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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 年 7 月 31 日

你是否曾因不滿店家服務,在 Google 留下一星評論,或在社群平台發文批評商家「黑心」、「詐騙」、「沒良心」?
這些留言若涉及不實內容或使用侮辱性語言,不只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公然侮辱罪,還有可能被對方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更特別的是,過去法院常認為「法人沒有精神痛苦,不用賠慰撫金」,但現在最高法院最新見解已經翻轉這項說法,特定條件下法人也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本篇文章由「翊宇律師事務所 」整理實務判決與最新大法庭裁定,帶您一次釐清。
目錄
罵商家、留負評也會有公然侮辱、誹謗罪?
《刑法》的妨害名譽罪,必須是對他人的名譽有影響才構成。而所謂「人」,不只包括人類、自然人,對公司法人、商號店家公然侮辱或誹謗,同樣可能成立犯罪。
公然侮辱罪怎麼成立?
○ 單純謾罵、以粗俗言語或舉動,公開貶低、辱罵或嘲諷,但與具體事實無關時,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 例如在網路或公開場合罵店家「黑店」、「無良」等抽象性侮辱詞語,若依社會一般觀念足以貶損對方名譽,就可能成立。
誹謗罪怎麼成立?
○ 若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例如指控店家「賣過期食品」、「詐欺消費者」,且內容不實或未經查證,則可能構成誹謗罪。
○ 單純根據消費經驗發表負面心得感想,若內容屬實且未涉及人身攻擊或不實指控,原則上屬於言論自由範疇,不構成犯罪。
但是,如果是沒有消費就留跟店家服務內容相關的負評、與公益無關,就有可能構成誹謗罪。
妨害信用罪怎麼成立?
○ 《刑法》第 313 條還有所謂的「妨害信用罪」,主要是保護「在社會上的經濟評價」,包含履行契約的誠信表現。
○ 例如所販賣商品的品質、售後服務等有關契約義務而涉及信用的評價。
更多妨害名譽的詳細介紹,敬請參考本所文章:

留負評除了刑事也可以告民事?公司可以請求民事的精神賠償嗎?
留負評民事可以怎麼告?
○ 傷害別人的名譽,在民事部分,可能會構成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的侵權行為,依法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 依據《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的規定,被害人可以請求對方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就是針對精神上的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
這筆賠償金的金額,不會只依照被害人喊價,而會由法院依照侵害程度、當事人身分、社會影響等因素斟酌判斷一個「相當的金額」。
公司法人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過去法院見解
實務法院對於公司法人是否可以主張「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的請求,過去曾出現兩種不同觀點,並不完全一致:
法人沒有情感,無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人商譽受損,情節重大仍可請求慰撫金
法人雖無感情與情緒,但其名譽與信用仍具備社會與經濟層面的評價價值。如果法人受到侵害,導致其商譽與營業信用受損,僅僅登報道歉可能還是不足以回復。
因此若損害情節重大,應可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換句話說,這個見解認為:
只要損害不只是名譽受損,還嚴重打擊營業信用、形象,情節達一定程度,法人也可以主張慰撫金。
敬請參考本所文章:《Google不實評論導致商譽受損,律師教你提告不實的一星評論!》
大法庭新見解:法人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大法庭裁定
法人雖然沒有情感,卻是依法成立、具有權利義務的組織。為了保障法人正常營運、實現設立目的,法律也承認法人具有人格權,包含對名譽與信用的保護。
不過,法人和自然人不同,無法感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以如果法人要主張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必須具備其他的門檻。
- 法人名譽或信用受到侵害時,要在損害已經嚴重影響其達成設立目的,而且這種損害又無法用金錢具體計算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請求相當的金錢賠償。
- 必須由法人具體說明:
- 損害的內容是什麼?
- 怎麼影響到公司的設立目的?
需要特別留意!不是所有無法用金錢具體計算都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大法庭提到,如果法人受到的是財產損失(例如營業損失、客戶流失等),但卻無法證明,應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第 2 項,由法院斟酌情況來認定損害金額。
只有當損害難以量化又具重大性質時,才會轉向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簡單來說,大法庭認為:
雖然法人不像自然人一樣有情緒和感受,但如果其名譽或信用受到侵害,而且這樣的損害已經嚴重影響到公司達成經營目的,且這種損害難以用金錢具體計算,那麼,法院是可以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的規定,讓法人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金。
也就是說,不能只因為法人「沒有精神痛苦」,就一律否定法人提出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
律師總結|被留負評了!法人被妨害名譽可以採取哪些行動?
刑事告訴
- 提告《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或第 310 條誹謗罪
- 提告《刑法》第 313 條妨害信用罪
民事賠償請求
- 依照《民法》第 18 條要求下架來除去對名譽的妨害
- 依照《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侵權行為請求賠償
- 依照《民法》第 195 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及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法院怎麼裁?
常見的回復名譽方式,便是「登報」、「網頁公告」等
- 過去,法院常以「強制登報道歉」作為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不過,憲法法庭已在111年憲判字第2號表明:法院要求強制道歉是違憲的。
- 因此,現在法院已經無法要求強制道歉,但是,「強制登報法院判決」還是可以的喔!
強制登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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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加害人不在期限內依照法院判決去履行,原則上可以透過《強制執行法》第127條進行強制執行,方式通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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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原告拿判決書去報社估價刊登費用,或由法院直接發文詢價,確認金額後,法院會通知被告繳費,不繳的話就可以強制執行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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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原告願意先墊款刊登,也可以請法院裁定,之後再向被告請求報費,必要時一樣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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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費用問題處理完畢後,原告就可以以被告名義去刊登判決。
- 法院認為案件事實是:
被告在報紙、網站、記者會中發表多篇文章,對原告公司散布未經查證且具誤導性的言論,包括指控「惡性挖角、教唆竊取商業機密、違反商業道德、企圖規避責任」等具體不法行為,並使用「狼性企業、丟盡台灣人的臉、枉顧商業誠信」等負面評語,對原告構成《民法》第 18 條、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名譽與信用,並造成重大損害。
- 最後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有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的侵權行為,侵害原告(公司法人)的名譽權及信用,依第 195 條要求被告除去網頁上妨害名譽的內容,並判決150萬的彌補名譽損害:
- 要求被告刪掉文章及網頁資料
- 雖然,本案法院認為刊登判決對於回復名譽沒有明顯效果,所以沒有允准原告刊登判決在各大報頭版的回復名譽方式。
但是,還是法院卻有判命被告要給付賠償,來補償原告的名譽、信用的損害,來彌補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無法完全彌補損害的部分。
最後判被告應給原告非財產上損失150萬元。
商家被留負評常見問答 FAQ 一次看!
Q1:我在 Google 評論罵店家「黑心」、「爛服務」會被告嗎?
A:如果是以抽象性詞語公開貶低、嘲諷店家,例如「黑店」、「無良商家」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若再加上與事實不符的具體指控,則可能構成誹謗罪。
Q2:沒有消費就留負評,會不會犯法?
A:有可能!若根本沒有實際消費經驗,卻評論店家服務態度不佳等,不但可能構成誹謗罪,還可能需負擔民事賠償損失。
Q3:店家是公司,不是人,怎麼會有「精神損害」?
A:依據大法庭最新見解,雖然法人沒有情感與痛苦,但法院已經肯認公司名譽、商譽受到重大打擊,若導致營業信用、名譽損毀,仍可依民法第 195 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但門檻比自然人高,需具體舉證損害影響程度。
Q4:店家要求我登報道歉、賠錢,我該怎麼辦?
A:建議立即尋求律師協助,釐清自己是否有言論過當或誤傳不實事實,並衡量是否達到法律上構成犯罪或損害賠償的門檻,避免事態擴大或吃上刑責。
另外提醒您,現在已經不能強制登報道歉了!但可以要求刊登判決喔!
Q5:公司如果想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要符合什麼條件?
A:依據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公司若名譽或信用遭侵害,且損害嚴重到影響公司設立目的,又無法以金錢具體計算,才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但須由公司自行證明損害內容與重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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