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停擺又重啟?5人判決合法嗎?律師帶你看114憲判1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6 年 4 月 10 日

憲法法庭停擺情境圖,呈現法院無法運作的狀態

憲法法庭為何停擺?因修法將門檻提高至 10 人,導致僅剩 8 位大法官無法開庭。

這篇憲法法庭懶人包由翊宇律師事務所解析「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深入探討 5 位大法官作成判決的程序正當性,以及「現有總額」計算方式的重大爭議。

目錄

憲法法庭是什麼?組成、職權與體制演變

憲法法庭是中華民國最高的司法機關,它的職責不同於一般法院審理殺人放火或欠債還錢,而是專門負責處理「法律是否違憲」以及「國家機關之間的憲政爭議」等重大爭議。

要理解這次的「憲法法庭停擺危機」,必須先搞懂憲法法庭這幾年經歷了什麼巨大的體制轉變。簡單來說,它從一個「會議」轉型成了「法庭」。

  • 憲法法庭跟最高法院一樣嗎?

錯誤觀念:「對一般個人會遇到的案件來說,憲法法庭就是最高法院,是所有官司的最後一關。」

 ⭕️ 標準定義:「不一樣。對一般個人會遇到的案件來說,最高法院是審理案件的終審機關;憲法法庭則審查『法律條文本身或法院適用之』是否「牴觸憲法」。過去稱為大法官會議,2022 年改制後稱為憲法法庭 。」

憲法法庭的組成與運作

依據《憲法》及《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由 15 位大法官 組成(含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憲法法庭不是由一個人說了算,是一個群體決策機構。其運作核心在於「合議」「評議」:

  1. 合議:由多位大法官共同組成審判庭。
  2. 評議:大法官們針對案件進行思辨、交換意見、互相說服,最終透過表決形成判決 。

如果人數不足,導致無法開庭,這個機關就會喪失核心功能,這也是本次爭議的關鍵點。

從大法官釋憲到憲法訴訟法:制度如何轉型?

為什麼大家以前叫它「大法官釋憲」,現在改叫「憲法法庭判決」?這源於法制的重大變革:

  • 大審法時代 

早期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審法),大法官們坐下來開會,針對法律條文進行抽象的討論,最後產出「解釋文」,這時期的性質比較像是在開會討論學術問題 。

  • 憲訴法時代
    2022 年《憲法訴訟法》(憲訴法)施行後,大法官會開庭、並針對具體爭議做出具有拘束力的「判決」。
    此外,也讓審查標的擴大,以前大法官只能審查「法律」有沒有違憲,修法後,大法官也能直接審查法院的「判決」有沒有違憲,並進行判決(稱為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人數怎麼規定?為什麼現在只剩 8 位大法官?

目前憲法法庭人數僅剩 8 位大法官在任,這源於 7 位大法官的任期於 2024 年 10 月底屆滿卸任,而新任提名人選尚未獲得立法院同意 。要理解這個數字背後的意義,必須先釐清我國對於大法官人數規範的憲法依據變遷。

大法官法定總額的演變:從「若干人」到 15 人

我國大法官的人數規範,經歷了從「憲法保留的彈性」到「憲法增修條文明定人數」之轉變:

  • 憲法本文的「若干人」時期(1947年-2003年)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 79 條第 2 項原本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 。

這意味著制憲者並未將人數寫死,而是保留彈性,具體數字委由《司法院組織法》等法律規範。

歷史上,大法官法定人數曾規定為 9 人,後增為 17 人;而實際上在陳水扁執政時期也曾經歷過10人大法官時期,人數不滿15人並非首例。

  • 增修條文的「15人」時期(2003年起) 

後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將大法官人數明確固定為 15 人,確立了「法定總額」的概念,並搭配「任期交錯」制度,避免單一任期總統能提名全數大法官。

✏️ 也就是說:「『任期交錯』將 15 位大法官的任期錯開,使每屆總統僅能提名約半數(7 至 8 位)大法官,以確保憲法法庭能廣納不同時期的民意與多元觀點,避免司法權被單一政治勢力壟斷。」

政治僵局與現況:長期缺額的成因

憲法法庭目前僅剩 8 人的「缺額狀態」,主要源於分立政府結構下的行政與立法對抗:

  1. 否決大法官人選
    現任總統提名的 7 位大法官人選,因立法院朝小野大對立嚴重,導致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遭到在野黨團否決 ,這導致 2024 年 10 月底卸任的7位大法官空缺無法及時填補。

    類似情況在陳水扁總統時期也曾發生,當時立法院的杯葛導致 4 位大法官長期缺額,打亂了憲法增修條文原本設計的「任期交錯」時程 。

  2. 《憲法訴訟法》修法爭議的連動影響 

在現大法官總額僅 8 人、缺額7人的情況下,立法院推動《憲法訴訟法》修法,將大法官開庭與判決的門檻改為至少需 10 人 才能運作 。因此,現有的 8 位大法官無法達到10人開會門檻,導致憲法法庭實質停擺長達1年。

憲法法庭人數不足示意圖,顯示 8 人無法達到 10 人門檻

憲法法庭停擺原因:憲法訴訟法修法後的門檻爭議

憲法法庭之所以面臨停擺危機,核心原因在於立法院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法,在原有「現有總額」的計算基礎上,額外增設了憲法法庭大法官開啟案件評議「人數下限」。

✏️ 也就是說,如果大法官要評議案件,就必須超過一定人數才可以進行。

而實際上,大法官人事同意卡關,現任大法官僅剩 8 人。新法設定的下限已經高於現有大法官總人數,導致憲法法庭毫無疑問直接陷入無法開庭的窘境,造成憲法法庭停擺。

憲法訴訟法修法重點:大法官評議門檻與違憲宣告門檻

此次修法的爭議焦點,主要是透過增訂條款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第 2 項,提高評議人數門檻:

比較項目 現行法規(舊制) 修正草案(新制) 實質法律效果
1. 判決門檻文字(第 30 條第 1 項) 大法官現有總額 2/3 以上參與評議,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2. 人數下限限制(第 30 條第 2 項前段) 無另外硬性規定 新增條文:「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 10 人。」 實質凍結:雖然文字寫「現有總額」,但因強制要求 10 人,導致現有 8 人無法滿足法定條件。
3. 違憲宣告門檻(第 30 條第 2 項後段) 新增條文:「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 9 人。」 提高違憲判決門檻:即便開得成會,也很難做出違憲判決。

1.評議門檻的改變

    • 修法前
      依《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第 1 項,判決應經「現有總額」2/3 以上參與評議。
      • 若大法官因缺額僅剩 8 人,則開會門檻自動降為:
        8人(現有總額) x  2/3 =  6 人,也就是說,只要有6人參與評議,憲法法庭仍可正常運作。
    • 修法後
      增訂第 30 條第 2 項:「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 10 人。」
      • 這條新增的下限條款,強制設定了絕對數字。

因此,即便現有總額只有 8 人,法律仍要求必須湊齊大法官 10 人才能開會。

2.判決門檻的連動提高

    • 修法前:

依《憲法訴訟法》第 30 條第 1 項,判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 修法後:第 30 條第 2 項後段新增規定:「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 9 人。」

🧑‍⚖️ 值得留意的是:在107年修法前要做成違憲宣告,依大審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有規定應有出席評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違憲之門檻,結果實務運作下常致案件審結不易。因此在107年修法改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讓案件妥速審結。

8 位大法官為何無法開庭?停擺的數學必然性

快速總結:憲法法庭面臨停擺的危機,是基於現狀的數學必然性

1.現任人數僅剩 8 人
由於 7 位大法官卸任且新人事案未過,目前在任大法官僅 8 位。

2.無法跨越「第 30 條第 2 項」的 10 人門檻
修法後的第 30 條第 2 項要求「參與評議人數不得低於 10 人」。

現有人數僅 8 人 < 10 人法定評議下憲

這導致在物理上,現任大法官根本無法湊齊法定的開會人數。

3.實質凍結與憲政後果
因此,普遍認為憲法法庭被迫「實質癱瘓」。

除非立法院通過新任大法官人事案補足人數,否則違憲審查機制將無限期停擺,造成權力分立失衡的憲政危機。

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憲法法庭如何重啟?

在憲法法庭因現任大法官人數不足(僅剩 8 人)且面臨《憲法訴訟法》修法提高門檻而陷入實質停擺之際,現任 5 位大法官透過做成 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 打破僵局。

114 憲判 1 號為何宣告憲法訴訟法修法違憲?

判決主文宣告立法院修正之《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違憲並失效。其判決理由主要建立在以下三大理由:

  1. 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判決首先指出,此次《憲法訴訟法》修法的立法程序存有「明顯重大瑕疵」
    在審議過程中,未經實質討論即通過,違背了公開透明與理性辯論的要求,嚴重違反憲法正當立法程序。此程序上的違憲,使其條文自始不具效力。
  2. 權力分立與司法權核心領域之保護
    判決指出,立法權雖然擁有制定法院組織法的權限,有立法形成的自由,但此權限並非無限。其界限在於「不得導致憲法機關實質功能喪失」系爭修法將開庭門檻強制設定為 10 人,在現有大法官僅 8 人的客觀事實下,將導致憲法法庭「物理上無法組成」,進而使違憲審查制度全面凍結。這構成了對司法權核心領域的過度侵害,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3. 阻卻「邏輯上的不可能」
    判決強調,若憲法法庭嚴格遵循被指控違憲的新法(要求 10 人才能開會),將陷入邏輯上的死結:「法院必須先依據新法組成,才能審查新法是否違憲」
    由於現有人數根本無法依新法組成法庭,若堅持適用新法,將導致該法律因‪大法官無法進行評議而永遠無法被審查。

⚖️ 節錄自憲法法庭 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

系爭規定二採高定額的判決評議門檻,復無配套補救措施,令憲法法庭可能因現實上得以行使職權的人數無法達到評議門檻,而癱瘓運作,且高定額的同意宣告違憲門檻,將妨礙憲法法庭運作審判效能,使違憲審查結果往合憲方向傾斜。系爭規定二適用的結果,不僅將造成憲法法庭實際上運作困難,亦可能使總統或立法院透過對大法官提名權及同意權的行使,操縱大法官人數,進而操縱可否評議及同意宣告違憲難度的高低,導致違憲審查結果受政治因素干涉,屬以立法干涉司法獨立自主,侵害審判權的核心領域,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系爭規定三及四乃附隨於系爭規定二,因系爭規定二應被宣告違憲無效,故系爭規定三及四亦失所附麗,應一併受違憲宣告。

3 位大法官拒絕評議 vs. 5 位大法官作成判決

這份判決雖以「憲法法庭」名義發布,但實際上僅由 5 位 大法官作成,另外 3 位 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採取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行動:

  1. 3 位大法官的選擇:拒絕參與評議
    這 3 位大法官未參與評議,並透過其他管道提出不同的法律意見,主張「程序合法是審判的前提」。
    • 法律觀點:他們認為,《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經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後,即具有形式上的法律效力。依據新法,開庭必須有 10 人。
    • 行動:既然現有大法官僅 8 人,未達法定門檻,憲法法庭「自始無法合法組成」。因此,她們拒絕參與任何評議,認為由 5 人強行召開的會議違法,無權作成判決。
  2. 5 位大法官的選擇:運用迴避規定
    為了突破 3 位大法官拒絕出席造成的僵局,另外 5 位大法官採取了法律上的反制措施。
    • 法律觀點:為了避免憲法法庭因少數人抵制而停擺,5 位大法官決定以《憲法訴訟法》第 12 條關於「迴避」的規定進行說理
    • 行動:將拒絕參與評議的 3 位大法官視同「不能行使職權」,將其從「現有總額」的分母中扣除

5 位大法官判決合法嗎?「現有總額」計算爭議解析

雖然〈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宣告了修法違憲,但該判決本身僅由 5 位 大法官作成,這在憲政史上前所未見。外界最大的質疑在於:「未達全體半數的 5 個人,憑什麼代表憲法法庭?」

「現有總額」怎麼算?支持與反對觀點整理

判決是否有效,取決於如何定義「分母」。這也是支持方與反對方最根本的歧異點。

錯誤觀念:「只要有過半數同意就算通過。」

⭕️ 標準定義:「依修正前舊制,需『現有總額 2/3 參與評議』且『現有總額 1/2 同意』。爭議在於『拒絕出席者』是否應計入『現有總額』。」

  • 反方觀點:判決正當性存疑
    • 依據:依照《憲法訴訟法》文義,除非有法定迴避事由(如利益衝突),所有在任者均屬「現有總額」。即便依舊法標準,出席人數也未達 2/3 門檻,故判決程序有重大瑕疵。
  • 正方觀點:判決有效
    • 依據:114憲判1則認為可以適用迴避規定,將3位大法官排除於分母之外。

憲政硬球:兩組大法官的策略攻防

為何 5 位大法官能夠於排除另外 3 位?這涉及了更高層次的憲政攻防。

中研院法律所學者蘇彥圖透過社群平台貼文指出,這場分裂並非單純的法律見解不同,而是兩組大法官之間的「憲政硬球 (Constitutional Hardball)」對決:

  1. 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等 3 位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蘇彥圖分析,這是一種「策略性迴避」,意圖利用人數不足的現狀,技術性地阻撓憲法法庭開議。若依美國法理分析,可被視為一種利用制度邊緣空間達成政治目的的手段。
  2. 面對癱瘓危機,另外 5 位大法官若不反制,憲法法庭將實質由「拒絕出席的少數人」所主宰。因此,判決方選擇採納反制策略,透過變更計算方式,5 位大法官選擇了作成判決,而非讓其他3位大法官透過拒絕評議坐視法庭停擺。

憲法忠誠義務 vs. 依法審判義務

透過學理分析,可將這場爭議回歸到法官職責的路線之爭:

  • 依法審判義務(士兵型法官)

拒絕出席方認為,法官的天職是服從法律,因此,既然形式上存在的新法規定要 10 人,人數不足就不該開會。

  • 憲法忠誠義務(守護型法官)

判決方認為,大法官負有維持憲政秩序運作的「憲法忠誠義務」。當遵守法律會導致憲法機關毀滅時,守護憲法的功能應在優位,若大法官坐視違憲審查權被掏空,才是真正的失職。

台灣為何沒有防僵局機制?憲法法庭停擺的制度根源

這次憲法法庭的停擺危機,暴露了台灣憲政體制一個致命的設計缺陷:我們缺乏一套有效的「防僵局機制」

相比於其他民主國家,台灣的司法運作高度依賴「人選順利產出」。一旦政治部門發生對抗,例如朝小野大,立法院不通過大法官人選,最高司法機關就面臨停擺甚至毀滅的風險。

德國、美國、加拿大如何防止憲法法庭停擺?

根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呂政諺等人於《報導者》的投書分析,美、德、加等國都有配套措施,確保憲法機關不會因人事僵局而癱瘓。

國家 評議門檻 防僵局機制 效果
德國 8 人中需 6 人出席 原任續審:若國會選不出新任法官,原任法官必須繼續執行職務,直到繼任者產生。 穩健手段:徹底切斷「政治杯葛」與「法院停擺」的關聯。法院永遠不會缺人。
美國 9 人中需 6 人出席 移交下級審 / 維持原判 :若最高法院人數不足或票數僵持(如 4 vs 4),則維持下級法院判決 案件不卡死:個案仍有終局結果,不會無限期延宕。
加拿大 9 人中需 5 人出席 專案法官:首席大法官可從下級法院挑選法官暫時支援審理。 人力備援:隨時有人力可以補位,不至於開不成庭。
台灣 法定總額之 2/3 (10人) 無:無原任續審、無代理人制度。 毀滅性後果:一旦立法院杯葛人事案+修法提高門檻,憲法法庭直接關門。

學者觀點:代價高昂的勝利與未來隱憂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黃丞儀也指出本次 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 雖然透過宣告修法違憲,暫時解除了憲法法庭的停擺危機,達成憲法法庭重啟,讓五權之一的司法權得以恢復運作,但這可能是一場代價高昂的勝利。

  1. 皮洛士式勝利
    這場判決解開了束縛,但也招來了「司法政治化」的激烈批評。5 位大法官在程序爭議中做出的判決,雖然在法律上生效,卻可能在政治上削弱了社會對司法的信任。贏了判決,卻輸了信任,這就是所謂的「皮洛士式勝利」。
  2. 憲政僵局的解方:制度改革優於政治攻防

台灣真正的問題不在於大法官是 8 人還是 15 人,而在於我們缺乏像比較法上的因應制度。
若未來立法院能修法建立防僵局機制,例如「新法官選出前,舊法官繼續任職」,至少是避免「缺額即停擺」引發憲政危機的權宜之計,讓大法官不必再被迫於「違法審判」與「坐視憲法毀滅」之間做選擇。

憲法訴訟法修法前後比較圖,顯示評議門檻提高

律師觀點:為何我們要避免憲法法庭停擺?

這次〈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雖暫時解除了憲法法庭的停擺危機,但其背後反映的憲政脆弱性,值得每一位公民深思。因為憲法法庭一旦無法運行,影響的絕非僅是政黨之間的輸贏,而是人民基本權利的全面棄守

憲法法庭是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憲法法庭不僅是處理政治爭議的機關,更是人民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最後救濟管道。舉凡婚姻平權(如釋字 748 號)、隱私權保障(如身分證指紋案),甚至是死刑存廢等重大議題,都是藉由憲法法庭的審理,才得以在法律體制中獲得確認與維護。若法庭停擺,這些權利將求助無門。

抗制多數暴力,守護憲政秩序

憲法法庭的本質,原本就是為了處理一般法院無法解決的巨大憲政爭議而存在。它必須在關鍵時刻做出「抗多數決」的判斷,以保護少數人的權利或維護憲法核心價值。

因此,憲法判決往往無法讓所有人滿意,甚至可能讓大部分的人(或國會多數)感到不滿。然而,這正是憲法法庭存在的意義——抗制多數暴力,確保憲政秩序不因一時的政治激情而崩解。

至於民眾擔憂大法官是否濫權,憲法體制內仍設計有監察院的彈劾權可進行監督與制衡,這屬於另一個層次的憲政課題。

期盼在「正當性」基礎上守護人民

以律師的觀點而言,我們深知程序正義的重要性。本次「5 人判決」在學理上存在程序正當性的爭議,但在現實上至少達成避免人民權利過度被忽視的結論。

我們期盼未來能透過修法建立完善的「防僵局機制」,讓憲法法庭的運作不再受制於政治僵局,能夠在確保高度正當性(足夠人數)的前提下,繼續行使職權,履行其守護憲法與保障人民權利的神聖使命。

憲法法庭停擺常見問題 FAQ

Q1:憲法法庭為什麼會「停擺」將近一年?

A:因為《憲法訴訟法》修法後,將憲法法庭評議案件的最低人數門檻提高到 10 位大法官,但實際上在任大法官只剩 8 位,導致在「數學上」無法符合法定開會要件,憲法法庭因此無法評議案件,形同實質停擺。

Q2:憲法法庭停擺,代表人民不能聲請違憲審查嗎?

A:是的,停擺的直接後果,就是憲法訴訟無法評議與判決
即使人民或法院已依法聲請違憲審查,只要憲法法庭無法組成合法評議庭,案件就無法被實質處理,等同於人民的「憲法救濟權」被暫時凍結。

Q3: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是怎麼「重啟」憲法法庭的?

A:114 憲判 1 號是由 5 位大法官作成的憲法判決,宣告《憲法訴訟法》中「提高評議門檻至 10 人」的修法條文違憲失效。
透過宣告該修法無效,憲法法庭回到「現有總額計算門檻」的狀態,得以重新運作,解除停擺危機。

Q4:只有 5 位大法官作成的憲法判決,真的合法嗎?

A:這正是 114 憲判 1 號最大的爭議點。

  • 支持者認為,其餘 3 位大法官是「自行拒絕參與評議」,可視為不能行使職權,依法可不計入「現有總額」,因此 5 人仍符合法定門檻。
  • 反對者則認為,除非符合「法定迴避事由」,所有在任大法官都應列入總額,5 人未達 2/3 評議門檻,程序正當性存疑。

Q5:什麼是「現有總額」?為什麼這麼重要?

A:「現有總額」是指實際在任、具備職權的大法官人數,它是計算評議與判決門檻的「分母」。

在本案中

✒️ 爭議焦點在於: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是否仍應計入現有總額?這個分母怎麼算,直接決定 114 憲判 1 號是否符合法定評議門檻。

Q6:114 憲判 1 號解決問題了嗎?

A:短期來看,解除了憲法法庭停擺的危機;但長期來看,制度漏洞仍然存在

只要未建立「防僵局機制」(例如原任續審、代理法官制度),未來仍可能再次因人事僵局而陷入憲法法庭無法運作的困境。

Q7:如果憲法法庭再次停擺,最直接受害的是誰?

A:生活在憲政國家的人民將會是直接受害者。憲法法庭是人民聲請違憲審查、保障基本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一旦停擺,人民將失去對抗違憲法律與國家權力濫用的終局救濟管道。

Q8:從律師角度,這起事件最重要的啟示是什麼?

A:重點不在於「5 人判決對不對」,而在於:台灣目前的憲政制度,沒有為「人事僵局」預留任何備援機制。

與其讓大法官在「違法審判」與「坐視憲法停擺」之間痛苦抉擇,不如透過制度改革,從根本避免憲法法庭再次陷入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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