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如何聲請強制執行?5 步驟流程、費用與聲請狀範本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6 年 3 月 25 日

欠錢不還如何聲請強制執行?5 步驟流程、費用與聲請狀範本

借錢給朋友救急,對方卻已讀不回;或是明明在調解委員會談好了,和解後不給錢怎麼辦?遇到這種狀況,許多債權人第一反應是憤怒與焦慮,想問:「對方不還錢可以報警嗎?」

遺憾的是,單純的欠錢不還屬於民事糾紛,警察機關依規定無法介入處理,通常只能建議民眾「循法律途徑解決」。而這裡所謂的法律途徑,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就是透過法院的公權力,進行聲請強制執行,直接查封、拍賣對方的財產來抵債。

本文將由翊宇律師事務所林冠宇律師,帶您深入了解如何聲請強制執行、費用計算公式、聲請狀撰寫重點,以及最令人頭痛的「對方沒錢」該如何利用債權憑證保全權益。

目錄

欠錢不還可以報警嗎?你必須先搞懂「執行名義」

借錢給朋友救急,對方卻已讀不回;或是明明在調解委員會談好了,和解後不給錢怎麼辦

遇到這種狀況,許多債權人第一反應是憤怒與焦慮,心想:「這明明就是詐騙!我要去報警!」但若想真正把錢拿回來,您需要的不是警察的手銬,而是法院的「執行名義」。

對方不還錢可以報警嗎?債務糾紛與刑事詐欺不同

許多民眾會好奇「對方不還錢可以報警嗎?」,甚至希望能以刑逼民。但實際上要構成刑事詐欺罪有一定門檻,單純的「借錢不還」通常只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而非犯罪。

民眾誤以為欠錢不還可以報警的法律情境

🧑‍⚖️ 律師小提示:為什麼不能告對方詐欺罪?

正確法律觀念 ⭕️

依《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的成立必須證明對方在「借錢當下」就施用詐術(例如:偽造財力證明、虛構不存在的投資項目),且「一開始就沒打算還」。


常見錯誤認知

「他答應上週要還卻沒還,就是騙我!」

律師解析:若對方只是因為後來生意失敗、周轉不靈而違約,這屬於民事糾紛,除非您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從頭到尾都在設局騙錢,否則直接走民事程序催債、聲請強制執行等途徑,才是最有用且的策略。

什麼是「執行名義」?沒有這張法院入場券,無法查封財產

強制執行是動用國家公權力去查封、拍賣別人的財產來還錢的強烈手段,這對債務人的權利影響極大,因此法院比較嚴格,需要「執行名義」才能進行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所需的法院文件與執行名義示意

什麼是執行名義?

簡單來說,執行名義就是「法院發給你的討債入場券」。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規定,常見的執行名義包含:

  • 確定之終局判決:經過漫長的打官司,勝訴且對方不能再上訴。
  • 假執行之裁判:法院如果裁判可以假執行,可以直接作為執行名義。
  • 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最快速省錢的方法。
  • 本票裁定:手上有對方簽的本票,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
  • 公證書:在簽約(借貸或租賃)時,有找公證人公證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

您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和解後不給錢怎麼辦?哪些文件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實務上,許多債權人都遇到類似情況與疑問:「明明在調解委員會談好了,債務人也簽名,結果和解後不給錢怎麼辦?我是不是要重新告他?」

答案是:不需要。

如果您是在「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並製作了「和解筆錄」「調解筆錄」(需經法院核定),這些文件在法律上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換句話說,這份筆錄本身就是能作為執行名義的文件。 若對方事後反悔不付錢,您不必再經過繁瑣的訴訟程序,可以直接拿著這份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直接查扣他的薪水或財產,這是許多債權人忽略的捷徑。

聲請強制執行流程怎麼跑?5 大步驟與必備文件清單

拿到執行名義後只是拿到了入場券,法院並不會自動幫您把錢討回來。接下來的核心問題便是:聲請強制執行流程具體該怎麼跑?聲請強制執行要準備什麼

其實,只要掌握以下 5 個步驟,您也能清楚掌握目前的進度:

步驟 1 :檢視執行名義並申請確定證明書

在遞狀之前,請再次檢查您手上的法律文件。

如果是「判決書」或「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必須確認已經過了對方的法律救濟期間,並向法院書記官申請核發「確定證明書」。

💡 注意
  • 如果只有判決書但沒有確定證明書,代表案件理論上還可以上訴,法院是無法受理強制執行的。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需要確定證明書,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步驟 2 :持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原則上債權人必須告訴法院「債務人的財產在哪裡」,因此需要帶著您的身分證、執行名義正本,到任一國稅局分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的兩份清單:

  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看出對方在哪工作(薪資所得)、在哪家銀行存錢(利息所得)。
  2. 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可看出對方名下的不動產(房屋、土地)、車輛或股票。
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財產的文件情境

查財產實務比較:自己查 vs. 請法院查

比較項目國稅局查調法院職權調查
申請時機聲請執行前必做聲請執行時一併申請
查詢內容年度所得、不動產、車輛勞保(現職)、郵局存款、集保股票
費用每項約 250~500 元每項約 100~300 元 (不含執行費)
優點成本低,可初步篩選是否有財產資料最新 (如勞保可查到剛換的工作)
缺點資料有時間差 (去年的所得資料)需先繳納執行費才能啟動

💡 律師建議:建議先去國稅局查,若查無財產或資料過舊,再於聲請狀中勾選「請法院代為查詢勞保資料」,這樣最能精準鎖定對方目前的上班地點進行扣薪。

步驟 3 :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與遞狀繳費

確認好要執行的目標(例如:扣押薪水、查封房子)後,就可以開始撰寫「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 遞狀地點(管轄法院)
    • 已鎖定財產(如房子、存款):向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
    • 未鎖定財產(或要扣薪):向債務人戶籍地的法院聲請。
  • 繳費:遞狀時需一併繳納執行費(請求金額的 0.8%)。

步驟 4 :法院執行查封、鑑價與拍賣程序

法院受理後,會依照您的請求進行動作:

  • 扣押命令:法院發公文給銀行或公司(第三人),凍結存款或扣押薪資。
  • 查封拍賣:若是執行不動產,法院會發函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接著安排現場指界、鑑價、詢價,最後公告拍賣(法拍屋流程)。
  • 特別注意:執行不動產時,債權人有義務導引書記官到現場,切勿遞狀後就不管了,否則可能被視為延滯執行而駁回。

步驟 5 :分配拍賣款項或領取債權憑證

  • 成功追回:若法拍成功或扣到薪水,法院會製作「分配表」,扣除稅金與執行費後,將款項匯入債權人帳戶。
  • 追討無果:若拍賣流標無人應買,或查無任何財產,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結案。這張憑證請務必收好,它是您日後捲土重來的依據。

強制執行費用怎麼算?聲請狀 4 大撰寫要點一次看

決定聲請執行後,隨之而來的就是成本考量與文書作業。許多債權人擔心:「強制執行費用會不會很高?」、「我自己不會寫狀怎麼辦?」

別擔心,費用其實有明確的公式,而寫狀則是掌握幾個核心欄位即可:

強制執行費計算公式與免繳門檻說明

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執行的費用必須由債權人(您)先代墊,等到拍賣成功或扣到款項後,法院會優先將這筆費用從債務人的財產中扣還給您。

強制執行收費標準,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 債權金額未滿 5,000 元免徵執行費。
  • 債權金額 5,000 元以上:繳納請求金額每一百元徵收8角的費用,也就是千分之八 (0.8%)
  • 非財產案件:徵收新台幣 3,000 元。

🧮 一看就懂的計算公式:執行費 = 請求執行金額0.008

舉例試算:若對方欠您 100 萬元,您要向法院聲請執行,需先準備的執行費為

1,000,000 X 0.008 = 8,000 元。

另外,強制執行費用也會加計利息,通常會由法院告知計算期間,計算完畢後再行陳報給執行法院。

若執行過程中需要鑑價(拍賣房子)或查詢資料(查勞保),這些規費則是實報實銷

對方欠你多少錢? (債權金額)你要先繳多少給法院? (執行費)計算方式
未滿 5,000 元$0 元 (免費)免徵執行費
$100,000 元 (10萬)$800 元10萬 X  0.008
$500,000 元 (50萬)$4,000 元50萬 X 0.008
$1,000,000 元 (100萬)$8,000 元100萬 X  0.008
$5,000,000 元 (500萬)$40,000 元500萬 X 0.008

強制執行聲請狀如何寫?掌握 4 大撰寫要點

強制執行聲請狀如何寫?其實您不需要具備高深的法律文筆。司法院網站皆有制式範本可下載,您只需精確填寫以下 4 大重點:

  1. 當事人欄位
    • 債權人:您的姓名、電話、地址。
    • 債務人:對方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最新戶籍地址(這點最重要,若沒填對會導致送達失敗)。
  2. 請求金額
    • 寫明本金是多少(例如:新台幣 50 萬元)。
    • 寫明利息計算方式(例如:自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
    • 加上「及本件執行費用」。
  3. 執行名義
    • 告訴法院您的依據是什麼。例如:「鈞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3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4. 執行標的
    • 明確指出要查封什麼。例如:「債務人所有座落於台北市 OO 區…之不動產」或「債務人於 OO 銀行之存款」。

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 元


聲請人(即債權人):○○○

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 □護照 □居留證 □工作證 □營利事業登記 □其他:______

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男/女/其他

生日:○○○年○○月○○日

戶籍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遞區號:______)

現住地:□同戶籍地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郵遞區號: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送達代收人:__________ 送達處所:__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

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 □護照 □居留證 □工作證 □營利事業登記 □其他:______

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男/女/其他

生日:○○○年○○月○○日

戶籍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遞區號:______)

現住地:□同戶籍地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郵遞區號: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為聲請強制執行事:


一、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 ○○○ 元,並自民國 ○○ 年 ○ 月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計算利息及執行費用。


二、執行名義:

○○○○法院 ○○ 年度 ○○ 字第 ○○○ 號確定判決正本(依實際執行名義記載)。


三、執行標的:

請求拍賣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的不動產(依實際執行標的記載)。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法院 ○○ 年度 ○○ 字第 ○○○ 號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各乙件 。

二、執行不動產的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乙件。


此  致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翊宇律師提醒您,遞狀前請務必檢查以下事項:

  • 必備正本:聲請強制執行必須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
  • 證明文件依據
    • 判決:需附判決書正本 + 判決確定證明書。
    • 支付命令:需附支付命令正本 + 確定證明書。
    • 本票裁定:需附裁定正本 + 送達證明(或確定證明書)。
    • 拍賣抵押物:需附裁定正本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 他項權利證明書 + 債權證明(如借據、本票)。
  • 查調財產:若不知道債務人財產在哪,可依《稅捐稽徵法》自行向稅捐機關查詢;若有困難,可聲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代為調查 。
  • 不動產謄本:若執行標的是不動產,必須檢附最新的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
  • 共有物:若執行的是共有物(持分),必須提出該共有物的「全部登記簿謄本」,並查明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以利送達 。

實務範例:強制執行聲請狀扣薪的撰寫技巧

在實務上,最常遇到的情況是債權人知道對方在哪裡上班。這時候,您需要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扣薪」的版本。

這裡有一個關鍵角色叫做「第三人」,也就是發薪水的公司。您必須請求法院命令這個「第三人」把錢扣下來給您。

扣薪聲請狀撰寫範本

執行標的:

債務人現任職於第三人 OO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填寫公司全名與地址),請鈞院核發執行命令,禁止債務人在第三人處之薪資債權(包含薪水、獎金、紅利、津貼、資遣費等),在應扣押範圍內予以扣押,並准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

💡 律師小提醒:依據 2026 年最新標準,法院在扣押薪資時,必須保留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的「最低生活費 1.2 倍」,因此即便扣到薪資也不會是全部。

此外,如果債務人的薪水很低(例如只領基本工資),又住在生活費高的台北市,很可能算下來是「無餘額可供扣押」的。

強制執行扣不到錢怎麼辦?債權憑證與假扣押 2 大對策

這大概是所有債權人最不想面對的結局:花時間跑國稅局、花錢繳了執行費,結果法院回覆「查無財產」或「扣押無實益」(例如存款只有 100 元)。這時候千萬不要氣餒而放棄,因為法律留了一條後路給您!

強制執行卻查無財產的無奈情境

1. 查無財產怎麼辦?債權憑證的功能與換發時效

強制執行扣不到錢時,請務必在結案前,向法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是什麼? 它就像是一張「永久保留權利的票根」。 當您拿到這張憑證,代表:

  1. 中斷時效:讓您的債權不會因為時間久了而過期。
  2. 隨時再戰:未來只要您發現對方有錢(例如繼承遺產、中樂透、或找到新工作),隨時可以拿這張憑證再次聲請執行,且不用重新繳納全額執行費(通常僅需繳 1,000 元或免徵)。
🧑‍⚖️ 律師提醒您:債權憑證有「保存期限」,只要債權憑證過期就會繼續計算本來欠錢的時效,而只要時效經過就很可能無法把錢拿回來!🌟 因此請務必記得換發債權憑證!
  • 一般執行名義(判決書、支付命令)每 5 年要換發一次。
  • 本票裁定每 3 年(較建議 2.5 年)就要換發一次。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第 28-3 條,取得債權憑證有兩種路徑且徵收執行費不同:

  • 路徑 A:一般聲請強制執行
    • 情況:您認為對方可能有錢,所以繳了全額執行費,請法院去查封拍賣。結果查了一圈發現沒財產,或拍賣後還不夠還債。
    • 結果: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 費用:全額執行費。
  • 路徑 B:聲請強制執行時就陳明對方沒有財產
    • 情況:早就知道對方名下無財產,還是可以聲請,則法院會逕發債權憑證。
    • 做法:在聲請狀上直接勾選「債務人現無財產,請逕行核發債權憑證」。
    • 結果:法院不進行查封拍賣動作,直接發給您債權憑證。

費用1000元,低於1千元者以實際費用計。

2. 懷疑對方惡意脫產?善用「假扣押」凍結資產

如果您在打官司的過程中,發現對方有「正在賣房子」、「頻繁轉移大筆資金」或「準備移民」的跡象,千萬不要等到官司打完(取得執行名義)才行動,您可以嘗試聲請「假扣押」。

  • 功能:在還沒判決確定前,先請法院把對方的財產「凍結」起來,讓他不能買賣或移轉。
  • 代價:法院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提供請求金額 1/3 的現金作為擔保金(這筆錢在案子結束後可拿回)。

債務人提出異議怎麼辦?3 大反擊手段與律師協助策略

聲請強制執行後,並非就此高枕無憂。當查封貼條貼上門、薪水被扣押的那一刻,往往也是債務人反抗最激烈的時候。

若債務人懂得運用法律程序進行「救濟」,您的執行程序可能會面臨卡關,甚至翻盤的風險。

1. 常見的 3 大反擊手段:聲明異議、異議之訴與確認債權不存在

  • 聲明異議(針對程序瑕疵): 
    • 債務人認為法院的「執行方法」有問題。例如:主張法院扣薪水扣太多,違反「最低生活費 1.2 倍」的規定;或是主張查封的房子價值遠高於債權金額(超額查封)。
    • 影響:法院需重新審查執行的合法性,導致程序延宕甚至撤銷。
  • 債務人異議之訴(針對實體權利): 
    • 債務人主張「錢已經還了」或「債權有問題」。 例如:您拿著 5 年前的判決書去執行,債務人跳出來說:「這筆錢我 3 年前就匯款還清了!」或是主張「時效已經消滅」。
    • 影響:這會直接開啟一個新的民事訴訟,雙方必須在法庭上辯論錢到底還了沒。
  •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針對本票或支付命令): 
    • 這是持有「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的債權人最容易遇到的地雷。 因為這兩者沒有經過法院實體審理(沒有既判力),債務人可以隨時提告主張「本票是偽造的」或「根本沒欠這筆錢」。
    • 影響:一旦敗訴,您的執行名義將直接失效,前面的執行費用與努力全部白費。

2. 律師如何協助你把錢要回來?

一旦因為債務人提起救濟而進入「訴訟」階段,案件性質就從單純的「執行程序」轉變為複雜的「民事訴訟攻防」。

這時候,您面對的不再是填寫制式表格,而是需要進行嚴謹的舉證責任(如證明本票為真、證明時效未消滅)。若缺乏法律專業,極可能在訴訟中敗訴,導致:

  1. 錢拿不到:執行程序被撤銷。
  2. 倒賠成本:原本預繳的執行費、鑑價費可能無法回收。
  3. 反被告:甚至被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 律師建議: 如果您的案件收到法院通知債務人提出異議起訴,請務必立刻諮詢專業律師。律師能協助您檢視對方的理由是否成立,並提出強有力的答辯,保住得來不易的執行成果。

聲請強制執行常見 10 大問題 FAQ

Q1:對方欠錢不還可以報警嗎?

A:通常不行。單純的欠錢不還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警察機關無法介入處理。除非能證明對方在借錢「一開始就施用詐術、根本沒打算還」,才有可能成立刑事詐欺,否則應循民事程序處理。

Q2:欠錢不還一定要先打官司才能強制執行嗎?

A:不一定。只要你已經取得「執行名義」,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重新打官司。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法院或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解)筆錄。

Q3:什麼是「執行名義」?為什麼沒有它就不能查封財產?

A:執行名義就是法院給你的「討債入場券」。因為強制執行會動用國家公權力查封、拍賣他人財產,法律要求債權人必須先取得法院認可的文件,否則法院不會進行任何強制執行行為。

Q4:和解後對方不給錢怎麼辦?還要再告一次嗎?

A:不用。只要是在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的「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本身就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可以直接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Q5:聲請強制執行費用要花多少錢?

A:費用有明確公式,並不高。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權金額 5,000 元以上,執行費為「請求金額的 0.8%」。例如:請求 100 萬元,執行費為 8,000 元,且日後成功執行時,法院會優先從對方財產中返還這筆費用。

Q6:強制執行一定要知道對方名下有什麼財產嗎?

A:不一定,但知道會更快。實務上可先自行向國稅局查詢對方的所得與財產概況;若仍不清楚,也可以在聲請狀中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例如查勞保、銀行存款),協助鎖定可執行標的。

Q7:強制執行可以直接扣對方薪水嗎?

A:可以。只要你取得執行名義,並能確認對方的工作單位,就可以聲請「扣押薪資」。不過法院依法須保留債務人及其扶養親屬的最低生活費,因此不會全額扣光。

Q8:強制執行查無財產怎麼辦?錢還拿得回來嗎?

A:還沒結束。此時應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債權憑證可以中斷時效,讓你未來一旦發現對方有財產(例如找到工作、繼承遺產),隨時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Q9:債權憑證會過期嗎?需要注意什麼?

A:會,需要注意換發期限。
一般判決或支付命令的債權憑證,原則上每 5 年要換發一次;本票裁定則建議約 2.5~3 年換發。若未及時換發,債權可能重新計算時效,導致權利受損。

Q10:懷疑對方在脫產,還沒判決前可以先做什麼?

A:可以聲請「假扣押」。若有具體事實顯示對方正在移轉財產、準備逃避債務,可在訴訟中聲請假扣押,先凍結其財產,避免日後取得判決卻無財產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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