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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 年 2 月 4 日
近年因交友軟體盛行,約砲、一夜情引發的性自主糾紛案件大幅增加。許多被告原以為是雙方合意的性行為,卻事後被指控妨害性自主。
本篇由翊宇律師深入解析「一夜情被告妨害性自主」的實務判決,帶你了解法院如何判斷「合意與否」、有哪些證據影響裁判、被告與被害人應如何自保,以及常見誤區如「和解能撤告嗎?」、「沒有驗傷就沒罪嗎?」等關鍵問題。
目錄
一夜情被告妨害性自主怎麼辦?怎樣算妨害性自主?
一夜情被告先做哪 6 件事?從警詢前就開始自保
1、先確認你面對的是哪一種程序通知
接到通知時,先釐清:是哪個單位?案由是什麼?是「證人」還是「被告」?
- 警察局通知書: 這是初步調查,筆錄內容可能是未來法院判斷是否成罪的依據。
- 檢察署傳票: 代表案件已進入正式進入偵查階段,檢察官會調查並決定要不要起訴。
- 律師提醒: 無論哪種,都代表國家已經著手調查,絕對不能不理會!
2、立刻停止私下爭辯與補洞式對話
發現被提告後,可能會急著傳訊息質問對方或道歉。
- 風險: 這些對話極易被對方擷取「片段」作為入罪證據。例如你說「對不起讓你受委屈」,在法院眼中可能被解讀為「認罪道歉」。
- 做法: 應注意避免情緒化的發言變成以後法庭上的呈堂證供。
3、先做「時間軸」再談說法,避免說詞前後矛盾
妨害性自主案件往往發生在數週甚至數月前,記憶難免模糊。
- 做法: 在做筆錄前,先拿出一張紙,從「如何認識」、「誰發起邀約」、「見面地點」、「互動細節」到「事後聯繫」,按日期與時間點列出清單。
- 關鍵: 確保你的說法與客觀證據(如發票、打卡紀錄)吻合,避免在警詢時因為緊張導致說詞反覆。
4、 系統性備份與保全證據
可能成為重要證據的資料都請盡量保存:
- 交友/通訊軟體: 紀錄聊天、邀約過程的完整對話,能呈現雙方事發前後的互動紀錄。
- 環境證據: 旅館發票、叫車紀錄、甚至是Google Map的定位時間軸(證明對方是自願前往,無限制人身自由)。
5、警詢/偵查前先把「違反意願」爭點整理清楚
法律上判斷的核心在於「有無違反意願」,因此必須思考:
- 過程中對方有無明確的積極同意訊號?
- 對方是否有受藥物、酒精影響而意識不清?
- 當下是否有反抗、哭泣或要求停止?
- 做法: 將這些細節與律師討論,釐清哪些部分能證明雙方是「合意」,哪些部分可能被對方解讀為「強制」。
6、不要急著和解、撤訊息、或做高風險操作;儘早諮詢律師
- 不要刪除訊息: 刪除訊息可能減少可使用的證據,且顯得心虛。
- 不要貿然和解:若在未釐清責任前就急著給錢和解,可能被解讀為「承認犯罪」。
- 儘早諮詢律師: 在做第一份警察筆錄前,就應該諮詢專業律師,甚至由律師陪同應訊,這能有效防止因程序不熟而掉入詢問陷阱。
妨害性自主罪是什麼?可能涉及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嗎?
現代網路交友常常可能發生一夜情被告妨害性自主的情況,也有人會說是妨礙性自主。
✦ 正確的說法是「妨害性自主」!「妨礙性自主」是一般較為通俗的使用方式,並非法律上使用的用語!
依《刑法》第221條及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使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定義整理:上述一夜情被告妨害性自主的兩罪都屬於《刑法》的範圍!
- 若行為涉及實際性交,通常會看有無直接接觸、進入性器官,即屬「強制性交罪」
- 若僅止於親吻、擁抱、撫摸私密部位等侵犯性隱私的行為,則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
一夜情被告妨害性自主,法院怎麼認定「違反意願」?
實務上法官採整體性判斷,核心在「是否剝奪對方自主決定是否從事性行為或猥褻行為的自由」,而非僅限有無使用暴力。常見審酌重點包含:
- 當場反應:是否明確說「不要」、肢體推拒、哭泣、要求停止、嘗試離開等。
- 能力與處境:是否恐懼或受威嚇以致不能或不知抗拒。
- 是否同意:事前/事中是否有表達願意發生關係之積極訊號(語言或行為);過程中若撤回同意,仍繼續即屬違反意願。
🧑⚖️律師提醒
- 實務上也有傾向採「積極同意」的見解,也就是一定要雙方都有積極表示願意進行性行為,才算不違反意願。
- 若欠缺同意跡象,且同時存在拒絕、不能抗拒或威嚇等情事,原則上會被認定為違反意願。
- 為了避免一夜情被告妨害性自主,請務必確認對方意願!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687 號判決:
對被害人施以不論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或限制意願之行為,不一定須有有形的強制力;只要能證明係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即構成本罪。
至於證明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而為性交,必須行為人有施以如何強制或限制的具體行為,或至少有利用既存的強制狀態,不論係對被害人形成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均屬之。
怎樣才能算合意性交?合意證據怎麼準備才安全?
合意性交本身原則上不構成犯罪,但實務上仍有多項法律風險需注意:
1️⃣ 未滿16歲即使合意也違法
依《刑法》第227條準強制性交罪,與未滿16歲者性交,無論是否雙方合意,仍屬犯罪,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提醒,此外更有不管是否合意,只要性交對象
- 未滿14歲: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未滿7歲: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小叮嚀,若被告未滿18歲,則可以依《刑法》第227-1條適用兩小無猜條款來減刑或免除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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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酒醉或無意識仍屬乘機性交
若對方因飲酒、服藥或睡眠導致「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行為人利用此狀況發生性行為,即構成《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
3️⃣ 同意可隨時撤回
性行為的「同意」是動態的。
- 即使一開始自願,若過程中出現拒絕反應,就應立即停止。
- 繼續行為將被認定為違反意願。
法院如何判斷構成妨害性自主
- 法院審理案件必須依證據判斷,但因為性行為通常發生在沒有客觀證據如監視器的地方,有證據取得的困難。
- 因此像是約砲、一夜情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時,檢察官、法院通常會依證詞是否一致、聊天記錄、親友證詞、就醫驗傷/心理治療紀錄 等資料去判斷是否構成違反意願的性行為。
🧑⚖️更具體來說,可以區分「事前聯繫」、「事中情境」與「事後反應」三個階段,綜合判斷雙方是否為自願合意或違反意願的性行為。
律師帶你看!
事前關係與聯繫紀錄
法院首先會檢視雙方在性行為前的互動狀態,包括:
- 聊天內容是否含有明確或曖昧性暗示
- 是否有主動邀約、討論見面或開房等訊息
- 被害人是否自願前往現場(如夜店、旅館、被告住處)
- 雙方過往是否有親密互動、曾發生關係
📍 實務觀察重點:
若為被害人主動赴約、雙方有長期聯繫或曖昧關係,法院通常會認為具「合意傾向」,但仍須視現場具體行為判斷是否違反意願。
事前不知道對方有身心障礙狀態,不構成趁機性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侵訴字第32號
雙方外出見面時,不外乎以乙之工作情形為主要話題,兼及家庭、網路交友等附帶話題,此與一般網友對談一段時間後相約見面之狀況並無顯著不同。偵查時被害人曾指稱:案發前我好像有告知被告我有亞斯伯格,我是用LINE跟被告說,當時我是說disability云云(見偵續卷第25頁),然乙此部分所述,並無雙方「案發前」之任何通訊軟體對話可資佐實,自不能單憑乙突然更異且帶有不確定性之陳述,對被告遽為不利之認定。雙方雖然針對乙是否決定撤回告訴一事進行討論,然對話中被告有提及乙為「disable person」,質疑乙能否自行決定,乙則不斷強調自己尚未經判定,狀況不嚴重,且丙並非對其完全監護,只是給予其支援,自己仍能決定日常生活事務等等。由雙方討論之情境,顯示被告應係甫知悉乙為「disable person」,始由乙不斷解釋、說明自己之狀況,因此被告供稱其係本件案發後經丙告知,才得知乙為精神障礙。
🧑⚖️律師提醒您:
即便事後才知道對方身心障礙或未成年,除非對方有積極說謊,法官會綜合證據判斷,不會因為被告稱不知情就直接認定主觀不知。
事中現場求救行為
在事發過程中,法院會特別關注被害人是否有「拒絕或反抗」跡象:
- 發生地點是否為被害人熟悉的環境(如被告家、旅館、汽車)
- 是否有呼救、抗拒、推開、要求停止等行為
- 是否可自由離開現場(門鎖、交通、同行友人)
- 現場有無監視器畫面、房卡紀錄、開門紀錄或手機定位
📍 實務重點:
若被害人能自由離開現場卻未呼救、未即時離開,法院常會認為「抗拒意圖不明確」,不利被害人指控。
被害人事中有機會求救但未求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侵訴字第36號
然甲女既可出聲及以動作抗拒被告,顯非無抗拒能力,且當時友人即在門外,並非孤立無助,在面對即將遭人強制性交之危急情況,明知可求援之友人近在咫尺,只需喊叫出聲或踩踏拍打地板製造聲響,即可避免受被告侵犯,然僅因恐其衣衫不整情狀遭友人看見之故,寧可遭受性侵,未曾發出任何聲響求援,直至天亮,難認合理。
被害人衣物沒有拉扯痕跡,難以認為違反意願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 年度侵上訴字第 233 號:
參諸客觀事證,依照A女指述被告是在一個完全全暗沒有光線的情況下脫掉衣物然後違反A女的意願為口交、性行為等等,倘若為真,要在此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且是違背意願的情況下本來就相當困難。第二,A女衣物勢必會有一定程度的破損、損壞情況產生,但是依照當時監視器畫面以及證人陳○勛的證述,當天沒有任何受傷或衣物壞損的情形。
發生性行為後事後反應
法院會依被害人事後行為、報案時機與雙方後續互動,綜合判斷「是否真有被迫」或「是否可能事後反悔」。
被害人事後向親友表示難受痛苦情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侵訴字第103號
可知A女於事發後即有立刻向其男友告知遭被告妨害性自主,並明確表達出想哭、害怕之情緒,併佐以A女當面向吳○○描述遭被告強制猥褻之情節時,亦有驚恐、害怕之情緒反應,有如前述,此與一般性侵受害者於其身體遭侵犯過程時情緒上低落、排斥、惶恐,及被害後心理、生理之真摯反應相當。
何況,有無遭受性侵害一事係關乎個人重要名節,倘非確有其事,衡情當不至虛構自身遭性侵害之情節,自毀清譽,並即刻向男友陳述上情,同時又能表現出前揭自然情緒反應。準此,證人吳○○上開證述關於與A女之對話時所見A女於案發後之神情、行為表現,該等對話及觀察所見,既係其親身經歷見聞之事,則就該部分事實作證當足以佐證、補強A女遭被告強制猥褻之證述內容真實性。
被害人事後向親友表示難受痛苦情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侵訴字第103號
可知A女於事發後即有立刻向其男友告知遭被告妨害性自主,並明確表達出想哭、害怕之情緒,併佐以A女當面向吳○○描述遭被告強制猥褻之情節時,亦有驚恐、害怕之情緒反應,有如前述,此與一般性侵受害者於其身體遭侵犯過程時情緒上低落、排斥、惶恐,及被害後心理、生理之真摯反應相當。
何況,有無遭受性侵害一事係關乎個人重要名節,倘非確有其事,衡情當不至虛構自身遭性侵害之情節,自毀清譽,並即刻向男友陳述上情,同時又能表現出前揭自然情緒反應。準此,證人吳○○上開證述關於與A女之對話時所見A女於案發後之神情、行為表現,該等對話及觀察所見,既係其親身經歷見聞之事,則就該部分事實作證當足以佐證、補強A女遭被告強制猥褻之證述內容真實性。
事後和朋友求救、告知遭到強制無套性行為,可認為被害人不願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侵上訴字第36號
A男於案發後要求被告說明為何未帶套、有無染病;因被告拒絕留下真實姓名資料而與被告發生爭執、拉扯,進而報警處理;又立即前往醫院就診服用抗病毒藥物;另於案發當日零時29分至2時38分傳發群組訊息予友人以抒發情緒,以上諸多行為及情緒反應,核與一般經歷預期外之不安全性交行為後,因害怕染病而採取之補救措施大致相符,並真實反應出A男害怕得病之恐慌心情。
事後就醫投藥,可認為被害人不願意進行無套性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侵上訴字第36號
A男對於安全性交在意之態度,甚至於事後至醫院做預防性投藥及看心理醫師之舉,可資補強認定A男證稱其因害怕、擔心因不安全(即未帶保險套)之性交行為感染性病、愛滋病,故於網路約砲之性交過程中,會積極確認、檢查對方是否有確實配戴保險套,杜絕己身染病風險,因而於本案性交過程中檢查並察覺被告自其背後插入其肛門時並未依約定配戴保險套,並無誤認等情,應非子虛。
被告事後向被害人道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侵訴字第103號
被告旋即直接向A女道歉,並表達出是其「太衝動」、讓A女感到「不舒服」之歉意等情,倘被告與A女係「妳情我願」之前提下而有親密行為,於A女表達係遭「強迫」之時,被告本應即刻反應兩人是合意為之,然而,被告竟未曾為任何反對之表示,反係立即對A女致歉等情,是從被告於案發後不久即向A女致歉之舉止,亦可佐證A女前揭指證為可信,亦即A女前揭指述被告確有撲倒、強壓A女在床上且抓住A女之手後,並撫摸A女胸部及下體,並親吻A女臉部、嘴部及胸部等節,應屬真實。
事後被告雖然有道歉,但是針對拍影像道歉,而非違反意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侵訴字第36號
被告傳送相簿螢幕錄影之後,稱本想要甲女之IG當「正常朋友」,及最後一句「跟他覺得不舒服我先道歉」等語,綜觀被告全句前後文,道歉一語應係對於甲女認遭拍攝身體一事較為可能,是被告與乙○○在本案事後之對話及反應,不僅乙○○未曾質問被告以強制手段與甲女發生性關係一事,被告亦無任何對於強制性交行為之愧疚或逃避等正常應對,本案自難僅憑被告於案發後針對有無拍攝甲女身體而致歉之舉,遽認其係於對於違反甲女之意願而為性交犯行之佐證。
被害人在調查、訴訟時證詞是否前後一致
- 法院在審理妨害性自主案件時,最重視的關鍵之一,就是被害人證詞是否前後一致、內容具體。
- 由於性侵案件多發生於密閉空間,缺乏第三人目擊或直接物證,因此被害人陳述往往成為判斷真偽的核心依據。
被害人事後證詞一致、完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侵訴字第103號
綜觀A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歷次證述,就其如何遭被告於上揭時、地對其為強制猥褻行為之方式、經過及如何結束等情,前後供述大致相符,甚為詳盡,且所述亦無明顯瑕疵存在。
與證人證詞不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侵訴字第36號
甲女就告知遭性侵一事之時點,與證人所述情況相異。綜上,甲女指訴是否可採,顯有可疑。而證人乙○○、丙○○均係事後聽聞甲女自述或經由轉述得知被告性侵甲女一事,並非親身見聞,其就此部分證詞內容,均難可採。
律師統整一夜情被告妨害性自主、構成強制性交的重點
審酌階段 | 法院關注重點 | 對被告有利或不利因素 |
事前 | 聯繫紀錄、赴約動機 | 被害人主動赴約 → 有利被告 |
事中 | 呼救抗拒、可否脫離現場 |
|
事後 | 報案時間、後續互動、證詞一致 |
|
強制性交罪其他證據的重要性:常見證據清單與保存方式
- 在妨害性自主案件中,法院判斷往往不只依雙方說詞,而是會綜合所有客觀證據與間接證據。
- 由於性行為過程難有第三人目擊或錄影,任何可佐證雙方意願與當下狀態的資料,都可能影響判決方向。
哪些重要證據會影響法院判斷?
📌以下證據都可能是法院會特別檢視的資訊:
證據類型 | 內容舉例 | 實務判斷重點 |
聊天紀錄 | LINE、IG、交友軟體對話、邀約過程 | 是否有曖昧或合意表達?是否有拒絕訊息? |
醫院驗傷報告 | 身體受傷、瘀痕、撕裂傷 | 若驗傷時間接近事發,有明顯傷勢 → 有利被害人 |
監視器畫面 | 出入旅館、電梯、走廊、街口畫面 | 雙方互動態度、肢體距離、是否有逃離跡象 |
心理治療紀錄 | 事後出現創傷症狀、焦慮、失眠等 | 屬「情況證據」,可補強被害人遭侵害之真實性 |
行車紀錄器、手機定位 | 行經路線、停留時間 | 可佐證雙方位置及事件時間軸 |
⚠️ 特別注意:測謊報告不能拿來當直接證據。
- 法院多次指出,測謊僅具參考性,不得作為判決有罪之主要證據。
- 因此無論是被告或被害人一方,測謊結果僅能作為檢方調查輔助資料,法官仍須依整體事證判斷。
可能涉及強制性交的情況,務必保留證據
若你或身邊的人可能涉及妨害性自主案件,無論是被害人、被告、或是雙方皆有爭議時,第一時間保留證據與尋求專業協助極為重要。
📌 律師教你涉及強制性交須注意重點:
- 保留通訊紀錄:勿刪除LINE、訊息、照片或通話紀錄
- 求助信任親友:雖然有困難,但仍應盡量尋求協助,求救訊息亦可作為證據之一
- 就醫驗傷或驗DNA:可留下關鍵物證
- 避免與對方單獨接觸或再次見面
- 立即尋求律師協助或報警
🧑⚖️ 律師提醒:
妨害性自主案件往往取決於「細節」與「時間」, 不論你是認為遭誤告或確實受害,越早保存證據、越清楚記錄當下經過,越能保障自身權益,也能避免被誤解或錯誤起訴。
被告自保策略:律師怎麼建議?
- 當事人若在一夜情、約砲後被指控「妨害性自主」或「強制性交」,務必冷靜處理、立即尋求律師協助。
- 此類案件牽涉刑期重大被關機率高,且屬公訴罪,並非單靠「和解」即可撤案。
以下是律師在實務上最重要的三項建議:
策略 1:保持說詞一致,不要臨時改口
在刑事偵查中,被告說詞的一致性至關重要。
前後不一、細節矛盾的供述,法院都可能解讀為「說謊」、「事後修飾」。
📌 律師建議
- 若收到通知或被警察約談,建議在律師陪同下進行筆錄。
- 對檢察官、法官的陳述都應「完整、一致」,不要因緊張或想迎合問題而更改細節。
- 若有遺漏或記錯,應明確說明原因(如時間久遠、記憶模糊),而非任意改口。
⚠️ 小提醒
在法院眼中,「說法反覆」通常被視為掩飾罪行。即使你是清白的,只要陳述矛盾,也可能被誤判為虛偽供述。
策略 2:保存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妨害性自主案件往往「證據越早保存越有利」。在任何懷疑被誤告的情況下,應立即確保所有可能證明「合意性行為」的資料被完整保存。
律師建議保存項目:
- 對話截圖與通訊紀錄:LINE、IG、交友App 等曖昧、邀約、互動內容。
- 旅館紀錄與房卡收據:可佐證雙方出入時間與是否自願同行。
- 監視器畫面與行車紀錄器影像:若可顯示雙方互動自然或主動同行。
- 報案前的互動訊息:若事後仍有聯絡、對話,常可作為「事後反悔」之佐證。
策略 3:避免貿然和解或刪除紀錄
許多人以為「先和解就沒事」或「刪掉訊息避免誤會」,但在妨害性自主案件中,這樣做反而會造成不利後果。
⚠️ 三大常見錯誤行為:
錯誤行為 | 後果 |
和解後就以為不會起訴 | 妨害性自主為公訴罪,即使和解,檢察官仍可起訴。 |
刪除對話、照片、通話紀錄 | 法院可能會認為「畏罪逃避」,反而不利。 |
主動聯絡對方想私下解決 | 可能被誤解為恐嚇、施壓,甚至增加刑責風險。 |
📍 正確作法:
- 應由律師出面聯繫、確認案件狀況,再決定是否談和解或提交證據。
- 在偵查前期,任何自作主張的聯絡或刪除行為,都可能讓案件惡化。
🧑⚖️ 律師建議:
- 「保持冷靜、保留證據、保持一致」是三大原則。
- 若你正面臨刑事偵查或擔心被誤告,務必第一時間諮詢律師,制定應對策略,確保自身權益。
一夜情被告妨害性自主常見問答FAQ
Q1:一夜情後被告妨害性自主,真的會被判刑嗎?
A:會視證據與雙方互動而定。若法院認為被害人並未同意,或中途撤回同意仍被強迫,即屬「違反意願」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刑期3年以上10年以下。
Q2:約砲有罪嗎?合意發生關係會被抓嗎?
A:「合意性行為」原則上不構成犯罪。但若對方未滿16歲、酒醉無意識、或被威嚇,即使表面同意也可能構成犯罪,並且通常會被關。
Q3:被害人沒有驗傷、沒有報案,法院還會判有罪嗎?
A:有可能,但難度較高。若缺乏驗傷或相關證人,法院會依被害人供述、聊天紀錄、驗傷鑑定、心理治療紀錄等「情況證據」判斷。
Q4:若我被誤告妨害性自主,該怎麼做?
A:第一時間保留所有證據,不要驚慌或刪除紀錄。包含聊天對話、房卡紀錄、監視器影像、報案前後訊息等,都能證明是「雙方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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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差在哪裡?
A:兩者都屬《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是否構成性交,取決於有無性器接觸或進入。:
- 強制性交罪(§221):違反意願發生性交,刑期3年以上10年以下。
- 強制猥褻罪(§224):違反意願作出猥褻行為(如親吻、撫摸),刑期6月以上5年以下。
Q6:妨害性自主案件可以和解或撤告嗎?
A:妨害性自主屬公訴罪,和解不等於撤案
- 即使雙方事後和解或簽下「不起訴意願書」,檢察官仍可依證據起訴。
- 不建議私下聯絡對方或試圖說服撤告,若涉及「施壓」或「恐嚇」情況可能更糟。
Q7:一夜情後被告妨害性自主,法院怎麼判?
A:法院通常會綜合「事前、事中、事後」三階段證據判斷是否違反意願。
包括事前聯繫與赴約情形、事中是否拒絕或反抗、事後是否即時求助與證詞是否一致,並非只看單一證據或是否為一夜情。
Q8:事後被告有道歉,就一定表示有罪嗎?
A:不一定。要看道歉的內容和脈絡。
Q9:被告要怎麼自保?
A:保持冷靜、立即保存證據,包括對話紀錄、房卡收據、監視器影像、事後互動訊息都可能成為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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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妨害性自主別慌!律師協助您!
如果你正面臨「約砲被告性侵」的指控,請不要慌張。這類案件牽涉複雜的人際與證據判斷,任何一句話、任何一個對話紀錄,都可能影響結果。冷靜、保留證據,在律師陪同下說出真相,才是最安全的方式。翊宇律師了解面對指控的焦慮與壓力,讓我們在你最不安的時候,陪你釐清真相、捍衛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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