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_詐欺】多數被告刑事不起訴 被騙的錢拿得回來嗎?

*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皆為化名。

事情經過

  1. 阿沁是一位老實的社會人士,原本在訂房網站上訂房準備旅遊。
  2. 老實的阿沁有天收到詐騙集團的佯裝訂房網站和銀行人員的電話
  3. 電話中告訴阿沁不小心操作到分期付款,要操作ATM輸入指定代碼解除分期
  4. 然而阿沁在操作過程中遭到詐騙集團引導匯款,在匯款畫面陸續輸入指定的金額,總計匯款了80多萬的金額到15個帳戶中
  5. 阿沁在轉帳完之後驚覺受騙,隨即前往派出所報案,警察機關在展開刑事偵查的同時也警示(凍結)了15名涉案人員的帳戶。
  6. 最悲劇的是,經過了漫長的偵查程序,15名涉案人員有大部分都因為並非實行詐騙的人員,加上並非是主動以「幫助詐欺」的意圖,與詐騙集團的關聯不高,因而獲得了不起訴處分
  7. 陸續收到這些消息的阿沁,在絕望的同時,也非常不甘心,難道這辛苦賺來的80多萬全部都打了水漂嗎?

解決經過

  1. 阿沁在陸續收到刑事程序中法院的文件之後,也透過朋友的介紹,找到了專精「詐欺案件」及「民事糾紛處理」的「林冠宇律師」之後很快的安排了諮詢。
  2. 林律師認為,雖然依照檢察官偵查的事實,國家並不會用刑法對這些涉案帳戶的持有人「科以刑罰」,但本案涉案帳戶的持有人確實有因為「過失」提供無意間幫助了詐騙集團詐欺,造成阿沁的受損。
  3. 因此本案中林律師建議應該要以「民事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對本案涉案帳戶的15名持有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連帶賠償阿沁受損害的款項
  4. 由於民事訴訟主要是在規範人民之間的「權利以及義務」,目的是讓「受有損害的一方」能夠透過程序得到適當的「回復原狀(賠償)」,並不是在「處罰被告」
  5. 這就好比在汽車碰汽車且無人傷亡的車禍中,肇事撞到車輛的行為人因為不是故意去毀損他人財物不會成立「毀損罪」,但仍然對損害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6. 所以若要構成所謂的「民事侵權行為」,這個要件相較刑法上的詐欺或是洗錢相關罪章顯得比較沒這麼嚴格,理由如下:
    • 根據民法上的規定,只要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都是可以請求賠償的對象,而相較來說刑法中通常要「故意」才能「成立犯罪」是比較寬鬆的
    • 本案中縱使15名被告「沒有故意」要「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詐騙或收取詐騙款項,但仍然是屬於過失的範圍
    • 又基於檢警長年在社會上有大力宣導「不要把帳戶或提款卡密碼及個資交給來路不明的對象」,這15名有受過「國民教育」且具有「正常社會經驗」的被告仍然交付了帳戶或提款卡密碼及個資「給不熟悉的對象」,造成了阿沁的損害
    • 前面這些情況,這完全符合了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為故意或過失」,並且確實有不法「侵害到阿沁之權利」
    • 所以,15名被告應該要共同對阿沁轉出的80多萬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7. 因此,林律師建議可以「民事訴訟」的方式,並結合已經有的檢方對15名被告的「不起訴處分書」或是刑事法庭的「判決書」,做為證據,協助阿沁向法院說明清楚自己的受損情況以及請求賠償的理由
  8. 阿沁經過了與林律師的討論之後,一方面考量到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主角需要自己提供證據及書狀給法院審酌,又沒有檢察官協助調查證據或是做證據的處理,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怕在這些繁雜的程序中因為「不熟悉法律」造成「忙中有錯」,造成「不可挽回」的結果
  9. 所以決定委任林律師協助擔任訴訟代理人,爭取自己在法律上的權益

處理結果

  1. 在委任後林律師很快的協助阿沁撰寫了針對15名被告的「民事起訴狀」,明確結合了「法源依據」列出「事實及理由」,協助阿沁踏出強而有力的第一步。
  2. 接下來林律師也幫阿沁到地法院開了調解、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等接近「10次庭」的法院程序,同時也協助阿沁與對造「聯繫和解方案」,如此一來阿沁便可以專心工作,不用舟車勞頓往返法院進行訴訟程序
  3. 在約一年的案件處理時間,大多的被告在經過林律師專業的溝通之後都達成了和解並給付賠償金
  4. 對於不願出面的被告法院也對案件進行了判決,使他們對阿沁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案件也終於在林律師的「積極」、「細心」及「專業」下,畫下了一個完美的句點。

「細心是我處理事情的態度,維護您的權益則是我的專業」——林冠宇律師

在本案例中如果沒有林律師的「細心」及「專業」為當事人進行案件分析,再加上豐富案例累積的「實務經驗」進行訴訟,可能無法將法律及證據的效力發揮到最大,進而解決阿沁的問題。

總而言之,委任專業律師處理是「獲得妥善分析、保障您的權利及節省您的時間的最佳選擇」,也能讓「您案件的法律空間超乎您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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