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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 年 9 月 4 日
突然捲入官司,感到害怕與焦慮是人之常情,請切記千萬別因為慌亂而隨便應付,或是心存僥倖置之不理! 在刑事程序中,偵查初期的每一句話、每一個決定,都極可能成為未來檢察官起訴或法官定罪的致命關鍵。
別讓恐慌剝奪了你的合法權益!為了幫助您在危機中穩住陣腳,翊宇律師特別整理了這篇「刑事案件自保懶人包」。從收到傳票的真偽查證、面對搜索與逮捕的應對策略,一路解析到警局筆錄與法院羈押庭的必備觀念,帶您一次破解迷思,教您如何在最關鍵的時刻,築起保護自己的法律防線!
目錄
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或地檢署傳票怎麼辦?
突然發現自己涉入刑事案件怎麼辦?許多民眾在打開信箱,看到信封上印有警察局或地方檢察署字樣時往往腦袋一片空白。不知道收到傳票怎麼辦是人之常情,但切記保持冷靜。打開信函後,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確認傳票或通知書上是否真實、記載的「身分」為何等。
警局通知書是真的嗎?赴警詢前的 7 大確認要點
近年來詐騙手法猖獗,許多人收到通知書會疑問「這張警局通知書是真的嗎?會不會是警局通知書詐騙?」為了避免受騙並妥善維護自身權益,赴警詢前務必釐清以下 7 大要點:
- 查證真偽: 請勿直接撥打通知書上印製的聯絡電話。建議自行上網搜尋該警局分局的官方電話,致電確認是否確實有發送該通知書。
- 確認案由: 了解自己是因何種案件(如詐欺、妨害名譽、車禍過失等)被通知到場說明。
- 確認時間地點: 記下應到場的確切日期、時間與地點。
- 確認攜帶文件: 務必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該份通知書。
- 評估請假需求: 若時間確實衝突,應提前了解做筆錄怎麼請假,切勿直接無故缺席。
- 準備相關證據: 若已知悉案情,可事先準備對自己有利的客觀證據(如對話紀錄、匯款明細等)。
- 評估律師陪同: 視案件複雜度與風險,考量是否需要委任律師陪同製作筆錄。
確認身分:我是被告、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
法律上,證人、被告/犯罪嫌疑人差別極大,這直接影響了您在後續程序中的權利與義務:
- 被告/犯罪嫌疑人: 依法享有「緘默權」(可以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並且有權委任律師陪同偵訊,以確保警察詢問或檢察官訊問程序合法並維護自身防禦權。
- 證人: 證人依法有到庭作證及具結的義務(除非符合法定「拒絕證言權」之要件),且必須據實陳述。需特別注意的是,實務上證人進入偵查庭作證時,律師是無法陪同在側的。
-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害人可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臺」來掌握案件的進度與相關資訊。此外,若案件經檢察官同意進入「協商程序」,檢察官也必須徵詢被害人的意見。
- 告訴人: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若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該律師可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即閱卷);但若委任非律師為代理人,則無閱卷權。此外,雖然可以委任代理人,但若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仍得命告訴人本人親自到場。
- 關係人:在法律上定義較為廣泛且模糊,通常是指在偵查初期,司法警察機關為了調查犯罪嫌疑或蒐集證據,會要求到場說明的當事人。
收到傳票不去會怎樣?可以請假嗎?
很多民眾心存僥倖,想問警局筆錄不去會怎樣?如果是地檢署發的,被告傳票不去會怎樣?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面對合法傳喚,若無正當理由卻拒不到場,將面臨嚴厲的法律效果:
- 被告/犯罪嫌疑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檢察官或法官得核發拘票,指示司法警察將您「強制拘提」到案。
- 證人: 很多人誤以為當證人可以嫌麻煩不去,那證人傳票不去會罰錢嗎?答案是肯定的。依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且同樣得核發拘票強制拘提到場。
- 被害人/告訴人: 現有來源中並未明文指出單純以「被害人」身分拒不到場的直接罰則,但對於「告訴人」,法院若認為有必要時,得強制命本人親自到場。
- 關係人: 若是收到警察機關發出的「警詢通知書」,本身不具備直接強制您到場的權力,原則上也無法進一步拘提,除非後續轉為證人,才可能因為通知不到而被拘提到案。
✒️如果您確實因為生病、出國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到場,務必提前透過具狀或致電書記官、承辦員警的方式請假,並附上相關證明(如機票、診斷證明書)。
面對警局與地檢署通知,什麼時候該請律師?
收到通知後,當事人最常陷入掙扎的便是「該不該找律師?」。在偵查初期(特別是警詢階段),您所說的每一字每一句都會被記錄在筆錄中,成為日後檢察官起訴與否、法官判決有罪無罪的關鍵證據。若您是被告/犯罪嫌疑人:,建議謹慎考慮是否要請律師!
| 比較項目 | 被告/犯罪嫌疑人 | 證人 | 被害人/告訴人 |
| 法律地位 | 涉嫌犯罪,為刑事案件被偵查、追訴的對象。 | 了解案情之人,被傳喚來協助檢警釐清事實。 | 犯罪行為受害者若提出告訴即為「告訴人」,有權促使檢方追訴犯罪。 |
| 到庭義務 | 有到庭義務。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拘提」。 | 有到庭義務。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 | 若僅以告訴人身分可委任代理人出庭。 但實務上常以「證人」身分傳喚釐清案情,此時即有出庭義務(不到得罰鍰或拘提)。 |
| 陳述義務 | 享有「緘默權」。 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不說話也不會因此被認定有罪。 | 有「具結」與「據實陳述」義務。 除符合法定的「拒絕證言權」(如恐致自己或親屬受刑事訴追等),否則必須說實話。若具結後說謊,將面臨偽證罪刑責。 | 告訴人陳述受害經過不受偽證罪處罰。 但若法官或檢察官當庭命其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則必須據實陳述,否則有偽證罪風險。 |
| 律師陪同權 | 合法權利。 警詢與偵查庭皆可委任律師陪同在場,以維護程序合法性與防禦權。 | 原則上不可。 證人進入偵查庭作證時,律師無法陪同在側。 | 告訴人可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陪同開庭、撰寫書狀,協助整理對被告不利的證據。 |
| 身分轉換風險 | 本身即為受偵查者。 | 需特別注意,若在作證過程中檢警發現證人亦有涉案嫌疑,也可能當庭「轉列為被告」,此時就可以請律師協助辯護! | 最常見則是被害人開庭時被要求轉為「證人」身分具結作證。 若提告內容涉嫌虛構事實,可能面臨「誣告罪」反訴,進而轉為誣告案之被告。 |
一般民眾通常不熟悉法律構成要件,可能因為緊張或遭受不當訊問,而做出語意不清甚至對己不利的陳述。此時,律師的價值在於穩定軍心、確認筆錄記載的精確性,並適時阻擋違法的訊問程序。關於委任時機與民眾常關心的警詢律師陪同費用,建議盡早與信任的法律專業人士諮詢評估,切勿因小失大,錯失了初期構築防禦策略的黃金時機。
突然被搜索、逮捕或拘提怎麼辦?
當檢警等執法人員直接登門時,往往是最容易讓人感到恐慌、也最容易因不知所措而喪失自身權益的時刻。面對突如其來的強制力,您必須具備以下正確的法律觀念。
警察搜索沒有搜索票,我可以拒絕嗎?
遇到檢警登門卻未出示相關搜索依據的情況,絕對必須有的觀念就是:警察搜索沒有搜索票合理嗎?這樣合法嗎?同意搜索可以拒絕嗎?
- 在刑事訴訟法中,搜索原則上採行「令狀主義」,也就是必須持有法官簽發的「搜索票」才能執行!
如果警方沒有搜索票,也沒有符合法定的「緊急搜索」或「附帶搜索」要件,卻要求進入您的住居所或查看物品,只可以是《刑事訴訟法》上第 131-1 條的「同意搜索」。既然是建立在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的基礎上,您絕對有權利明確表示「不同意」。
💡小知識: 1. 附帶搜索
2. 緊急搜索/逕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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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搜索時,我可以要求「請律師」到場嗎?
面對搜索,許多人的直覺反應是「要等我的律師來,才讓你們進來搜」。雖然依據法務部頒布的《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受搜索人確實有權利聯絡並請求律師到場。然而,必須釐清的觀念是:檢警「不會」因為您的律師還沒趕到,就停止或暫緩執行搜索。
既然檢警不會等,那為什麼還要請律師?
- 因為律師抵達現場後,可以檢查搜索票上記載的「搜索範圍」與「應扣押物」,確保檢警沒有發生「越界搜索」的違法情事(例如搜索票僅許可搜索客廳,警方卻試圖撬開臥室的私人保險箱)。
被警察強制帶走?「拘提」和「逮捕」到底差在哪?
當事人面臨人身自由被剝奪時,最常聽到的兩個詞彙就是「拘提」與「逮捕」。許多民眾不清楚拘提跟逮捕差別在哪裡,其實兩者雖然都是將人強制帶往指定處所(如警局)的處分,但發動的要件與程序有顯著的不同:
- 逮捕:
- 主要是針對「突發」或「狀態明確」的犯罪情況,原則上不需要事先取得法官或檢察官核發的許可文件。
- 最常見的現行犯逮捕條件,是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任何人(包含一般民眾與警察)依法都可以直接逮捕;另外,針對已經由檢察署或法院發布通緝的「通緝犯」,執法人員或是厲害關係人也可以逕行逮捕。
- 拘提: 則屬於有計畫性的強制處分。執行拘提時,警察原則上必須出示由檢察官或法官簽發的「拘票」,讓被拘提人閱覽,確認身分與案由。
拘提的 3 種法定類型與要件
為了兼顧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刑事訴訟法》針對「拘提」設有嚴格的法定要件,主要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 一般拘提: 這是最常見的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及第 178 條,被告或證人經過「合法傳喚」,若無正當理由卻不到場,檢察官或法官就可以核發拘票,交由司法警察執行拘提。
- 逕行拘提(不經傳喚之拘提):
- 依據同法第 76 條,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符合特定法定事由,為了防止犯嫌逃匿或滅證,檢察官可以跳過傳喚程序,直接核發拘票抓人。
- 法定事由例如:沒有一定之住居所、有逃亡之虞、有湮滅或勾串證據之虞,或是涉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 緊急拘提(實務上亦稱緊急逮捕):
- 規範於同法第 88-1 條。這是指在情況極度急迫、來不及向檢察官聲請拘票的特殊情形下,司法警察可以「先斬後奏」,在沒有拘票的情況下逕行拘提嫌疑人。
- 特殊情況例如:現行犯供出共犯且該共犯可能逃亡、犯重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等。
- 但為了防堵權力濫用,警察在執行緊急拘提後,必須立刻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若檢察官不批准,就必須立刻將人釋放。
做筆錄與檢察官複訊要注意什麼?
當被警方帶回警局、持傳票到地檢署開庭等情況屬於調查與偵訊階段,面對警方的詢問與檢察官的複訊,您所留下的每一份筆錄,都可能會成為未來法官判斷有罪與否的重要依據。在這個階段,懂得尋求合法救援並行使防禦權,是保護自己的關鍵。
做筆錄家人可以陪同嗎?認識「偵查不公開」與律師陪同權
在警局或地檢署面臨詢問或訊問時,家屬通常會在外面焦急等待、疑問:做筆錄家人可以陪同嗎?
答案是:原則上不行。
- 基於《刑事訴訟法》中的「偵查不公開」原則,為了避免串供、滅證,並保護當事人的名譽與隱私,偵查程序是不對外公開的,因此偵查不公開家屬是不能進入偵查庭或警詢室旁聽的。
- 若您是被告,在這種孤立無援的情況下,「律師」是唯一能合法坐在您身邊、陪同您面對檢警的人。雖然您必須自己陳述,不過律師到場能發揮穩定情緒、確認筆錄記載是否精確,並適時對違法或不當訊問提出異議。
💡 例外保障:這些特殊情況,家人或社工可以陪同進去!
雖然前面提到「偵查不公開」,一般人的家屬不能進去陪同做筆錄,但法律為了保護相對弱勢、容易感到害怕的當事人,特別規定了以下兩種「可以有人陪」的例外情況:
- 如果你是「被害人」:可以找信任的親友或專家陪你(刑訴第 248-1 條)
被害人回憶案發經過通常會承受極大的心理壓力。因此法律規定,只要被害人同意,就可以找人陪同做筆錄。
- 誰可以陪? 你的配偶、家人(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醫師、心理師、社工,甚至是任何你信賴的人都可以。
- 能做什麼? 他們不僅可以坐在你旁邊給你安全感,還可以適時幫忙「陳述意見」。
- 特別保護: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是「性犯罪被害人」,更受到法律的絕對保障,有權利要求家屬、社工或醫師全程陪同。
- 如果被告/嫌疑人「溝通有困難」:法律規定必須有人陪同(刑訴第 35 條)
如果被警察帶走的人(被告或嫌疑人)因為有身心障礙狀況,導致他「沒有辦法清楚表達自己的意思(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為了怕他因為不懂表達而吃虧,法律有特別的保護機制:
- 這種情況下,檢警「必須」讓家人、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指派的社工、專業人員在場擔任「輔佐人」陪同。(除非這些陪同人員接到通知卻未到場,才能繼續進行。)
需由律師扶助
雖然當事人有權利自己決定是否請律師,但為了保障特定相對弱勢的群體,或為了確保作成侵害強烈的處分程序上合法,法律設有需保障特定人、特定情境於偵查中受律師協助辯護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這些特定情況下,國家規定「必須」要有律師為您辯護;如果您沒有自行委任,檢警必須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到場辯護:
-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 被告具備原住民身分者。
-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時的羈押審查程序(羈押庭)。
關鍵的24小時限制怎麼算?
如果您是遭到逮捕或拘提,人身自由依法會受到嚴格的保護,其中最重要的就是「24小時限制」。但這24小時限制怎麼算呢?
起算點是從您「被剝奪人身自由的那一刻」開始計算(例如警察給您戴上手銬,或向您宣讀逮捕權利之時)。
- 在這 24 小時之內,警方必須完成筆錄並將您移送至地檢署;接著,檢察官必須完成複訊,並決定對您做出何種處分(如:無保請回、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者向法院聲請羈押。一旦超過 24 小時,若檢察官沒有向法院聲押,依法就必須立刻將您釋放。
- 需留意:某些特定時間依法不計入這 24 小時內,例如夜間停止訊問的時間、等待律師到場的時間(上限 4 小時),或是交通解送的時間等。
覺得遭非法逮捕?如何行使「提審權」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在被強制帶走的過程中,認為警察沒有出示合法拘票、不符合現行犯要件,或是沒有依法告知權利,面臨這種非法逮捕如何提審?
- 依據《提審法》規定,人民被任何國家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包含親友、律師)」都有權利以書面或言詞,向逮捕機關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提審。
- 法院一旦受理提審聲請,必須立刻核發提審票,而逮捕機關必須在 24 小時內將被逮捕人解交給法院。法官會開庭審查這次的逮捕程序是否合法;若法官認定逮捕違法,就會當庭裁定釋放,這是一項能夠迅速救濟人身自由的終極防線。
被羈押怎麼辦?開庭要注意什麼?
經過了警局與地檢署的漫長偵訊,如果檢察官認為當事人涉嫌重大,且有逃亡、串供或滅證的風險,不適合交保或請回,就會向法院「聲請羈押」。接下來的程序,將從地檢署移轉到法院,由法官來決定您今晚是能回家,還是必須被送進看守所。
什麼是羈押庭?「強制辯護」規定的重要性
- 偵查中羈押庭是什麼?簡單來說,這是一個由法官主持的審查庭,專門用來檢視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與理由,並裁定是否要剝奪被告的人身自由。
- 法官會嚴格審視法定的羈押交保條件(例如:是否有逃亡之虞、有無串證滅證可能、是否涉犯重罪等),並評估是否能用「具保(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來替代羈押。
面對如此嚴厲的強制處分,羈押庭一定要請律師嗎?答案是:一定要。
為了保障被告的人權,刑事訴訟法特別將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列為「強制辯護」案件。如果您前面詢問過強制辯護案件有哪些,羈押庭絕對是最具代表性且最急迫的一種。
- 依法規定,羈押庭「必須」要有律師為被告辯護;如果當事人沒有自行委任律師,法院也會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或指定公設辯護人到場,否則原則上不能開庭。
與時間賽跑!律師「閱卷權」為何是免押關鍵?
在羈押庭上,檢察官會拿出對被告最不利的證據來說服法官。如果被告和律師不知道檢方手裡握有什麼牌,防禦將無從談起。這時,律師的「閱卷權」就成了免押的最強武器。
依據現行的辯護人閱卷規定,在羈押庭開庭前,辯護律師有權利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這意味著律師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看到檢察官向法官提出的所有證據與指控理由。
- 請注意,為了保護「偵查不公開」,這個偵查中的閱卷權是「作為辯護人的律師專屬」的,不過即便辯護人有此特權,實務上也會發生不讓律師拍攝卷證的情況,因此律師只能手寫記錄。
- 被告本人依法只能讓法院決定要告知他哪些內容,實務上通常無法親自閱覽全部或拍照等。
建議從警詢到羈押庭委任同一位律師嗎?
雖然法院會為沒有律師的被告指定辯護人,但實務上,我們強烈建議當事人「從警詢、偵查到羈押庭,盡量委任同一位律師」。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訴訟戰略。
- 從檢察官決定聲押,到法院召開羈押庭,中間的準備時間往往只有短短幾個小時。如果臨時換律師或等待法扶律師接手,新律師不僅沒參與到前面的程序,更不清楚被告在警局和檢察官面前到底「說了什麼話」。
- 反之,若是同一位陪偵律師,他已經完整掌握了警詢與複訊的筆錄內容與案情脈絡。在羈押庭短暫的「閱卷」時間裡,他不需要從頭了解案情,而是能直接針對檢方提出的證據進行比對,迅速制定出最精準的辯護策略。在與時間賽跑的羈押程序中,律師對案情的「連貫性掌握」,往往就是當事人能否重獲自由的最後防線。
涉入刑事案件不同情境與應對策略統整
| 階段 / 情境 | 應對重點與注意事項 | 律師協助的好處與防禦重點 |
| 1. 電話通知(警方) | 確認真偽與協調: • 警方可能以電話通知製作筆錄,務必確認是否為詐騙(可撥打警局官方電話查證)。 • 可與警方即時協調方便到場的時間。 • 注意:地檢署(檢察官)不會打電話通知到案。 | • 律師可代為與警方聯繫,確認案由與承辦進度。 • 協助當事人事前沙盤推演,預作筆錄準備。 |
| 2. 書面通知 | 防詐與報到準備: • 若收到「電子檔」通知通常為詐騙。 • 收到實體書面通知(如警詢通知書或傳票),通常可打電話向承辦單位確認並協調時間。 • 注意:地檢署會是以實體書面(傳票)通知。 | • 律師可協助判別文書真偽(如傳票或通知書之強制力差異)。 • 若遇突發狀況,律師可依法協助以正當理由(如診斷證明)遞狀請假,避免被強制拘提。 |
| 3. 按門鈴搜索+拘提 | 審視令狀: • 必須持有法官核發的「搜索票」與檢察官核發的「拘票」。 • 警方依法可對受拘捕人身體及附近進行「附帶搜索」。 | • 律師到場能確認搜索範圍是否逾越搜索票記載。 • 監督執法人員是否違法進行「另案扣押」。 • 若搜索現場伴隨實質訊問,律師有絕對的在場陪同權。 |
| 4. 自願搜索+自行到案 | 自願性與羈押風險: • 警方若無搜索票要求「同意搜索」,當事人絕對可以明確拒絕。若同意,必須當下以書面簽署同意書。 •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1第4項自行到案說明,仍不可掉以輕心,若檢察官認涉嫌重大且有串滅證之虞,自行到案也可能被當庭聲請羈押。 | • 律師會建議若無絕對把握,不應輕易簽署同意搜索書,以免後續難以主張程序違法。 • 評估自行到案的風險,並預先準備不予羈押的答辯理由。 |
| 5. 現行犯 | 即時權利行使: • 犯罪實施中或即時發覺者,不需令狀即可逕行逮捕,並可實施附帶搜索。 • 執法人員有義務告知涉犯罪名及可保持緘默等權利(米蘭達警告)。 | • 監控 24 小時時限是否超時。ˋ • 拒絕夜間訊問,防止疲勞訊問。 • 陪同地檢署複訊,防禦檢察官的羈押聲請。 |
| 6. 一般拘提 | 確認拘票與範圍: • 面對一般拘提,務必確認警方持有檢察官核發的「拘票」。 • 拘提地點不限,公司、住家等皆可執行拘人,且警方得依法發動附帶搜索。 | • 律師可檢視拘提事由是否合法。 • 監控附帶搜索範圍是否嚴格限制於「身體及其附近」。 |
| 7. 通緝 | 無票逮捕與撤銷證明: • 查獲通緝犯時,警方得「逕行逮捕」(無須拘票),並可實施附帶搜索。 • 同樣享有受權利告知之義務,並受 24 小時移送時限保障。 • 開完庭後,務必記得向機關索取並隨身攜帶撤銷通緝的書面資料,以免資訊未同步再次被誤捕。 | • 把關 24 小時移送法定期限及拒絕夜間訊問。 • 於複訊或法官訊問時,協助解釋先前未到案的原因(如未收到傳票),積極爭取撤銷通緝後無保請回,避免直接入監或羈押。 |
涉入刑事案件怎麼辦?FAQ 常見問答
Q1:收到傳票怎麼辦?警局筆錄不去會怎樣?
A:收到傳票或警局通知書時,請務必確認自身為「被告」或「證人」身分並留意到庭日期。若無正當理由缺席,被告將面臨警察「強制拘提」;若是證人傳票不去,除了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同樣會面臨拘提。
-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請假,務必了解做筆錄怎麼請假,提前致電或具狀向承辦單位陳報。
Q2:警察搜索沒有搜索票,走同意搜索可以拒絕嗎?
A:可以拒絕。刑事程序原則上採「令狀主義」,若警方未持有法官核發的搜索票,且不符合緊急搜索或附帶搜索之法定要件,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進行「同意搜索」。既然是基於當事人自願,您絕對有權利明確表示拒絕,以捍衛自身隱私與後續訴訟防禦權。
Q3:被警察強制帶走,拘提跟逮捕差別在哪?現行犯逮捕條件是什麼?
A:「逮捕」通常針對突發狀態,無須事前取得許可文件,最常見的現行犯逮捕條件為「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任何人皆可直接逮捕;「拘提」則屬於有計畫的強制處分,警察執行時原則上必須出示檢察官或法官簽發的「拘票」。若面臨非法逮捕,可向法院聲請提審。
Q4:做筆錄家人可以陪同嗎?偵查不公開家屬能否旁聽?
A:原則上不行。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為避免串供或滅證,一般案件在警詢或偵查庭時,家屬是不能進入陪同或旁聽的。唯有在當事人為被害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性犯罪被害人等法定特殊情況下,才允許家屬或社工陪同。一般被告若需協助,依法要委任律師。
Q5:羈押庭是什麼?羈押庭一定要請律師嗎?
A:羈押庭是由法官主持的審查程序,偵查中的羈押會負責檢視檢察官的聲押理由與羈押交保條件,決定是否剝奪被告人身自由。因為羈押屬最嚴厲的強制處分,依法列為「強制辯護案件」。因此,羈押庭「一定要請律師」,若被告未自行委任,法院亦會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或指定公設辯護人到場辯護。
Q6:偵查中強制辯護案件有哪些?羈押庭閱卷規定為何是免押關鍵?
A:常見的偵查中強制辯護案件包含被告因身心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具原住民身分,以及偵查中的「羈押庭」。依據現行羈押庭閱卷規定,辯護律師有權在開庭前檢閱卷宗及證物。透過閱卷,律師能在極短時間內掌握檢方指控破綻,進而提出有力反擊,是爭取不被羈押的絕對關鍵。
刑事程序不須孤軍奮戰,讓專業律師作您最堅實的後盾!
面對突如其來的警局通知、傳票或是強制處分,感到焦慮與不安是人之常情。看完上述的刑事程序解析,最重要的觀念只有一個:在法治社會裡,您永遠不需要孤身一人面對龐大的國家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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