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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 年 7 月 31 日

在婚姻破裂的邊緣,若外遇的一方想離婚,法院會讓他如願嗎?這個問題長年在司法實務中引發爭議。
依照《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的傳統解釋,「唯一有責」的一方不能主張離婚,然而這樣的限制是否仍合時宜?112 憲判 4 對此做出關鍵性調整,法院也不再強調「責任輕重」的比較,而是回歸「婚姻破綻」是否持續與不可回復的核心判準。
本文將從民法規定、憲法判決與最新實務案例出發,「翊宇律師事務所」帶您一次掌握外遇、雙方有責與離婚自由之間的新法律平衡。
目錄
外遇能不能提離婚?離婚基本介紹、過去實務離婚事由
婚姻關係意義、維護婚姻關係 vs 尊重當事人意願
婚姻作為親密關係的法律制度,承載的不僅是共同生活的形式,也象徵彼此的責任與承諾。
因此彼此之間除了有情感上的責任,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義務,例如同居生活。此外,也讓個人在社會生活中,有了不一樣的身分,形成社會生活中的婚姻秩序。
然而,當有一方想要結束婚姻關係,一方卻仍想繼續努力時,應以維護婚姻秩序為優先,還是尊重個人意願與婚姻自由為原則?是長久以來爭論不休的問題。
外遇裁判離婚前提:法定離婚事由、概括規定「重大事由」
我國《民法》規範的離婚方式,有兩願離婚和裁判離婚兩種
如果有一方不願離婚,那只能透過裁判離婚的方式讓婚姻關係解消:
1.具體列舉的離婚事由
裁判離婚則有規範法定的離婚事由,包含《民法》列舉 10 項法定離婚事由,包含重婚、通姦、虐待、惡意遺棄、重大精神疾病、故意犯罪等。
2.其他離婚事由
此外,也概括規定了「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一方得請求離婚。
而實務認為 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是指:
「唯一有責」配偶不能提起離婚!民法 1052 條限定
唯一有責配偶?外遇能不能提離婚?
雖然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這樣比較彈性認定的標準,但想要適用這個規定請求離婚,必須是對於這個難以維持婚姻的狀況沒有責任的一方才能提起,唯一有責配偶則不能提起。
唯一有責配偶 是指:
舉例來說,如果「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是因為一方外遇造成的,那麼外遇者不可以提起離婚。
外遇離婚相關法律問題,請參考《侵害配偶權需要哪些證據?律師3分鐘教你外遇蒐證提告!》、《外遇離婚需要找律師嗎?費用很貴嗎?》
外遇離婚雙方有責曾有做法
過往實務法院也曾經針對對於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的狀況應如何處理有所討論:
例如當一方外遇,另方就帶著孩子離家、拒絕外遇方的聯繫,導致雙方分居、失聯時,是否就是兩方都有責任,所以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呢?
過去實務見解認為:即便兩方都有責任,也應該要比較雙方責任輕重,只有責任較輕一方可提起裁判離婚。(最高法院 95 年第 5 次民庭決議 )
外遇離婚釋憲|112 年憲法法庭第 4 號判決(112 憲判 4)
現行條文和過去的實務見解,雖然看似可以保護無責任、責任較輕的一方,但也因為在法庭上「比較責任輕重」而互相攻擊,導致雙方互揭傷疤。因此,即便最後沒有離婚,雙方的婚姻關係也如風化一般、剩下形骸。
此外,這樣的規定和見解也限制了當事人的婚姻自由,所以引發違憲爭議,也讓憲法法庭做成 112 年憲法法庭第 4 號判決(簡稱 112 憲判 4 )。
112 憲判 4 採取消極破綻主義
憲法法庭認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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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定「不讓唯一有責的配偶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 合憲 |
沒有區分「難以維持婚姻的『破綻』是否已經有『相當期間』」而導致對當事人過度嚴苛的部分 | 違憲,應修法 |
112 憲判 4 以後裁判離婚的標準
離婚標準一:雙方有責時,都可以提離婚
婚姻雙方對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皆須負責」時,無論哪一方都可以提起裁判請求離婚!
法院也不需要再像過往一樣,還要先比較哪一方責任比較大,且限制責任較大一方不能提起。
簡單來說,只要雙方都有責任,那無論責任輕重,就是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離婚。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612 號民事判決 大法庭徵詢程序統一見解)
離婚標準二:難以維持婚姻達相當期間
婚姻雙方如果已經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唯一有責配偶無意繼續維繫婚姻」,而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離婚時,雖然還沒修法,法院應要參酌 112 憲判 4 的判決意旨,考慮相當期間原則及各項因素。
綜合判斷如果不讓有責配偶離婚是不是會太過嚴苛、侵害婚姻自由。
簡單來說,即便還沒修法,法院也要審查「難以維持婚姻的情況是否已經持續很久」等因素。
外遇離婚法院實務標準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 年度家上字第 66 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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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 A 有過兩次外遇,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而且單方不願維持婚姻關係,因此沒有積極回復雙方情感的任何努力、作為,才導致婚姻關係因缺乏互動而每況愈下。 • 雖然配偶 B 與孩子確實和 A 分居長達 10 年,但這是兩人因為工作而協議分居,並不是因為不願共同生活才分居,所以 B 沒有違反同居義務、不需要為了分居負責。 • 配偶 A 單方想要擺脫婚姻拘束,耽誤 B 青春歲月與一生幸福,並未做出實質的補償與道歉,且 B 仍有維持兩造婚姻的意願,這樣受欺且無責的維持婚姻自由應受到保障,才能維護婚姻之法律秩序與國民之法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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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113 年度家上字第 186 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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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 A 前往金門工作,配偶 B 並沒有一起前往,且 A 到金門以後,B 只有到訪幾次,並沒有維繫兩造感情、婚姻的積極行動。 • 此外,配偶 B 也曾經不願接聽配偶 A 的電話,導致 A 無法聯絡到 B、曾有失聯的狀況。 • 兩造分居逾 10 年、無情感交流,任何人於此情況下,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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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能不能提離婚?常見問答 FAQ
Q1:如果是我外遇,我可以主張離婚嗎?
A:原則上不行。如果婚姻破綻因為你而造成,你就是所謂「唯一有責」的一方。
不過,若你能證明婚姻已經持續破裂達相當期間,且繼續維持婚姻對雙方都過於苛刻,還是有可能,具體作法,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
Q2:我們雙方都有責任,是不是就都不能離婚?
A:任一方都可以提。雙方皆有責時,無需比較責任輕重,任一方都可向法院請求離婚。法院會重點判斷婚姻是否已破綻且無回復希望。
Q3:法院會怎麼判定婚姻是否「難以維持」?
A:法院會綜合判斷是否有長期分居、無情感互動、失聯或無共同生活意願等事實。尤其若狀況已持續多年,會認定婚姻實質已解體、無回復希望,構成重大事由。
Q4:配偶拒絕見面與聯繫,能主張離婚嗎?
A:若能證明對方長期拒絕聯繫、失聯、拒絕同居且無正當理由,法院可能認定對方未積極維繫婚姻,構成雙方有責,您可以依此主張離婚。
Q5:離婚後我還需要負責對方的生活費嗎?
A:這涉及扶養與財產分配問題,須視雙方婚姻期間的經濟貢獻、婚後財產與實際需求而定,建議由律師審酌具體情況提供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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