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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 年 2 月 4 日
遭到性侵害即便無論賠償多少都無法挽回,想了解「性侵可以賠多少」、「性侵可以求償嗎」,不是因為在意金額,而是因為想知道能不能用法律替自己討回公道。讓專業律師為您深入解析性侵害民事賠償、精神慰撫金怎麼算、常見賠償金額、未成年或下藥性侵等特殊案件的求償重點,系統整理性侵害賠償金額怎麼算、法院如何判定精神慰撫金、常見賠償項目、特殊態樣的判決趨勢,帶你一次看懂性侵害如何求償。🌞翊宇律師也會在文末提供具體協助,陪你一起走過困難程序!
目錄
性侵可以求償嗎?如何請求性侵害賠償金額?
性侵害的民事賠償金額沒有固定標準,法院會依個案情況衡量,包括受害人的身心傷害程度、加害行為的惡劣程度、年齡、身分、後續影響等因素。
🧑⚖️ 賠償金額不是為了計價痛苦,而是了解法律如何正式承認被害人遭受的傷害,並要求加害者負起應有責任。
以下為您整理法院實際判斷的關鍵點,讓你快速掌握「性侵害賠償」的核心原則。
性侵可以求償嗎?法律怎麼保障被害人?
🌞可以,法律明文保障被害人的求償權。
求償主要依據《民法》第184條、195條,只要加害人以強暴、脅迫、下藥、違反意願等方式侵犯被害人的性自主權,或包含身體權、健康權,就須負損害財產的賠償、精神慰撫金。
性侵害賠償法律依據:怎麼用民法184、195求償?
遭遇性侵害後,許多被害人最常問的一句話是:「性侵可以求償嗎?」
答案是肯定的,只要行為人侵犯你的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權、健康、人格權,即構成侵權行為,可以向加害人請求民事賠償。
以下為民事求償最核心的三條法律依據:
性侵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只要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性侵害行為通常被法院認為屬明確的不法侵害,可依此條請求賠償。
➡ 適用在性侵、強制性交、妨害性自主、未成年性侵、下藥性侵、利用心智缺陷性交等各類案件。
➡ 侵害的核心權利包括:身體權、健康權、性自主權、人格權。
侵犯人格權可請求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性侵害不只造成身體傷害,對精神的衝擊與創傷更深遠,務必請求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若有人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如性自主、身體自主、名譽、隱私等,被害人得請求相當數額的精神慰撫金。
✏️其他常見的稱呼包含:
- 性侵精神慰撫金
- 妨害性自主賠償金
- 性侵害精神賠償金
身體、名譽遭受不法侵害,可請求回復名譽
若有拍攝性影像、散布影像、洩漏身分等狀況,則加害人不只涉及性自主侵害,也侵害性隱私。
✒️ 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條請求:
- 停止侵害
- 刪除影像
- 附上判決道歉
- 其他回復名譽的適當方式
不只被害人本人,父母也可以求償!
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被害人的父母也可以向加害人提出求償,要求精神慰撫金!
具體求償金額,敬請參考本文稍後提供的參考判決!
性侵可以賠多少?
侵害情況不同賠償金額也會不同
賠償金額並沒有一定標準,法院通常會著重雙方財力、加害行為的嚴重程度與惡性強度等,來進行判斷,常見因素例如(僅供參考):
- 一般強制性交: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約 20~100 萬不等
- 下藥性侵、撿屍性侵:因手段惡劣,精神慰撫金常落在 70~120 萬以上
- 未成年或未滿 14 歲幼童性侵:多見 120~300 萬以上
- 身心障礙狀態被害人:慰撫金通常較高
- 多人共同犯行:不一定,且可請求「連帶賠償」
✒️提醒您,性侵害求償是依據當事人請求的金額來判,如果只請求30萬,就算法院認為很嚴重,最多也只能判賠30萬!
法院如何衡量金額?考量加害手段、傷害程度、後續影響
法院常見的評估因素如下:
1. 加害行為的手段與情節
是否暴力、脅迫、威脅、下藥、長期控制、拍攝影像、多人共同犯行等。
2. 被害人受傷情況
包含:
- 骨折、撕裂傷、器官損傷
- PTSD、失眠、恐慌
- 長期心理治療需求
- 無法工作、離職、就學受影響
3. 年齡與身心狀況
未成年、幼童、智能障礙、身心障礙者,法院通常認定損害更深。
4. 加害人的態度
是否否認犯行、是否道歉、是否翻供、是否造成二度傷害。
5. 雙方經濟能力與社會地位
法院可能綜合考量,但不會單純以加害人沒錢就免賠。
精神慰撫金金額沒有固定標準,統整重要的判斷要素
- 雙方經濟能力、學經歷
- 被害人是否未成年人
- 被害人是否身心障礙
- 被害人身心創傷程度
- 侵害方式是否嚴重:是否下藥、暴力、脅迫、錄影等
- 加害人身分:家屬、師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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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賠償金怎麼算?律師整理賠償項目與計算方式
我們理解,被害人在意的從來不是「錢」,而是所受的傷能不能被看見?能不能被理解?
🧑⚖️ 民事賠償的功能並非把痛苦「換成錢」,而是讓法院正式承認加害人的不法行為,並以法律方式肯定被害人所受的身心傷害。
性侵害民事賠償大致分為 兩大項目:財產損害+精神慰撫金。
一、財產損害:只要有實際支出,都可以請求賠償
以下只是舉出實務上最常見的求償項目,若有其他花費仍然可以試著求償!
1.醫療費用
包含:急診、驗傷、婦產科檢查、精神科、心理諮商費。
➡ 只要提出收據,即可請求賠償。
2.驗傷與採證費用
若至指定醫院進行採證、驗傷,所有相關費用都屬於可賠項目。
3.就醫交通費
若因恐懼、創傷、身體疼痛需搭計程車,也能請求。
✏️法院常見認定:計程車費、代步車費均可。
4.看護費/照護費
若因性侵導致住院、術後照護需求,如撕裂傷、手術、人工肛門等情況,可請求:
- 聘請看護費
- 家人看護日薪或月薪換算金額
5.工作損失(無法工作)
若因創傷導致無法上班、請假、收入減少,可依:
- 每日薪資 × 無法工作天數 來計算。
➡ 被害人無需承擔因侵害而被迫休息的損失。
二、非財產損害:精神慰撫金/性侵精神賠償
精神慰撫金是民事求償的核心與最大宗,實務上的金額區間很大,依情節可能從 20 萬至 300 萬以上不等。
1.侵害方式是否嚴重
- 是否使用暴力
- 是否下藥性侵:FM2、安眠藥等
- 是否拍攝性影像
- 是否散布影像
- 是否多人共同犯案
- 是否造成重大身體傷害
➡ 侵害越激烈、越殘酷,慰撫金越高。
2.被害人是否未成年或身心障礙
- Q:未成年被性侵可以求償嗎?A:可以,法院通常判較高的慰撫金
- Q:身心障礙被性侵可以求償嗎?A:可以,法院通常判較高的慰撫金
3.加害人身分與信任關係
法院也會去看雙方是否有特殊信任關係,包括:
- 家屬
- 親屬
- 師長
- 雇主/主管
- 同居人
- 交往對象
➡ 身分有照顧保護關係時雙方信賴度越高,法院通常認定侵害越嚴重。
4.被害人長期心理創傷
法院常重視以下身心創傷現象:
- 失眠、惡夢
- 焦慮、恐慌
- PTSD:創傷後壓力症
- 須長期精神追蹤、治療
- 影響學業/工作/人際關係
➡ 是否就醫、是否有診斷書,是必須提供的證據。
5.雙方經濟能力
法院通常會評估:
- 雙方學歷、經歷
- 是否具經濟弱勢
- 加害人償還能力如何(但「償還能力不足」不會影響慰撫金是否成立,只影響金額合理性)
性侵害民事賠償怎麼走?附帶民事 vs 一般民事流程與差別
性侵害案件的民事求償方式主要有兩種:「一般民事訴訟」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 時機、費用,被害人常會不知道哪一個比較適合自己。
律師整理最容易理解、最符合實務的選擇指南: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用繳裁判費、最常見方式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被害人在刑事案件進行中,一併向法院請求民事賠償,不用再另外提民事訴訟,也免繳裁判費。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優點
完全免繳裁判費(省下數千~數萬元)
刑事證據可直接用在民事
法官與檢察官已掌握案情,不用重複陳述細節,可降低二度傷害
通常比一般民事快拿到判決
2.附帶民事的提出期限
階段 | 能不能提出附帶民事? |
刑事一審程序中 | ✔ 可提出 |
刑事一審言詞辯論前 | ✔ 終結前可以提出 |
刑事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 | ❌ 若未上訴就不行;若有上訴,後續可提出 |
進入二審(若有上訴) | ✔ 可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
➡ 簡單記法:一定要在有「言詞辯論」之前提出,錯過就要走一般民事訴訟。
3.若刑事被告無罪怎麼辦?
- 把附帶民事移到一般民事訴訟審理
- 無罪並不代表民事沒有勝訴可能性
一般民事訴訟
若錯過附帶民事的提出期限,或刑事程序已結束(判決確定),就需要另外提起 一般民事訴訟。
1.一般民事訴訟的特色
- 需要先繳裁判費:通常是請求金額的 1.1%,後續看結果調整
- 要重新陳述案情提出證據,可能增加心理負擔
- 審理時間較長:一般是 8 個月~1.5 年
2.什麼情況適合一般民事訴訟?
- 附帶民事訴訟要等到刑事起訴後才能提出,就可能會超過民事請求的期限,一般民事就不會有此問題
- 刑事不起訴,被害人仍希望求償
- 錯過附帶民事的提出期限
- 民事想請求更多項目:例如重大後遺症的長期照護費
性侵求償有時效嗎?超過時限無法判賠!
許多人不知道該向誰求助,或是無法將遭遇說出來,這完全是可以理解的狀態。
不過,翊宇律師希望能提醒您,求償是有 2 年期限,如果長期不敢講出來:
- 民事求償可能會超過時效,法院無法判賠。
- 附帶民事訴訟(附民)也會變得困難,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只要被告主張時效已經超過,同樣會求償失敗。
🌟如果真的超過求償期限,就必須改走犯罪被害人補償程序,雖然能拿到補助,但補償金額有限,而且並非由加害人賠償。
🌞建議您,若遭遇這樣的狀況,請務必即時驗傷,並向信任的人請求協助!
刑事附帶民事和一般民事訴訟哪種方式比較好?
🙋不一定!還是須看個人需求,不過如果可以和刑事一起提出,程序上會比較簡便,也不用另外繳費!
1.附帶民事訴訟
- 省錢
- 省時間
- 減少被害人重複敘述創傷
- 審理者已熟悉案情,更快做出判斷
➡ 性侵害民事賠償,有許多都是選附帶民事訴訟。
2.一般民事訴訟
- 刑事無罪仍可提出
- 一般民事求償不用等待偵查結果,直接由民事法官審理、調查,較不會有超過時效的問題!
性侵害求償流程圖,律師提供最簡易版本!
⚖️ 刑事訴訟流程圖
辯論終結前要提出 ⚠️ 最後提出機會
性侵賠償法院怎麼判?判決一次看!
原則上,如何法院決定慰撫金時,會依據:
“ 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事由、程度、資力或經濟狀況綜合判斷之 ”
⚖️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臺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一般來說,被害人的精神痛苦越巨大、加害人侵害行為的惡性重大與財力較好,最容易使精神慰撫金的賠償金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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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強制性交賠償金額賠多少?
1、對被害人施暴+強制性交未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34號
⮕ 總金額約20萬6千元,其中20萬為精神慰撫金
衡諸臺灣社會一般認知及用語,所謂「要上她」,就是「要與她發生性關係」之意思,則被告確係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將原告壓倒在床,強行撫摸原告之胸部,而著手施用強暴之手段,僅因原告掙扎反抗而未遂,已甚為明確。⋯⋯。被告確有原告主張之系爭傷害及系爭強制性交未遂行為業見前述,原告自得依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
原告請求醫療費用1,000元及系爭傷害5日無法工作之無法工作損失5,833元部分,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屬有據。兩造之上開身份、經濟狀況、社會地位、及原告所受之痛苦及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20萬元,始為適當,應予准許。
2、利用宗教怪力亂神對被害人強制性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596號
⮕ 總金額約87萬,其中80萬為精神慰撫金,剩下的是已經支出的醫療與諮商費用,屬於財產損害。
足徵被告利用原告感情受挫、身體及家庭狀況不佳、情緒低落之際,謊稱其體內卡陰,若不接受被告宗教儀式治療將會罹患子宮肌瘤、未來沒有好姻緣、將死於非命、家中祖先不得安寧等危害,虛構須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才可延長壽命,且須對外宣稱二人交往,以強化效果等語,使原告信以為真並心生畏懼,致原告深陷於被告虛構之情境中,自身理性思考及性自主決定權已受到壓抑,被告以此方式與原告為性交行為,自屬以違反原告意願之方法而為,是被告上開所辯,無可採信。被告確有於前開時地,以怪力亂神之迷信手段,違反原告意願,對原告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部分為強制性交行為所吸收),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身體、健康、貞操權之侵權行為。
原告確因被告前揭行為而身心受創,並有焦慮及創傷情狀,而有進行心理諮商之必要,故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已支出之心理諮商費用74,900元,即屬有據。
審酌前開兩造之身分、地位、財產狀況、被告侵害程度,及對原告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80萬元,應為適當。
加重強制性交賠償金額會比較高嗎?賠多少?
1、對滿14歲、未滿16歲之少年利用宗教強制性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 總金額:120萬,全數都是精神慰撫金,沒有請求財產損害。
經本院刑事庭審理後,就被告上開行為亦認定被告上開行為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63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2月,另涉犯強制性交罪共95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核與本院所認相同,亦可為佐。從而,被告確有於前開時地,以怪力亂神之迷信手段,違反原告意願,對原告為強制性交,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身體、健康、貞操權之侵權行為。是原告主張被告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罪,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貞操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本院審酌前開兩造之身分、地位、財產狀況、被告侵害程度,及對原告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120萬元,應為適當。
2、對伴侶下藥並性侵,構成加重強制性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785號
⮕ 總金額70萬,扣除犯罪被害人補償,可賠50萬
縱使依過去兩造交往相處模式,兩造一同進入旅館均會發生性行為,且案發當日原告係自願隨同被告進入旅館,洗澡後於房間內僅穿著浴巾等情,顯然被告為性行為前並未取得原告同意,更遑論性行為之前,被告即以下藥方式使原告陷入昏睡失去意識,完全剝奪原告應有之性自主決定權。
本件被告於杯內啤酒中摻入含有第三級毒品FM2成分之藥劑,原告沐浴完於不知情下飲用,隨即陷入意識不清狀態,被告以此方式違反原告之意願而為性交行為,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性自主決定權,且依其所為手段、結果,堪認情節重大,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財產上損害(即醫療費用部分)、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6,400元,自屬有據。審酌被告以含第三級毒品FM2成分之藥劑,對原告強制性交既遂,其行為之可責程度甚高,且造成原告身心嚴重受創,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持續性憂鬱症治療中,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以70萬元為適當。扣除上開補償金,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數額為50萬元(=70萬元-20萬元),應屬有據。
3、對被害人下藥並性侵,構成加重強制性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918號
⮕ 總金額100萬
被告確有本件在原告飲用水中摻入氯硝西泮之安眠藥物,致使原告陷入昏迷,而違反原告意願對其強制性交之犯行。⋯⋯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以藥劑對其為強制性交之不法行為一節,核與卷內事證相符,應堪採信為真實。
審酌雙方學經歷、所得與財產。⋯⋯。被告以藥劑致原告於昏迷後為強制性交之侵害行為,為逞其私慾,不顧該藥劑對原告之生命、身體產生重大危害之可能性,猶執意對原告施以藥劑為強制性交,造成原告身心遭受重大創傷,嚴重侵害其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性尊嚴甚鉅,應予非難。
被告雖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然於刑事一審審理程序中翻異其詞,矢口否認上揭犯行,迄今猶拒絕向原告致歉,犯後態度欠佳,致使對原告於訴訟程序過程中再造成其身心相當程度之影響及痛苦等一切情狀。基此,本院認原告請求之慰撫金以1,000,000元為適當。
4、對未滿14歲之幼童強制性交、強制猥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771號
⮕ 總金額300萬
被告於附表所示時、地,對未滿14歲之原告施加強制猥褻、強制性交行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被告犯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確定,未據檢察官及被告就此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即告確定等情,有歷審刑事判決可憑,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刑事案件歷審之電子卷證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準此,被告確有對原告為強制猥褻二次、強制性交二次之行為,而侵害原告之身體權、性自主權,應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明。
本院爰斟酌兩造上述家庭、財產狀況,並考量被告對原告所施加之侵害行為程度、對原告造成之身心及生活、就學影響之程度等一切情況,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慰撫金,二次強制猥褻行為部分應各以50萬元、二次強制性交行為部分應各以100萬元,合計300萬元為適當。
5、對未滿十四歲之幼童強制性交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原上易字第14號
⮕ 被害人30萬、被害人之父10萬,總共40萬
📌特別留意!!被害人和爸爸只有求償各30萬,所以法院即便認為很嚴重,也無法判更高的賠償金!
在決定告人的求償金額時,建議先諮詢律師,了解大致的求償金額區間,才不會錯失應有的賠償!
本於一般人生活經驗法則,已足使本院對於被上訴人有對A女為前揭妨害性自主侵權行為,獲致確信之高度蓋然性,堪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A女有上開妨害性自主之侵權行為,應為真實。被上訴人對A女之前揭妨害性自主行為,自屬侵害A女身體權及性自主權。A女於案發時為未滿14歲之幼女,被上訴人當時本為其信任之同居家屬,竟未盡長輩呵護照養之責,反而悖於倫常,對A女為上開性侵害行為,使尚未涉世之A女,甚感不安、不悅、恐懼,對人性、兩性關係亦感羞愧、憤怒及不信任,致A女於國中時期因創傷後壓力症住院治療,足認被上訴人之不法行為,已侵害A女身體權及性自主權。
參諸被上訴人為本件侵權行為時,A 女為年僅約9 歲之幼童,心智稚嫩,身心未臻成熟,卻因被上訴人不法侵權行為,妨害其性自主權,影響其未來之人格發展,A女所受心靈創傷,顯然深遠,亦造成B男對A女未來人生能否順利成長之擔憂,堪認精神上均受有一定程度之痛苦;暨考量被上訴人於行為時為A女同居家屬之身分、被上訴人之社會地位、兩造之經濟能力、本件不法行為情狀,及花蓮縣政府上開個案匯總報告所載:上訴人有同住,親子關係於本案揭發前疏離,之後因A女身心症狀,B男開始關照A女之親密程度等一切實際情況,認A女請求被上訴人賠償3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堪稱允當;至B男請求賠償相同金額,則屬過高,應予以酌減為10萬元
6、對未滿十四歲之幼童強制性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401號
⮕ 被害人200萬、被害人之父母各50萬,總共300萬
被告故意對未滿14歲之甲 為前揭猥褻、性交及強制性交行為,顯係故意不法侵害甲之身體權、貞操權及性自主決定權,審酌甲於受侵害時,年紀甚幼,性自主能力未臻成熟,而被告與甲 為親叔姪,竟僅為滿足一己之私欲,對甲 為前開妨害性自主行為,其行為對甲 身心造成之傷害極為嚴重,足以破壞社會倫常及人際間交往之基本信賴,亦導致甲 對異性之防衛及焦慮傾向,其影響及破壞程度嚴重且持久,情節重大;而甲 之父母基於與甲 間之父母子女關係,對於未成年之甲 負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面對被告行為對甲 所造成之身心創傷情形,亦將同受精神上之痛苦,情節亦屬重大。
審酌雙方學經歷及財力證明⋯⋯佐以被告本件各次侵權行為樣態、甲 年紀、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兩造間之關係、職業、教育程度及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甲 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以200萬元為適當,甲 之父母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則分別以50萬元為適當。
7、對有身心障礙、心智缺陷的被害人強制性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字第100號
⮕ 總金額180萬,扣除犯罪被害人補償,可賠150萬
被上訴人為輕度智能障礙,無完整性自主能力,於107年7月間,經由交友軟體與上訴人相識,上訴人即利用被上訴人心智缺陷之情形,在臺北市中正區儷園飯店內,以手機攝錄兩造性交過程及被上訴人之裸照;嗣後,上訴人以公開前開影片及裸照恫嚇被上訴人,致被上訴人心生畏懼陸續自拍裸照傳送予其,並於107年7月至108年5月期間,前往衣蝶旅店,與其發生性行為等情。益徵上訴人於前揭時、地,對被上訴人涉有乘機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及強制之不法侵權行為甚明。
審酌兩造原不相識,透過交友軟體相識後,上訴人卻利用被上訴人心智缺陷之情形下,以手機攝錄兩造性行為過程與被上訴人裸照,甚且食髓知味,僅為滿足自身之一時慾望,更以公開性交影片及裸照恫嚇被上訴人,致被上訴人心生畏懼陸續自拍裸照傳送予其,並先後與其發生性行為,毫不尊重被上訴人,使被上訴人長期擔心受怕,精神長期飽受煎熬,並致被上訴人在事發之後,於司法程序中需一再持續回憶不堪之被害經過,其內在壓力實不可言喻,所受之衝擊亦必強烈。
是以,被上訴人因遭上訴人不法侵害而身心受創,精神上所受之痛苦至深且鉅;兼衡被上訴人為大學畢業、現無業,於107至108年無所得及不動產;上訴人則為大學畢業,曾任公司採購,於107至108年所得分別38萬餘元、26萬餘元,無不動產等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以180萬元為適當。
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80萬元,經扣除上開補償金30萬元,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150萬元(計算式:180萬元-30萬元=150萬元)。
8、凌虐被害人並對其強制性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21號
⮕ 總金額約103萬,其中100萬為精神慰撫金,剩下的是已經支出的醫療與交通費用,屬於財產損害。
被告以上開方式對原告A女強制性交約有2個多小時,原告A女因此而受有直腸兩處穿孔、右手肘處約5公分之表淺傷口、外陰部兩側出血性傷口,肛門上方明顯裂痕之傷害。被告以凌虐方式強制性交得逞⋯⋯被告所為妨害性自主之不法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並經法院判處徒刑,被告所為侵權行為之不法事實,足堪認定。
醫療及醫療用品費用支出新臺幣32,825元。搭乘代步車就醫支出6,165元。原告因受此嚴重傷害,無法自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前往門診或住院,只能以計程車代步,就診交通費用6,165元。
本院審酌被告不法侵害被告之身體及健康,致原告受有前揭傷害,所受肉體及精神上之痛苦與恐懼程度甚鉅,兼衡兩造上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侵害行為之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核屬相當,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應予准許。
9、對被害人凌虐、強制性交且故意殺害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631號
⮕ 家屬獲賠總金額230萬,其中200萬為喪葬費用。被害人之母有犯罪被害人補償200萬。
被告及A女為夫妻關係,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方式辱罵並毆打A女,致A女受有系爭傷害,A女雖經送醫急救,仍因傷勢過重而引起顱腦損傷、骨折出血及腦出血致神經休克,急救無效死亡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本院109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等判決,判處被告犯施以凌虐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從而,被告對於凌虐、毆打A女之手段,將可能導致A女死亡之結果有所預見,仍不違其本意實施侵害行為,故本件A女死亡之結果,乃被告可預見結果之故意侵權行為所致,應可認定。
就A女之喪葬費部分,D男主張其為A女支出喪葬費用30萬8,200元一節,業據其提出支出單據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則D男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支出,應屬有據。
查A女因被告本件侵權行為而死亡,而D男(由B男、G男、H女承受訴訟)、F女為A女之父母,A女遭殺害死亡,其等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實不言可喻,自得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爰斟酌事發當時元被告財產及其他一切情狀(含G男、H女本人意見),認D男、F女所請求各以200萬元之慰撫金,均無過高之處,應予准許。
至被告所辯就本次事件A女應負與有過失責任云云,縱令其所稱A女有不忠於婚姻一節為真,然被告本得以正當法律程序尋求救濟,竟捨此不為,以長時間辱罵、殘酷凌虐A女之手段報復,終致A女死亡之結果,剝奪A女最為珍貴之生命法益,若謂A女需為被告殺害自身之行為負與有過失責任,實屬荒唐。
10、侵入被害人住宅並對其強制性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70號
⮕ 總金額100萬
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對原告強制性交為侵權行為,侵害其身體及性自主權即貞操權,又被告以前述強制手段侵害原告之貞操權,致原告之精神上受有痛苦,其侵害屬情節重大,是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
再參以兩造素不相識,被告於夜間尾隨獨行之原告並侵入原告住處樓梯間,以前揭強暴脅迫方式為強制性交既遂等加害情節及程度嚴重。且參以被告於刑事第二審全盤否認其犯行,傳喚原告到庭時,原告作證過程數次啜泣,更因情緒崩潰請求先行離庭等情緒反應,並佐以原告於另案刑事程序所陳稱:「我不認識被告,平白無故傷害我,我真的很辛苦,心情很痛苦。這10年來都非常痛苦,都有陰影存在,無法睡眠更一直前往精神科看病,非常辛苦的活著」等語,均足以作為認為原告所受精神上損害甚鉅之佐證。
尤以,原告並因而患有創傷後壓力症,長期表現過度警醒、失眠、逃避類似情境等典型症狀,規律前往精神科就診,此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證,則原告因受被告前揭侵權行為,影響身心甚鉅。是經綜合前述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尚屬適當。
11、6人共同分工把風、傷害,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78號
⮕ 總金額180萬,其中75萬達成調解須扣除,故最後獲賠105萬。
參諸被告戊○○、庚○○與黃○臨、張○耀、曹○先前毆打原告乙男、C男之起因,即為被告丙○○對原告甲女性侵未果之糾紛,則被告丙○○再次拉原告甲女進入帳篷,並要求同夥看管原告乙男、C男,係欲對原告甲女遂行強制性交行為一事,顯然為被告戊○○、庚○○與黃○臨、張○耀、曹○所明知。
則被告戊○○、庚○○與黃○臨、張○耀、曹○,主觀上均與被告丙○○有對原告甲女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客觀上則有或為被告丙○○看守原告乙男、C男,或觀看被告丙○○性侵過程,或出手撫摸原告甲女等行為之分擔,則渠等與被告丙○○同為此強制性交行為之共同行為人。原告甲女因被告丙○○、戊○○、庚○○與黃○臨、張○耀、曹○之共同故意不法侵害行為,致身體、自由、貞操權受有損害,原告甲女請求被告丙○○、戊○○、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原告甲女因系爭事故罹有急性心理壓力反應,產生壓力、憂鬱、不語及噩夢等症狀。本院斟酌各原告之受害程度、加害人之加害情節及本件全體當事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甲女、乙男、C男所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分別以1,800,000元⋯⋯。
12、攜帶兇器對被害人強制性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382號
⮕ 總金額60萬
本件被告對初識之原告以強暴方法壓制其自由意願,漠視其身體自主權,而強迫其為口交得逞之不法行為,已同時侵害原告之身體及貞操,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洵屬有據。
本院審酌兩造之學歷、經濟能力、被告為逞一己之私慾,對初識之原告以強暴方法壓制其自由意願,漠視原告身體自主權,而強迫其為口交之性交行為得逞,造成原告身體及精神上之重大傷害,原告所受身心之創痛甚鉅,認原告請求之慰撫金以六十萬元為適當。
13、對被害人撿屍並趁機性交+拍性影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742號
⮕ 判賠120萬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對其為乘機性交、無故攝錄性影像,不法侵害原告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權、隱私權等情,被告並無爭執。而被告對原告所為上開乘機性交及無故攝錄性影像之行為,顯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權、隱私權,且其手段背於善良風俗,更違反刑法第225條第1項、第319條之1第1項等保護他人法律,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明。
又,遭他人以乘機性交及無故攝錄性影像等手段,不法侵害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權及隱私權者,受有重大精神痛苦,要屬情理之常,是原告主張其上開人格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請求被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核屬有據。
審酌被告對原告所為乘機性交及無故攝錄性影像等行為態樣、原告所受心理恐懼及不安程度,並斟酌兩造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教育程度及工作情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就乘機性交侵害身體自主權及性自主權部分以合計100萬元、無故攝錄性影像侵害(性)隱私權部分以20萬元為適當。
14、對已滿14歲、未滿16歲少年強制性交並拍攝性影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781號
⮕ 賠被害人60萬、被害人之父10萬
被告所為,係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等。被告對原告A女所為之妨害性自主行為,顯屬不法侵害其性自主人格權,應構成民事上之侵權行為,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因違背保護他人之法律及故意侵害原告A女之身體權、人格權之侵權行為,致原告A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應對原告A女負損害賠償之責,原告A女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應有理由。
斟酌被告短短數個月時間內犯下多起對少女性侵之行為,本件之原告A女僅為受害少女之一,被告以威脅手段使原告A女心生畏懼,應允赴約後,再以威脅方式壓抑原告A女之性自主意願,其行為惡劣,蔑視國家法令,違背善良風俗,不懂得尊重女性身體與性自主權利,強制性交侵犯原告A女之身體自主權,並於性交過程中錄製影像(雖未對外散佈),造成原告A女之心理壓力,事後亦不敢報警查辦,原告A女因而承受之精神上痛苦非輕,原告A女之父因上情亦受有精神上痛苦等情。
並考量兩造之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經濟能力均不佳;被告於妨害性自主案件審理中坦承犯行,某程度避免被害人因刑事案件的調查、審理再次受到創傷,又經上開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短期內無法有正常工作收入等狀況。本院認原告A女、原告A女之父請求被告各給付100萬元之慰撫金,雖屬過高;然精神慰撫金之核定,亦不以被告有無能力償還為前提,尚須斟酌上述情狀等,本院認應以60萬元、10萬元始為適當。
性侵可以賠多少?性侵求償常見問答(FAQ)
Q1:性侵可以賠多少?法官是怎麼算的?
A:性侵害賠償沒有固定標準,但法院通常依雙方財力與學經歷、侵害手段、受害人年齡、身心創傷、加害人態度等等因素,綜合判斷。
Q2:性侵可以求償嗎?需要什麼法律依據?
A:可以。主要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只要加害人以強暴、脅迫、下藥或違反意願猥褻/性交,即構成侵權行為,被害人可請求財產損害+精神慰撫金。
Q3:性侵害民事賠償金額怎麼算?
A:賠償金額主要由兩部分組成:
- 財產損害:醫療費、驗傷費、交通費、看護費、工作損失等等⋯⋯。
- 精神慰撫金:依侵害嚴重性、是否下藥、是否未成年、身心障礙狀況等因素認定。
➡ 不同案件金額差距大,無統一標準。
Q4:性侵賠償金行情大概多少?
A:沒有一定行情!比較常見的區間如下:
- 一般強制猥褻/性交:20~100 萬
- 下藥性侵、撿屍性侵:70~120 萬以上
- 未滿 14 歲幼童性侵:200~300 萬以上
- 身心障礙被害人:常見 150 萬以上
- 多人共同犯行:可請求連帶賠償
🧑⚖️此處內容僅供參考!還是要看被害人請求賠償多少、實際情況!
Q5:性侵精神慰撫金通常判多少?會看什麼?
A:賠償金額不一定,要看情況,通常法院會看:
- 雙方財力、學經歷
- 行為嚴重程度,如:
- 行為是否暴力/下藥/錄影
- 被害人是否未成年、身心障礙
- 加害人是否否認、是否悔意
- 被害人受創情形
- 是否有心理治療需求、PTSD
- 身體受傷嚴重程度
Q6:未成年被性侵可以求償嗎?賠償金額會更高嗎?
A:可以,且通常金額更高。
若被害人未滿 14歲 或未滿 16 歲,法院常認定身心傷害更深,賠償金額較高外,家長也可因精神痛苦獲賠。
Q7:下藥性侵、撿屍性侵可以求償嗎?會賠更多嗎?
A:可以,而且通常金額較高。
因下藥、偷拍屬惡性較高的行為且有加重處罰,慰撫金通常較高,若造成身心嚴重受創或需要長期治療,金額也會再提高。
Q8:性侵可以告民事賠償嗎?刑事無罪還能求償嗎?
A:可以。性侵害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分開,即使刑事無罪,民事仍可能勝訴,不過也會更需要專業協助!
Q9:妨害性自主賠償金額如何判?與強制性交有差嗎?
A:妨害性自主包含強制猥褻/性交,不論未遂或既遂都能求償。
通常「暴力程度、侵害方式、年齡」越嚴重,慰撫金越高,強制性交通常高於強制猥褻。
性侵求償不是為了錢,讓翊宇律師陪你爭取權利、找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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