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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 年 6 月 5 日
*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皆經過去識別化調整
【案件緣由】
夜店狂歡後的一夜情,竟演變成百口莫辯的性侵指控!許男(化名)與兩位友人(李男、林男)某日至信義區夜店消費,在店外結識了告訴人A女。四人相談甚歡,隨後一同前往汽車旅館發生合意性行為。原以為只是你情我願的短暫激情,不料A女事後竟翻臉提告,主張自己當時已「泥醉、失去意識」,指控許男等三人趁其酒醉不知抗拒時,對其涉犯乘機性交罪(刑法第225條第1項),甚至加碼指控許男擅自拿她手機加IG涉犯無故入侵電腦設備罪(刑法第358條),以及將影片傳給同案友人涉犯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面對突如其來的多項重度刑責指控,面臨牢獄之災與名譽掃地的許男,急忙尋求翊宇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協助。
【承辦律師】
林冠宇律師
【爭取結果】
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刑責極重,且實務上往往容易陷入「各說各話」的困境。林冠宇律師接任委任後,立刻從許男手邊的資料中抽絲剝繭,精準鎖定一段案發時的「關鍵影像」,並迅速統整相關單位的監視器與密錄器等客觀證據。在偵查階段,林律師將所有證據有條理地呈報給檢察官,建構出牢不可破的防禦體系,不僅徹底擊破告訴人「泥醉無法抗拒」的說詞,也釐清了傳送影片的合法脈絡。最終,檢察官採信律師辯護,認定無積極證據證明許男等人有犯罪行為,給予許男「不起訴處分」,成功洗刷冤屈,重獲清白!
【案件解析】
一、關鍵私密影像一刀斃命,直接戳破「泥醉失去意識」說詞 實務上「酒後妨害性自主」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告訴人是否達到「泥醉而不知或不能抗拒」的狀態。林律師向檢方提出案發過程中的錄影畫面,影片中清晰可見A女不僅能自行坐在他人身上、手持手機,還能與許男等人正常交談、討論IG帳號,甚至有享受互動的言行表現,毫無酒醉遭性侵的跡象,成為本案最有利的直接反證。
二、援引警方密錄器與證述,佐證案發前意識完全清醒 為了強化A女意識清醒的論述,林律師點出案發前在夜店外,曾有巡邏警察上前關心。當時A女不僅能自行站立、清楚向警方描述同行友人的特徵,還能口述自己的IG帳號給許男等人。這些客觀事實與警方證述,進一步打臉了告訴人所謂「早已喝醉斷片」的指控。
三、調閱汽車旅館監視器,確認具備自主行動能力 告訴人雖宣稱自己泥醉遭人帶走,但林律師引導檢方檢視汽車旅館的監視器畫面。畫面顯示,雖然許男在旁有攙扶動作,但A女是「自己起身走入電梯」,完全具備自主行動能力,並未呈現癱軟或失去意識的狀態。
四、釐清影片傳送目的,阻卻散布猥褻物罪名 針對A女指控許男將影片傳給同案被告涉犯「散布猥褻物品罪」,林律師向檢察官明確論述,許男傳送影片的目的僅是為了「與同案被告討論案情及答辯所需」,並非基於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惡意,且接收對象僅限於涉案當事人,不符合該罪名的構成要件,成功擋下此項控訴。(註:妨害秘密部分另案處理)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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