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制執行薪水怎麼辦?3分鐘學會債務人異議之訴流程與救濟方法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6 年 2 月 24 日

民眾收到法院強制執行通知與扣薪命令示意畫面

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債權憑證卻覺得不合理?明明已經清償、和解,卻還被扣薪或扣帳?想知道被法院強制執行還有沒有救、被強制執行可以怎麼補救?其實關鍵在於是否能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本文由「翊宇律師事務所」整理實務常見情況,帶你一次看懂什麼是執行名義、哪些狀況可以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幫助你判斷是否還有挽回空間!

目錄

收到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怎麼辦?先搞懂「執行名義」

在探討如何救濟之前,必須先理解強制執行的發動原理。許多民眾誤以為法院會在查封前先調查「債務是否屬實」,但事實上,民事執行處並不會主動審查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他們看的是債權人手中是否持有合法的「入場券」,這張關鍵的入場券在法律上稱為「執行名義」。

法院只看形式?認識強制執行救濟的發動基礎

了解被強制執行可以怎麼補救前,需要先了解強制執行程序講求的是「迅速」與「效率」。因此,法律設計上將「執行機關」與「審判機關」的功能分開:

  • 民事執行處(執行機關): 採「形式審查」原則。

只要債權人提出的文件(執行名義)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執行處即有義務發動強制執行(如查封、扣薪),原則上不負責審查「執行名義前債務人是否已經私下還錢」或「本票簽名是否造假」等實體爭議。

✏️若您收到執行處強制執行通知,則下一步可以走 2 種方式:

  1. 直接還錢 ➜ 向執行處「陳報清償」
    如果您已經還錢(或直接在執行處繳清),且債權人也承認,您只需檢附證明向執行處陳報。執行官確認債權人沒意見後,就會直接結案。
  1. 跟對方爭議 ➜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如果您說還了,但債權人否認(例如:他硬說那是還利息、不是還本金),執行處因無權審查實體內容,就無法直接撤銷查封。
  • 民事審判庭(審判機關): 負責「實質審查」。
    若債務人對債權的存否有爭執,必須另外透過訴訟(如債務人異議之訴),由審判法官來認定事實。

🧑‍⚖️換言之,若您不主動提起訴訟救濟,執行法院依法僅能依據債權人提供的文件繼續執行程序。

哪些文件是常見的執行名義?(含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

並非只有輸掉官司才會被強制執行。

在實務上,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的管道相當多元,以下是幾種最常見的類型,請務必確認您收到的是哪一種:

  1. 法院確定判決:
    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法院判決債務人敗訴,且判決已確定(不能再上訴)。
  2. 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 這是民間借貸最常見的執行名義。
    • 債權人只需持有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僅審查本票形式要件(如金額、發票日、簽名)是否具備,不開庭審理即可核發。因取得速度極快,常讓債務人措手不及。
  3.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在收到後 20 日內未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確定(註:修法後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無既判力)。
  4. 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雙方在法院調解成立或訴訟上和解所作成的筆錄,其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
  5. 公證書:
    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如租約公證)。
  6. 拍賣抵押物裁定:
    常見於銀行房貸或民間的二胎借款。當債務人未依約還款時,抵押權人(如銀行、金主)可直接聲請法院裁定拍賣該擔保品。

🧑‍⚖️注意: 此類執行名義的執行標的,僅限於該「抵押物」(例如抵押的房子或土地),而非債務人的所有財產。

✏️一旦債權人持有上述任一文件並向法院聲請執行,您的財產即處於隨時可能遭查封、拍賣的風險之中。

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等執行名義文件示意

債務人異議之訴是什麼?掌握排除強制的 2 大關鍵時機

「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是法律賦予債務人的最後一道防線。

簡單來說,當執行名義的形式雖然合法,但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卻有問題(例如:錢已經還了),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就可以請求法院宣告:雖然債權人手上握有那張合法的執行名義(如判決書或裁定),但因為發生了特定法律原因,使其不得再依據該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然而,也並非所有理由都能隨時提出!

🧑‍⚖️您能主張什麼樣的異議事由,取決於您手中的執行名義是否具有「既判力」,這在法律上分為兩種截然不同的情況:

情況 1:執行名義「無」既判力(如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也是債務人翻盤機會較大的情形。

此類執行名義包括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以及修法後的支付命令。由於這些裁定僅經過法院的形式審查,並未開庭進行實體辯論,因此法律給予債務人較寬廣的救濟空間。

  • 異議事由的時間點
    不限時間,無論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前」或「成立後」皆可。
  • 您可以主張的三大類理由:
  1. 債權不成立(不存在)
    例如契約根本沒成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假債權)、或是簽了本票但根本沒拿到錢。
  2. 債權消滅
    例如已清償、抵銷、提存、免除、混同、解除條件成就、債權讓與等。
  3. 妨礙債權請求之事由
    例如雙方同意延期清償、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消滅時效完成

🙋簡單說: 只要您是被本票裁定執行,不管理由是「本票假的(成立前)」還是「我後來還錢了(成立後)」,全部都可以拿出來主張,請求排除執行力。

情況 2:執行名義「有」既判力(如法院確定判決、調解筆錄)

此類名義代表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過法院的實質審判並定案,或是雙方已在法院達成合意。包括確定終局判決訴訟上和解筆錄調解筆錄

  • 異議事由的時間點
    嚴格限制於「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筆錄成立後)。
  • 您可以主張的:僅限「消滅」或「妨礙」債權之事由:且必須是後來才發生的新狀況。
  • 例如: 
  1. 判決確定後,您才把錢還清(清償消滅)。
  2. 或是判決後,雙方又簽了一份和解書同意延後還款。
  • 注意!
    所謂的「遮斷效」:是指,如果是判決前就存在的理由(例如:「我那時候忘了跟法官說我有抵銷權」),基於判決的安定性,您不能再提異議之訴,否則會被駁回。

🧑‍⚖️簡單判斷原則: 如果您收到的是本票裁定,無論理由發生在何時,通常都能打;如果您收到的是法院判決,則只能針對「判決後」發生的新狀況進行救濟。

什麼時候可以提告債務人異議之訴?救濟時效一張表看懂!

執行名義類型 是否有既判力 常見例子 異議事由可以發生在何時? 這種情況可以提告嗎?
無既判力 1.本票裁定   2.支付命令   3.拍賣抵押物裁定 不限時間:執行名義成立前、成立後皆可。 ✅ 可以   例如:本票是假的、簽名時沒拿到錢、裁定下來後才還錢。
有既判力 1.法院判決   2.調解筆錄 限執行名義「成立之後」。 ⚠️ 限制較多  
  • 只有判決後才發生的新狀況(如判決後還錢)可以提。
  • 判決前的舊帳不能翻。

實務常見的 4 種異議事由:沒有欠錢被強制執行也適用!

了解法律規則後,可以進一步探討:究竟在什麼具體情況下,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最有機會勝訴?

🧑‍⚖️以下整理律師的 4 種情形。如果您符合其中之一,請務必把握機會爭取權益。

1. 債權已清償:明明還錢了,薪水還被扣三分之一怎麼辦?

這是最典型、也最令人氣憤的情況。 當事人明明已經透過匯款或現金償還了債務,但債權人(或債權人的繼承人)卻因疏失或惡意,仍持舊有的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 關鍵證據: 匯款明細、銀行轉帳紀錄、Line 對話紀錄(提及已還款)、還款收據(清償證明)。只要能證明債務已消滅,就有機會異議成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訴字第25號

經查,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准予執行之金額金應為 3,700 萬元,是原告主張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金額為 6,220 萬元,並主張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超過  3,700 萬元之部分,容有誤會。 又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金額中,其中 291 萬元由原告自行清償, 376 萬元是則由本院所核發之移轉命令為清償,又就 376 萬元之部分既經執行法院依法核發移轉命令而清償,依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就已到期部分之執行程序已告終結,原告自不得對該已消滅之債權再為爭執及請求撤銷該部分之執行程序,是原告不得主張該部分業經清償而撤銷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從而,原告就系爭執行程序之准予強制執行之債權 3,700 萬元中已清償 291 萬元,則被告僅得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中請求原告給付  3,409 萬元(計算式: 3,700 萬- 291 萬= 3,409 萬),故原告請求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 3,409 萬元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應屬有據,又超過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2. 時效已消滅:欠錢超過 15 年還要還嗎?本票時效只有 3 年!

許多債權(特別是銀行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呆帳),往往隔了 10 年、15 年才突然聲請執行。依據民法規定,請求權若長期間不行使,債務人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 一般債權(如借款、判決): 時效通常為 15 年
  • 本票債權: 時效極短,僅有 3 年
  • 利息債權: 時效為 5 年

✏️若債權人拿著一張 20 年前的本票裁定來執行,您絕對有權利主張時效已完成,請求法院撤銷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83號

前開宜蘭地院95年度執字第6190號債權憑證既係95年9月8日所核發,被告於105年12月12日始再次聲請對原告之財產強制執行,顯已逾系爭本票之3年消滅時效期間,應可認定。 至被告雖抗辯迭經多次向原告催討,然原告均逃避隱匿且對執行行為亦無異議;與前開債務係小額信用借款,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云云。然前開宜蘭地院95年度執字第6190號債權憑證之原執行名義既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814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則為執行名義之債權為本票上之權利,而應適用前開3年之消滅時效期間,應可認定,至兩造間就系爭本票之原因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因小額借款,則非本件之審究範圍,亦無礙於前開本票上權利罹於3年之消滅時效期間之結論;此外,被告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前開所抗辯多次向原告催討而中斷時效之事實,是被告前開抗辯,自均不可採。則關於系爭乙執行名義部分,原告依前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自屬有據

3. 債權根本不存在:沒拿到錢、本票是假的怎麼辦?

所謂「債權不成立」包含了債權自始不存在的情形。由於法院在核發本票裁定時僅進行「形式審查」,不問緣由,導致許多有實體瑕疵的本票也能輕易取得執行名義。

(參考法院實務見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658號判決)

在此情況下,您可以主張的具體理由包括:

  • 無金錢借貸關係(沒拿到錢):這是本票訴訟中最常見的勝訴理由。許多人簽本票僅是為了「擔保」,但債權人實際上根本沒有交付借款款項。依法律規定,若無金錢交付,消費借貸契約即不成立,您自然無須還款。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雙方實際上無意成立債權債務關係(例如為了作帳或脫產而製造的假債權),依民法規定該行為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簡字第429號

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1045號裁判意旨參照)。

以本件而言,被告既主張與原告間成立上開405,315元之消費借貸關係,被告即應舉證證明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之事實。⋯⋯。然被告竟遲至114年12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方委由律師當庭提出答辯狀,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認為被告逾時提出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直接使其失權,如此一來,始能確實督促當事人遵守法院之指示。

原告於張濟洵生前即已為張濟洵支付醫療費、看護費,張濟洵即已經對原告負清償之債務,張濟洵本就應以自己財產償還該405,315元予原告,而當時被告掌管張濟洵之存款、出售股票之所得,為兩造所不爭,則原告為了取回該405,315元,而向掌管張濟洵財產之被告索要,自然也是從張濟洵之財產支應之意,非要向被告借款,益徵兩造並無消費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之情事。

同前所述,被告對原告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既不存在,且系爭執行事件尚未終結,則原告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亦屬有據。

4. 法律關係變更:已達成和解、延期清償或債務免除

  • 有時債權人與債務人私下已簽訂協議書,同意「分期付款」或「延後至某年某月再還」,或是直接說「不用還(免除債務)」。
  • 然而,債權人卻違反誠信原則,在協議期間內突然聲請強制執行。 此時,該協議書即構成「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您可以以此要求法院撤銷執行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64號

原告本件所執之異議事由,係以前揭情詞主張被告已用系爭協議免除原告之系爭抵押借款債務,故被告即不得再執系爭支付命令對原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等語。 就系爭函文所載之方案是否經尖美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而實施、被告東高雄分行是否同意由尖美公司承擔許清江等人之貸款債務等節,原告均未提出舉證以核實其說,實難單憑系爭函文之內容,即遽認有原告所稱被告東高雄分行同意尖美公司承擔系爭抵押借款債務,並進而願意免除原告系爭抵押借款債務之情事。 據上,原告所提證據即系爭函文不足證明兩造間有系爭協議存在,亦無從推認被告有免除原告系爭抵押借款債務之情事,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核實其上開主張,從而,原告猶執上情主張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告亦不得執系爭支付命令及換發之債權憑證對原告財產為執行等語,自屬無據。

翊宇律師事務所成功案例:債務人異議之訴撤銷查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案件背景

我們的客戶(債權人)持有對造簽發的面額 600 萬元本票,並已取得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然而,對造(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試圖阻止執行,並主張兩大理由:

  1. 本票無效:對造聲稱本票上的發票日與金額「不是他填的」,他只有簽名,因此主張本票無效。
  2. 債務已清償:對造提出多筆匯款紀錄,聲稱款項已匯給「第三人租賃公司」代客戶購車,以及匯入客戶帳戶的款項已足夠清償這筆 600 萬債務。

翊宇律師的訴訟策略

  1. 擊破「本票無效」抗辯:善用舉證責任 我們引用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主張發票人將「已簽名」的本票交付他人,即隱含「授權填寫」之意。對造既然無法證明「未授權」,則不能僅憑金額非親筆書寫就主張無效。
  2. 釐清複雜金流:證明「還的是利息,不是本金」 這是本案勝負關鍵。對造提出了數百萬元的匯款單據,試圖證明已還款。 我們協助客戶整理出雙方長期的「完整借貸往來明細表(高達 2,000 多萬)」。

判決結果

法院採納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張,認定本票為有效票據,且對造所提出的匯款紀錄均未能證明已清償本案債務。最終判決駁回對造之訴,成功協助客戶守住 600 萬元債權,讓強制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律師教您:該打「債務人異議之訴」 還是「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這是一般民眾在面對強制執行時,最常感到困惑的法律選擇題。特別是當執行名義為「本票裁定」時,您往往會聽到兩種訴訟名稱:「債務人異議之訴」與「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到底該選哪一個?這取決於您目前的處境以及您希望達成的法律效果。

從訴訟目的判斷:如何防止房子被查封、薪水被扣押?

雖然這兩者常在同一案件中出現,但它們在法律體系上的功能與標的截然不同:

  1.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 訴訟目的:針對「實體法律關係」請求法院判決確認這張本票債權「根本沒有存在過」,例如本票係偽造、變造或自始未受領款項。
    • 適用情境:通常適用於收到本票裁定,但尚未被聲請強制執行,或主要目的是想徹底否認該筆債務時。
    • 侷限:此訴訟僅能確認債權不存在,無法直接排除執行名義的執行力。若執行程序已經發動,單提此訴訟無法直接撤銷查封程序。
      🧑‍⚖️提醒您!若您主張本票是遭偽造變造,務必把握收到裁定後 20 日內起訴,法院才會直接讓強制執行程序程序停止執行,否則就要另問提出擔保金額向法院聲請,十分麻煩。
  2. 債務人異議之訴
    • 訴訟目的:針對「執行名義之執行力」,請求法院宣告該執行名義(如本票裁定)不得作為執行的依據,其最終效果是撤銷已經開始的強制執行程序。
    • 適用情境:對方已經聲請強制執行(例如已收到扣薪命令、房子被查封),急需解除執行狀態時。
    • 優勢:能直接排除執行力的訴訟手段。

一張表快速判斷:本票債務糾紛該提哪一種救濟訴訟?

比較項目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債務人異議之訴
訴訟核心目的 針對「實體法律關係」,請求法院確認該筆本票債權自始不存在 針對「執行名義的執行力」,請求法院排除或撤銷強制執行
要解決的問題 這張本票代表的債務,到底存不存在? 即使有執行名義,現在還能不能執行?
典型主張內容 本票偽造、變造、未實際受領款項、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已清償、已和解、時效完成、延期清償、抵銷等
適用情境 通常適用於: • 收到本票裁定,但尚未被聲請強制執行 • 主要目的是徹底否認這筆債務 通常適用於: 已經被聲請強制執行 • 已收到扣薪命令、帳戶遭扣押、不動產被查封

律師解析: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 2 大重點

要成功阻止被強制執行,除了選對訴訟類型外,在法庭上的攻防往往取決於兩個核心爭點。這也是為什麼許多民眾自行提告容易敗訴,而律師介入能逆轉局勢的關鍵。

1. 務必掌握時效:須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債務人異議之訴有一個絕對的時間死線,那就是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什麼是「程序終結」?

  • 對於動產(如薪資、存款): 指債權人已經領取款項,或法院已核發執行命令將款項移轉給債權人時。
  • 對於不動產(如房屋、土地): 指拍賣程序完成,買受人繳足價金並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且拍賣所得款項已分配完畢時。

✏️一旦跨過這個時間點,程序即告終結。此時即便您有天大的冤屈(例如真的已經還錢),也無法再透過異議之訴撤銷執行,只能轉而提起「不當得利」訴訟請求返還金錢。

2. 證明責任是勝敗關鍵:債務人異議之訴中,誰該負責拿證據出來?

在民事訴訟中,光有理還不夠,重點是你手上的證據能不能說服法官。

然而,在法庭攻防中,最複雜的往往不是蒐集證據,而是「舉證責任的分配」。

🧑‍⚖️

律師快問快答

Q 哪些證據是法官看重的?
A

無論您的情況為何,建議盡可能保留以下資料:

💰
金流證明

銀行匯款單、轉帳截圖、存摺明細、還款收據。

💬
溝通紀錄

Line 對話紀錄、簡訊、電子郵件(尤其是提到「已還款」、「同意延期」或「根本沒借錢」的內容)。

📄
書面協議

和解書、協議書、切結書等。

Q 「誰」要負責拿證據出來?
A

法院會依據案件的具體內容、主張的理由以及公平原則來分配舉證責任,因此沒有一定要看具體情形。

擔心自己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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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怎麼停止?除了債務人異議之訴,記得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繳納擔保金

✏️最後,還必須給予重要的實務提醒:「提起訴訟」並不等於「暫停執行」

許多當事人誤以為只要向法院遞出起訴狀,證明自己有冤屈,查封程序就會自動停下來。這是一個致命的誤解!在法律上,訴訟歸訴訟,執行歸執行,若您沒有另外聲請暫停,法院的拍賣程序是不會等您的。

如何暫停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擔保金與聲請要件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若要阻止執行程序繼續進行,債務人必須同時採取兩個動作:

  1.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其他相關訴訟):這是前提,您必須先有一個正在進行的官司。
  2. 聲請「停止執行」裁定:向法院提出聲請,並依法院裁定提存擔保金

💡關於擔保金

法院准許停止執行時,通常會要求債務人先拿出一筆擔保金放在法院,這筆金額通常是計算「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受到的損害」(通常以訴訟期間的利息損失計算)。

被強制執行可以怎麼補救?債務人異議之訴常見問題FAQ

Q1:明明還錢了還被強制執行,該如何撤銷?

A:因為執行法院只做「形式審查」,不會主動查你有沒有私下清償。
法院只看債權人是否持有合法的「執行名義」,不會自動調查實體債權是否已消滅。
👉 若已清償卻仍被執行,必須由債務人主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撤銷執行。

Q2:收到本票裁定多久會被強制執行?

A:不一定,但本票裁定是最容易被快速執行的執行名義之一。
本票裁定僅經法院形式審查,不開庭、不查實際借款關係,債權人可迅速聲請扣薪、查封。
👉 若本票「根本沒拿到錢」或「債權不存在」,應盡快評估債務人異議之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Q3: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A:當執行名義成立後,發生「債權已消滅或不能再請求」的情況時。
✏️ 實務常見包括:

  • 已清償或已抵銷
  • 已達成和解或延期清償
  • 債權已超過消滅時效

Q4:法院裁判已經確定了,還能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嗎?

A:可以,但除非是沒有既判力的情況,否則僅限主張「判決確定後」才發生的新狀況,例如判決後清償、判決後再度和解。

Q5:提告後強制執行會自動停止嗎?擔保金是什麼?

A:不會。提告不等於停止執行,必須另行聲請「停止執行」,並依裁定提存擔保金,否則查封、扣薪或拍賣仍會持續。

Q6:債務人異議之訴可以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一起提嗎?

A:在本票案件中,實務上常見併行提告。

  • 債務人異議之訴:目的在於「排除正在進行的強制執行」。
  •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目的在於「從根本否認本票債務存在」。

Q7:如果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結束,還能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嗎?

A:不行。 一旦執行程序終結(款項已移轉、拍賣分配完成),即喪失提起異議之訴的資格。
此時通常只能改走不當得利返還訴訟,救濟難度與時間成本都更高。

Q8:沒有律師,可以自己寫強制執行異議狀嗎?

A:法律上可以,但實務風險極高。

✏️常見敗訴原因包括:時機錯過、異議事由選錯、舉證方向錯誤。由於債務人異議之訴高度仰賴程序與證據策略,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

尋求專業協助:翊宇律師事務所為您守護資產

面對強制執行,每一個環節都像是在與時間賽跑。從判斷執行名義的效力、選擇正確的訴訟策略、到精準計算擔保金聲請停止執行,任何一步的遲疑都可能導致資產無法挽回。

若您正面臨強制執行的威脅,或對於手上的本票裁定存有疑慮,建議盡速尋求專業協助。翊宇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強制執行救濟經驗,我們將協助您精準分析案情、擬定防禦策略,在黃金時間內為您守住辛苦累積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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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80號11樓A10室

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8號16樓之1 A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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