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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 年 12 月 26 日
收到法院寄來的強制執行命令,發現辛苦繳了多年的保單被扣押,甚至面臨強制執行解約的危機,這是令債務人最恐慌的時刻,急著知道保單強制執行解約怎麼辦?
關於這個問題,可以依據 2026 年現行保險法規回答,本文將由律師帶您深入了解保單被強制執行的重要問題與知識,並教您如何透過聲明異議與介入權來處理,不用再害怕保單強制執行解約怎麼辦,避免保單被解約、保單解約金被拿走,合法守住您!
目錄
保單強制執行解約會發生嗎?
1、什麼情況「會」被強制執行解約?
- 具儲蓄性質的保單
如儲蓄險、投資型保單、壽險、年金險 - 解約金高於門檻
2025 年標準,單張保單解約金若超過新台幣 146,729 元,債權人即有權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解約以抵債
2、什麼情況「不會」被強制執行解約?
- 健康與傷害保險
如醫療險、癌症險、失能險、意外險,原則上禁止扣押 - 解約金低於門檻
人壽保險解約金低於 146,729 元(以台北市最低生活費計算之標準),屬於法律規定的豁免範圍 - 小額終老保險
政府推動的政策性保險,受法律保護免於強制執行
3、什麼情況「可以爭取不解約」?
- 違反比例原則
若欠款僅數萬元,法院卻要解約價值百萬的保單,可向法院主張違反比例原則,要求先執行其他財產 - 維持生活所必需
債務人若身患重病或需扶養多名幼子,可引用《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爭取「酌留生活必需費用」 - 行使「保單介入權」
這是 2025 年修法後最強防線!由配偶、父母或子女向法院「償付解約金」,即可買回保單並變更要保人,讓保障延續且徹底脫離債務追索
💡 律師提醒:
收到扣押命令的 10 日內 是聲明異議的黃金期!若不確定保單是否符合豁免條件,應立即諮詢律師進行保單健檢。
為什麼會遇到保單強制執行解約?欠錢時保單真的會被扣押嗎?
欠債時保險為何也會被執行?保單解約金如何成為債權標的?
很多民眾會有疑問:「法院不是都扣薪水三分之一,或者查封房子、銀行帳戶嗎?為什麼連保險都要動?」
事實上,對於債權人(如銀行、資產管理公司)而言,只要是債務人名下「有價值」的財產,都是可以執行的目標。
傳統的執行標的如薪資、存款可能已被扣光或餘額不足,而不動產拍賣程序冗長。此時,您名下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商業保險,就成了債權人的新目標。
在法律上,這筆錢雖然還在保險公司那裡,但本質上是您累積的資產。
🧑⚖️ 最高法院最新見解認定
既然您有權利隨時解約拿回這筆錢(解約金),那麼為了還債,也可以將保單解約金強制執行用來抵債。
💡 延伸閱讀:了解債權人的其他手段,知己知彼
欠債時保單會直接被解約、強制執行嗎?
🙋 強制執行保單是「最後手段」,並非優先選擇
法院在強制執行時,通常會優先執行變現容易、對債務人生活影響較小的資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薪資。
因為「保單解約」會造成債務人失去保障,所以在實務上被視為「最後手段」。
🧑⚖️ 律師提示:
- 如果您名下還有存款或股票足夠清償債務,或者欠款金額很小(例如只欠 2 萬元),卻要解約您一張價值 100 萬的保單,您可以向法院主張這違反「比例原則」,要求先執行其他財產,而非動用保單
- 如果您只欠銀行 5 萬元,法院卻要強制解約您一張繳了 20 年、未來有 500 萬保障的壽險,這顯然違反比例原則,您就有很大的機會透過「聲明異議」擋下來
強制執行保單法院會通知嗎?法院扣押保單流程是什麼?
第 1 階段:扣押(凍結)
法院寄發「扣押命令」給保險公司。此時保單還沒死,只是被「凍結」。您不能貸款、不能改受益人、不能領錢,但保障還在。
第 2 階段:命終止契約(解約)
若保險公司回報該保單有解約金,且金額超過法律規定的保障門檻,法院就會發出「執行命令」,代位行使終止權。
第 3 階段:收取或移轉(拿錢)
保險公司依照法院命令,將計算好的解約金開立支票或匯款給法院(或債權人),至此保單正式失效,保障中斷。
🧑⚖️ 債務太久了嗎?先確認有沒有過期:
哪些保單不能被強制執行?一次看懂 2026 最新保險法規
隨著 2025 年《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 的修法,以及司法院頒布的《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法律明確劃出了保單強制執行解約的「紅線」。
也就是說,並非所有保單都能被債權人拿走,以下四類保單屬於「禁止扣押與強制執行」的範圍,是法律留給債務人的最後防線。
0. 儲蓄型、投資型保單:原則上皆可執行
為什麼這類保單原則可以被強制執行?因為它們性質更接近「資產」而非單純的生存保障。
- 儲蓄險、投資型保單
雖然法院會衡量是否影響債務人生活,但法院也強調不許強制執行「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
✒️ 這意味著,法律保障的是「生存底線」,而不是「資產累積」。
對法院來說,儲蓄險、投資型保單更像是您把錢存在保險公司一樣,既然是您的錢又不影響生存,債權人原則上就有權聲請扣押並終止契約來抵債。
- 失能險
早期稱為「殘扶險」的「失能險」,在 2025 年修法後的最新法院見解,較常被認定為具有健康醫療性質的險種,不可以強制執行
1、法院定調:失能給付具有「健康、醫療」性質
近期法院多認為,失能險的核心在於保障被保險人因傷病導致身體機能喪失時的照護需求,其本質屬於「健康保險」。
⚖️ 實務勝訴|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執事聲字第 431 號
法院認定,若保險契約之附約屬於「失能給付」,應適用修正後保險法第 129-1 條及 132-1 條之規定,不能強制執行。
🙋 異議人主張
系爭保險契約之附約為屬失能給付,應為修正後保險法 129-1、132-1 條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之不能扣押執行之標的,若該保險契約遭解約,異議人當失去依該保險契約提供之失能給付。
2、有健保就不需要商業健康、醫療保險嗎?
債權人(銀行)常主張:「台灣有全民健保,債務人已經有基本保障,這張商業保險不是生活必需,應該解約還錢。」 這個說法,現在已經被法院打臉了。
⚖️ 實務勝訴|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執事聲字第 471 號
擔心您的失能險或儲蓄險被誤判為可執行資產嗎? 每個人的保單條款不同,建議由專業律師協助檢視,避免錯失異議機會。
1. 壽險與年金險:解約金低於最低生活費豁免門檻
這是影響最廣的規定,對於具有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壽險)與年金保險,法律設定了一個「最低生活費保護傘」,也就是說,只要您的保單解約金沒有超過這個金額,就不能被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豁免計算公式
依據《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這個保護傘的金額是由三個數字相乘:
豁免金額 = 基準金額(A) × 1.2 倍(B) × 6 個月(C)
- (A)基準金額
採用「全台最高」的最低生活費 這是法規對債務人最友善的設計。
法律規定計算時,必須選用「當年度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中的最高者。
- 實務意義
長期以來,台北市的物價與生活費標準均為全台之冠。因此,無論您住在高雄、花蓮還是雲林,法院一律都用「台北市」的高標準來計算您的豁免額度。
- 實務意義
- (B)1.2 倍係數
增加緩衝空間 「最低生活費」通常僅指勉強度日,立法者認為若要維持人性尊嚴,不能只給「最低」,因此額外加成 20%(即乘以 1.2),作為醫療、交通等彈性支出的緩衝。
- (C)6 個月
半年的生活預備金 法律認定,為了不讓債務人因保單被解約而立即陷入絕境,必須保留相當於 半年(6 個月) 的生活費作為過渡期的救命錢。
🧮 法律規定計算最低生活費標準時,採用全台最高的最低生活費標準(通常為台北市)來計算。
豁免上限金額 = 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最高標準者) × 1.2 倍 × 6 個月
2025 年金額試算參考
根據最新的公告標準,我們將數字代入公式:
- 基準
參考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約 20,379 元(數額依該年度衛福部公告為準)
- 計算
20,379 元(基準)× 1.2(係數)× 6(月數)= 146,728.8 元
- 結論(豁免門檻)
法院實務通常採無條件進位或四捨五入
因此,新台幣 146,729 元 即為目前的「安全水位」
📝 計算公式快速摘要版:保單強制執行豁免標準
依據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 規定,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契約,其單張保單之解約金數額,未超過「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最高者之 1.2 倍,並以 6 個月為限」之總額(約新台幣 14.6 萬元),法院不得發扣押命令或強制解約。
2. 健康險、傷害險是否完全不能扣押、強制執行?
「健康險」(如癌症險、醫療險、長照險)與「傷害保險」(俗稱意外險),這兩類保險的核心目的在於填補身體健康受損時的醫療支出,而非累積資產。
- 法規依據
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5 點第 2 款 - 關鍵點
- 無論這張保單的解約金是多少,法院一律不得扣押、不得執行
- 這是為了保障國民的基本醫療權利,避免債務人因欠債而失去看病的保障
3. 小額終老保險不能被強制執行嗎?為什麼受到保護?
「小額終老保險」是政府為了因應高齡化社會,推動民眾因應基本喪葬費用而設計的政策性保險。
- 法規依據
經金管會公告之「小額終老保險商品」 - 為什麼受保護?
此類保單保額低(最高 90 萬)、保費便宜,通常被視為長輩的「棺材本」。為了維護社會安定與人性尊嚴,主管機關特別將其列入公告豁免範圍,債權人不得對此類保單強制執行
4. 特定條件的年金保險
✏️ 簡單來說,必須是:1️⃣ 債務人是要保人 ,且 2️⃣ 債務人不是受益人(=受益人是其他人),那就不可以強制執行。
- 舉例來說
- 爸爸(債務人)買年金險,但指定其他人為受益人,將年金給付給身心障礙的子女(受益人)
🧑⚖️ 為了保障弱勢受益人的生活,這筆年金給付債權,債權人不得執行。
- 但若,爸爸(債務人)買年金險,受益人又是爸爸(債務人)自己,那就可能被強制執行
如何避免保單強制執行解約?聲明異議、抗告或再抗告!(附流程)
當您收到法院寄來的公文,千萬不要因為害怕而置之不理!
法律賦予了債務人救濟的權利,只要您的情況符合法規,依照正確流程提出主張,就有機會能撤銷執行!
翊宇律師為您整理的強制執行防禦三部曲:
流程 1:如何在強制執行前主張保單不可扣押?
如果您預期即將面臨強制執行,例如剛收到支付命令;或者剛收到扣押命令但保險契約尚未解約,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自行檢視並舉證,說明您的保單符合《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 的豁免條件:
- 確認險種屬性:健康險/傷害險
- 找出保單契約書,翻到「保險範圍」或「名稱」
- 若名稱包含「醫療」、「癌症」、「重大傷病」、「傷害」、「意外」等字眼,且屬於主約或附約,即符合豁免條件
- 計算解約金數額:壽險/年金險
- 打電話給保險公司客服,詢問該張保單「目前的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多少?」
- 若金額低於 146,729 元(2025/2026 年標準),即符合門檻豁免條件
- 屬於指定保障:小額終老險
- 確認保單名稱是否為「小額終老保險」
流程 2:收到扣押命令後如何聲明異議?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當法院發出扣押命令時,通常會給予 10 日 的陳述意見期間。
請務必把握這段黃金時間,向法院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
✏️ 聲明異議狀撰寫重點:
- 主旨
聲明人因…強制執行事件(案號:XXX),對鈞院…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 - 理由(必寫)
- 引用法條
依據《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 及《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 帶入事實
說明該保單為健康保險(附上保單影本),或是該保單解約金僅 XX 元,低於行政院公告之最低生活費保障標準(146,729 元)
- 引用法條
- 補充生活困境
引用《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說明自己罹病、需扶養親屬,若保單被解約將導致全家陷入生存危機
流程 3:異議遭駁回後怎麼辦?如何抗告?可以再抗告嗎?
如果法院駁回了您的聲明異議,裁定「繼續執行」,這時您還有最後的救濟機會,但難度會提高。
- 提出抗告
- 時效
收到駁回裁定的 10 日內 - 對象
向原裁定法院提出,由上級法院(高等法院)審理 - 重點
必須提出原審法院「適用法規錯誤」或「認定事實錯誤」的具體理由。例如:法院算錯了解約金、誤將醫療險當成儲蓄險執行
- 時效
- 再抗告
- 門檻較高
金額需超過 150 萬,且只有在抗告法院的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時,才能向最高法院提出再抗告 - 實務建議
強制執行案件通常在「抗告」階段就會定案,除非涉及重大法律見解爭議,否則再抗告成功率極低 - 建議在第一階段(聲明異議)就備齊所有證據
- 門檻較高
法院如何酌留生活必需金額?什麼情況會仍准許扣押?
很多債務人會問:「我的保單解約金有 20 萬,超過了 14.6 萬的門檻,是不是就一定沒救了?」
答案是:不一定,還有爭取的空間。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法院在執行時必須酌留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的「生活所必需」。法官可以綜合判斷以下因素進行生活必須費用酌留的裁量:
- 債務人的年齡與身體狀況
若債務人已高齡或罹患重病,現在解約將導致未來無法再投保(拒保),法院可能會認定這張保單是「維持生活所必需」,而例外准許保留,或只執行部分金額
- 扶養責任
若債務人需獨自扶養多名未成年子女或失能長輩,解約金是全家唯一的預備金
⚠️ 什麼情況法院會堅持執行保單?
若債務人正值壯年、好手好腳有工作能力,且名下資產多,顯然超過基本生活所需,法院通常會優先滿足債權人的受償權利。
什麼是保單介入權?家人如何協助債務人保住保險?(實務最常用策略)
如果保單解約金超過了豁免門檻,難道只能眼睜睜看著保單被解約嗎?
請先不用絕望!2025 年《保險法》第 123 條之 2 新增了「受益人介入權(Right of Intervention)」,這就像是給了家屬一個「優先購買權」。
🧑⚖️ 簡單來說
法律允許您的家人、有被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代替您接手保險契約,讓保單繼續有效、中斷。
保單介入權是什麼?
當法院強制執行保險契約時,要保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被保險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經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可向執行法院或保險公司償付「等同於解約金」之金額。
償付後,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即變更為介入者,執行程序終結,保單效力得以延續,免於被強制解約。
誰有資格行使介入權?誰可以介入變更要保人?
並非路人甲都能幫忙,法律限定必須是與被保險人關係緊密的人,才能行使這項權利:
- 具名指定受益人
保單上寫著的受益人 - 被保險人本人
如果要保人跟被保險人不同人(例如爸爸幫兒子買,爸爸欠債,兒子可以買回) - 特定家屬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介入權流程怎麼走?家人介入後保單還會被強制執行嗎?
行使介入權要在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 時 3 個月內 進行,請依照以下 SOP 進行:
- 收到通知
保險公司或法院通知保單被扣押,可能即將被終止 - 取得同意
介入人(例如太太)必須取得原要保人(欠債的先生)及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 提出申請
備齊文件向保險公司提出行使介入權之申請 - 繳納款項
保險公司會計算當下的「解約金」金額,通知介入人將這筆錢匯入法院專戶或支付給債權人 - 變更要保人
款項支付後,保險公司將「要保人」更改為太太
🌞 行使介入權後的結果:
- 對債權人
拿到了等同於解約金的錢,債權獲得清償(部分或全部) - 對債務人(原要保人)
債務減少了,雖然失去了保單所有權,但保障還在 - 對保單
保單繼續有效,且因為要保人已經變成太太(非債務人),這張保單從此與先生的債務無關,未來債權人無法再對此保單強制執行
2026 最新法院判決:哪些保單不會被強制執行?(含成功案例)
關鍵 1:健康險、意外險不可強制執行
異議成功|意外傷害險保單不可以強制執行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 年度執事聲字第 16 號
查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為新臺幣 28 萬 9,124 元,固已逾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標準,惟依新修正保險法第 132 條之 1、系爭執行原則第 5 點第 2 款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主契約解約金債權,亦不得作為扣押或執行標的。
觀諸系爭保單之約定內容,其第 13 至 15 條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慰問金,均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治療或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施行手術,為給付條件,另系爭保單第 15 條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則以被保險人遭受「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殘廢,為給付條件;且依富邦人壽函覆之資料,尚無從得知系爭保單之主契約是否不具傷害保險之性質,而得為扣押或執行之標的,此部分自應由執行法院,依新修正保險法相關規定再行查明並確認可執行之範圍為宜,本院司法事務官未及審酌新修正保險法規定,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系爭保單之聲明異議,即有未合。異議意旨意旨雖未指摘於此,惟原裁定既有可議,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
異議成功|防癌險屬健康保險保單不可以強制執行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 年度執事聲字第 524 號
編號 2 所示保單債權之部分。按附表編號 2 所示保單係防癌險保單,屬健康保險保單,要保人為異議人,依 114 年 6 月 27 日施行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5 點規定「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二)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第 13 點第 1 項規定「依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18 日修正公布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第 129 條之 1、第 132 條之 1 規定,及第 135 條之 4 準用第 123 條之 1 規定不得為扣押或强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於修正施行前已扣押者,執行法院應速為撤銷扣押命令」;及 114 年 6 月 18 日修正保險法第 129 條之 1「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則該保單即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準此,附表編號 2 所示保單,係屬防癌險保單,依 114 年 6 月 27 日施行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5 點、第 13 點第 1 項規定,不得為強制執行。
關鍵 2:混合保單「歸類為健康險」不可強制執行
抗告成功|混合人壽保險和健康保險仍屬於健康保險,不可以強制執行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 年度抗更一字第 23 號
編號 5 所示之保單部分:編號 5 所示保單之預估解約金數額雖逾前揭規定之數額,然該保險契約主約具有壽險暨健康險性質,且依商品設計架構及核保評估等面向,其險種分類係歸類為健康險,並無法僅就壽險保障部分單獨解約換價,是該保單屬保險法第 129 條之 1 所稱健康保險契約,依該條規定,亦不得作為扣押及強制執行之標的。則相對人就編號 1 至 3、5 所示之保單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自不應准許。
關鍵 3:小額終老保險全面受到保護
抗告成功|小額終老保險商品不可以強制執行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 年度抗字第 759 號
查,系爭保險契約乃屬「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之小額終老保險,此有國泰人壽公司 113 年 9 月 5 日國壽字第 1130090323 號函在卷可稽,則依前揭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5 條第 1 項之規定,系爭保險契約應屬不得強制執行之標的。
準此,司法事務官未及審酌系爭保險契約之性質及前開規定,而以原處分將系爭保險契約解約,並命國泰人壽公司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執行法院,原裁定亦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即有未洽。
關鍵 4:壽險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者不可強制執行
異議成功 終身壽險 8 萬 6 千元解約金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 年度抗字第 732 號
關於附表編號 2 所示保單:
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 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之 6 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本件附表編號 2 所示人壽保險契約倘於 113 年 9 月 24 日終止,解約金僅 8 萬 6913 元,未逾臺北市 113 年度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 2 萬 0379 元按 1.2 倍、6 個月計算之金額 14 萬 672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不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則依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系爭扣押命令關於附表編號 2 所示保單部分應予撤銷。
關鍵 5:壽險酌留生活必需費用
酌留抗告成功|超過最低生活標準可以強制執行,但要酌留 5 萬生活必需費用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 年度抗字第 978 號
系爭保險契約並非小額終老保險,系爭解約金債權數額新臺幣(下同)18 萬 1282 元業已扣除質借及墊繳金額,⋯⋯,OOO已無扶養他人之義務,則依 114 年度直轄市政府公告最高標準之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計算 6 個月金額為 14 萬 6730 元(計算式:20,379×1.2×6≒146,729,元以下四捨五入,本院卷第 119 頁),系爭解約金債權已逾上開數額,⋯⋯,系爭解約金債權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查OOO除系爭解約金債權外,並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惟尚未屆強制退休年齡,仍具有相當工作能力,且其子女均已成年,縱與其子女及孫女同一戶籍,OOO亦無須扶養他人,⋯⋯,另衡酌OOO自 81 年 9 月 1 日起投保系爭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為前配偶OOO,保額 50 萬元,已繳費期滿,且無附約,保險事故為定期還本、身故、全殘給付、全殘扶助金,扣除質借 11 萬 4624 元、墊款 5 萬 498 元後之系爭解約金債權為 18 萬 1282 元等情,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3 項及修正後執行原則第 6 點之規定以OOO住所地每月最低生活費之 1.2 倍酌留其 3 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 5 萬 5854 元(計算式:15,515×1.2×3=55,854),此數額低於系爭解約金債權,復查無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5 項規定情事。是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系爭解約金債權,酌留上述 5 萬 5854 元後,所餘 12 萬 5428 元,始得為強制執行。
關鍵 6:雖然是「壽險」,還是可能不得強制執行或扣押?要看具體內容是否包含健康險、傷害險!
異議成功|發生失能、需要長期照顧情況時會給付保險金,表示具有健康險性質,不能強制執行!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 年度抗字第 73 號
所謂「長期照顧保險」,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身心失能並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所列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2項情形之一者,保險人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之保險;即該保險商品主要係以被保險人之身心健康體況為判定給付標準,從而「長期照顧保險」依保險法第 13 條第 3 項及第 125 條第 1 項規定,係屬健康保險及人身保險範疇⋯⋯。
觀諸抗告人所提出系爭主約之保險契約,開頭即載明「身故、殘廢(按:即現行保險法所稱「失能」,下稱失能)、長期看護復健及長期看護給付」等語,第 4 條第 3 項並記載:「本契約所稱『長期看護』,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診斷後,依診斷書判斷符合下列二種情形之一者:一、時常處於臥床狀態,無法在床鋪周遭以自己的力量步行,並符合下列四項狀態中之二項以上者:⑴ 無法自行穿脫衣服。⑵ 無法自行入浴。⑶ 無法自行就食。⑷ 無法自行擦拭排泄後之大小便等。二、被診斷確定為器質性癡呆,在意識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之障礙,需他人為看護照顧者。」等語,堪認系爭主約應係約定,在被保險人即抗告人於系爭主約有效期間內,如發生「身故」、「失能」或符合上開第 4 條所約定之「長期看護」狀態者,國泰人壽公司即應依約給付保險金。
關鍵 7:「壽險」但附加醫療保險附約,就必須確認終止會不會對債務人醫療保障有影響
異議成功|強制執行裁定被廢棄,因為沒有確認終止壽險會不會影響到附加的醫療險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 年度執事聲字第 352 號
異議人提出之保單週年通知,可知附表編號 2 保單有附加「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惟依元大人壽公司陳報系爭保單解約金之函文內容,並未載明系爭保單有無附約及其附約內容為何、終止主約是否會影響附約之效力等情。
Q:如果主約被終止,附約還會存在嗎?
A:主約是壽險、附約有健康傷害險等,只要附約不會因為主約終止受到影響,就可以只終止主約,附約繼續存在!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 年度抗更一字第 23 號
異議成功|如果有醫療、傷害險的附約會因為主約終止受到影響,依法就不能終止主約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 年度執事聲字第 104 號
遇到保單被強制執行時,最重要的 3 個立即步驟是什麼?
時間是保住資產的關鍵,當您收到法院寄來的「扣押命令」,請依照以下順序冷靜行動:
步驟 1:立即確認保單類型是不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範圍
- 拿出保單確認是否為健康險/意外險。若是,就安全不會被扣押或執行。
- 若為壽險,立刻致電保險公司客服,詢問:「這張保單現在的解約金是多少?」
- 判斷是否高於最低生活費:以 2025 年為例,要看金額是否低於 146,729 元?
步驟 2:在期限內提出聲明異議、抗告或介入權
- 若符合豁免條件(<14.6 萬 或 健康險)
在收到命令的 10 日內,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狀」,附上證明文件
- 若不符合豁免條件(>14.6 萬)
趕快找配偶或父母商量,準備資金,向保險公司申請行使「介入權」,將保單買下來並變更要保人
步驟 3:與律師討論如何主張、爭取酌留生活費
- 若情況複雜(例如多張保單、金額龐大、家庭狀況特殊),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法扶機構
- 由律師協助撰寫異議狀,引用有利的實務判決(如關鍵 5),向法官爭取「酌留生活費」,盡可能減少被扣押的金額
保單強制執行解約怎麼辦?FAQ 常見問答
以下整理民眾最常詢問關於保單強制執行解約的 6 大核心問題,助您快速釐清權益:
Q1:欠債保單會被強制執行解約嗎?哪些情況會發生?
是的,但有法律限制。
根據最高法院裁定與 2026 年最新法規,債權人確實可以聲請法院查封並強制解約您的保單以領取解約金抵債。
✏️ 但並非所有保單都會被執行,通常只有「具有儲蓄性質(如壽險、年金險)」且「解約金數額超過豁免門檻(如 2025 年是 14.6 萬元)」的保單,才會面臨保單強制執行解約的風險。
Q2:收到法院命令,保單被扣押怎麼辦?如何提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請在 10 日內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 當您發現保單被扣押(凍結)時法院尚未正式解約,請立即檢視保單類型與解約金數額
- 若您的保單屬於「健康保險」、「傷害保險」或「壽險解約金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約 14.6 萬元)」等,請務必在收到命令的 10 日內,撰寫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狀
Q3:如何避免保單被強制執行?醫療險、意外險會被解約嗎?
確認險種屬性是避免執行的第一步;醫療險與意外險原則上不會被解約。
如何避免保單被強制執行?最有效的方法是確認您的保單是否在「豁免名單」內。
✒️ 依據《保險法》及法院辦理強制執行原則,「健康保險」(如防癌、長照、醫療險)與「傷害保險」(意外險)屬於豁免範圍、不得強制解約。若法院誤扣押,請立即聲明異議。
Q4:什麼是保單介入權?家人如何協助保留保單?
由家屬代償解約金,將保單「買下來」並變更要保人。
- 保單介入權是 2025 年修法後保護保單的重要機制。當保單面臨被強制解約時,要保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被保險人、受益人,經同意後可向保險公司申請行使介入權
- 只要償付「等同於解約金」的金額給債權人,即可將要保人變更,如此一來,債務清償了,保單也不會被解約,保障得以延續
Q5:保單強制執行解約的金額門檻是多少?解約金低於多少安全?
解約金低於新台幣 146,729 元(2025 標準)原則上安全。
- 針對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法律設有保單解約金扣押的豁免門檻
- 計算公式為「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取全台最高者)× 1.2 倍 × 6 個月」。以 2025 年台北市標準計算,若單張保單解約金未超過 146,729 元,法院不得對該保單強制執行解約
Q6:欠錢保單被解約 法院扣押保單流程要多久?扣押等於解約嗎?
扣押不等於解約, 欠錢保單被解約並不會瞬間發生。流程通常分為三階段:
- 扣押命令
保險公司凍結保單(此時保障還在,是提出異議的黃金期) - 收取解約金
保險公司將款項移交債權人,保單正式失效
🧑⚖️ 從扣押到正式解約,通常有時間讓債務人反應,請務必把握這段時間尋求法律協助。
保單被扣押怎麼辦?翊宇律師守護您!
總結來說,面對保單強制執行解約的危機,您絕對不是毫無防禦之力。根據 2026 年最新的保險法規與法院見解,法律已經為債務人建立了三道堅強的防線:
- 屬性防線
只要是健康險(醫療/防癌/長照)或傷害險(意外險),法院一律不得執行 - 金額防線
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的解約金若低於 146,729 元(最低生活費標準),受到絕對豁免保護 - 介入防線
即使超過金額門檻,家屬等相關人仍可透過「保單介入權」,依法將保單買回,確保保障不中斷
然而,法律條文雖然保護生存權,但程序的時效是殘酷的。從收到法院的扣押命令開始,您僅有極短的「10 日異議期」與「3 個月介入期」。
一旦錯過這些黃金時間,保單一旦被終止、解約金被移轉給債權人,就再也無法挽回。
🙋 如果您手上的保單金額龐大、案情複雜,或者不確定該如何撰寫「聲明異議狀」才能被法官採信,請不要獨自面對法律風險。
立即諮詢專業律師,為您進行「保單安全健檢」:
- 協助判斷保單是否符合豁免條件
- 代為撰寫專業的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狀
- 協助家屬與保險公司協調行使保單介入權
- 向法院爭取酌留生活必需費用,減少損失
守護保單從現在開始行動!
「翊宇律師事務所」有專業的知識與豐富經驗,能夠用心傾聽並理解您的擔憂,擅長用法律與經驗替您爭取應有的權益與尊嚴。請不要擔心孤身一人面對,將會在您最困難的時候站在您身邊,守護您的權益,陪您找回力量、捍衛您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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