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S】【獨家】糊塗客忘拿手機! 男疑目擊全程 涉占逃逸

【這個影片能帶您了解以下法律知識】

【侵占遺失物常見迷思】

Q1. 遺失物是什麼?

A1.

  • 遺失物:物品所有人在沒有想拋棄物品的意思下,所有人偶然喪失。
  • 遺棄物(無主物):是指沒有所有人的物品,而所有權的喪失可能因為物權的移轉,由一人移轉到另外一人,如:常見的買賣或是贈與。但是也可能因為拋棄而喪失,遺棄物指的是被拋棄的情況。

無主物,依據民法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以上圖為例,誰先占有手錶,就會取得手錶所有權喔!

遺失物,依據民法80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以上圖為例,如有第三人拾起手錶,是不能據為己有的喔!

但實際上,物品所有人的主觀想法拾得人其實難以得知,所以拾得物品後還是應儘速交予場所管理人。

Q2. 拾得遺失物,要怎麼處理?

A2.
可以參考根據民法第803條到807條之1規定,有拾得遺失物之正確處理步驟。

  • 民法第803條規定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 民法第805條規定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 民法第807條規定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Q3. 拾得人報酬請求權是什麼?

A3.
拾得人報酬請求權,規定於民法第805條。
這個規定是為了獎勵拾獲遺失物主動通報或是交存給遺失人及警察機關的行為。這是權利而非義務,並非一定要請求。而這個請求權在六個月不行使會罹於時效消滅,也就是過了六個月之後你就不能跟物主要報酬啦!

另外,如果依據上面的程序後,遺失人不給報酬的情形下,拾得人在沒有收到報酬前,可以對物品行使留置權,也就是暫時不將物品交給遺失物品之人。

根據民法第805條第2項:「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Q4. 侵佔遺失物罪是什麼?

A4.
如果拾獲遺失物,沒有依據上面民法之規定來加以處理,私自占為己有的話,就可能構成刑法的侵佔遺失物罪。
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常見之處理方式

因為侵佔遺失物的刑罰較輕,所以在偵查中,檢察官可以與以緩起訴處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一),但是被告通常必須繳交一定金額給公益團體。

或是在審判中,檢察官在事證明確的情形下,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審理中無須開庭,判決書採用略式記載,可加速審理速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同時,法院之裁量權限亦可採用緩刑宣告。

Q5. 各個場所業者對於遺失物有保管責任嗎?合宜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A5.
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飯店業者、和餐廳業者對於客人所攜帶之物品的毀損和喪失,要負保管責任。
就刑事責任,通常因為店家並無侵佔遺失物的故意,所以並不會構成刑法第337條侵佔遺失物罪。
所以業者要注意的是民事侵權行為的求償(侵害物品所有人之財產權)。
最妥善的處理方法便是在拾得遺失物當下就儘速交予警察,若來不及交予警察,也要盡可能確認物品所有人的身份。如:以錢包為例,應確認錢包內信用卡之簽名與領取人是否相符、向領取人確認錢包內所存有之物品為何以及剩餘多少錢,皆是業者可以採取的方法。

民法第606條(飯店業者)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
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
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607條(餐廳業者)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
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把這些法律知識帶著走!!】

  1. 拾得遺失物後應儘速交給場所管理人或警察
  2. 拾得人可以向遺失人請求報酬
  3. 若私自將遺失物佔為己有,可能構成侵佔遺失物罪
  4. 各個場所業者對客人物品有不同的保管責任
  5. 場所業者對客人的遺失物合宜的處理方式就是儘速交給警察,或至少應該確認領取人是否為物品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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