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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 年 5 月 18 日
*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皆經過去識別化調整
目錄
【案件緣由】
婚姻關係消滅常伴隨著財產與生活空間的重新劃分。當事人小楷與前妻安柏協議離婚,並經家事庭調解,明確由小楷取得婚後共住房屋的完整所有權。小楷原以為持有法院調解筆錄與權狀後,便能重啟新生活,沒想到安柏卻在辦妥過戶後突然反悔,拒絕搬離。
安柏無視法律規定,無權占有已屬小楷的房產,甚至將屋內弄得髒亂不堪、毀損家具,並揚言換鎖長期抗戰。小楷雖握有合法權狀,卻因對方強行居住而有家歸不得。一般民眾遇到此類糾紛多會報警,但實務上警察對於曾有同居事實的產權糾紛,多認定為「民事糾紛」,建議循司法途徑解決。在求助無門下,小楷決定向專精民事不動產糾紛的「翊宇律師事務所」林冠宇律師求助,期盼透過法律程序奪回房屋。
【承辦律師】
林冠宇律師
【爭取結果】
經林冠宇律師於協商程序中的精準攻防,並正式發送律師函施加法律壓力,成功說服安柏。安柏深知若進入訴訟將面臨龐大賠償責任,最終同意於約定時間內遷離,讓小楷順利取回房屋完整使用權與財物。
【案件解析】
面對離婚後對方賴在名下房屋不走的困境,並非拿著權狀就能自行趕人。針對「返還房屋」與「無權占有」,以下解析兩大核心法律爭點:
一、 房子歸我,對方賴著不走,法律上如何主張?可以直接換鎖嗎?
許多民眾直覺想「自行換鎖」或「丟棄對方物品」。律師嚴正提醒,這種「自力救濟」極具法律風險。即使您是所有權人,但對方處於「實際占有」狀態,擅自闖入或換鎖可能反遭控告刑法「強制罪」、「侵入住宅罪」或「毀損罪」。
法律上,所有權人擁有堅實的民事依據。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當婚姻消滅且產權移轉,安柏繼續居住便失去合法權源(如租賃、借貸或配偶同居義務),構成「無權佔有」。
林冠宇律師首先採取「先禮後兵」策略,為小楷發出措辭嚴正的「律師函」。此函不僅正式告知其行為違法、設定搬遷期限,更宣告若逾期將提起「遷讓房屋」訴訟並聲請強制執行。透過專業律師施壓,能讓對方明確知道所有權人「來真的」,不容僥倖。
二、 對方霸佔期間甚至破壞家具,損失可以一併求償嗎?
答案是絕對可以的! 這也是促使對方妥協的關鍵籌碼。法律對於無權佔用他人財產有明確的賠償機制: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佔用人實質享受居住利益卻侵害他人權益,構成不當得利。小楷可請求安柏賠償佔用期間內,相當於市場行情之「租金」。此金額自無權佔用首日起算至搬離為止,累積下來極為可觀。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針對毀損家具、堆積垃圾等行為,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小楷有權要求安柏賠償維修費、新品折舊價值及專業清潔費用。
林律師在調解中,精準攤開這兩筆潛在的鉅額賠償金試算表。安柏意識到賴著不走不僅沒好處,還會背負重債,最終才願意妥協遷離。
💡 律師提醒:
遇到他人賴著不搬,切勿衝動採取私下驅離。發送律師函警告並輔以調解雙管齊下,才是促使對方妥協的最有效策略。
即使手握產權與法院筆錄,面對「居住事實」仍需仰賴法律程序執行。在談判中,透過專業律師闡明訴訟利弊(如面臨不當得利與毀損賠償),並在合法範圍內基於舊情給予合理搬遷期,往往能「以戰逼和」,避免勞民傷財的訴訟,圓滿落幕。
【諮詢方式】
不論是離婚後的不動產糾紛、租約到期不搬,或親屬間的房產佔用,常因不知如何行使權利導致損失。若您也遇到類似情形,翊宇律師事務所專業團隊將協助您合法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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