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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 年 12 月 7 日
當婚姻出現裂痕,發現另一半與他人互動曖昧甚至發生性行為時,內心的震驚與痛苦往往伴隨著許多疑問「他們外遇這麼多次,外遇可以告幾次?」、「先告一個再告另一個可以嗎?」。
在法律上,侵害配偶權只要行為逾越界線,破壞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圓滿,都可能構成侵權。然而,翊宇律師專業團隊,為您完整解析:如何認定侵害配偶權行為次數、掌握侵害配偶權時效起算點,以及了解和解後還能再提告侵害配偶權嗎,都直接影響您能爭取到的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金額。
哪些行為算外遇?訊息聊色、曖昧、按摩服務是否會侵害配偶權?
訊息聊色算外遇嗎?法院認定的外遇行為是什麼?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沒有發生性行為就不算外遇,其實不一定。
🧑⚖️ 法院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標準,在於行為是否「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社交範圍」。
因此,訊息聊色算外遇嗎?答案是要看程度!
如果對話內容涉及以下情況,可能會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 互稱親密暱稱
如「老公、老婆、寶貝、親愛的」 - 鹹濕露骨對話
傳送性暗示文字,如:「想吃你」、「昨晚很舒服」 - 私密影像交流
互傳私密裸露照片或影片
✏️ 不過實際上,還是很看個案具體情況中,是否已經嚴重破壞婚姻中的忠誠義務,屬於逾越界線的侵權行為,可以蒐證進行提告。
實例 1、聊色、曖昧貼圖沒有具體行動不構成侵害配偶權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01 號
可見縱乙 ○○ 不斷邀約甲 ○○ 外出用餐、出遊,並主動要求送早餐,及多次鼓吹甲 ○○ 與其進一步發展,然甲 ○○ 均未答應,也未見兩人有相約後討論約會細節或出遊感受之對話,顯見其等僅在言語追求階段。
縱乙 ○○ 密集聯繫甲 ○○ 後,造成甲 ○○ 似有逐漸感受乙 ○○ 愛意之想法,但尚未付諸行動,難認有何逾越普通異性朋友間之往來分際。
實例 2、交友軟體聊天、刷禮物仍不足認定為外遇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032 號民事判決
被告於不詳年間 1 月 27 日與暱稱「浩雲」之人對話:「還 ok!比較大支一點點,應該不是你的菜。全脫光我有稍微嚇到。心臟不好不能去!」、「要去按摩嗎?」、「吃飯,小酌聊天,馬殺雞」、「一條龍是什麼意思?(浩雲:沒特別意思,大哥直接幫你帶妹)哈哈,沒事!我想太多。」
審酌被告上開與「浩雲」對話,內容並不明確,縱有「全脫光」之情事,亦難認即為被告與按摩店女子性交易。僅能認定被告於 111 年間有上網玩交友軟體,刷禮物送 4 名女子,並與該等女子有交友對話之情事,然被告並無實際與該等女子見面、單獨外出、親密之肢體動作,而依照本件原告舉證之對話紀錄內容,尚難認為已背於善良風俗之程度。又配偶之身分法益尚難謂屬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個人權利」,是亦不成立該條前段之侵權行為。
找半套、全套按摩是否會構成外遇?
如果是找色情按摩、半套店或喝茶吃魚等,是否算侵害配偶權?
答案也是要看狀況。雖然這屬於金錢交易性質,但配偶有互相守貞的義務,如果已經違反婚姻忠誠,就會構成侵害配偶權。
實務上關鍵往往在於舉證是否充分:
- 對話紀錄
是否有預約半套、詢問特殊服務價錢、討論服務內容的對話 - 錄音或自白
對方承認有進行性服務的內容
實例 1、按摩未穿上衣不一定是性交易、侵害配偶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北簡字第 10756 號
被告於系爭事件被查獲時,雖未著上衣,並經證人結證如上,但該未著上衣且與不固定異性相約按摩的行為,在無法證明是性交易的情形下,亦難僅以此行為認定被告對原告成立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的侵權行為。
實例 2、半套性交易構成侵害配偶配偶權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壢小字第 156 號
被告於原告服刑期間從事半套性交易工作,為不特定男客提供俗稱打手槍之服務,顯已背離婚姻關係存續中,一方對於他方與第三人發生身體接觸所得容忍之限度,違反夫妻間互負貞潔、互守誠實之義務,足以破壞原告婚姻之圓滿幸福,應認已達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加害情節重大,是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大,致其精神上受有痛苦,而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依兩造之身分地位、家庭狀況及被告上開侵權行為之侵害情節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 6 萬元為當,逾此範圍,尚屬過高,不應准許。
法院怎麼認定一次外遇?侵害配偶權行為次數怎麼算?
怎麼看性行為次數?外遇可以告幾次?
在法律上,關於侵害配偶權可以告幾次的原則是:針對同一侵權事實,不得重複提告,也就是即「一事不再理」原則。
如果每次外遇行為可以被認定為一個「獨立的侵權事實」,那次數就沒有限制。
外遇可以告幾次?持續性 vs 獨立行為:外遇行為如何區分?
| 視為「單一持續侵害」 | 屬於「分次提告」的情況 |
| 針對某一特定期間(如三年)內,所有已知行為一次性提告。 | 針對「新發生」或「當時不知情」的行為提告。 |
| 一事不再理: 案件一旦判決確定,不得再就相同事實提告。 | 新的侵權事實: 針對新的事實,請求權重新產生。 |
| 您是針對外遇期間內的所有行為,一次性提起訴訟時。 |
|
| 訴訟勝訴後,不得再針對該段期間內的行為重複提告。 | 針對新的行為,可再次提起訴訟,這是侵害配偶權可以告幾次的策略空間。 |
✒️ 因此,針對新的行為,您可以再次提告,這就是侵害配偶權可以告幾次的實務操作空間。在訴訟策略上,了解如何將外遇的情況進行切割行為數,是爭取最大權益的關鍵。
1、同一對象外遇期間持續很長,可以告幾次?視為單一持續侵害的情況
如果您是針對這一段期間所發生的所有行為一次性提告,法院通常會將其視為一個「持續性的侵害行為」來進行審理和判決。
這時您就算勝訴,也無法再針對這段期間內的行為重複提告。
2、同一對象但不同時間的行為算一次還是多次?分次提告的情況
關鍵在於新發生或不知情:
- 如果外遇關係在您提告並判決結束後,又重新開始或持續發生,那後續發生的行為就屬於新的侵權事實
- 或是雖然已經提告,但當時還不知道對方全部的外遇行為
🙋 律師提示:
雖然最終法院可能會將多次行為判處一個總額,但如果能舉證的侵害配偶權行為次數越多,越能說服法官對婚姻破壞程度高,進而提高您爭取到的精神賠償金額。
一審判決 30 萬,二審認為依照外遇行為次數等情節應判 40 萬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 年度上易字第 901 號
外遇可以分開告嗎?不同對象、不同時間能否分次求償?
當證據顯示有不同的侵害配偶權行為次數或不同的外遇對象時,「外遇可以分開告嗎?」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策略問題,這涉及到是否能爭取到更高的總賠償金額。
同一外遇對象可以告兩次嗎?什麼情況屬不同侵害?
針對同一外遇對象可以告兩次嗎?原則上,若法院已針對 A 事件做出判決,不能再提告。
但是,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可以被認定為「不同侵害事實」,得以再次提告:
- 時間點不同
第一次提告範圍是 110 年發生的行為,而您發現 112 年他們又重新聯繫並發生了新的侵害配偶權行為 - 行為完全不同
例如第一次告的是曖昧訊息、聊色,判決後您才發現他們在判決前還有您不知情的其他踰矩行為,例如性行為等,只要期限沒有超過,就有機會再次提告求償
🧑⚖️ 律師提示:
選擇另外提告,有時候能給予對方更大的壓力,特別是當您想要爭取和解時,手上握有「另一個未決訴訟」的籌碼,有機會能讓談判更順利。
不同對象外遇可以告幾次?可以分開提告嗎?怎麼算不同侵害?
如果配偶同時或先後與多個對象(A、B、C)發生侵害配偶權行為,每個對象都是獨立的侵權行為人,因此可以分開求償!
🙋 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中,外遇可以告幾次是有一些彈性的,針對提告期限等細節,若有律師根據您的目標例如求償總額、時程、心理壓力等因素,能夠為您決定更加合適的訴訟策略。
翊宇律師協助當事人對不同外遇對象提起求償訴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 年度補字第 963 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 年度訴字第 1869 號
外遇賠償金怎麼算?行為次數越多賠越高嗎?
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中,主要是「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或精神慰撫金。那麼,外遇賠償金怎麼算?行為的次數和嚴重程度,會如何影響最終的金額?
聊色 vs 多次性行為:法院賠償金差多少?
侵害行為的嚴重性,對賠償金額有決定性的影響,性行為通常被認為比聊色的侵害更嚴重,
⚖️ 例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49 號
- 原告和被告甲是配偶關係。被告甲 ○○ 與乙 ○○ 以「男女朋友」的方式相處,一起出遊,一起吃飯,並且多次發生性行為
- 此外,原告後來發現,甲 ○○ 不只是與乙 ○○ 交往,他還在手機交友軟體 cheers 上,與其他女性進行尺度明顯越界的性愛對話:「怎樣妳才滿意」、「越來越想吃了妳」、「當妳男友」等
法院認為,這樣的行為依社會通念,已經嚴重違反倫理,破壞婚姻信賴,侵害了配偶應享的身分法益,並按照行為不同,分別認定賠償金額:
- 甲○○與乙○○交往並發生性行為:慰撫金 20 萬元
- 甲○○與乙○○兩人需連帶賠償 15 萬元
- 甲○○與其他女子之性愛對話:再賠償 3 萬元
外遇行為次數、情節、證據是否影響金額?
答案通常是肯定的。
依目前法院見解
雖然法院在判決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時,沒有固定的公式,會綜合考量雙方的社經地位、學歷、婚姻存續時間長短,以及侵害行為對婚姻破壞的程度。但是,外遇行為次數越多、持續時間越長,越能證明:
- 侵害的惡意越深
對方對婚姻的忠誠義務漠視程度越高 - 損害程度越重
配偶所承受的精神痛苦也越劇烈
因此,律師在爭取賠償時,會盡可能地舉證每一次的行為,以利提高賠償金額。
不只外遇甚至還生了小孩可以求償多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 年度訴字第 1819 號
本院審酌原告與被告乙 ○ 婚姻關係存續 10 年有餘,雙方並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婚姻關係應屬緊密,然被告乙 ○ 卻未能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與他人發生婚外情性行為,被告乙 ○ 侵害程度難謂輕微,考量原告與被告乙 ○ 之家庭狀況、財產及收入,暨衡酌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於請求被告乙 ○ 賠償精神慰撫金 60 萬元之範圍內,尚屬公允,應予准許。
外遇發生性行為數十次法院判賠 80 萬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 年度訴字第 480 號
本院審酌被告與甲 ○ 不當交往期間長達一年,且發生數十次性關係。原告復因被告與甲 ○ 間不正當交往,身心無法負荷,罹患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適應障礙症,需服用身心科藥物,並因服用身心科藥物導致懷孕五週嬰兒畸形而實施人工流產等情。被告對於原告之婚姻家庭圓滿、幸福所造成破壞程度,及致原告精神上痛苦程度,兼衡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應以 80 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
各法院常見賠償區間金額沒有一定,視個案嚴重性而定
許多人會問:「這種程度到底能判賠多少?」 但事實上,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並沒有法律規定的「公定價」、「行情價」。
✏️ 法官在判決時,會衡量雙方的社經地位(年收入、職業、資產)、加害程度(行為次數、期間長短)、以及對婚姻破壞的影響。
翊宇律師依照前面提到的法院判決,整理出以下賠償區間供您參考:
外遇行為態樣 | 侵害程度與認定 | 常見賠償金額區間 (新台幣) |
曖昧簡訊、聊色 | 互稱寶貝、老公老婆,或傳送鹹濕訊息,但無實體接觸證據。 | 不賠,或約 2 萬 ~ 10 萬元 |
親吻、擁抱、出遊 | 有牽手、擁抱、接吻等親密肢體接觸,或單獨出遊過夜(沒辦法證明有性行為)。 | 約 2 萬 ~ 40 萬元 |
發生性行為 | 有明確性行為證據(如自白、影像、避孕用品、DNA),嚴重破壞婚姻貞潔。 | 約 5 萬 ~ 80 萬元 |
產下子女、長期同居 | 外遇時間長、頻率高,甚至產下非婚生子女,對原配偶造成永久性傷害。 | 約 40 萬 ~ 120 萬元 |
外遇多久要提告?侵害配偶權時效怎麼算?
一旦確定對方的行為構成侵害配偶權,您必須把握提告的時機。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配偶權時效,您將永遠喪失請求精神賠償的權利。
外遇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算?是開始外遇還是停止外遇?
侵害配偶權時效起算有兩個標準,這是您必須掌握的兩個時間點:
- 知悉後 2 年
從您知悉配偶有外遇情事及第三者是誰時開始計算 - 事情發生後 10 年
從侵權行為發生時開始計算。即使您完全不知情,超過 10 年也不能再告了
外遇持續性行為時效怎麼算?喪失求償權的後果
一旦超過了時效,您將喪失求償權。
- 後果
知情超過 2 年,對方有權提出時效抗辯,也就是超過時限才請求,就可能無法求償成功;事發後超過 10 年,效果相同
🧑⚖️ 律師提示:
若外遇行為長期持續,為了避免超過時效,律師建議您一旦蒐集到初步證據,應立即諮詢。因為時間寶貴,拖延可能導致您完全喪失對特定行為的請求權。
離婚後可否再提侵害配偶權賠償?
較多法院認為外遇求償在離婚後可以延長 1 年
舉例來說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 年度訴字第 1385 號
- 民法第 143 條是為了維持家室和平,避免婚姻中雙方迫於提告時限要對伴侶提告。所以特別將提告時限延長到婚姻關係消滅後 1 年
✏️ 規定重點: 夫妻間的某些權利,如侵害配偶權的求償權利,請求時限會延長到離婚後 1 年內,才算時效完成。
原告當時並未對被告甲 ○○ 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亦未與之離婚,顯見原告仍有維持家室和平,忽略權利之行使,而民法第 143 條乃同法第 197 條規定之特別規定,是以,應認原告對被告甲 ○○ 關於前開 ① 不法侵害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不完成,故被告甲 ○○ 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即屬無據。
也有法院認為外遇求償在離婚後還是可以延長 1 年。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 年度上易字第 311 號
和解後還能再告外遇嗎?和解金能否扣抵後續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許多當事人會選擇和解,快速取得一筆侵害配偶權和解金。但外遇和解的影響是什麼?和解後,您是否能針對同一事件或不同對象繼續求償?
和小三、小王和解後還可以提告求償嗎?
可以的!舉例來說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查上訴人與 OOO 共同因本件侵權行為,造成被上訴人受有 41 萬 1,791 元之損害,依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上訴人與 OOO 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又被上訴人與 OOO 成立和解,不追究 OOO 之責任及賠償,但效力不及於上訴人,上訴人仍不免其責任。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義務,既無法律規定或契約訂定,按民法第 280 條之規定,自應平均分擔。扣除和解部分後,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之金額為 20 萬 5,896 元(411,791 元/2 = 205,896 元)。
有和解外遇可以告幾次?可以告另一個外遇對象求償嗎?
原則上可以。 配偶與第三者是共同侵權行為人,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 提告對象
您可以選擇先與第三者和解,並保留對配偶的求償權利 - 策略關鍵
和解書上必須清楚載明:「此和解僅免除第三者的賠償責任,並不免除配偶的賠償責任。」
如此一來,雖然您已經和解了一部分,但仍可對配偶提告,這也回答了「有和解外遇可以告幾次」的策略問題
有和解金就不能求償精神賠償嗎?會不會被扣抵?
您仍然可以求償,但已收取的和解金會被扣抵。
由於配偶和第三者是連帶責任,您獲得的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總額是固定的。
根據《民法》規定,若其中一人已履行賠償義務(例如支付和解金),則另一方的債務就會相應減少。
- 舉例說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 年度訴字第 1675 號)
被告甲 ○○ 與乙 ○○ 因通姦行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配偶權,造成原告極深的精神痛苦。案件進入法院後,法官依兩造的身分、社會地位、學識程度、經濟狀況,以及被告 2 人的行為對原告造成的傷害程度,綜合判斷原告的精神損害金額為 120 萬元
⚖️ 法院認為
- 原告因這段外遇所承受的痛苦相當重大,最適當的慰撫金金額應為 120 萬元
- 然而,被告甲 ○○ 曾匯款 50 萬元給原告,是對他通姦行為的賠償責任。因此,在法律上,這 50 萬元具有「清償效力」, 也就是說,通姦造成的損害賠償,有 50 萬元已經算是賠償完畢
法院因此計算:
- 原告應得慰撫金:120 萬元
- 已由甲 ○○ 清償:50 萬元
- 尚未獲賠償:70 萬元
由於外遇行為屬於 共同侵權行為,甲 ○○ 與乙 ○○ 必須 對這剩下的 70 萬元負連帶賠償責任。
道歉書、切結書是否視為和解?效力怎麼算?
許多人在發現外遇當下,會要求配偶或第三者寫下道歉書、悔過書或是切結書。
但這些文件簽了之後,是否等同於外遇和解?簽了之後和解後還能再告外遇嗎?這取決於內容怎麼寫。
1、單純的悔過書或道歉書:通常為「證據」而非正式和解
如果不涉及金錢賠償的約定,也沒有寫到「原告願意原諒」、「不再追究」等字眼,單純的道歉信或悔過書,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被告承認侵權行為的自白(證據),而不視為正式的侵害配偶權和解。
2、切結書中若包含「放棄追究」條款,可能被認為已和解
如果切結書中寫明了:「針對⋯⋯期間外遇行為,本人願賠償 XX 元⋯⋯配偶同意不再追究其餘民事責任」、「拋棄請求權」,這時候這份文件就具有和解契約的效力。
外遇可以告幾次?侵害配偶權常見問題 FAQ
Q1: 訊息聊色算侵害配偶權嗎?外遇逾越界線的定義是什麼?
如果切結書中寫明了:「針對⋯⋯期間外遇行為,本人願賠償 XX 元⋯⋯配偶同意不再追究其餘民事責任」、「拋棄請求權」,這時候這份文件就具有和解契約的效力。
Q2: 侵害配偶權可以告幾次?針對同一外遇對象可以告兩次嗎?
原則上,針對同一侵權事實只能提告一次。除非 1. 有新的外遇行為 2. 不知情外遇行為:不知道對方全部的外遇行為。
✒️ 透過律師進行侵害配偶權分次提告的策略操作,是爭取權益的關鍵。
Q3: 外遇多久要提告才不會過時效?侵害配偶權時效是怎麼計算的?
外遇多久要提告?提告時限有兩個:1. 知悉後 2 年。2. 事發後 10 年。若超過可能無法順利獲償。
🌟 請注意,針對配偶本人提告,有法院見解認為可適用《民法》第 143 條「時效不完成」的特殊規定,時效可延長至離婚後 1 年。
Q4: 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金額怎麼算?行為次數會影響賠償金嗎?
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金額沒有固定公式,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社經地位、婚姻長短及侵害配偶權行為次數等因素。
✏️ 通常情況下,行為次數越多、持續時間越長,越能證明對婚姻的破壞程度深,賠償金額也越有機會提高。
Q5: 外遇行為可以分開告嗎?不同外遇對象可否分次求償?
外遇可以分開告嗎?可以。如果配偶同時或先後與多個對象發生外遇行為,每個對象都是獨立的侵權行為人。您可以選擇一起提告,也可以選擇侵害配偶權分次提告。
Q6: 和解後還能再提告侵害配偶權嗎?和解金會被扣抵嗎?
可以的。只要沒有拋棄所有求償權利,您可以保留對未和解一方的求償權利。不過會有扣抵問題,也就是已向另一方收取的侵害配偶權和解金,會在後續提告被扣抵。
不確定外遇可以告幾次?翊宇律師為你釐清權利與可主張的賠償
面對婚姻中的背叛與風暴,我們深知您此刻正經歷身心俱疲的痛苦。您不應該獨自面對法律的複雜與艱難。翊宇律師精通婚姻與侵權法規的專業知識與豐富經驗,我們不僅擅長訴訟攻防,更專精於運用法律策略,例如精準切割侵害配偶權行為次數、掌握複雜的時效爭議點,替您爭取應有的權益與尊嚴。
「翊宇律師事務所」有專業的知識與豐富經驗,能夠用心傾聽並理解您的擔憂,擅長用法律與經驗替您爭取應有的權益與尊嚴。請不要擔心孤身一人面對,將會在您最困難的時候站在您身邊,守護您的權益,陪您找回力量、捍衛您的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