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的曖昧訊息可以提告嗎?外遇律師2招教你如何蒐集證據!

發現另一半跟異性偷偷傳曖昧訊息,法律上算不算外遇呢?又可以靠曖昧訊息,做提告嗎?專業的外遇律師,就也來教你用3招如何蒐集證據,並保障你的權益喔!讓你瞭解究竟要曖昧到什麼程度,才可以當作證據主張!專業翊宇律師事務所有豐富處理離婚、外遇案件的經驗,就讓我們來告訴你吧!

怎樣的曖昧訊息可以提告?

一般來說,法院在判斷有沒有侵害配偶權的時候,會以「是否逾越一般朋友交際」為標準來判斷,並沒有明文規定說到哪個詞,或頻率上一天幾則訊息就算曖昧,而是法官以社會通念去判斷。不過,還是有部分明確的字句或行為,是會被認定超過一般男女關係。

例如:

「愛你」
「想你」
「喜歡」

這類表達愛意的語句,甚至是互傳清涼照、具性暗示的照片,或討論雙方進行性行為的感想等,絕大部分都會被法院認定是超出一般男女友誼交往的分際。

【案例分享】

除此之外,一件發生在台中的案例(參考判決),原告是妻子,被告是小三,外遇的丈夫和小三除了在訊息中彼此以公婆互稱外,並沒有其他被法院採納為外遇的事證。最後法院仍然認定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判決小三賠償10萬元給妻子。

也有發生過女方請男方幫忙挑選購買內衣,並傳幾則內衣廣告的圖片給男方,問男方是否喜歡,也被法院認為這超出了一般朋友交往的程度(參考判決);也曾有案例是男女使用色情字眼調情(俗稱聊色),而法院認為通常的異性朋友不會這麼自在地談論這類議題,是屬於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參考判決1參考判決2)。

怎樣的曖昧訊息告不成?

相反的,有沒有明明看起來很曖昧,卻不成立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呢?

例如:

「好帥」
「好喜歡看你揮桿那是世界上最帥的樣子」
「看你開心我就很開心」

法院認為,這只是一般朋友之間的恭維、鼓勵之詞,不算是侵害配偶權(參考判決

【案例分享】

另有一件案例,是妻子發現丈夫和女同事對話中,丈夫詢問女同事「要吃什麼」,女同事回覆:「吃你」,但法院認為,這頂多只算輕佻玩笑話,而且只有發生一次,兩人沒有繼續談及性行為的描述或表達情愛,所以也不被法院認為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參考判決

甚至曾有案例,為配偶和第三者對話中在半開玩笑地約砲,最後沒有約成,法院也認為這只是兩人在打嘴砲、開黃腔(參考判決)。

蒐集證據的方式

至於原配偶,又要怎麼蒐集這些外遇對話紀錄呢?要注意的是,刑法有規定「妨害秘密罪」,規定於刑法第315條之1,禁止「無故」窺視、竊聽、竊錄他人的「非公開」活動、言論等。

(X):未經配偶同意翻閱、截圖對話,就有觸法的可能。

(O):原本就知道配偶的手機密碼,平常就可以隨意操作配偶的電腦,然後外遇對象的對話剛好跳出來。

如果用違法的方式取得對話證據,還可以在侵害配偶權的程序中使用嗎?依實務見解,民事訴訟程序並不像刑事程序,刑事程序是由身為民眾的被告對上代表國家公權力的檢察官,為了限制國家濫用權力蒐證,刑事訴訟法才限制了違法取證的證據能力。

但是,民事訴訟是私人間的糾紛,兩造地位是平等的,所以法院在這部分會採取比較寬鬆的態度,用比例原則等等標準判斷,除非取證的過程有重大不法,原則上還是可以使用於侵害配偶權訴訟。

俗話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如何蒐集證據,進而在正確的時機提出哪些證據,都是律師專業的範圍。如果您發現自己的配偶有偷偷跟他人互傳曖昧訊息,建議您來找律師諮詢,讓律師為您分析適當的蒐證方式,並為您分析證據的內容是否對您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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