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如何成立?加重詐欺罪成立要件與詐欺刑責一次看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5 年 11 月 30 日

詐欺如何成立?加重詐欺罪成立要件與詐欺刑責一次看

近年詐騙手法越來越多樣,不慎被當作「詐欺共犯」的情況越來越多。想了解詐欺如何成立犯罪?

讓專業的翊宇律師為您解析刑法 4 詐欺罪成立要件、加重詐欺罪成立要件與詐欺刑責差別,讓你一次看懂 2025 年現行法下,普通詐欺與加重詐欺罪的條件、刑期,並了解金額門檻與減刑機會,避免誤觸詐欺刑責!

詐欺罪是什麼?

詐欺罪是什麼?

依《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是指,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或利益,致他人財產受損的行為,可以處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簡單來說,詐欺罪的重點在於是否滿足詐欺罪成立要件,構成「以詐術讓他人陷入錯誤,進而交出財物或權益」的行為,可以處罰 5 年以下有期徒刑+50 萬元以下罰金。

  • 只要滿足這些條件,即使金錢最終被追回,仍然可能構成犯罪
  • 另外,就算沒有成功拿到錢,也因為詐欺罪有處罰「未遂」,因此仍有可能受罰

✏️ 不確定自己的行為有沒有符合詐欺罪成立要件,翊宇律師事務所提供免費法律服務,請讓我們協助您!💗

詐欺與詐騙有什麼差別?

🧑‍⚖️「詐欺」與「詐騙」其實是同一個法律概念的不同稱呼。

  • 在刑法、法院判決與檢警文書中,使用的正式名稱都是「詐欺罪」
  • 一般媒體、社會用語中,「詐騙」更容易表達,因此常用於新聞報導或宣導標語

許多人誤以為「詐騙」比較輕、只是民事糾紛,但一旦涉及「詐欺取財」,那就是非告訴乃論的刑事犯罪,檢察官可以主動調查。

💡 舉例來說:

  • 媒體報導描述「詐騙集團全員判加重刑度」
  • 但在起訴書或法院判決上,會看到「三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兩者指的其實都是刑事的加重詐欺犯罪

詐欺如何成立?解析詐欺罪四大構成要件

詐欺如何成立?加重詐欺罪成立要件與詐欺刑責一次看 詐欺罪構成要件懶人包

詐欺罪成立要件

🧑‍⚖️ 實務上,法院認定是否成立詐欺罪,並不只是看「有沒有騙到錢」,而是會綜合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被害人是否陷於錯誤、以及是否實際發生財產損害,進行判斷。

因此,即使對方後來發現異狀、報警並追回財產,仍然已經實現犯罪、構成詐欺。

✏️ 舉例來說:
若 A 假冒知名網拍賣家,誘使買家先匯款購買不存在的商品,即使後來金流被警方攔截、對方沒拿到錢,仍符合詐欺罪成立要件,只是可能因為犯罪未遂而可以減刑。

行銷手法成立詐欺罪

  • 「詐欺罪」與一般誤會、誤導的行銷或業務手法不同
  • 誇大商品功效、或因溝通不清導致誤解,通常屬民事糾紛,不同於法律上要處罰主觀上具有「騙取財產」的故意,且客觀上行為手段足以讓一般人誤信的詐欺犯罪,因此較難被認定為刑事詐欺罪

🧑‍⚖️ 換言之,詐欺罪成立要件兼具主觀與客觀兩個面向:

✦   客觀上,必須「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或利益」

✦   主觀上,行為人必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 只要這兩個要件同時成立,即便金額不高、被害人只有一人,依舊會成立刑法上的詐欺罪。

4 大詐欺罪成立要件

一般人以為「只要騙到錢就算詐欺」,但實務上法院認定詐欺如何成立,會逐一檢視四個要件:

① 是否存在「詐術」行為 ② 被害人是否因為詐術而誤信虛假資訊 ③ 是否基於誤信而交付財物 ④ 是否因而造成財產損害
  • 只要這四項條件同時成立、彼此有因果關係,詐欺罪就會被認定「既遂」
  • 若僅達部分階段,則可能屬「詐欺未遂」,仍可能被起訴、處罰

🧑‍⚖️ 詐欺罪成立要件快速統整:

施用詐術 → 被害人因詐術誤信 → 因誤信而交付財產 → 造成財產損害 

✦  四要件彼此需具備「貫穿因果關係」✦

詐欺罪成立要件 1:「詐術」|定義是什麼?

「詐術」是詐欺罪中最核心的概念。

  • 法律上所稱的「詐術」,指的是「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而足以使一般人誤信虛假內容的行為
  • 且積極欺騙或是消極隱瞞事實,都會構成

🧑‍⚖️ 依目前實務法院見解

科學無法驗證的事項,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則也較難構成「施用詐術」。

  • 像是「委託法師對別人下降頭,讓對方愛上自己」

這是屬於無法以科學驗證超自然力量,所以即便最後對方沒有成功愛上自己,也難以構成詐欺罪

  • 不過,如果是對方收了錢,卻沒有真的施行「下降頭」的行動,這是明確可以驗證的事實,因此仍然會構成詐欺罪!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 年度上訴字第 417 號、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3709 號判決。

委託法師下降頭契約內容,並非一般自然界中可獲得之實體物品或社會大眾認知具價值且可獲成效之服務,屬涉及形而上之宗教驅邪避凶或超自然範疇之心靈操縱行為,雙方約定之結果亦屬虛無縹緲無從掌控成效之目標,惟基於信仰自由,人有權相信不能證明之事,相對的,傳播宗教之人固亦毋庸證明宗教教義之真實性

然宗教之社會行為與單純宗教信仰,尚有差異,其恆與一般社會觀念相結合,並不脫離一般社會之價值判斷,尤其以社會上之經濟活動為是,不能與宗教信仰相提並論而主張受有絕對保障;宗教信仰往往有「超經驗」或「形而上」認知,固不能以人類當下之知識與能力予以檢驗,然宗教之社會行為,所作所為仍建立在人與人之關係上,且以人類當下之概念為主要內容,自不能僅因披有神或靈之外表而豁免法律之適用

🧑‍⚖️ 律師統整

  • 「詐術」必須是可以被客觀科學驗證之虛假行為。若是宗教、信仰或超自然力量,較難構成詐欺罪
  • 但若藉此收取金錢卻未履行承諾,仍屬詐欺取財行為

✏️ 誇大宣傳或業務推銷 不一定構成詐術。

  • 若只是為促銷目的所做的誇張描述,例如保健食品廣告聲稱「可改善體力」,常被認為是商業廣告表現誇示,而非故意犯刑事詐欺罪
  • 若是「明知商品不具所稱效果,仍以虛構內容誤導消費者」,較有可能構成詐欺罪

詐欺罪成立要件 2:「陷於錯誤」|被害人自己容易受騙,也算詐欺嗎?

「陷於錯誤」,指的是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詐術,對事實產生錯誤認知」,並在後續基於該錯誤作出財產處分或交付行為。

🧑‍⚖️ 依目前實務法院見解

是否構成「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行為」,法院會綜合考量當時的交易狀況、雙方關係、被害人智識與經驗程度等主客觀因素,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 若詐術的對象是特定個人:法院會以「個案綜合判斷」為準
  • 若詐術是對不特定多數人:如網路詐騙,則以「一般社會通念下的普通人」為標準來判斷是否足以使人陷於錯誤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 83 號

行為人施用詐術之對象如為特定之人,應就交易狀況及被害人之主觀認知及智識、經驗程度等主、客觀因素,予以綜合判斷;倘施用詐術之對象係不特定之多數人,則應自客觀上判斷其是否足以使一般人陷於錯誤。

🧑‍⚖️ 律師統整

  • 在個案中主張是被害人自己容易受騙,而不是因為施詐術,較難成功
  • 只要詐術手法客觀上足以使人陷入錯誤,通常不影響詐欺罪成立

詐欺罪成立要件 3:「受騙交付財物」|怎樣才算受騙而給財產?

「受騙而交付財物」,是詐欺罪能否成立的關鍵。

只要被害人是因為受騙、誤信錯誤資訊,才產生交付「交付財物」或「交付利益」的行動,把財物或利益交給別人、自己已經沒有辦法支配,就符合此要件。

🧑‍⚖️ 律師統整

  • 要成立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不僅限於交付金錢,也包括 不動產、股票等具體財物
  • 如果是得到對別人的債權,或是把債務免除,等具體財物以外的財產則會構成第 339 條第 2 項詐欺得利罪
    • 這裡值得留意!
      🙋 分期付款買賣東西(例如汽車),被詐騙才簽下分期付款契約,算詐欺取財還是詐欺得利罪?
      ⚖️ 法院認為:
      • 這是所謂的「附條件買賣」制度,也就是買方可以分期支付價金,並且先占有、使用汽車,但是這輛車的所有權人還是賣方
      • 直到賣方覺得分期款項到可以接受的程度,才把汽車真的給買方
      • 因此,買方此時享有的汽車這個具體財物的利益,並不是分期付款的期限利益,所以是會成立第 339 條第 1 項的詐欺取財罪
        參考: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4127 號判決
  • 若原本是基於信任或贈與而給予財產,但事後因為其他事情而後悔,則較難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

詐欺罪成立要件 4:「實際損失」|沒騙到錢就不算詐欺?

「被害人因詐術交付財物而發生損失」是最後一個要件。

🧑‍⚖️ 依目前實務法院見解

  • ​​「損失」不以永久喪失財產為限,只要在行為當下財產權已經減少、控制權喪失,即屬造成財產損害、犯罪既遂
  • 即便事後金錢已追回、交易被取消,也不影響詐欺罪成立

🧑‍⚖️ 律師統整

詐欺罪有處罰「未遂犯」,《刑法》第 339 條第 3 項有特別規定。

  • 因此,即便尚未把財物交出去、還沒有發生實際損害,也已經滿足詐欺罪成立要件,也仍有機會成立詐欺未遂犯
  • 例如,還沒匯錢就發現自己被詐騙時,只匯款一元,即便並無真正的財產損害,對方仍會構成詐欺罪,只不過會依「未遂犯」處罰、減輕刑度

參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 年度易字第 292 號

被告與OO已著手實施以詐財為目的之施詐行為,然因被害人未陷於錯誤,僅匯款一元至上揭帳戶,被告尚未提領而取得財物,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 詐欺罪成立要件 快速統整 ✦

要件

定義

常見情形

行為人施以詐術

故意捏造或隱瞞真相

假投資、假借貸、假仲介

被害人陷於錯誤

誤信虛假事實而採取行動

誤以為投資能獲利

被害人處分財產

因誤信而交付財物

匯款、簽約、交貨

造成財產損失

被害人因此受損

存款被轉走、投資損失

詐欺罪能否易科罰金或緩刑?​

  • 易科罰金
    依《刑法》第 41 條,只有最重本刑 5 年以下且實際宣告被判刑為 6 個月以下,才可以易科罰金
    由於詐欺罪的最重刑為 5 年,剛好符合易科罰金上限,因此如果判刑在 6 個月有期徒刑以下,有機會易科罰金,也有機會易服社會勞動
    ➡️ 在法院審理時,盡可能爭取到 6 個月以下刑度,將會是是否被關的關鍵。
  • 緩刑可能性
    依《刑法》第 74 條,若被告判刑的刑期在 2 年以下、無前科且有悔意,法院得斟酌情形宣告緩刑
    ➡️ 若金額不高、有與被害人達成詐欺和解或初犯且態度良好,有機會嘗試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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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詐欺罪成立要件與刑責

加重詐欺罪定義

依《刑法》第 339 條之 4 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也就是說,只要犯詐欺罪且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項,就會成立加重詐欺罪,而不再適用普通詐欺罪:

3 大加重詐欺罪成立要件

加重詐欺罪成立要件

行為內容

刑期規定

加重詐欺罪成立要件 1:冒名公權力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例如假冒檢察官、警察、稅務人員、法院書記官。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加重詐欺罪成立要件 2:組織化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組織化詐騙、分工合作,如車手、收水、主嫌。

加重詐欺罪成立要件 3:利用傳播工具

媒體、網路或通訊傳播詐術

利用電話、網路或廣告散布詐術。

✦ 加重詐欺罪成立要件 快速統整 ✦

🧑‍⚖️ 簡單來說

如果行為成立詐欺罪又符合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1 ~ 3 款規定:

 ① 冒名公權力  或  ② 組織化 或  ③ 利用傳播工具 

就會構成加重詐欺罪,刑期從普通的 5 年以下 直接提高到 1 年以上、7 年以下

✦ 2025 後哪些詐欺會罰更重?現行加重詐欺罪專法重點 ✦

  • 自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實施後,依第 44 條,如果同時符合
    組織化       冒名公權力  或   利用傳播工具
    刑期會比原來的再加重二分之一,因此
    ➡️ 刑度會提高到 1 年 6 月以上、 10 年 6 月以下
  • 另外,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4 條,如果是
    組織化   +   在國外對我國人詐欺
    ➡️ 刑度同樣會提高到 1 年 6 月以上、 10 年 6 月以下

類型

刑度

一般加重詐欺罪

1 年~ 7 年

複合型加重詐欺

1 年 6 月~ 10 年 6 月

加重詐欺罪能否易科罰金或緩刑?

  • 易科罰金
    依《刑法》第 41 條,只有最重本刑 5 年以下且實際宣告被判刑為 6 個月以下,才可以易科罰金
    由於加重詐欺罪的最重刑為七年,因此不能易科罰金,且至少判 1 年也無法易服社會勞動
    ➡️ 所以,只要加重詐欺被法院判決有罪,原則上都要被關
  • 緩刑可能性
    依《刑法》第 74 條,若被告判刑的刑期在 2 年以下、無前科且有悔意,法院得斟酌情形宣告緩刑
    ➡️ 因此,雖然有難度,但若金額不高、有與被害人達成詐欺和解或初犯且態度良好,仍可能爭取緩刑

🙋 爭取緩刑需要一定論述,翊宇律師事務所提供免費法律服務,請讓我們協助您!💗

🧑‍⚖️ 快速統整

  • 加重詐欺罪原則上不能易科罰金
  • 但若初犯、和解成功或金額低等,仍可在法院爭取緩刑

🙋 了解更多詐欺相關刑責與應對方式

刑事詐欺罪 與 民事消費糾紛 有差別嗎?

詐欺如何成立?加重詐欺罪成立要件與詐欺刑責一次看 民事糾紛 vs. 刑事詐欺

民事消費糾紛 vs. 詐欺罪

⚖️ 高等檢察署認為

  • 《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的核心在於「行為人具有詐欺故意」與「施用詐術」所以有刑事不法性
  • 民事糾紛往往只是交易過程不順利或結果不如意,雖然確實可能有一定的權益受損,但並非一律構成「刑事犯罪」

常見的民事糾紛與刑事詐欺


情境

實務認定

民事糾紛

刑事詐欺

借錢時確實想還,但後來無力償還

☑️

 

買的商品有瑕疵,店家非故意隱瞞

☑️

 

參與真實的投資活動卻失利

☑️

 

假投資活動,真老鼠會

 

☑️

借錢時就沒打算還,準備跑路

 

☑️

偽造中古車里程數,或故意不告知房屋為凶宅

 

☑️

若是民事糾紛該怎麼處理?

若屬於單純的買賣糾紛、借貸爭議或消費糾紛,建議直接走民事救濟管道

  1. 第一次申訴: 向業者、消保團體或地方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
  2. 第二次申訴: 向所在地政府的「消保官」申訴
  3. 仍未解決: 可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和解了還會構成詐欺罪嗎?

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許多人以為「詐欺和解了就沒事」,但其實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是俗稱的「公訴罪」。

🧑‍⚖️ 也就是說,即使被害人原諒或已經拿回錢,檢察官仍可以繼續偵辦、起訴;法院可以繼續審理、判刑。

🌟「詐欺和解」能影響的是 緩起訴、刑度 、 緩刑,但不會讓罪名自動消失。

在實務上,若被告表現出誠意、全額賠償或與被害人達成詐欺和解

  • 檢察官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給予「職權不起訴處分
  • 法院可以依《刑法》第 74 條給予「緩起訴」或「緩刑」等寬容的結果

🙋 被告詐欺怎麼辦?律師教你!

  1. 詐欺和解金怎麼算?2025 行情、談判技巧與和解書範例
  2. 被告詐欺怎麼辦?如何自保?被告須知流程、刑期 5 大重點

詐欺罪和解時間點

時間點

說明

可能結果

偵查階段

檢察官偵辦中

  • 檢察官可安排調解
  • 被告全額賠償並獲被害人諒解

不起訴 或 緩起訴 

審理階段

起訴後、法院審理中

法院移送調解

減刑 或 緩刑

🧑‍⚖️ 律師統整:

  • 若在案件偵查中就完成和解,有較高的機會讓檢方認為被告悔意明顯、損害已彌補
    檢察官給予 不起訴 或 緩起訴 的處分,對雙方來說幾乎是好的結果,連跑法院的麻煩都省去
  • 若案件已經進到法院中,被判有罪的機率較高,強烈建議盡可能和對方談好條件,才能讓法院有理由減刑

詐欺和解後會有案底或前科嗎?

「和解」本身無法直接消除刑事紀錄,是否留案底取決於案件最終結果:

結果

良民證紀錄

是否算前科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 

❌ 

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 

期滿後撤銷紀錄就會刪除

法官|緩刑

✅ 

❌  

雖非前科也不會受到處罰,但仍會有紀錄

法官|判刑確定

✅ 

✅ 

🧑‍⚖️ 律師提醒您,起訴後即便最後成功緩刑仍會在良民證留下紀錄。

若希望像白紙一張,建議您務必儘早尋求專業協助,在案件進入法院前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 

被害人拒絕和解,還有機會減刑嗎?

實務多數還是會要求要達成和解,不過並非未和解就沒有機會獲得減刑或緩起訴處分

🧑‍⚖️ 法院與檢察官還會綜合評估:

  1. 是否主動退還全部或部分金額
  2. 是否為初犯、態度是否良好
  3. 是否有表達悔意、道歉等

請不要因為被害人斷然拒絕和解就放棄

  • 有許多案例都是律師協助和被害人談和最後成功
  • 即便未成功詐欺和解,也可以讓律師在審理中提供相關資料,證明積極彌補被害人

詐欺如何成立犯罪?成立要件、刑責、和解常見問題 FAQ

Q1|詐欺罪怎樣才算成立?詐欺罪成立要件是什麼?

依《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必須同時符合四大條件:

1️⃣ 加害人以詐術傳遞不實資訊
2️⃣ 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
3️⃣ 因誤信而交付財物或利益
4️⃣ 造成財產損失

Q2|詐欺與詐騙有什麼差別?

「詐欺」是刑法上的正式罪名,「詐騙」是日常用語。兩者在法律上指的都是《刑法》第 339 條的「詐欺取財罪」。

Q3|誇大或隱瞞商品資訊算詐欺嗎?

若只是宣傳方式、未故意欺騙,屬民事糾紛。但若明知商品無效仍虛構證明、隱瞞重大瑕疵,可能構成「施用詐術」,例如賣凶宅不告知、偽造投資收益。

Q4|如果被害人太容易受騙,還算詐欺嗎?

法院採「一般人是否會受騙」為標準, 只要詐術手法客觀上足以使普通人陷於錯誤,即成立詐欺罪。就算被害人輕信、缺乏判斷,也不太影響罪名成立。

Q5|沒成功騙到錢也會被判詐欺罪嗎?

會。若行為人已著手詐騙但未得逞,屬「詐欺未遂」。依《刑法》第 339 條第 3 項規定,詐欺未遂仍可處罰,但法院得酌情減輕刑度。

Q6|借錢不還或投資失利,會被判詐欺罪嗎?

要看「一開始是否有詐欺意圖」。若確實打算償還、只是無力還款,屬民事糾紛;
但若借錢時就無還款打算、虛構用途或假投資,即屬刑事詐欺。

Q7|詐欺和解了還會被判刑嗎?

詐欺罪屬「非告訴乃論罪」,即使和解、被害人撤告,檢察官仍可偵辦、法院可判刑。但和解可影響結果,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部分退還仍能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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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被害人拒簽和解,還能減刑或緩起訴嗎?

有機會。法院會視是否主動退還金額、表達悔意、初犯與否等情況,即使無簽署和解書,也可能認定悔悟態度良好而減輕刑期。

Q9|詐欺初犯會被關嗎?可否易科罰金?

若為初犯、金額低、已和解或悔意明確,法院多給緩刑或易科罰金。

但若屬加重詐欺,例如三人以上共犯、冒名公務員,則刑度較高不能易科罰金。

Q10|加重詐欺罪成立要件是什麼?刑期多久?

若詐欺行為同時具備以下任一情形,如三人以上共犯、冒名政府機關、利用傳播工具如,依《刑法》第 339 條之 4 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徒刑。

  • 若符合兩項以上,如組織化+冒名,刑期可加重二分之一

Q11|詐欺罪和解後會留案底或前科嗎?

不一定。

  • 若獲「不起訴」或「緩起訴」,不會留前科
  • 若被判有罪,才會有案底,且緩刑期滿仍會在良民證上留下紀錄

Q12|詐欺罪能申請緩刑或緩起訴嗎?

有機會。若為初犯、金額低且態度悔悟,檢方有可能給予緩起訴;法院也可依《刑法》第 74 條宣告緩刑,暫不執行刑期。

面對詐欺指控,讓翊宇律師陪你走出困境

面對詐欺罪指控、警方傳喚或檢察官偵查,不論是被誤會、被利用成共犯,感到焦慮與恐懼是難免的,請記得您的每一個行動、每一句陳述都十分重要。努力與被害人協商和解,是影響案件結果與能否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緩刑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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