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可以把錢要回來嗎?情侶分手要錢 4 大法律重點完整解析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5 年 12 月 17 日

分手後可以把錢要回來嗎?情侶分手要錢4大法律重點完整解析

分手不只精神痛苦,往往也伴隨著情侶分手金錢糾紛,最常見的疑惑不外乎是:分手後可以把錢要回來嗎?交往期間墊付了大筆款項,結果被對方認為是好意施惠。事實上,要成功情侶分手要錢,關鍵在於能證明該筆款項的法律性質是「借貸」或「代墊」。

因此,情侶幫忙付錢算借錢嗎?這取決於您是否有留下證據!翊宇律師事務所將教您如何判斷並蒐集證據,解答情侶分手借錢怎麼處理,避免因情侶借錢沒有借據怎麼辦而敗訴!

目錄

一、分手後可以把錢要回來嗎?分手後要錢法律依據有哪些?

1、情侶幫忙付錢算借錢嗎?先確認是借錢還是情侶間代墊款項

這兩者都是分手後要錢的法律依據,屬於有權要求返還的「債務」,但在訴訟上的主張略有不同:

  • 消費借貸
    您必須證明雙方對「將來須返還」有合意
  • 情侶間代墊款
    您替對方清償他個人應負的債務或費用,如幫忙信用貸款、付醫療費用等等,就可以透過「委任」的法律依據來要求返還款項

✏️ 若能證明是情侶間代墊款,比起單純主張借貸,更容易在法庭上主張款項是用於對方個人義務,是較容易成功的分手後要錢法律依據。

2、交往期間自願付錢要得回來嗎?法院如何認定「好意施惠」

當您向對方主張返還款項時,對方最常使用的抗辯就是好意施惠

什麼是「好意施惠」?與「契約」的區別是什麼?

情侶分手金錢糾紛中,區分「好意施惠」與「契約」是關鍵:

  • 契約
    • 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締結,雙方必須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之意,內心具有發生私法上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 簡言之,雙方都明白這是有法律責任的
  • 好意施惠
    • 則是當事人間就其約定,欠缺法律行為上之效果意思
    •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01 年度金上字第 1 號
    • 好意施惠純粹是基於情誼、道德或善意而給予的好處
    • 雖然有給予的行為,但雙方主觀上都不認為這項行為會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因此就是不需要還錢,也不會有法律責任

🧑‍⚖️ 律師提示

好意施惠純粹是基於情誼的無償幫助,施惠者在主觀上沒有要透過這樣的行為締結契約、借錢等意思,是單純給與對方好處。

因此,在情侶間代墊款的情況,有法院認為,如果幫忙付錢或給錢的行為是為情侶間好意施惠,就不能要求還錢

🌞 小結
您必須提出有力證據,證明雙方有借錢的意思、給錢的行為,因此是
法律上的契約關係,盡可能脫離好意施惠的範疇。

3、送出去的東西還能討回嗎?贈與撤銷成立條件完整解析

一旦款項被定性為情侶間贈與,也就是即無償給予對方好處,原則上就無法任意撤銷或要求返還。

💡 關鍵訊息
這是許多人面臨
情侶分手要錢時的難題,例如許多人主張「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後來雙方分手、沒有結婚,因此要求返還。

依據法院實務見解
如果款項是基於「一方以結婚為目的交往關係才給對方」,這樣的理由其實屬於 個人動機 ,只要不是雙方都合意以這樣的條件締結契約,那就無法主張情侶間贈與撤銷,也因此無法把錢拿回來

二、分手後前任不還錢怎麼辦?對方說「你是自願的」如何反駁?

分手後前任不還錢怎麼辦?對方說「你是自願的」如何反駁?

面對情侶借錢不還的困境,您的訴訟策略必須針對款項的使用目的進行定性,避免被定性為「好意施惠」的陷阱。

1、情侶代墊費用能要回來嗎?看法院如何認定情侶共同體 VS 個人借錢債務

法院判斷款項性質的關鍵,在於款項是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共同生活體」的開銷:

  • 較難要回:用於共同的房租、水電費等生活所需費用
    例如情侶同居期間的共同生活體互有金錢往來,若無借貸合意,即難主張返還
  • 較容易要回:用於對方的個人債務或特定義務
    例如幫忙信用貸款、代付醫療費用、清償高利貸等

✒️ 若您無法證明有借貸合意,款項極可能被視為情侶共同體間的好意施惠而無法請求返還。

2、分手後可以把錢要回來嗎?分手怎麼把錢要回來?

要證明您支付的款項不是好意施惠,而是可以要求返還的「代墊款」,例如下列成功案例判決:

  • 常見成功原因是法院認定原告協助被告代墊車貸、增貸、清償高利貸等費用,是因被告個人信用問題無法辦貸款
  • 有辦法證明款項是對方個人使用,且給錢並非出於無償的情誼,較有機會判決要還錢

✏️ 從相類似的代墊款返還成功判決可知,款項用途與個人的重大財務信用限制有關,較有可能勝訴。

三、分手後成功討回金錢的法院判決一次看懂

面對情侶分手要錢,律師的工作就是利用證據將您的付出定性為情侶間債務

1、成功案例:情侶分手討回百萬代墊款!關鍵證據與法院理由

法院判贏的常見關鍵原因:

  • 法官根據客觀事實,例如被告信用不佳、款項用於被告個人債務,推論原告的給付是基於「委託代墊」,而非無償贈與
  • 情侶間代墊款的案件中,盡可能證明您是「應要求」且「為對方個人利益」而支出,就有機會成功要回代墊款

被告承認是借款關係,成功討回代墊款項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 年度訴字第 1 號

本院審酌因被告於他案中自承其有與原告商量由原告出面貸款購買系爭汽車;系爭汽車登記在原告名下,但由被告使用⋯⋯即便是被告保養、維修系爭汽車之費用,都是由原告先以自己名義申辦信用貸款,再將貸得款項匯款予被告,顯與一般借貸常情有違。由此可推知,被告應如原告所述,因債信不佳無法辦貸款,而委由原告代墊前揭款項。

 

綜上,原告主張被告因個人信用問題無法辦貸款,而委由原告以自己名義幫其辦車貸並代墊剩餘不足款項、增貸、繳納相關稅費與違規罰單,及被告以其繼父積欠高利貸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委請原告代償、代墊等節,應認屬實而可採。據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 1,158,449 元,即屬有據。

原告證明雙方有說好要還錢,被告受益是不當得利,可以請求返還欠款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 年度東小字第 6 號

被告雖辯稱兩造之前是情侶關係,租金、水電費及其他費用都是原告好意施惠之行為,是為了照顧其生活開銷費用,不應再向其請求云云。惟參酌兩造之通訊軟體 LINE 對話紀錄:「…當初你也講的很好聽,你自己要付給我的,我並沒有說不用還,只是不用急…」、「請你記得把錢還齊謝謝」,堪認原告已明白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並無免除被告債務之意思

被告亦未能證明其所負債務已經原告明示免除,亦不能提出證據證明原告有承諾被告不需共同負擔租金及水電費用。被告前述債務,自不因其主觀上認屬原告好意施惠之行為而被免除,被告所辯自不能採。

2、失敗案例:付房租被認好意施惠?法院怎麼認定?

是的,若無證據,付房租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好意施惠

⚖️ 最高法院 103 年度臺上字第 848 號判決

情侶間所為照顧對方之承諾,縱許諾時至為真摯,承諾於交往期間亦具體化為金錢、財物贈與、無償勞務提供、生活開銷負擔、情感之付出等,但除具體言明約定細項外,主觀上並無賦予該承諾法律效力之意思,而係純「好意施惠」以維繫情侶間情誼,始為常情。出於善意之「好意施惠」行為,非屬契約行為,縱被告交往中未依其允諾履行,原告亦無請求被告履行之權。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 年度訴字第 1440 號

依其對話內容,原告於一開始被告提及車子費用等事時,並未提及欠款之事,直至被告表示車子交接時,原告才表示先算欠款。自對話脈絡觀之,似原告不願交接車子,故才提出清算欠款乙事;且清算欠款乙事亦係原告單方提出,原告未一併提出被告就此部分回應之 LINE 對話紀錄,是無從證明兩造間有代墊款之合意。

 

依原告於對話中之語意,原告對被告甚感失望,認為「被告的一切都是原告所給,但被告卻還要跟原告算錢」,及原告向友人稱被告未幫忙負擔開銷等情,並無原告代被告墊款、被告日後應返還墊付款之語意,亦無從得出兩造間有代墊款之合意。

 

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證據,均未能證明兩造間有達成代墊款之合意。是認,縱原告有為被告支付生活費用如房租、水電費、瓦斯費及其他生活開支為真,然兩造當時既為男女朋友關係,生活、來往過程互有金錢往來,或為贈與,或為支應共同生活費用,或基於情誼而心甘情願為他方清償債務,或係無法律上原因代為支付,其原因所在多端。

 

惟本件原告係依代墊款約定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因兩造間未能證明存有代墊款之約定合意,則原告本件請求,即無理由

3、只要是情侶借錢欠款,就算分手後還是要還錢?

是的,只要能證明借貸關係存在,即使分手也必須清償。

情侶間是清償借款非好意施惠:分手要還欠款成功案例

情侶借錢不還的案件,若能提出對方承認欠款的對話紀錄,即便被告主張原告是好意施惠,法院仍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 年度北簡字第 7184 號

被告除不爭執上開內容為兩造間之對話外,並當庭陳明「關於欠款需要歸還 44,617 元部分,我承認我有欠原告這筆錢」等語,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有積欠其個人借款 363,722 元及挪借公司款項 44,617 元,共計 408,339 元等情,洵屬有據。

 

被告固辯稱前揭借款係原告基於感情因素主動所為之贈與支援、好意施惠關係,且原告曾於對話中表示要養被告云云。核其對話內容,應屬兩造間男女朋友表達情意之對話,且上開對話內容較具體者僅係「妳去買好吃的吃,不用省錢,我養你」,難認有何特定實質內容可言。況前揭對話內容並未提及具體金額,亦未明示有以特定款項贈與被告之意思,尚無從以前揭對話內容遽認原告就前列欠款屬贈與或好意施惠關係,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要難採認。

情侶共同體間好意施惠與互相扶持,並非借貸:無法要回欠款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 年度訴字第 2169 號

衡諸兩造於交往期間因同居形成生活共同體,為實現共同生活,雙方互有金錢往來,實屬常情,⋯⋯又參諸男女朋友同居期間,由任一方墊付生活上相關費用之原因,實有多端,未必均出於消費借貸契約。尚不得僅以系爭避震器、系爭 9083 號自小客車、系爭 8720 號自小客車及停車位之實際使用人為被告,或係以原告之信用卡分期支付被告之手機款項,暨被告亦同居在臺中租屋處等事實,即認兩造就原告繳納如附表所示之款項達成借貸之意思合致。

 

且揆諸前揭說明,此種因受損害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類型,受損害人必係基於特定之目的,有意識地增加受利益人之財產,即於受損害人與受利益人間,應存有一特定之基礎法律關係。承上所述,兩造原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而形成生活共同體,為實現共同生活,雙方互有金錢往來,實屬常情。原告臨訟僅係列出所稱與被告相關之支出金額,並未舉證證明其所為之給付均具備特定給付目的,尚難認原告已盡其應負之舉證責任。

 

揆諸前揭說明,尚難認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 892,847 元,亦非有理

律師提醒:若您借對方錢,請特別注意對話中不要提到「錢不用還沒關係」,否則很容易敗訴

若您主張對方積欠情侶借款,請務必在任何對話中避免提到「錢不用還沒關係」、「欠的錢算了」、「互不相欠」等語句。一旦說出,很可能被法院認為是在免除對方欠錢的債務,導致敗訴。

  • 依民法第 343 條,債務免除是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的單獨行為
  • 也就是說,一旦免除的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時,即刻產生法律效力,無需債務人同意或承諾(參考: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2871 號判決意旨)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 年度訴字第 350 號

被告抗辯:原告於兩造分手時,即言明彼此「互不相欠」,已生免除被告所有債務之效果,是被告縱對原告負有債務,亦因債務免除而毋庸給付等語,並舉兩造間之對話紀錄、被告之臺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在卷為憑。

 

再參以兩造交往同居接近 5 年,彼此間金錢往來頻繁,除前揭原告曾支付被告之信用貸款、律師費外,被告亦有將其所申辦之勞工貸款交由原告處理使用。⋯⋯是通觀兩造長期交往情形,除情感交流外,亦多有互相處理生活事務、代為給付金錢之情事,而原告在雙方協議分手時,既不斷向被告重申「互不相欠」,且稱可配合繕打協議,衡諸社會上之一般客觀、合理認知,應足認定該意思表示之真意係在於兩造交往期間互付之所有債務均應一筆勾銷,自有免除被告全部債務之意甚明。⋯⋯亦未見原告提出有於兩造分手後催討被告償還任何款項之證據,更徵原告上開對話係指雙方分手後即不再就交往期間之債務互相請求,而有免除被告債務之意無訛

4、成功案例:情侶送出去的東西還能討回嗎?分手後要回間贈與!

除非對方有法定的撤銷事由(如對您或親屬有重大侮辱),否則您必須證明該贈與是附有「特定條件」才能要求返還。

✏️ 許多人主張送出的貴重財物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但法院對此審查極為嚴格:

結婚為個人動機與期待,無法以作為分手後撤銷贈與的理由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 年度訴字第 778 號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款項之給付原因為贈與,並附有「OOO需與原告結婚」之負擔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至多僅能證明購買系爭房屋之動機,不能證明原告在交付系爭款項予被告時,兩造有達成「OOO需為此負擔結婚義務」之合意,亦不得以原告交付之金額相較其薪資為高,遽論原告交付系爭款項屬於附有日後結婚義務之贈與契約。

 

再者,贈與契約所附之負擔,既屬於增加契約一方當事人之義務,其成立自需當事人雙方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始為成立。本件原告於交付系爭款項時,縱係基於日後將與OOO結婚之考量所為,然此主觀之動機如未表示於外,並由受贈之被告表示同意,仍無由成立契約,而僅屬原告個人之期待

情侶間贈與是好意施惠不是贈與,無法撤銷贈與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 年度訴字第 2826 號

原告就前開金錢之給付,並未向被告表示係無償贈與之情。衡諸兩造當時感情融洽、親密交往期間,兩造就前開金錢之給付應當欠缺成立民法贈與契約之意思合致及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

 

斟酌兩造間之利益考量及交易習慣,基於誠信原則,從施惠人即原告之觀點綜合考量認定,就如附表編號 3 至 8 所示之金錢給付行為,應係原告好意施惠予被告之行為。兩造間並無受贈與契約約束之意思表示合致,亦無成立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等法律關係之餘地。

四、情侶借錢沒有借據怎麼辦?律師教你 3 招蒐證要回錢

缺乏借據是情侶分手金錢糾紛的常態。要成功向分手後跟前任要錢,您必須主動蒐集能夠證明「借貸合意」或「代墊事實」的間接證據。

第 1 招:轉帳備註、聊天紀錄、支出明細如何成為證據?

要證明分手後借款怎麼證明,以下證據最為有力:

證據類型 關鍵內容 法律效力與作用
LINE/通訊對話紀錄 包含對方承諾還款、討論還款計畫、或您曾明確催討債務的語句。 證明雙方存在「還款合意」(消費借貸),或證明款項非「好意施惠」。
匯款單或轉帳備註 備註上有寫「借款」、「代墊___費用」、「應還款項」等字樣。 證明金錢交付目的,可直接反駁「贈與」或「好意施惠」的抗辯。
墊付後催討的紀錄 您曾發送催討簡訊、電子郵件等,要求對方還款的紀錄。 證明原告主觀上始終認為有債權,無意免除債務或無償贈與。

第 2 招:存證信函怎麼寫?什麼情況適合支付命令?

當您與前任協商無果,需進入法律程序時,這是情侶分手借錢怎麼處理的兩個重要步驟:

法律步驟 運用時機 法律目的與結果
存證信函 協商無果,準備進入法律程序前。
  1. 正式向對方催告債務,中斷時效
  2. 留下訴訟前的重要書面證據
支付命令 債務關係明確(有明確對話紀錄或匯款證明)。 快速取得執行名義,若對方未於 20 日內異議,即可強制執行。若對方異議,則轉入訴訟程序。

第 3 招:前任消失不讀不回?可以先聲請支付命令嗎?

當您面臨情侶借錢不還,但對方卻刻意避不見面、訊息「不讀不回」的狀況時,若您擁有明確的債權證據(例如匯款紀錄、對話紀錄),可以考慮使用支付命令

✏️ 支付命令是法院提供的一種督促程序:

  • 優點
    程序簡單、時間較快、費用較低
  • 效力
    一旦支付命令合法送達給前任,若對方在 20 天內沒有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就會確定,等同於您取得了一紙確定判決,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名下的財產

但請注意,如果對方在 20 天內提出異議,案件則會自動進入訴訟程序。關於支付命令的具體流程和應備文件,建議您參考本所的專業文章:

分手後錢拿不回來怎麼辦?翊宇律師成功案例:情侶分手後成功討回百萬代墊款!

分手後錢拿不回來怎麼辦?翊宇律師成功案例:情侶分手後成功討回百萬代墊款!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 年度桃簡字第 545 號

本所林冠宇律師代理這起典型的情侶分手金錢糾紛,克服好意施惠的抗辯,成功討回百萬!

案件背景

原告與被告分手後,原告主張代墊了生活用品費、房屋押金、機票費用等,共計新臺幣 154,050 元,但被告辯稱所有給付均是基於好意施惠,無需返還。

🙋 本所掌握勝訴關鍵,在於被告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事後存證信函中的「承諾」:

  • 被告針對押金答覆「押金是一定該還你的」
  • 針對機票費用被告答覆「這筆我會給妳,我該成熟點對自己負責」

⚖️ 法院認為,這些對話紀錄足以證實原告為被告代墊費用時,並無被告所抗辯的好意施惠之情。被告在分手後承認債務,即推翻了「無償贈與」的說法,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須返還共 111,900 元

分手後可以把錢要回來嗎?解析情侶分手要錢關鍵問答 FQA!

Q1:分手後可以把錢要回來嗎?哪些款項最容易被法院認定為「好意施惠」?

最容易被認定為好意施惠而無法要回的,是共同生活費用。

法院通常認為情侶同居期間,為增進感情而支出的費用(如房租、共同旅遊、水電費)屬於自願幫忙,欠缺還款的法律拘束意思。若無證據證明有代墊合意,就難以要回。

Q2:情侶借錢沒有借據怎麼辦?如何證明借款合意?

即使情侶借錢沒有借據,只要能證明「借款合意」即可。

分手後借款怎麼證明?最有力的方式是 LINE 對話紀錄追討欠款。例如依被告承認欠款以及對話紀錄,推翻了被告「好意施惠」的抗辯,認定情侶借錢不還的欠款必須償還。

Q3:情侶間代墊款與情侶借錢不還,訴訟上的差別在哪?

情侶間代墊款如代償個人信貸在訴訟上較容易成功。這是因為代墊款的用途明確、能夠證明是代償對方自己應負的債務,客觀上較難被認定為好意施惠

Q4:想主張情侶間贈與撤銷,該如何證明當初的條件?

較為困難,必須證明雙方對贈與的條件有明確的合意。例如許多人主張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但較多法院認為「結婚」僅是原告個人的動機或期待

✒️ 若沒有書面或對話證明雙方合意這項結婚義務,則無法主張情侶間贈與撤銷

Q5:分手後錢拿不回來怎麼辦?可以主張「不當得利」來討回款項嗎?

可以,但較困難。因為是您給對方錢,所以主張不當得利時您必須證明對方獲得該款項是「無法律上原因」,若款項被對方成功辯稱為好意施惠,法院就會認定款項具有法律上原因,因此不成立不當得利。

🧑‍⚖️ 律師提示

建議可以優先主張情侶間代墊款+不當得利消費借貸(借錢)

Q6:處理情侶分手金錢糾紛,律師的價值在哪裡?

律師的價值在於將您墊付的款項論述為「委任代墊」或「個人債務」,大幅提高您成功分手後跟前任要錢的機率。

分手後錢拿不回來怎麼辦?讓翊宇律師幫你把錢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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