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可以告幾次?一次掌握行為次數、和解效力與提告時限!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5 年 12 月 7 日

外遇可以告幾次?一次掌握行為次數、和解效力與提告時限!

當婚姻出現裂痕,發現另一半與他人互動曖昧甚至發生性行為時,內心的震驚與痛苦往往伴隨著許多疑問「他們外遇這麼多次,外遇可以告幾次?」、「先告一個再告另一個可以嗎?」。

在法律上,侵害配偶權只要行為逾越界線,破壞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圓滿,都可能構成侵權。然而,翊宇律師專業團隊,為您完整解析:如何認定侵害配偶權行為次數、掌握侵害配偶權時效起算點,以及了解和解後還能再提告侵害配偶權嗎,都直接影響您能爭取到的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金額。

哪些行為算外遇?訊息聊色、曖昧、按摩服務是否會侵害配偶權?

訊息聊色算外遇嗎?法院認定的外遇行為是什麼?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沒有發生性行為就不算外遇,其實不一定。

🧑‍⚖️ 法院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標準,在於行為是否「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社交範圍」。

因此,訊息聊色算外遇嗎?答案是要看程度!

如果對話內容涉及以下情況,可能會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 互稱親密暱稱
    如「老公、老婆、寶貝、親愛的」
  • 鹹濕露骨對話
    傳送性暗示文字,如:「想吃你」、「昨晚很舒服」
  • 私密影像交流
    互傳私密裸露照片或影片

✏️ 不過實際上,還是很看個案具體情況中,是否已經嚴重破壞婚姻中的忠誠義務,屬於逾越界線的侵權行為,可以蒐證進行提告。

實例 1、聊色、曖昧貼圖沒有具體行動不構成侵害配偶權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01 號

「我覺得我們兩個一定會做的」、「因為我們都想」,及傳送「親吻」、「擁抱」等親密貼圖予甲 ○○。甲 ○○ 回應內容:「我們都不是年輕人各自都有家庭」、「現在我們兩個的條件不允許都有家庭」、「有啊想死你了」、「怎麼辦我現在開始好像都在想你」、「不會真的我也愛上你了吧」等 LINE 訊息。

可見縱乙 ○○ 不斷邀約甲 ○○ 外出用餐、出遊,並主動要求送早餐,及多次鼓吹甲 ○○ 與其進一步發展,然甲 ○○ 均未答應,也未見兩人有相約後討論約會細節或出遊感受之對話,顯見其等僅在言語追求階段。

縱乙 ○○ 密集聯繫甲 ○○ 後,造成甲 ○○ 似有逐漸感受乙 ○○ 愛意之想法,但尚未付諸行動,難認有何逾越普通異性朋友間之往來分際

實例 2、交友軟體聊天、刷禮物仍不足認定為外遇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032 號民事判決

依照上開內容,雖可認定被告於 111 年間有以交友軟體與 4 名女性交談,並常常刷禮物送給該等女性,並說:好可愛寶、好想親一口等語,然交談之內容較類似於戲謔玩笑之語,尚非戀愛關係,難認該等言語已屬違反善良風俗之舉動。

被告於不詳年間 1 月 27 日與暱稱「浩雲」之人對話:「還 ok!比較大支一點點,應該不是你的菜。全脫光我有稍微嚇到。心臟不好不能去!」、「要去按摩嗎?」、「吃飯,小酌聊天,馬殺雞」、「一條龍是什麼意思?(浩雲:沒特別意思,大哥直接幫你帶妹)哈哈,沒事!我想太多。」

審酌被告上開與「浩雲」對話,內容並不明確,縱有「全脫光」之情事,亦難認即為被告與按摩店女子性交易。僅能認定被告於 111 年間有上網玩交友軟體,刷禮物送 4 名女子,並與該等女子有交友對話之情事,然被告並無實際與該等女子見面、單獨外出、親密之肢體動作,而依照本件原告舉證之對話紀錄內容,尚難認為已背於善良風俗之程度。又配偶之身分法益尚難謂屬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個人權利」,是亦不成立該條前段之侵權行為。

找半套、全套按摩是否會構成外遇?

如果是找色情按摩、半套店或喝茶吃魚等,是否算侵害配偶權?

答案也是要看狀況。雖然這屬於金錢交易性質,但配偶有互相守貞的義務,如果已經違反婚姻忠誠,就會構成侵害配偶權。

實務上關鍵往往在於舉證是否充分:

  • 對話紀錄
    是否有預約半套、詢問特殊服務價錢、討論服務內容的對話
  • 錄音或自白
    對方承認有進行性服務的內容

實例 1、按摩未穿上衣不一定是性交易、侵害配偶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北簡字第 10756 號

原告雖主張系爭地址即為色情按摩,但查,除與上述本院所調之報案紀錄單所載「現場未發現性交易」外,原告就系爭地址為色情按摩場所的主張,除上述的對話紀錄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以支持,故不能僅依上述的對話紀錄及系爭事件的發生過程,即認定被告有原告所主張的沈迷於買春的行為,或系爭事件是買春行為。

被告於系爭事件被查獲時,雖未著上衣,並經證人結證如上,但該未著上衣且與不固定異性相約按摩的行為,在無法證明是性交易的情形下,亦難僅以此行為認定被告對原告成立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的侵權行為。

實例 2、半套性交易構成侵害配偶配偶權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壢小字第 156 號

被告於原告前開服刑期間,在桃園市某處為不特定男客提供俗稱打手槍之服務,而從事半套性交易工作

被告於原告服刑期間從事半套性交易工作,為不特定男客提供俗稱打手槍之服務,顯已背離婚姻關係存續中,一方對於他方與第三人發生身體接觸所得容忍之限度,違反夫妻間互負貞潔、互守誠實之義務,足以破壞原告婚姻之圓滿幸福,應認已達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加害情節重大,是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大,致其精神上受有痛苦,而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依兩造之身分地位、家庭狀況及被告上開侵權行為之侵害情節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 6 萬元為當,逾此範圍,尚屬過高,不應准許。

法院怎麼認定一次外遇?侵害配偶權行為次數怎麼算?

外遇可以告幾次?一次掌握行為次數、和解效力與提告時限! 法院怎麼認定一次外遇?侵害配偶權行為次數怎麼算?​

怎麼看性行為次數?外遇可以告幾次?

在法律上,關於侵害配偶權可以告幾次的原則是:針對同一侵權事實,不得重複提告,也就是即「一事不再理」原則。

如果每次外遇行為可以被認定為一個「獨立的侵權事實」,那次數就沒有限制。

外遇可以告幾次?持續性 vs 獨立行為:外遇行為如何區分?

視為「單一持續侵害」

屬於「分次提告」的情況

針對某一特定期間(如三年)內,所有已知行為一次性提告。針對「新發生」「當時不知情」的行為提告。
一事不再理: 案件一旦判決確定,不得再就相同事實提告。新的侵權事實: 針對新的事實,請求權重新產生。
您是針對外遇期間內的所有行為,一次性提起訴訟時。
  1. 外遇關係在您提告並判決後,又重新開始或持續發生
  2. 雖然行為發生在訴訟期間,但您當時完全不知情(事後發現的隱藏行為)
訴訟勝訴後,不得再針對該段期間內的行為重複提告針對新的行為,可再次提起訴訟,這是侵害配偶權可以告幾次的策略空間。

✒️ 因此,針對新的行為,您可以再次提告,這就是侵害配偶權可以告幾次的實務操作空間。在訴訟策略上,了解如何將外遇的情況進行切割行為數,是爭取最大權益的關鍵。

1、同一對象外遇期間持續很長,可以告幾次?視為單一持續侵害的情況

如果您是針對這一段期間所發生的所有行為一次性提告,法院通常會將其視為一個「持續性的侵害行為」來進行審理和判決。

這時您就算勝訴,也無法再針對這段期間內的行為重複提告。

2、同一對象但不同時間的行為算一次還是多次?分次提告的情況

關鍵在於新發生不知情

  • 如果外遇關係在您提告並判決結束後,又重新開始或持續發生,那後續發生的行為就屬於新的侵權事實
  • 或是雖然已經提告,但當時還不知道對方全部的外遇行為

🙋 律師提示:

 雖然最終法院可能會將多次行為判處一個總額,但如果能舉證的侵害配偶權行為次數越多,越能說服法官對婚姻破壞程度高,進而提高您爭取到的精神賠償金額。

一審判決 30 萬,二審認為依照外遇行為次數等情節應判 40 萬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 年度上易字第 901 號

被上訴人於附表編號 1、2 發生性行為次數,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住宿過夜,有以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親暱對話及親密行止等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態樣,暨上訴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撫金以 40 萬元為適當,扣除原審判准之 30 萬元後,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 10 萬元(計算式:40 萬元-30 萬元= 10 萬元),至逾上開數額之請求,即不應准許。

外遇可以分開告嗎?不同對象、不同時間能否分次求償?

當證據顯示有不同的侵害配偶權行為次數或不同的外遇對象時,「外遇可以分開告嗎?」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策略問題,這涉及到是否能爭取到更高的總賠償金額。

同一外遇對象可以告兩次嗎?什麼情況屬不同侵害?

針對同一外遇對象可以告兩次嗎?原則上,若法院已針對 A 事件做出判決,不能再提告。

但是,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則可以被認定為「不同侵害事實」,得以再次提告:

  • 時間點不同
    第一次提告範圍是 110 年發生的行為,而您發現 112 年他們又重新聯繫並發生了新的侵害配偶權行為
  • 行為完全不同
    例如第一次告的是曖昧訊息、聊色,判決後您才發現他們在判決前還有您不知情的其他踰矩行為,例如性行為等,只要期限沒有超過,就有機會再次提告求償

🧑‍⚖️ 律師提示:

選擇另外提告,有時候能給予對方更大的壓力,特別是當您想要爭取和解時,手上握有「另一個未決訴訟」的籌碼,有機會能讓談判更順利。

不同對象外遇可以告幾次?可以分開提告嗎?怎麼算不同侵害?

如果配偶同時或先後與多個對象(A、B、C)發生侵害配偶權行為,每個對象都是獨立的侵權行為人,因此可以分開求償

🙋 在侵害配偶權訴訟中,外遇可以告幾次是有一些彈性的,針對提告期限等細節,若有律師根據您的目標例如求償總額、時程、心理壓力等因素,能夠為您決定更加合適的訴訟策略。

翊宇律師協助當事人對不同外遇對象提起求償訴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 年度補字第 963 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 年度訴字第 1869 號

外遇賠償金怎麼算?行為次數越多賠越高嗎?

侵害配偶權訴訟中,主要是「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精神慰撫金。那麼,外遇賠償金怎麼算?行為的次數和嚴重程度,會如何影響最終的金額?

聊色 vs 多次性行為:法院賠償金差多少?

侵害行為的嚴重性,對賠償金額有決定性的影響,性行為通常被認為比聊色的侵害更嚴重,

⚖️ 例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49 號

  1. 原告和被告甲是配偶關係。被告甲 ○○ 與乙 ○○ 以「男女朋友」的方式相處,一起出遊,一起吃飯,並且多次發生性行為
  2. 此外,原告後來發現,甲 ○○ 不只是與乙 ○○ 交往,他還在手機交友軟體 cheers 上,與其他女性進行尺度明顯越界的性愛對話:「怎樣妳才滿意」、「越來越想吃了妳」、「當妳男友」等

法院認為,這樣的行為依社會通念,已經嚴重違反倫理,破壞婚姻信賴,侵害了配偶應享的身分法益,並按照行為不同,分別認定賠償金額:

  • 甲○○與乙○○交往並發生性行為:慰撫金 20 萬
  • 甲○○與乙○○兩人需連帶賠償 15 萬元
  • 甲○○與其他女子之性愛對話:再賠償 3 萬
就甲 ○○ 於原告 109 年 12 月 14 日寄發存證信函前與乙 ○○ 交往所生之侵權行為,應給付之慰撫金,以 20 萬元為相當,就甲 ○○、乙 ○○ 於原告109年12月14日寄發存證信函後之侵權行為,應連帶給付之慰撫金,以 15 萬元為相當,就甲 ○○ 與其他女子為性愛對話部分,應給付之慰撫金,以 3 萬元為相當

外遇行為次數、情節、證據是否影響金額?

答案通常是肯定的。

依目前法院見解

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 110 年度臺上字第 2340 號判決意旨參照)

雖然法院在判決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時,沒有固定的公式,會綜合考量雙方的社經地位、學歷、婚姻存續時間長短,以及侵害行為對婚姻破壞的程度。但是,外遇行為次數越多、持續時間越長,越能證明:

  • 侵害的惡意越深
    對方對婚姻的忠誠義務漠視程度越高
  • 損害程度越重
    配偶所承受的精神痛苦也越劇烈

因此,律師在爭取賠償時,會盡可能地舉證每一次的行為,以利提高賠償金額。

不只外遇甚至還生了小孩可以求償多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 年度訴字第 1819 號

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乙 ○ 於 104 年 2 月 26 日結婚,至今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而原告主張被告 2 人於被告乙 ○ 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 105 年 11 月 23 日至 106 年 3 月 24 日間之某日發生性行為等語,為被告甲 ○○ 所不爭執,且觀諸原告所提出其與被告乙 ○ 間之對話錄音譯文,被告乙 ○ 對於原告質疑被告甲 ○○ 之女兒是否為原告所生一節,並未否認等情可知,被告2人確有於前開期間發生性行為無訛。

本院審酌原告與被告乙 ○ 婚姻關係存續 10 年有餘,雙方並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婚姻關係應屬緊密,然被告乙 ○ 卻未能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與他人發生婚外情性行為,被告乙 ○ 侵害程度難謂輕微,考量原告與被告乙 ○ 之家庭狀況、財產及收入,暨衡酌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於請求被告乙 ○ 賠償精神慰撫金 60 萬元之範圍內,尚屬公允,應予准許。

外遇發生性行為數十次法院判賠 80 萬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 年度訴字第 480 號

證人甲 ○ 於本院 114 年 5 月 21 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結證稱:我與被告認識時,被告就知道我有配偶;我與被告有發生過性行為,地點在我家六樓,一年時間發生大約 80 次

本院審酌被告與甲 ○ 不當交往期間長達一年,且發生數十次性關係。原告復因被告與甲 ○ 間不正當交往,身心無法負荷,罹患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適應障礙症,需服用身心科藥物,並因服用身心科藥物導致懷孕五週嬰兒畸形而實施人工流產等情。被告對於原告之婚姻家庭圓滿、幸福所造成破壞程度,及致原告精神上痛苦程度,兼衡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應以 80 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

各法院常見賠償區間金額沒有一定,視個案嚴重性而定

許多人會問:「這種程度到底能判賠多少?」 但事實上,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並沒有法律規定的「公定價」、「行情價」。

✏️ 法官在判決時,會衡量雙方的社經地位(年收入、職業、資產)、加害程度(行為次數、期間長短)、以及對婚姻破壞的影響

翊宇律師依照前面提到的法院判決,整理出以下賠償區間供您參考:

外遇行為態樣

侵害程度與認定

常見賠償金額區間 (新台幣)

曖昧簡訊、聊色

互稱寶貝、老公老婆,或傳送鹹濕訊息,但無實體接觸證據。

不賠,或約 2 萬 ~ 10 萬元

親吻、擁抱、出遊

有牽手、擁抱、接吻等親密肢體接觸,或單獨出遊過夜(沒辦法證明有性行為)。

約 2 萬 ~ 40 萬元

發生性行為

有明確性行為證據(如自白、影像、避孕用品、DNA),嚴重破壞婚姻貞潔。

約 5 萬 ~ 80 萬元

產下子女、長期同居

外遇時間長、頻率高,甚至產下非婚生子女,對原配偶造成永久性傷害。

約 40 萬 ~ 120 萬元

外遇多久要提告?侵害配偶權時效怎麼算?

外遇可以告幾次?一次掌握行為次數、和解效力與提告時限! 外遇多久要提告?侵害配偶權時效怎麼算?​

一旦確定對方的行為構成侵害配偶權,您必須把握提告的時機。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配偶權時效,您將永遠喪失請求精神賠償的權利。

外遇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算?是開始外遇還是停止外遇?

侵害配偶權時效起算有兩個標準,這是您必須掌握的兩個時間點:

  1. 知悉後 2 年
    從您知悉配偶有外遇情事及第三者是誰時開始計算
  2. 事情發生後 10 年
    從侵權行為發生時開始計算。即使您完全不知情,超過 10 年也不能再告了

外遇持續性行為時效怎麼算?喪失求償權的後果

一旦超過了時效,您將喪失求償權

  • 後果
    知情超過 2 年,對方有權提出時效抗辯,也就是超過時限才請求,就可能無法求償成功;事發後超過 10 年,效果相同

🧑‍⚖️ 律師提示:

若外遇行為長期持續,為了避免超過時效,律師建議您一旦蒐集到初步證據,應立即諮詢。因為時間寶貴,拖延可能導致您完全喪失對特定行為的請求權。

離婚後可否再提侵害配偶權賠償?

較多法院認為外遇求償在離婚後可以延長 1 年

依《民法》第 143 條 時效不完成 的規定:夫妻間的某些權利,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就發生了、超過時限了,但請求的時限還是可以延長到離婚後 1 年內都可以請求

舉例來說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 年度訴字第 1385 號

  • 民法第 143 條是為了維持家室和平,避免婚姻中雙方迫於提告時限要對伴侶提告。所以特別將提告時限延長到婚姻關係消滅後 1 年

✏️ 規定重點: 夫妻間的某些權利,如侵害配偶權的求償權利,請求時限會延長到離婚後 1 年內,才算時效完成。

96 年間業已知悉被告兩人有前開 ① 之共同不法侵害行為存在及損害賠償義務人,原告遲至 104 年 9 月 17 日始對被告乙 ○○ 提起本件訴訟,已逾  2 年之短期消滅時效

原告當時並未對被告甲 ○○ 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亦未與之離婚,顯見原告仍有維持家室和平,忽略權利之行使,而民法第 143 條乃同法第 197 條規定之特別規定,是以,應認原告對被告甲 ○○ 關於前開 ① 不法侵害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不完成,故被告甲 ○○ 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即屬無據。

也有法院認為外遇求償在離婚後還是可以延長 1 年。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 年度上易字第 311 號

我國民法僅有時效不完成制度,未採時效進行停止制度,故時效進行中,不論任何事由,均不因而停止。而原告至遲於 97 年 10 月 15 日即已知悉被告為侵權行為 ⑴ 侵害其配偶權,於 113 年 4 月 3 日提起此部分損害賠償之訴,其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尚無民法第 143 條時效不完成規定之適用。是原告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之損害 20 萬元,即不應准許

和解後還能再告外遇嗎?和解金能否扣抵後續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許多當事人會選擇和解,快速取得一筆侵害配偶權和解金。但外遇和解的影響是什麼?和解後,您是否能針對同一事件或不同對象繼續求償?

和小三、小王和解後還可以提告求償嗎?

可以的!舉例來說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民法第 27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成立和解,如無消滅其他債務人連帶賠償債務之意思,而其同意債權人賠償金額超過『依法應分擔額』(同法第 280 條)者,因債權人就該連帶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並無作何免除,對他債務人而言,固僅生相對之效力而無上開條項之適用,但其應允債權人賠償金額如低於『依法應分擔額』時,該差額部分,即因債權人對其應分擔部分之免除而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並對他債務人發生絕對之效力(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18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上訴人與 OOO 共同因本件侵權行為,造成被上訴人受有 41 萬 1,791 元之損害,依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上訴人與 OOO 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又被上訴人與 OOO 成立和解,不追究 OOO 之責任及賠償,但效力不及於上訴人,上訴人仍不免其責任。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義務,既無法律規定或契約訂定,按民法第 280 條之規定,自應平均分擔。扣除和解部分後,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之金額為 20 萬 5,896 元(411,791 元/2 = 205,896 元)。

有和解外遇可以告幾次?可以告另一個外遇對象求償嗎?

原則上可以。 配偶與第三者是共同侵權行為人,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 提告對象
    您可以選擇先與第三者和解,並保留對配偶的求償權利
  • 策略關鍵
    和解書上必須清楚載明:「此和解僅免除第三者的賠償責任,並不免除配偶的賠償責任。」

如此一來,雖然您已經和解了一部分,但仍可對配偶提告,這也回答了「有和解外遇可以告幾次」的策略問題

有和解金就不能求償精神賠償嗎?會不會被扣抵?

您仍然可以求償,但已收取的和解金會被扣抵。

由於配偶和第三者是連帶責任,您獲得的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總額是固定的。

根據《民法》規定,若其中一人已履行賠償義務(例如支付和解金),則另一方的債務就會相應減少。

  • 舉例說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 年度訴字第 1675 號)
    被告甲 ○○ 與乙 ○○ 因通姦行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配偶權,造成原告極深的精神痛苦。案件進入法院後,法官依兩造的身分、社會地位、學識程度、經濟狀況,以及被告 2 人的行為對原告造成的傷害程度,綜合判斷原告的精神損害金額為 120 萬元

⚖️ 法院認為

  1. 原告因這段外遇所承受的痛苦相當重大,最適當的慰撫金金額應為 120 萬元
  2. 然而,被告甲 ○○ 曾匯款 50 萬元給原告,是對他通姦行為的賠償責任。因此,在法律上,這 50 萬元具有「清償效力」, 也就是說,通姦造成的損害賠償,有 50 萬元已經算是賠償完畢

法院因此計算:

  • 原告應得慰撫金:120 萬元
  • 已由甲 ○○ 清償:50 萬元
  • 尚未獲賠償:70 萬元

由於外遇行為屬於 共同侵權行為,甲 ○○ 與乙 ○○ 必須 對這剩下的 70 萬元負連帶賠償責任

道歉書、切結書是否視為和解?效力怎麼算?

許多人在發現外遇當下,會要求配偶或第三者寫下道歉書悔過書或是切結書

但這些文件簽了之後,是否等同於外遇和解?簽了之後和解後還能再告外遇嗎?這取決於內容怎麼寫。

1、單純的悔過書或道歉書:通常為「證據」而非正式和解

如果不涉及金錢賠償的約定,也沒有寫到「原告願意原諒」、「不再追究」等字眼,單純的道歉信或悔過書,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被告承認侵權行為的自白(證據),而不視為正式的侵害配偶權和解

2、切結書中若包含「放棄追究」條款,可能被認為已和解

如果切結書中寫明了:「針對⋯⋯期間外遇行為,本人願賠償 XX 元⋯⋯配偶同意不再追究其餘民事責任」、「拋棄請求權」,這時候這份文件就具有和解契約的效力。

外遇可以告幾次?侵害配偶權常見問題 FAQ

Q1: 訊息聊色算侵害配偶權嗎?外遇逾越界線的定義是什麼?

如果切結書中寫明了:「針對⋯⋯期間外遇行為,本人願賠償 XX 元⋯⋯配偶同意不再追究其餘民事責任」、「拋棄請求權」,這時候這份文件就具有和解契約的效力。

Q2: 侵害配偶權可以告幾次?針對同一外遇對象可以告兩次嗎?

原則上,針對同一侵權事實只能提告一次。除非 1. 有新的外遇行為 2. 不知情外遇行為:不知道對方全部的外遇行為。

✒️ 透過律師進行侵害配偶權分次提告的策略操作,是爭取權益的關鍵。

Q3: 外遇多久要提告才不會過時效?侵害配偶權時效是怎麼計算的?

外遇多久要提告?提告時限有兩個:1. 知悉後 2 年。2. 事發後 10 年。若超過可能無法順利獲償。

🌟 請注意,針對配偶本人提告,有法院見解認為可適用《民法》第 143 條「時效不完成」的特殊規定,時效可延長至離婚後 1 年。

Q4: 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金額怎麼算?行為次數會影響賠償金嗎?

侵害配偶權精神賠償金額沒有固定公式,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社經地位、婚姻長短及侵害配偶權行為次數等因素。

✏️ 通常情況下,行為次數越多、持續時間越長,越能證明對婚姻的破壞程度深,賠償金額也越有機會提高。

Q5: 外遇行為可以分開告嗎?不同外遇對象可否分次求償?

外遇可以分開告嗎可以。如果配偶同時或先後與多個對象發生外遇行為,每個對象都是獨立的侵權行為人。您可以選擇一起提告,也可以選擇侵害配偶權分次提告

Q6: 和解後還能再提告侵害配偶權嗎?和解金會被扣抵嗎?

可以的。只要沒有拋棄所有求償權利,您可以保留對未和解一方的求償權利。不過會有扣抵問題,也就是已向另一方收取的侵害配偶權和解金,會在後續提告被扣抵。

不確定外遇可以告幾次?翊宇律師為你釐清權利與可主張的賠償

面對婚姻中的背叛與風暴,我們深知您此刻正經歷身心俱疲的痛苦。您不應該獨自面對法律的複雜與艱難。翊宇律師精通婚姻與侵權法規的專業知識與豐富經驗,我們不僅擅長訴訟攻防,更專精於運用法律策略,例如精準切割侵害配偶權行為次數、掌握複雜的時效爭議點,替您爭取應有的權益與尊嚴。

翊宇律師事務所」有專業的知識與豐富經驗,能夠用心傾聽並理解您的擔憂,擅長用法律與經驗替您爭取應有的權益與尊嚴。請不要擔心孤身一人面對,將會在您最困難的時候站在您身邊,守護您的權益,陪您找回力量、捍衛您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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