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定義是什麼?申訴、求償與權勢性騷擾一次看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6 年 6 月 27 日

性騷擾定義是什麼?申訴、求償與權勢性騷擾一次看

被人摸了一下、聽到不舒服的黃色玩笑,或是收到帶有性意味的訊息時,很多人第一個疑問都是:這樣到底算不算性騷擾?

依法律上的性騷擾定義,只要是性侵害以外,違反他人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並讓對方感到冒犯、畏怖、人格尊嚴受損,或影響工作、學習與生活的言行,都可能構成性騷擾。

這篇會帶你一次看懂性騷擾定義、常見行為、權勢性騷擾、性騷擾申訴流程、民事求償與刑事告訴差異,幫你判斷下一步該怎麼處理。

目錄

性騷擾定義是什麼?性騷擾防治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怎麼規定

簡單來說,性騷擾定義可以先抓三個重點:

  1. 第一,這個行為必須是性侵害以外的行為
  2. 第二,行為內容與性或性別有關
  3. 第三,這個行為違反當事人意願,並造成冒犯、畏怖、人格尊嚴受損,或影響工作、學習、生活等權益

不過,性騷擾會依發生場域適用不同法律。一般社會場合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職場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校園則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場景對照圖

性騷擾防治法怎麼定義?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性騷擾指的是性侵害以外,違反他人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而且符合下面兩種情形之一:

  1. 第一種,敵意環境型:也就是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或用歧視、侮辱的言行,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或讓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或不當影響到工作、教育、活動的進行。
  2. 第二種,交換利益型:把對方順服或拒絕這個行為,當成獲得、喪失或減損權益的條件,例如用配合與否來決定錄取、加薪或成績。

性別平等工作法怎麼定義?

如果性騷擾發生在職場,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

💡 要先提醒,這部法律原本叫性別工作平等法,2024 年 3 月 8 日新制上路後正式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現在引用時用新名才正確。

它的定義一樣分兩種,敵意環境型是受僱者在執行職務時,任何人用性要求、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造成敵意、脅迫或冒犯的工作環境,影響到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工作表現。

交換利益型則是雇主把性要求或性意味的言行,當成勞務契約成立、報酬、考績、陞遷等的交換條件。

和《性騷擾防治法》最大的差別在於,職場這部法律把防治責任放到雇主身上,公司知道了就要處理。

校園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如果發生在校園,當事人一方是校長、教師、職員或學生,另一方是學生,就屬於校園性別事件,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由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校園案件的程序和窗口跟前兩種不同,這裡先知道有這條路就好。

性騷擾構成要件,4 個判斷重點

把三部法律的定義拉在一起看,判斷一件事算不算性騷擾,性騷擾構成要件可以收斂成 4 個重點。

判斷重點 1:違反意願

一是違反意願,也就是這個行為你並沒有同意。

判斷重點 2:與性、性別有關

二是與性或性別有關,內容牽涉到性、身體、性別歧視。

判斷重點 3:造成損害或影響

三是造成了損害或影響,讓你感到人格尊嚴受損、心生畏怖或冒犯,或影響到工作、學習的權益。

判斷重點 4:依照個案認定

法律會綜合事件背景、雙方關係、行為人言行與你的感受具體判斷,並不會單看一句話或一個動作。

以上的四個重點裡,只要落在敵意環境或交換利益其中一種情形就可能成立。如果不確定自己遇到的算不算,下面會將常見的行為態樣分類列出來,讓你可以直接對照。

哪些行為算性騷擾?言語、肢體、網路數位一次看

性騷擾的樣態比很多人想的廣,不是只有肢體碰觸才算。把常見的分成五類,對照起來會清楚很多。

第 1 類:言語性騷擾

開黃色玩笑、評論身材、問私密的性問題、用言語調戲,這些雖然沒有碰到身體,只要違反你的意願又與性有關,一樣可能成立。

第 2 類:肢體觸碰

襲胸、摸臀、強抱、強吻、俗稱的鹹豬手都屬於這類。要特別提醒,趁人不及抗拒去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等身體隱私處,不只是民事上的性騷擾,還可能構成刑事的強制觸摸罪,這部分和強制猥褻的差別後面會專門說明。

第 3 類:視覺型騷擾

對你暴露性器官、傳送色情圖片或影片、擺放具性意味的物品,讓你被迫看到而感到冒犯,也在範圍內。

第 4 類:網路性騷擾

傳帶有性意味的訊息轟炸、在社群上對你做性方面的言語攻擊、散布與你有關的性意味內容,都算網路性騷擾或數位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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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類:追求型騷擾

不受歡迎的死纏爛打、反覆搭訕、用追求包裝的越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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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完這五類,如果你發現自己遇到的確實落在裡面,下一步就是了解可以怎麼處理。

性騷擾和強制猥褻、強制觸摸罪差在哪

很多人可能會分不清楚,被摸了一下到底是性騷擾還是更嚴重的犯罪?這會影響到你要走哪一條路、對方要負什麼責任,先讓我們把界線講清楚。

差別主要看行為人有沒有用強制力壓住你,讓你來不及或無法反抗;如果是趁你來不及反應,偷襲式地短暫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等身體隱私處,這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的強制觸摸罪,也就是俗稱的鹹豬手,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而且是告訴乃論,要由被害人提出告訴。

如果行為人是用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你意願的方法,壓制住你再進一步猥褻,性質就升高成刑法的強制猥褻罪

強制猥褻的刑責比強制觸摸罪重,而且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就算被害人沒有提告,檢察官知道了也會追訴。判斷的重點是對方是否用強制力讓你無法反抗,至於碰到哪個部位,反而是其次。

所以像「襲胸算性騷擾嗎」這類常見問題,答案要看情境。趁人不注意的短暫襲胸,通常落在強制觸摸罪;如果是把人壓制住強行為之,就可能構成強制猥褻。實際怎麼認定,會由檢警依現場事證來判斷。

至於跟性無關、但同樣讓人困擾的反覆騷擾,例如持續的言語騷擾、滋擾,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規定,那是另一個討論範圍。

📖 如果你遇到了持續、反覆的跟蹤騷擾,適用的是跟蹤騷擾防制法,可以參考〈跟騷法是什麼?構成要件、刑責、保護令一次看

什麼是權勢性騷擾?2024 性平三法的加重處罰

權勢性騷擾是這幾年最重要的修法重點,2024 年 3 月 8 日性平三法新制上路後,明確把它獨立出來並加重責任。如果你遇到的是主管、老師、醫師或其他有權勢關係的人,這一段對你來說會很重要。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項,權勢性騷擾指的是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的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所為的性騷擾。

職場版本規定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第 2 項,指的是利用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上的指揮監督關係所為的性騷擾。

簡單來說,只要對方握有錄取、升遷、考績、排班、資源分配或工作評價等影響力,就可能涉及權勢關係。

例如主管以升遷、加薪、續聘為條件,要求員工接受帶有性意味的邀約;或老師、醫師、教練、業務負責人利用指導、照護、評核關係做出性騷擾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權勢性騷擾。

新法加重的部分主要可以分成刑事、行政罰鍰與民事賠償三個層面。

刑事上,利用權勢或機會犯強制觸摸罪的,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行政罰鍰上,依第 27 條,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可處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比一般性騷擾的 1 萬至 10 萬元高出許多。

民事賠償上,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可以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 1 倍至 3 倍的權勢性騷擾懲罰性賠償金;如果發生在職場,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7 條,行為人若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懲罰性賠償還可以提高到 3 倍至 5 倍。

職場的另一個重點是雇主責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雇主只要知悉性騷擾情形,就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知道了卻不處理,雇主自己也要負責。這也是為什麼職場性騷擾很多時候會先從公司內部申訴開始。

遇到性騷擾怎麼辦?行政申訴、民事求償、刑事告訴三條路

確認自己遇到的是性騷擾後,遇到性騷擾怎麼辦,主要有三條路可以走,分別是行政申訴、民事求償、刑事告訴。三條路可以併行,依你的情況和目的選擇。

性騷擾行政申訴、民事求償、刑事告訴三條路流程圖

1. 行政申訴

性騷擾申訴會依發生場域分流。如果是職場性騷擾,通常可以依照以下流程處理:

  1. 先保全證據:保存訊息、錄音、錄影、監視器畫面、就醫或諮商紀錄,並記下事發時間、地點、經過與在場人。
  2. 向公司或雇主提出申訴:發生在職場的性騷擾,原則上先向雇主、公司內部申訴窗口或人資單位提出,由公司啟動調查。
  3. 公司應立即處理:雇主知悉職場性騷擾後,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與補救措施。
  4. 必要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如果被申訴人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雇主不處理、你不服公司調查結果,可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2 條之 1,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如果不是職場案件,校園性騷擾通常向學校申訴;一般社會場合則向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另外,要特別注意性騷擾申訴的時效。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4 條,一般性騷擾要在知悉事件發生後 2 年內提出,且發生起逾 5 年就不能再申訴;權勢性騷擾放寬到知悉後 3 年內、發生起 7 年內;事件發生時還未成年的,可以在成年後 3 年內提出。

2. 民事求償

不管有沒有走刑事,都可以依民法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性騷擾侵害的是人格法益,依《民法》第 195 條,就算沒有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這裡要記得的是,依民法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從你知道有損害和加害人時起算 2 年內要行使,拖過了可能被對方主張時效抗辯。

3. 刑事告訴

如果對方的行為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的強制觸摸罪,可以到警局報案提出刑事告訴。

這個罪是性騷擾告訴乃論,要由被害人提告才會追訴,而且有性騷擾告訴期的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要在知道犯人之後 6 個月內提出,過了就不能再告。以下是為了能夠滿足段落所需的長度而定義的無意義內文,請自行參酌編排。

💡 小提醒:如果情節上升到強制猥褻,那就屬於性騷擾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性質和處理方式都不同。

這三條路該如何搭配、時效怎麼抓,每個案子的細節都是不一樣的。若你還不確定自己的狀況應該走哪一條路,可以先與律師討論後再來決定

性騷擾可以求償多少?精神慰撫金與和解金額

很多人可能會問:性騷擾賠償到底能拿多少?

這部分沒有固定公式,但可以先了解求償的依據和影響金額的因素,讓自己心裡先有個底。

性騷擾求償的法律依據有兩層。性騷擾侵害的是人格法益,依《民法》第 195 條,就算沒有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金額,這就是俗稱的性騷擾精神慰撫金。

另外,《性騷擾防治法》第 12 條也規定行為人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職場案件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7 條,由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負責。以下是為了能夠滿足段落所需的長度而定義的無意義內文,請自行參酌編排。

如果屬於權勢性騷擾,前面提過還可以請求 1 倍至 3 倍的懲罰性賠償,職場上行為人若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更可以到 3 倍至 5 倍。

性騷擾精神賠償的金額區間,從法院判決看

實際能賠多少,可以從法院判決抓出大概區間。

💡 小提醒:下方金額只是參考,每個案子的賠償都會依個案的事實、證據與情節由法院個別認定,不代表你的案件一定是這個數字。

情節較輕的,例如言語騷擾或短暫觸碰背部、腰部,精神慰撫金大約落在 3 萬至 8 萬元。像健身房教練自後方觸摸背到腰部並說「你好可愛」,判賠 3 萬元(113 年度簡易字第 113 號);在 Facebook 社團發表涉及性別歧視與侮辱的言論,判賠 8 萬元(110 年度上易字第 62 號)。

情節中等的,例如違背意願觸碰胸部、臀部或強抱,大約落在 10 萬至 25 萬元。像違背意願自背後擁抱民宿客人,判賠 10 萬元(112 年度上易字第 499 號);在工地掀拉同事的工作背心、上衣與內衣肩帶,判賠 25 萬元(113 年度簡易字第 4 號)。

情節嚴重或屬於權勢性騷擾的,金額通常更高,大約 20 萬元以上,而且常見雇主或機構連帶賠償。像醫院實習指導教師拍打實習生臀部並說「你的屁股真好打」,判賠 20 萬元,並由醫院連帶賠償(114 年度上易字第 960 號);公司負責人在車上觸摸員工手臂、背部並摟抱,判賠 20 萬元,公司連帶賠償(113 年度勞上易字第 39 號)。

整體來看,性騷擾的精神慰撫金多數落在 3 萬至 25 萬元之間,權勢性騷擾因為被害人處於弱勢、難以反抗,法院多認定情節重大,金額會落在中高區間。

法院最看重的影響因素

法院在酌定性騷擾精神賠償時,最重視幾個面向。

因素 1:被害人的受害程度

第一是被害人的受害程度,有沒有因此就醫、做心理諮商、服用藥物,或因此離職、轉學、迴避特定場所,影響越大金額越高,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診斷證明會明顯拉高賠償。

因素 2:權力關係

第二是雙方的權力關係,權勢性騷擾因為被害人難以反抗,法院會認定情節較重。

因素 3:行為態樣

第三是行為態樣,觸及胸部、臀部等核心私密部位,賠償遠高於觸摸手臂、背部,行為持續越久、是否伴隨言語羞辱也都會加重。

因素 4:社經地位、經濟能力

第四是雙方的社經地位與經濟能力,法院會一併斟酌。

性騷擾和解金額通常比判決高

要不要和解是另一個考量。

性騷擾和解金額和訴訟判決出來的數字不一定一樣,實務上常見和解金額比預期判決高,因為加害人或企業往往不願案件公審、想換取保密與撤告,會願意多付一些,有時會到判決金額的 1.5 倍至 3 倍。

和解常見的條件除了金錢給付,還會包含書面道歉、保密條款、撤回刑事告訴,以及保證不再犯。

和解是一種風險與時間成本的衡量,不代表認錯。實際金額怎麼抓、和解怎麼談、底線設在哪,建議讓律師依你的個案評估。如果你想了解自己的狀況大概能爭取多少,可以先與律師討論

性騷擾證據不足怎麼辦?該如何舉證?

性騷擾最讓人卻步的往往是擔心性騷擾證據不足,很多人會覺得當下沒錄影、沒人看到,是不是就告不成?

手上沒有直接證據並不代表案件就不會成立,重點是該怎麼將能用的證據補強起來。性騷擾的舉證可以分成直接證據補強證據兩類來準備:

直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最能還原現場的,例如現場的錄音、錄影、監視器畫面,或是行為人傳給你的訊息、對話紀錄。如果有這些,請先完整保存原始檔,不要只保留截圖。

補強證據

更多時候大家手上的是補強證據,這類證據單獨看也許不足,但合在一起可以有更強的可信度。

常見的補強證據有幾種:

  1. 人證:當下在場聽到、看到的人,或事後你向親友訴說的對象,都可以作證。
  2. 事後的對質紀錄:例如你事後傳訊息向對方提起這件事,對方的回應、道歉或閃避,都可能成為佐證。
  3. 就醫或諮商紀錄:如果事件造成你身心不適而就醫,診斷與紀錄能反映影響。
  4. 自己的即時紀錄:事發後盡快把時間、地點、經過、在場的人寫下來,越即時越有參考價值。

所以遇到性騷擾證據不足怎麼辦?建議先不要急著判斷「一定告不成」,應先盤點自己手上有哪些資料,再看能不能從對話紀錄、人證、監視器、就醫紀錄、事後對質訊息等方向補強。

性騷擾舉證確實有難度,但不是只有錄影、錄音這類直接證據才能處理。許多案件是透過事發前後的對話、當事人反應、第三人證詞與時間線整理,逐步形成完整脈絡。

如果你不確定目前的證據夠不夠,或擔心自己補證方式反而影響案件,建議先讓律師協助檢視現有資料,再決定要走申訴、求償或刑事告訴。

性騷擾三法與處罰輕重關鍵對照表

性騷擾依場域適用不同法律,責任與處罰也不一樣。把三部法律拉成一張表,方便你快速對照自己的狀況:

適用法律適用場景性騷擾定義重點主要責任與處罰申訴/救濟窗口與時效
性騷擾防治法一般社會場合(非職場、非校園)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分敵意環境型與交換利益型;權勢性騷擾規定於第 2 條第 2 項民事損害賠償(第 12 條,權勢得 1 至 3 倍懲罰性賠償);行政罰鍰(第 27 條,一般 1 至 10 萬、權勢 6 至 60 萬);強制觸摸罪(第 25 條,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10 萬以下罰金,告訴乃論)向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第 14 條);一般知悉 2 年、發生 5 年,權勢知悉 3 年、發生 7 年
性別平等工作法職場(僱用、求職、執行職務)敵意環境型與交換利益型(第 12 條);權勢性騷擾規定於第 12 條第 2 項雇主與行為人連帶賠償(第 27 條,權勢 1 至 3 倍、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3 至 5 倍);雇主知悉即應處理(第 13 條);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性騷擾罰鍰 1 至 100 萬(第 38 條之 2)原則先向雇主申訴;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未處理、不服結果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第 32 條之 1)
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一方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學生,他方為學生)校園性別事件中的性騷擾(第 3 條)學校調查並依法懲處;損害賠償得 1 至 3 倍懲罰性賠償(第 42 條)向行為人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調查(第 31 條)

性騷擾律師實際處理案例:翊宇律師事務所成功案例

性騷擾案件的處理沒有標準答案,下面用兩則去識別化的實際案例,讓你看看翊宇怎麼幫不同立場的當事人。

💡 要先說明,個案結果都依當時的事實與證據而定,不一定代表你的案件會有相同結果。

成功案例 1:公車遭陌生人貼身騷擾,行政申訴成立並調解獲賠 10 萬

當事人傍晚搭公車通勤,車廂內人潮眾多,一名陌生男子刻意移動到當事人後方,趁隙以身體隱私部位緊貼當事人。當事人察覺後當場喝斥,男子心虛下車,當事人隨即報案並提出申訴。

這類大眾運輸上的性騷擾往往發生在瞬間,加害人很容易用「車體搖晃」「人多不小心碰到」推託。本案加害人也承認有靠近,卻否認有性騷擾意圖,辯稱只是想靠近、看風景,讓當事人在還原真相上有難度。

翊宇林律師為當事人採取行政申訴、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併行的策略。

先在行政申訴調查階段強烈主張調閱公車監視器,用畫面證明加害人原本站在他處、刻意移動到當事人身後,其他乘客下車有空位仍不補位、繼續緊貼,直接戳破「不小心碰到」的說法。

接著針對加害人「只是想靠近」的辯解,主張無論主觀如何辯,其未保持社交距離、以隱私部位貼近當事人身體,已違反意願並造成敵意與冒犯,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的構成要件。最後以行政申訴成立的裁處結果當籌碼,對加害人施壓進入賠償協商。

⚖️ 結果,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決議性騷擾事件成立,並對加害人裁處行政罰鍰;民事部分經律師居中斡旋,加害人同意給付新臺幣 10 萬元達成調解。當事人成功守住自己的身體自主,也讓違法者付出代價。

成功案例 2:拍肩借過被同事控訴性騷擾,律師答辯成功免賠

性騷擾案件不是只有被害人會找律師,被誤會、被指控的一方同樣需要專業協助。如果你正面臨被告性騷擾自保的處境,這則案例可以參考。

當事人與原告是同一間診所的護理師。某日當事人要打卡,原告正站在打卡鐘前翻資料擋住動線,當事人為了借過打卡,短暫以手拍觸原告的臀腰處示意讓位。事後原告卻指控這是性騷擾,提出刑事申訴並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精神慰撫金。

這類案件高度依賴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而本案當事人客觀上確實碰觸到原告的敏感部位,如果沒有把事發當下的空間脈絡、雙方互動與真實意圖向法官還原清楚,很容易被擴大認定為冒犯性行為,面臨敗訴與賠償風險。

翊宇林律師協助當事人梳理證據、撰寫民事答辯狀。

先引導法院檢視監視器畫面,指出案發時診所櫃檯空間狹小、現場有多人,當事人碰觸時間極短、打卡後隨即離開,完全符合「借位打卡」的日常情境,主觀上沒有調戲意圖。

再緊抓原告的客觀反應,原告被碰觸後第一時間是移動位置讓當事人打卡、隨後平靜查看資料,沒有任何驚嚇或抗拒,足以說明當下也理解是示意讓位,不構成敵意或冒犯環境。最後援引先前取得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強化碰觸行為不具性意味的論證。

⚖️ 結果,法院採信我方主張,認定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性騷擾,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當事人勝訴免付任何賠償,洗刷了性騷擾的冤屈。

遇到性騷擾怎麼辦?4 件你現在可以做的事

如果你已經確認自己遇到了性騷擾,下面幾個動作可以從現在就開始,不用等到想清楚要不要提告。

遇到性騷擾後保全證據、評估途徑、注意時效與諮詢律師的自保步驟圖

第 1:先保全證據

請先將對話紀錄、訊息、現場錄音錄影的原始檔留好,並盡快把事發的時間、地點、經過和在場的人寫下來,記憶趁新鮮最準確。

第 2:評估自己要走哪一條路

回頭看前面三條路那張對照表,依你的場域和目的來判斷是要走行政申訴、民事求償還是刑事告訴;三者可以併行。

第 3:注意時效

申訴、民事、刑事各有不同的時效與告訴期,尤其刑事的強制觸摸罪只有 6 個月告訴期,別讓權益因拖延而消失。

第 4:必要時諮詢專業

如果你還是不確定自己的狀況是什麼、證據夠不夠、應該要走哪條路,建議可以先和律師討論,讓專業來協助你

💡 若你是被指控性騷擾的一方,覺得是誤會或不實指控,先不要私下接觸對方,保全對自己有利的對話與在場人證,並儘早諮詢律師,由律師協助釐清事實、評估風險並擬定回應。

性騷擾常見問題 FAQ

Q1:性騷擾是告訴乃論嗎?告訴期多久?

A:《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的強制觸摸罪是性騷擾告訴乃論,要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告訴期依刑事訴訟法為 6 個月,從知道犯人之日起算。

但如果情節升高構成刑法的強制猥褻,就屬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另外,行政申訴和民事求償有各自的時效,和刑事告訴期是分開計算的。

Q2:被指控性騷擾怎麼辦?

A:如果你認為是誤會或不實指控,第一步請先保持冷靜,不要私下找對方理論或要對方撤告,這樣容易被認為有串證之虞。

請保全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例如完整的對話紀錄、當時在場的人證。被告性騷擾自保的關鍵是儘早諮詢律師,由律師協助釐清事實、評估風險並擬定回應。

Q3:職場被性騷擾,公司不處理怎麼辦?

A:依《性別平等工作法》,雇主知悉性騷擾就有處理義務。

如果公司不處理,或被申訴人就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可以依第 32 條之 1 逕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處)提出職場性騷擾申訴,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雇主沒有盡到義務,自己也要負責。

Q4:言語或網路訊息騷擾也算性騷擾嗎?

A:算。性騷擾不限於肢體接觸,言語上的性騷擾、用網路訊息傳送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內容,只要違反你的意願又與性或性別有關,就可能成立。蒐證上,這類文字訊息反而比較容易保存。

Q5:性騷擾和強制猥褻怎麼分?

A:差別在有沒有用強制力壓制你的性自主。

趁人不及抗拒的偷襲式短暫觸摸,例如鹹豬手,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的強制觸摸罪,是告訴乃論;如果是用強暴、脅迫壓制再進一步猥褻,就構成刑法的強制猥褻罪,刑責較重,而且是非告訴乃論。

Q6:找律師處理性騷擾大概多少錢?

A:性騷擾律師費用沒有統一價,會依案件類型、要走的程序(申訴、民事或刑事)、案件複雜度而不同。

多數事務所會先透過初步諮詢了解案件狀況,再依案件類型、程序複雜度與處理範圍報價。建議可以先與律師聯繫,確認你的案件適合走申訴、民事求償、刑事告訴,或需要多條程序併行處理,再評估是否委任。

遇到性騷擾,先諮詢再決定下一步

性騷擾的處理有時效、有程序,越早把狀況釐清,能爭取的空間越大。如果你看完這篇還是不確定自己的狀況該怎麼走,或是擔心證據不夠,歡迎讓翊宇律師事務所的性騷擾律師先幫你評估。以下是為了能夠滿足段落所需的長度而定義的無意義內文,請自行參酌編排。

從性騷擾定義的判斷、證據盤點,到申訴、求償、提告的策略,我們會依你的個案給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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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相關法規與官方資源

法規或資源

連結

性騷擾防治法(全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4

性別平等工作法(全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

性別平等教育法(全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7

衛福部 性騷擾防治專區

https://www.mohw.gov.tw/cp-88-232-1-42.html

勞動部 職場性騷擾防治專區

https://eeweb.mol.gov.tw/genderZone/harassment.html

衛福部 113 保護專線

https://dep.mohw.gov.tw/dops/cp-1183-6499-105.html

*本文作者與依據聲明:本文由翊宇律師事務所|林冠宇律師團隊撰寫並審訂,依 2026 年現行《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民法》第 195 條與第 197 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等規定撰寫。

文中所引判決均為去識別化之公開裁判,個案結果仍依事實與證據而定,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若需針對你的狀況評估,建議直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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