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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 年 8 月 20 日
遺產分割協議書是繼承人談好之後,真正要拿去地政事務所、銀行、監理所辦事的那份文件,也是最多人卡關的一份。
家人明明都同意了,卻在櫃檯被退回來,多半不是感情出問題,而是格式、附件或印鑑不對。這篇給您可以直接抄的範本、空白表格去哪拿,以及最容易被退件的 6 個地方。
目錄
遺產分割協議是什麼?想不照應繼分分配,就要靠這份文件
繼承人不只一人,遺產就是「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的意思很實際:房子不能單獨過戶、存款不能單獨提領、股票不能單獨賣掉,任何一個要處分財產的動作都要全體繼承人一起同意。
如果簡單處理,其實可以直接按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不需要這份協議書。真正需要它的情況是您們談好的分法和應繼分不一樣,例如房子給大哥、現金給妹妹,這時候就得用書面把約定固定下來,機關才有依據辦事。
民法第 1164 條則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除外。也就是說,法律鼓勵您們把它分掉,而全體共同簽署的這份書面,就是分配的合法依據。
同一份文件,在不同窗口叫不同名字
這是很多人白跑一趟的原因:您手上這份文件,各個機關的稱呼不一樣。
- 地政事務所辦繼承登記時,收件簿上寫的是「分割繼承協議書」
- 銀行、郵局辦存款繼承時,表單名稱常寫「遺產分配協議書」或「存款繼承分配協議書」
- 監理所辦汽機車過戶時,用的是公路局自己的「遺產分割協議書」版本
- 一般人口語則多半講「繼承協議書」「遺產協議書」
被繼承人有遺囑,或明白表示禁止分割怎麼辦
如果遺囑指定了分割方法,依民法第 1165 條第 1 項規定,從其所定,除非遺囑本身無效。
遺囑沒提到的部分,若繼承人談不攏而進入裁判分割訴訟,依實務見解,全部的遺產都會成為裁判分割的對象,不能只挑其中幾筆來告;不過,針對遺囑已指定分割方法的部分,法院仍要尊重遺囑來裁判(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222 號民事判決參照)。
同條第 2 項則規定,遺囑禁止遺產分割者,禁止的效力以 10 年為限,過了 10 年就可以分。
遺產分割協議書範本:律師版逐條解說,每一條寫錯會怎樣?
通用版全文
立協議人:
甲○○(身分證字號 A123456789,戶籍地址:台北市⋯)
乙○○(身分證字號 B987654321,戶籍地址:新北市⋯)
被繼承人:林○○(民國 ○○ 年 ○ 月 ○ 日死亡,戶籍地址:⋯)
為辦理林○○先生(下稱「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立協議人經充分協議,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一、遺產內容
不動產:
A:台北市○○區○段○地號,建物面積○○坪。
B:桃園市○○區○段○地號,建物面積○○坪。
C:新北市○○區○段○地號,建物面積○○坪。
存款:○○銀行○○分行,帳號末五碼 88888,金額約新臺幣 5,000,000 元。
股票:○○○(代碼:○○)股票,共計 5,000 股。
二、遺產分配方式
不動產A由甲○○繼承。
不動產B、存款由乙○○繼承。
不動產C、股票由甲○○與乙○○平均分配,各得 2,500 股。
三、負債與費用承擔
若有未列舉之債務或稅費,雙方同意由甲○○與乙○○共同負擔。
四、其他條款
本協議經雙方確認內容無誤後簽章生效,雙方同意依本協議辦理後續繼承登記及稅務申報事項。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立協議人簽章:
甲○○:(附印鑑證明)
乙○○:(附印鑑證明)
簽訂日期:民國 ○○○○ 年 ○ 月 ○ 日
附件:依實際辦理的財產類型與受理機關要求準備。辦理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時,另備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遺產稅繳(免)納證明及其他規定文件。
逐條解說:這一條寫錯,會被退在哪一關
上面這份遺產分割協議書範例是通用骨架,實務上退件幾乎都集中在下面這幾條。
| 條款 | 常見寫法問題 | 會被退在哪 |
|---|---|---|
| 立協議人 | 漏列一位繼承人,或用「等人」帶過 | 全體同意不成立,地政與銀行都不收 |
| 一、遺產內容(不動產) | 只寫地址,沒寫地段、地號、建號、權利範圍 | 地政事務所退件 |
| 一、遺產內容(存款) | 只寫銀行名稱,沒寫分行與帳號 | 銀行退件 |
| 二、分配方式 | 只寫「按法律規定分配」 | 等於沒有約定,機關無法依此辦理 |
| 三、負債與費用 | 稅費由誰負擔沒寫 | 不影響過件,但後續容易吵 |
| 四、其他條款 | 沒寫份數與生效方式 | 各執一份時容易產生爭議 |
協議書要搭配哪些文件,各窗口不一樣
很多人以為備齊一份通用附件就能通關,實際上地政、銀行、監理所要的東西不同,建議分開準備。
辦理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與各地政事務所公告)
- 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與副本
- 繼承系統表
-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謄本,以及全體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
- 遺產稅繳清、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 繼承人印鑑證明,或採用親自到場等替代方式(下一段說明)
- 若有人拋棄繼承,法院准予備查的函文
辦理存款、股票、汽機車
各行庫、證券商與監理所有自己的制式表單與文件清單,出門前先電話確認,不要直接套地政那一套。
- 📖 拋棄繼承要準備什麼、什麼時候要辦,可參考〈拋棄繼承流程有哪些?律師教您:申請文件、時效一次掌握!〉
- 📖 法院用的遺產清冊怎麼列、債務要不要一起寫,可參考〈親人過世債務怎麼辦?律師教您6步驟查債、遺產清冊與繼承處理〉
遺產分割協議書哪裡拿?4 個取得管道與雙北地政書表
很多人以為這份文件要去某個特定機關「領」,其實它是繼承人自己做成的私文書,機關只提供參考範本與空白格式。想要現成的範本,有 4 個管道。
第 1 個管道:內政部地政司表單下載
內政部地政司的表單下載專區有「地籍登記類」分類,裡面可以找到繼承登記會用到的登記清冊與相關書表,屬於全國通用的官方版本。
第 2 個管道:各縣市地政事務所書表下載
各縣市地政事務所的網站都設有書表下載或繼承登記專區,提供該轄區的填寫範例與空白表格。格式大同小異,但有些事務所會多列在地的注意事項。
雙北的情況不太一樣,各找各的:
- 台北市:市府網站提供「繼承登記(遺產分割協議書填寫範例)」的 Word 檔,可以直接在電腦上打字修改。各地政事務所網站另有「登記案件書表下載」與「繼承登記便利包」專區
- 新北市:地政局網站提供「參考範例-遺產分割協議書」PDF,中和地政另有「分割繼承登記圖文說明」與「分割繼承便利包」可看。板橋、汐止、三重等地政事務所設有「表格文件下載」或「登記類」專區
- 其他縣市:作法相同,搜尋「〔縣市〕地政事務所 書表下載」或「〔縣市〕繼承登記」即可
第 3 個管道:下載翊宇律師整理的遺產分割協議書範本
前面介紹的兩個管道,主要提供政府機關的空白格式。基本欄位雖然齊全,但實際填寫時,哪些內容不能漏、遺產應該怎麼記載,表格本身通常不會進一步說明。
因此,翊宇律師參考實務上常見的填寫問題,整理了一份《遺產分割協議書》PDF 範本。內容包含立協議人、遺產標示、分配方式、債務與相關費用,以及簽章欄位,並以方便對照填寫的方式呈現。下載後可依實際情況修改、列印使用。
如果希望直接在電腦上輸入內容,也可以下載台北市政府提供的「繼承登記(遺產分割協議書填寫範例)」Word 檔;前面的管道 2 已說明查找方式。
手邊如果只有 PDF,也不一定要另外轉檔,可以參考範本內容,在 Word 中重新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沒有只能使用特定表格,重點在於協議內容是否完整、遺產記載是否正確,以及是否由全體繼承人依法簽章。若涉及不動產登記,仍須配合地政機關要求準備印鑑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第 4 個管道:請律師或地政士代擬
遺產項目單純、繼承人也都同意時,用官方空白版自己填通常沒問題。以下情況建議找專業代擬:
- 有多筆不動產,或不動產跨縣市
- 分配方式不是平均分,涉及金錢補償
- 繼承人之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的人
- 有人在國外,需要處理授權或驗證
不同財產、不同窗口:不動產、存款、股票、汽機車各要什麼版本
這是最容易白跑的一關。同一份協議書,不是每個窗口都收同一種格式。
| 財產類型 | 辦理窗口 | 窗口慣用名稱 | 特別注意 |
|---|---|---|---|
| 不動產 | 地政事務所 | 分割繼承協議書 | 印鑑證明、印花稅 |
| 存款 | 銀行、郵局 | 遺產分配協議書、存款繼承分配協議書 | 各行庫格式不同,臨櫃前先問 |
| 股票 | 證券商、集保 | 股票分配協議書 | 過戶另有專用申請書 |
| 汽機車 | 監理所 | 監理所版遺產分割協議書 | 公路局有自己的專用格式 |
不動產:地政事務所的分割繼承登記
不動產要辦的是「分割繼承登記」,除了協議書本身,還要備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以及全體繼承人的印鑑證明或符合規定的免親自到場替代文件。
不動產的標示一定要照謄本抄,這是退件率最高的一項。
存款:銀行與郵局各有各的表
現金遺產分割協議書的內容和一般版本沒有不同,差別在各家銀行遺產分割協議書的格式互不相同,銀行與郵局多半有自己的制式表單,要求您把帳號、分行、金額填在他們的欄位裡。
實務上常見的作法是:銀行會要求除了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外,全體繼承人仍須親自臨櫃或檢附印鑑證明,填寫該行庫制式的「存款繼承申請書」。
汽機車:監理所有專用格式,不能拿地政版去辦
汽機車的繼承過戶要到監理所辦理,公路局與各區監理所有自己的「遺產分割協議書」表單可以下載,欄位設計是配合車籍資料,和地政版不同。
機車繼承過戶協議書和汽車用的版本格式相同,都是填車號、引擎號碼與由誰繼承,如果家裡同時有汽車和機車,兩台可以寫在同一份,也可以分開寫。
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
股票要透過證券商辦理繼承過戶,除了協議書之外還有專用的過戶申請書。有價證券會有市價波動的問題,協議書上建議把計算基準日一併寫清楚,避免事後爭執。
分割繼承要不要辦公證?印鑑證明、簽名與份數一次講清楚
印鑑證明其實是「免親自到場」的替代方案之一
這一段很多人理解反了。法律的原則是到場,不是印鑑證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在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
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則列出 16 款可以免親自到場的情形,和遺產分割協議書最相關的是這 4 款:
| 條款 | 情形 | 白話說明 |
|---|---|---|
| 第 10 款 | 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 1 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 最常見的作法。條文講的是「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 1 年以後」核發的都可以用,繼承登記的登記原因發生日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日。實際可用的證明日期,以受理的地政事務所認定為準 |
| 第 2 款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 | 協議書辦了公證或認證 |
| 第 4 款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 | 委由地政士簽證 |
| 第 15 款 | 應用憑證進行網路身分驗證,辦理線上聲明登錄相關登記資訊 | 土地登記線上聲明 |
銀行、郵局、監理所是否接受公證文件替代,屬於各機構的內部規定,要個別確認。
公證有什麼用?費用怎麼算
法律沒有強制要求公證,實務上公證的好處有這幾個:
- 符合條件的給付義務可以逕受強制執行(下一段細說)
- 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第 2 款免親自到場
- 地政機關與金融機構對經公證的文件接受度較高
- 未來發生訴訟爭議時,是有力的證據
第一項要特別講清楚,因為誤解最多。
依公證法第 13 條規定,只有 4 類法律行為的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時,才能直接據以執行: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給付特定之動產;租用或借用建築物、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
遺產分割協議裡的金錢補償條款正好落在第 1 款,只要在公證書中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對方不付錢時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但協議裡不動產怎麼過戶、誰去辦手續這類事項不在這 4 款之內,不能概括說「整份協議都有強制執行力」,這些爭議仍可能要走訴訟。
有高價值資產、繼承人彼此不熟,或協議裡有金錢補償條款時,建議辦公證。
要幾份、簽名還是蓋章
份數沒有法定下限,實務上建議「繼承人人數加 2 份」:每人各執一份,另外預留給地政與銀行。
簽章的部分,土地登記規則第 36 條規定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各地政事務所的協議書範本也多半是設「簽章」欄,不是硬性要求簽名加蓋章兩者都要。
真正的重點在身分怎麼確認:親自到場的人當場簽名核符,沒到場的人就用印鑑證明或前一段那幾種替代方式。
至於人在國外,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第 7 款明文的對象是「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且授權書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者,得免親自到場。
一般國人只是短期在國外,適用哪一種辦理方式,建議先向受理的地政事務所確認,或委由地政士處理。
遺產分割協議書要貼印花稅嗎?稅率與計算方式
要,但只有不動產那一部分要。
財政部的說明把實務作法講得更清楚:
- 計算基礎:以協議書書立時的不動產價值計算,按千分之一課徵
- 哪些不用算:動產與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為不必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這部分的金額不計入
- 怎麼繳:除了買印花稅票貼用,也可以向稅務局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自行開立繳款書,省去購票、貼花、銷花的手續
談不攏怎麼辦?原物分割、變現分配與金錢補償 3 種方式
3 種分割方式怎麼選
| 方式 | 做法 | 適合什麼情況 |
|---|---|---|
| 原物分割 | 房子分給某一人、股票分給另一人 | 遺產項目多、價值相近 |
| 變現分配 | 全部賣掉,用現金按比例分 | 沒有人想留下不動產 |
| 原物加金錢補償 | 一人拿房,用現金補足其他人應得的部分 | 有人想留住房子,其他人要現金 |
這 3 種遺產分割方法沒有優劣,只有適不適合。實務上最常用的是第 3 種,因為房子通常是遺產裡最大的一塊,又切不開。
金錢補償條款怎麼寫
金錢補償的條款要寫清楚 4 件事:補償金額、給付期限、給付方式,以及沒有按時給付時怎麼辦。
不動產A由甲○○單獨繼承,甲○○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3 個月內,給付乙○○新臺幣 ○○○ 元作為補償,並匯入乙○○指定之帳戶。逾期未給付者,甲○○同意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真的談不攏:聲請法院裁判分割
協商破局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法院會依遺產性質與各繼承人的狀況,選擇原物分割、變價分配或原物加金錢補償其中一種方式。
進入裁判分割會拉長時間、增加費用,也會讓遺產在訴訟期間繼續維持公同共有的狀態,因此協議能成的話,通常還是協議比較快。
簽了還能反悔嗎?協議無效與撤銷的情形
簽好之後可以反悔嗎
原則上不行。協議一旦成立,各繼承人就依協議取得各自的財產,不能再單方面推翻,也不能改用裁判分割解決同一件事。
例外情況:協議本身有無效或得撤銷的事由,例如
- 因意思表示錯誤:可依《民法》第 88 條主張撤銷,時效依同法第 90 條為自意思表示後一年內。
- 或遭受詐欺、脅迫:可依《民法》第 92 條主張撤銷,時效依同法第 93 條為知悉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且自意思表示後起算不得超過十年。
什麼情況下遺產分割協議無效
- 在被繼承人過世前就先簽:繼承還沒開始,繼承人對遺產只有期待,這種預立的協議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無效。
如最高法院 46 年台上字第 1068 號與 50 年台上字第 2690 號民事判例指出,在繼承開始前預先就繼承財產進行處分、管理約定來瓜分財產,因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依《民法》第 72 條規定應屬無效。
- 繼承人簽名不齊:漏了任何一位,全體同意不成立
- 透過協議脫產躲債:可能被債權人主張詐害債權而聲請撤銷
遺產分割協議書成功案例:跨國繼承如何透過金錢補償談成?
前面談了不少遺產分割的法律規定,以下分享一件翊宇實際處理過的案件。案件內容均已去識別化,也可以從中看看,實務上常見的「原物分配搭配金錢補償」,究竟是怎麼談成的。
人在國外,又和國內繼承人不熟,房子該怎麼分?
張先生(化名)長年定居新加坡。母親過世後,在台灣留有一筆不動產及數個金融帳戶。由於張先生離台多年,和國內的其他繼承人阿伯、姑姑平時少有往來,突然要面對遺產清查、協商和分割等一連串程序,一時之間也不知道該從何處著手。
其實,雙方對遺產怎麼分都有自己的想法。
阿伯希望能完整保留房屋;張先生則已定居國外,考量日後持有及管理台灣不動產並不方便,因此傾向取得現金,讓資金運用更有彈性。
雙方的需求並不衝突,真正的難題在於彼此缺乏信任。遺產範圍有哪些、房屋價值如何計算、補償金額是否合理,這些問題都需要逐一釐清。張先生不希望直接和親戚交涉,最後委託翊宇律師事務所協助處理遺產分割。
房屋由一人取得,其他繼承人取得金錢補償
接受委託後,律師先盤點遺產內容及各繼承人的權益,再代表張先生與其他繼承人溝通,提出「房屋由阿伯取得、張先生取得金錢補償」的分割方案。
雙方對分配方向有共識後,接下來最重要的,就是把協議內容寫清楚。
翊宇律師依照協商結果擬定《遺產分割協議書》,除了載明房屋歸屬及補償金額,也將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細節一併約定,避免簽完協議後,雙方又因為付款問題產生爭議。
這也是撰寫遺產分割協議書時很容易忽略的地方。若條款只寫「甲方應補償乙方」,卻沒有說清楚金額、期限和付款方式,日後仍可能出現認知落差,甚至衍生新的糾紛。
協議簽完後,還要確認款項確實到位
完成簽約並不代表事情就結束了。
由於案件涉及跨國匯款及多個金融帳戶,律師後續也協助雙方辦理銀行手續,逐筆確認補償金及張先生應分得的存款,並核對匯款帳戶與流程,確保款項正確匯入張先生指定的帳戶。
最後,阿伯順利保留了希望承接的房屋;張先生則無須特地返台,也不必親自面對不熟悉的親屬進行協商,最終取得新臺幣300多萬元。
透過事前協商及內容完整的《遺產分割協議書》,雙方各自取得符合需求的遺產,也避免家人因為分配問題進一步傷了感情。
如果您的情況也涉及「人在國外」、「繼承人彼此不熟」,或「有人想留房、其他人希望拿現金」,建議在簽署協議前,先把遺產範圍、補償金額、付款期限及履行方式逐一確認清楚。條款寫得越具體,後續執行時越不容易發生爭議。
本文案例內容已去識別化。個案結果仍應依具體事實、證據及協商情形判斷,不代表其他案件均可獲得相同結果。
遺產分割協議常見問題 FAQ
Q1:拋棄繼承的人還需要參與遺產分割協議嗎?
A:不需要。依民法第 1174 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的意思表示,已依法辦理並取得法院准予備查文件的人,不再以繼承人身分參與遺產分割。
辦理登記時,記得依機關要求把准予備查的函文一起附上。
Q2:協議書要幾份?一定要本人親簽嗎?
A:份數沒有法定下限,實務上建議「繼承人人數加 2 份」,每人各執一份,另外預留給地政與銀行。
土地登記規則第 36 條規定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不是一定要簽名加蓋章都做。真正的關卡在身分確認:親自到場的人當場簽名核符,沒到場的人用印鑑證明、公證認證、地政士簽證或線上聲明其中一種替代。
人在國外的情況要看身分:同規則第 41 條第 7 款明文適用於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書經駐外館處驗證者得免到場;一般國人短期在國外時該怎麼辦,建議先問受理的地政事務所。
Q3:可以只寫「按法律分配」嗎?
A:不建議。這樣寫等於沒有具體約定,機關無法據以辦理登記或撥款,建議明確列出每一項財產與由誰取得。
Q4:有人不履行協議怎麼辦?
A:可以依協議提起履行協議的訴訟。
如果協議中的義務屬於公證法第 13 條所列的範圍,例如金錢補償這類給付一定數量金錢的約定,而且公證書已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權利人就可以持公證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省去訴訟時間。不在該條範圍內的爭議,仍要走訴訟處理。
Q5:遺產可以全部給一個人嗎?
A:可以。只要全體繼承人都同意並簽署,分配方式不必等於法定應繼分,把全部遺產約定由一人取得也是有效的。
Q6:被繼承人還在世時,先寫好遺產分割協議書有效嗎?
A: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無效。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才開始,之前繼承人對遺產只有期待,生前簽的分配協議欠缺標的。
如果想在生前先安排財產,適合的工具是遺囑或生前贈與,不是分割協議。
Q7:協議書一定要律師寫嗎?
A:沒有強制規定。遺產單純、大家也都同意時,用官方空白版自己填就可以。
涉及多筆不動產、金錢補償、未成年繼承人或有潛在爭議時,由律師撰擬比較能確保效力並預防後續爭議。
Q8:協議完成後又發現新的遺產怎麼辦?
A: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就新增的那筆遺產再簽一份補充協議,原本已經辦好的部分不必然要推翻重來。
是否需要重作原協議或補送文件,要看原協議怎麼寫、新發現的是哪一類財產,以及受理機關的要求。清點得越完整,後面要補的工夫越少。
遺產怎麼分才不會吵架?讓翊宇律師陪您把這份文件做對
家人剛離開,還要一邊處理喪事、一邊跑地政、銀行和監理所,真的很不容易。其實遺產分割協議書並不難,難的是每個窗口的規矩不一樣,一個欄位沒填對就要重來一次。
「翊宇律師事務所」具備豐富的遺產協議與分割訴訟經驗,擅長用法律與經驗替您爭取應有的權益與尊嚴,能為您量身撰擬完整協議書,協助協商、處理公證與繼承登記流程,讓您一次到位,免除後顧之憂。請不要擔心孤身一人面對,將會在您最困難的時候站在您身邊,守護您的權益,陪您找回力量、捍衛您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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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與依據聲明:本文由翊宇律師事務所|林冠宇律師團隊撰寫並審訂,依 2026 年現行《民法》第 1151、1164、1165、1174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34、36、40、41 條、《公證法》第 13 條與《印花稅法》第 5、7 條撰寫,各條文與說明整理於文末參考資料表。文中所引判決字號均為公開裁判,個案結果仍依事實與證據而定,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若需針對您的狀況評估,建議直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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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與官方連結
| 資源 | 說明 |
|---|---|
| 民法第 1151 條 | 分割前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
| 民法第 1164 條 |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
| 民法第 1165 條 | 遺囑指定分割方法;禁止分割效力以 10 年為限 |
| 民法第 1174 條 |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 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 | 申請登記應提出的文件種類 |
| 土地登記規則第 36 條 |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
| 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 | 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並當場簽名 |
| 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 | 免親自到場的 16 款情形,含印鑑證明、公證認證、地政士簽證、線上聲明 |
| 公證法第 13 條 | 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其得執行的 4 類法律行為 |
| 印花稅法第 5 條 | 分割不動產契據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
| 印花稅法第 7 條 | 分割不動產契據稅率為千分之一 |
| 內政部地政司:表單下載 | 地籍登記類書表下載,含繼承登記相關表單 |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記得繳納印花稅 | 印花稅計算基礎、動產不計、繳款書開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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