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S】為討1萬撒冥紙! 雙載騎士擾住戶挨罰6千

【這個影片能帶您了解以下法律知識】

【恐嚇罪常見迷思】

Q1.恐嚇罪是什麼?

A1.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這個法條的意思是,行為人必須要讓對方「知道」他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可能受到損害之外,這個「惡害的告知」又要讓對方心生畏懼才會成立,至於什麼叫心生畏懼可以參考下面Q2舉例的案例喔!

至於傳達的方式沒有任何規定與限制,用文書、言詞、網路留言或明示、暗示都可以,甚至透過其他人間接轉告被害當事人也行。

所以,總結來說,恐嚇的言語或行為要足以讓一般人覺得會害怕、畏懼的程度,才構成恐嚇罪。

Q2.怎麼樣的言語或行為構成恐嚇罪?

A2.

以下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情形,若其中沒有您所遭遇的情形,竭誠歡迎您預約線上諮詢。要提醒您的是下文僅列出各種可能構成恐嚇罪之行為,但應注意每個案件的事實不盡相同,而且實務見解會隨著時間而有所改變,因此還是應以實際諮詢過後的法律見解為準。

• 【撒冥紙系列】

近期部分實務見解亦有轉變態度,以下這則判決認為隨著時代變遷和媒體渲染,拋灑冥紙之舉動不單純僅具有祭祀的含義,更可能存在恐嚇他人的用意。容易使一般人與其恐遭身體傷害、死亡、喪葬等事產生聯想,因此符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通知被害人的情形。

「行為人業已認知其拋灑冥紙之舉動意在恫嚇他人,而遭拋灑冥紙之一方亦因目睹此一經過,擔憂自己生命、身體、自由即將面臨危害而深感畏怖,綜合觀察行為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顯係藉由拋灑冥紙舉動所象徵施加惡害之意涵,用以傳遞恐嚇 。」(參考自台中地院107 年易字第 3528 號判決)

但這則判決認為若單純撒冥紙並無與言詞、動作,或與危險物品結合就不會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撒冥紙,無非欲使對方沾染晦氣,並受他人所輕蔑,若未有與其他言詞(如宣稱要某人死亡)、動作(如比劃殺人手勢),或與危險物品(如寄送槍、彈、刀械)相結合,而可認有恐嚇之意思表達外,自難認為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參考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審簡字第 1271 號刑事判決)

【借貸糾紛系列】

• 在一個借款糾紛之中告訴對方「你不要說到時候你出事我沒跟你講喔」。依照借款糾紛的案件背景,一般人可以從前述文字推敲出可能會發生傷害人的事,因此可能成立恐嚇。(參考高雄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 行為人手持鐵管作勢毆打對方,威脅對方還錢(通知對方要侵害他的身體)(參考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2號刑事判決)

• 「假如你不還錢,我會讓你死」(通知對方要加害他的生命)(參考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772號刑事判決)

• 「假如你不還錢,我會叫人打你,將你剁手剁腳」(通知對方要加害他的身體)(參考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 「假如你不還錢,我明天來會到你公司,讓你身敗名裂」(通知對方要加害他的財產和名譽)(參考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772號刑事判決)

 

Q3.事發後該多久後應該行使權利,又要如何行使權利?

A3.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罪,因此依刑法第80條僅有10年追訴權,故於事發後十年內都可以提起訴訟。雖然法律追溯期長,但為保全證據考量建議仍盡速由律師協助提出告訴,才能保障自身權利喔。

恐嚇罪與多數刑事案件相同,可向警局進行報案提告恐嚇罪,亦可請律師協助撰寫刑事告訴狀,由律師統整案件相關證據,清楚完整陳述案況,並撰寫法院相關有利判決及實務見解,增加對方被檢察官起訴機率。

若由律師協助撰寫刑事告訴狀,直接將案件遞交到地檢署由檢察官偵辦,更能起到引導檢方偵辦的作用,促進案件進行的效率。

【把這些法律知識帶著走!!】

1. 恐嚇的言詞或行為要足以讓一般人覺得會害怕和畏懼的程度,並且惡害的告知已確實傳達給對方,才構成恐嚇罪

2. 構成恐嚇罪的案件事實不盡相同,應回到個案判斷以及證據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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