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老翁把財產贈與行天宮一案,會擔心長輩年老失智等有困難後該如何幫助他,或是不知如何避免他自己處分財產?廢話不多說,直接開大絕!本篇文一次告訴您何謂監護契約!
目錄
一、如何規劃幫家中長輩守住財產?
監護宣告是須完整走完整個法律程序,但是如未走完程序,但其實有帶長輩去做這個診斷,也可以作為一精神鑑定證據,然舉證上還是有一定的困難度,所以事前規劃是相當重要。
因此本文請律師說明要如何完整的規劃去守住我們家中長輩的財產,那畢竟是人都會經歷衰老,也可趁此機會學習如何提前規劃自己的老年生活。
二、意定監護制度的人選限制、程序怎麼做?
法律上有一個新的概念,稱為意定監護制度。相較於傳統法定監護,意定監護是讓成年人可以事先透過委任契約,預先選擇自己將來失智時的監護人。能夠對於監護的人選有表達意願。至於其人選有沒有限制他,事實上沒有像法定監護人般嚴格限制。如可找任何一人,只要他是沒有除外條款,皆可選任。
至於本案如行天宮作為宗教團體等法人,則不可作為監護人,畢竟仍得需要一人來執行與處理監護事項。
而意定監護契約成立便是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雙方有意欲且皆同意),雙方公證,作成一意定監護的公證書。
當然可能選任監護人時有所謂狀況是其不想要只選擇律師,此時法律規定允許多位的監護人。除有約定分別執行職務外,原則上是共同執行,不過值得注意係監護內容仍得保有分工合作的彈性。
而若選任之監護人不適任而欲反悔時,是不是可以就是撤回呢?答案是可以的,但是必須先進行兩個步驟。一是須書面通知,不可以只有口頭。而是如要簡訊、email書面的信件告知,又或者是發律師函。
那在此部分,除有書面通知之外,仍須到公證處作成撤回意定監護公證書,方發生撤回的效力。
此外,亦有可能昨天與律師成立一意定監護契約書,但今天有一人可能更適合擔任其意定監護人,所以又與之簽訂一個新的監護契約。那此受監護人與前者契約效力如何?法律上有規定,只要與後者成立新意定監護契約,前面便視為撤回而失其效力。
三、擬定意定監護契約時,需注意哪些事項?
Q:那可以一直換監護人嗎?還是法律有限制只能換多少次?
A:此部分,只要於受到監護宣告之前,便可以成立多份的,惟仍以最後一次更換之人爲主。
法院也會評估監護人是否有不適任的情況,因不管在法定監護或意定監護下,法律有規定四類人是不能夠擔任監護人的:
1、未成年人。
2、本身也是受到監護宣告跟輔助宣告。
3、受有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4、失蹤之人。
以上是關於法定監護與意定監護共通的要點。
Q:意定監護可以有報酬嗎?
A:此部分如有約定報酬,原則上即依照意定監護契約約定,那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則依照監護人所付出的勞力,以及個人資歷狀況,請求法院酌定一定報酬。
Q:通常這種契約大概會怎麼寫?有無基本的項目?會怎麼約定?
A:意定監護契約,實務上有一些範本,例如可約定某人負責料理三餐等,將每位監護人的工作內容詳細的約定。那對於報酬的部分事實上也可約定某人每個月拿多少錢,或者不約定,而交由法院實質的認定。亦可有細節性約定,然而為求執行上之可能,可以大範圍約定以便於執行。
四、受監護宣告時,誰能監督監護人?
Q:那約定這些契約,有誰來監督?當事人都受監護宣告了,那定也不清楚監護人到底有沒有照其意願行事。
A:檢察官或者是其他的親屬皆可,如覺得該監護人並不適任,就可以去跟法院申請撤換監護人。
建議
綜上所述,律師為大家整理一下如何守住自己的財產
如果是在我們的意識都還很清楚很清晰時,可以先去設立意定監護。該契約目的,是一旦長輩他意識比較不清楚時,被約定的意定監護人可以遵照長輩意識清楚時,依他希望生活的方式持續的去照顧他。
另外,如果在意識清楚的時候,我們可以考慮是不是去設立一信託契約。當然信託的話,就要去找專業的金融機構。不過信託有一定的成本,即管理費。若不幸長輩現在的精神情況已經有點不穩定,如可能意識不是很清楚,或者是忽好忽壞這般情況的話,建議晚輩就要注意,盡快即時的幫長輩去申請監護宣告或者是輔助宣告。以免長輩在意識不清楚的情況將財產贈與給他人,事後還要再訴訟時為時已晚。
最後,在長輩還意識清楚的時候也可以考慮先去預立遺囑來去規劃身後事,當然遺囑它並不能夠去約定晚年之前,他想要怎麼過他的生活,其針對的就是身故之後,甚至百年之後,要怎麼去分配、安排與規劃其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