該廣告,甚至可以暫時停止對刊播該廣告的用戶繼續服務。

平台如果違反該下架廣告或暫停服務的規定,依32條第2項,而有受害者真的誤信詐騙廣告而受有損失,平台有連帶賠償的責任。

再依第39條第1項,如果行政機關已經通知應該對該廣告採取下架、限制瀏覽,或停止播送……等等必要處置,或機關有要求平台對該用戶停止服務,但平台不配合,可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罰到改正為止;如果該狀況情節重大,依同條第2項罰到新臺幣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同樣是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 依第37條,業者應要保存關於使用者及個別交易相關的電磁紀錄、文書、用戶註冊及身分資料、交易紀錄……等等資料。此外,要配合檢、院、警方調查詐欺案件,當這些機關向業者調取前述資料時,業者應於期限內提供,並再保存6個月,如果有訴訟發生,要再保存到判決確定後3個月為止。

如果業者收到機關調取資料的通知,卻沒有配合提供,依第41條第1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違反情節重大,可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罰則皆為按次處罰,罰到改正為止。

  1. 第三方支付業者

第34條第1項規定,對於疑似涉詐的客戶,業者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而且當這個狀況發生時,依第35條,還要保存確認身分程序中所取得的資料,以及交易紀錄,原則上要保存5,之後可以自行或在向警方通報後應警方通知,對客戶採取延後撥款、拒絕提供服務……等等措施。

如果沒有保存資料和交易記錄,或是有保存但未到5年期限,依第41條第1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違反情節重大,可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罰則皆為按次處罰,罰到改正為止。

  1. 電商、網路連線遊戲業者
    • 當用戶涉及詐欺,經警方或主管機關通知,業者應該配合辦理,並且對該用戶帳號暫停服務。

若未對該用戶暫停服務,依第41條第1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違反情節重大,可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罰則皆為按次處罰,罰到改正為止。

    • 依第37條,業者應要保存關於使用者及個別交易相關的電磁紀錄、文書、用戶註冊及身分資料、交易紀錄……等等資料。此外,要配合檢、院、警方調查詐欺案件,當這些機關向業者調取前述資料時,業者應於期限內提供,並再保存6個月,如果有訴訟發生,要再保存到判決確定後3個月為止。

如果業者收到機關調取資料的通知,卻沒有配合提供,依第41條第1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違反情節重大,可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罰則皆為按次處罰,罰到改正為止。

修法重點六:強化被害人款項發還機制

第10條規定,金融機構、虛擬交易事業或人員(幣商),接獲警方通報詐欺案件,應該將通報案件的款項圈存;如果沒有確實圈存,可依第13條第1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修法之前,詐財案件被通報後,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並沒有強制圈存的規定,因此新法中相關規定應是為了補足這個漏洞。

另外依第11條規定,金融機構、虛擬幣商等接獲警方的警示帳戶通報,該用戶帳號或帳戶被暫停交易功能後,如果該帳號或帳戶內有被害人轉、匯入的款項或虛擬資產,還沒有被提領的話,可以發還給被害人

此外於第53條則規定,地檢署檢察官要下緩起訴處分前,要優先讓被告支付損害賠償。

修法重點七:降低被害人訴訟成本

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的原告提起訴訟,是需要先墊付全額的裁判費的(大約是請求金額的1%),等判決之後法院才會依勝敗比例,分配雙方實際應負擔的裁判費。如此一來,許多詐欺案件被害人已經被騙到血本無歸、損失慘重,要提告、主張自己權益的話還得先負擔一筆裁判費,要請求賠償的金額越大,要墊付的裁判費就越高,導致許多被害人沒有經濟能力提告。

而本法第54條就規定,詐欺案件的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可以暫時免繳裁判費,甚至勝訴後聲請強制執行,也可以暫免繳執行費

此外,常見一個詐騙集團對多名民眾詐騙,大家受騙的過程、詐騙手法都差不多,因此於第55條規定,如果多名詐欺犯罪被害人的主張是相同的,可以直接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也就是可以集體訴訟,節省司法資源更減輕被害人負擔。

結語

本文簡要介紹此次增修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條文重點,透過增強各界防護網預防詐騙訊息傳播,並要求金融機構等等單位在接獲詐欺案件通報,應該即時啟動措施預防損失擴大,加重詐騙集團犯罪成本之餘,減輕被害人爭取權益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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