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罵人可以告嗎?沒指名道姓罵人、私訊罵人也要賠錢!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5 年 8 月 25 日

網路罵人可以告嗎?沒指名道姓罵人、私訊罵人也要賠錢! 網路罵人

目錄

網路罵人沒有指名道姓就沒事?其實公開照片、透過聊天室私訊罵人、對遊戲ID帳號辱罵,無論是哪種方式,只要能讓特定人被辨識就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要負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網路罵人可以告!讓「翊宇律師事務所」為您解析法律概念相關構成要件與常見誤解,並彙整實務見解帶您理解網路罵人各種狀況的民事賠償責任。

有指名道姓罵人才能提告民事求償嗎?

網路罵人可以告民事侵權!要件依據民法規定

通常罵人民事賠償的求償依據,會是《民法》:

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

依據本條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 要件1

故意或過失做出具有的不法性的行爲

  • 要件2

行為造成他人的權利被侵害的結果

 

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

依據本條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 要件1

故意做出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

  • 要件2

行為造成他人的權利被侵害的結果

 

第 184 條第 2 項

依據本條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 要件1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的行為

  • 要件2

行為造成他人的權利被侵害的結果

 

第 195 條第 1 項

依據本條可以請求賠償🌟而如果侵害的是名譽,則可以要求回復名譽的具體行動。

  • 要件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 要件2

侵害程度要達「情節重大」

🌟無論是哪種侵害的求害類型,原則上都需要針對「特定人」,才有辦法造成所謂的「對於權利或是法益的侵害」!

舉例來說,如果今天有人罵「全世界的人都是呆瓜」,原則上是沒有辦法求償的。

🧑‍⚖️網路罵人可以告!更多提告要領,敬請參考本所文章:

沒有指名道姓的網路罵人可以告嗎?法院會怎麼認定?

✏️網路罵人要特定到個人身分,通常需要真實姓名、真實隱私資訊這些內容,例如住址、車牌、電話號碼等,才能夠讓完全陌生的人藉此知道真實身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17號

📌案件內容

  • 原告A認為,被告B在蝦皮直播中,稱「何X倫」、「倫哥」、「台中的」等個人資訊,已經違反個資法。
  • 且直播過程中,被告B還提到「這樣的那個計程車司機」、「車牌號碼OOOO」、「那個在直播界,直播台上,他是尊者之王」,並且出示自己拍攝到的計程車、站在車旁的人等照片,及「蝦皮賣場」之帳號網頁等截圖網路罵人,讓觀眾觀覽自己的隱私,也侵害權利。

🧑‍⚖️法院認為

  • 雖然被告B確實公開指稱「本名姓何」、「何X倫」、「倫哥」、「台中的」等資訊,但實際上並沒有透露原告A的完整姓名以及詳細地址,不一定能夠讓一般人藉此去識別原告A真實身分。
  • 被告B公開的照片模糊不清,也沒有顯示完整車牌號碼,顯然就無法識別駕駛人或車主是誰。另外,無論是提到職業計程車駕駛、經營蝦皮網路購物帳號等資訊,都沒有觸及私生活領域,無法認定有侵害原告A的隱私。

➡️因為沒有侵害個人資料,也無法藉由被告公開的照片讓觀眾特定到就是原告本人,所以判決被告不用賠償。

網路罵人可以告嗎?沒指名道姓罵人、私訊罵人也要賠錢! 衝動罵人

玩遊戲網路罵人只是單純針對帳號名稱或暱稱攻擊也算嗎?

網路罵人如果發生在遊戲中,很容易就會遇到是在罵「遊戲中的虛擬人物、帳號,並非針對原告」的主張。

✏️目前在法院中,針對這樣的問題也還是有爭議,有認為原告感到精神痛苦就要賠償,也有認為網路罵人是針對遊戲帳號,沒有貶損真實身分的名譽,所以不需要賠償:

英雄聯盟遊戲中網路罵人可以告!判賠 1 萬 5 千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609號

📌案件內容

  • 原告A和被告B是網路遊戲「英雄聯盟」中遊戲對戰的隊友,原告A認為B在輸遊戲後,以「廢物」等文字留言辱罵自己,導致自己受有極大的精神壓力,請求侵權賠償。

🧑‍⚖️法院認為

  • 被告基於公然侮辱的故意,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英雄聯盟公共平台,以「廢物」、「范建」、「基八毛」等文字留言,辱罵「糟糕島民」(就是原告A的遊戲ID),已經造成對原告A名譽的妨害,且在刑事部分也已經成立公然侮辱。

➡️被告應該要賠償原告 1 萬 5 千元。

英雄聯盟遊戲中網路罵人,不需要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416號

📌案件內容

  • 原告A認為,被告B在網路遊戲「英雄聯盟」中出言辱罵他「低能兒」、「你媽死啦」、「順便幫你媽宋終」、「死乞丐」、「腦麻兒」等語已經造成侵害。
  • 而且,原告A特別強調,自己特別喜歡此款網路遊戲,已長期玩了8年,自己的帳號在英雄聯盟遊戲中知名度很高,而且,他的帳號有跟公開真實姓名、自我介紹的Facebook帳號連動,一般人可以輕易知道他的真實身分。

🧑‍⚖️法院認為

  • 網路罵人存在於網路虛擬世界的虛擬代號或分身,雖然有類似於名譽的評價,但還是應該要回歸到是否可以與真實世界的真實身分連結,才有人格評價的名譽權保護。
  • 必須要實際去看,遊戲玩家看到網路代號、暱稱就可以直接連結到真實身分,這樣廣為人知的程度,才認為有名譽權保障。
  • 原告A所說的帳號連動,其實是以個人Facebook登入英雄聯盟系統後可以直接進入遊戲,一般人不一定會從遊戲角色回查到個人Facebook。
  • 而且,即便可以連結到Facebook,也不能排除一人分飾多角或多人共使用一角色的可能性,無法就此特定到個人的名譽保障,被告B也說他其實不知道原告的真實身分。
  • 法院認為,原告A的遊戲帳號還是沒有讓不特定人可以「觀其代號、暱稱」即「知其真實身分」,因此無法獲得名譽權、人格尊嚴保障。

➡️判決被告不需要賠償。

🧑‍⚖️網路罵人罰多少?Goole評論留言的網路罵人可以告嗎?

未經同意公開照片會違法嗎?算網路罵人嗎?怎樣才會構成侵權?

未經同意公開照片侵害什麼權利?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民事判決指出:個人肖像肖像權作為人格權的一種表現,屬於個人資料受到《個資法》與《憲法》人格權保障。

肖像

肖像權

  1. 個人外部形象的呈現
  2. 彰顯個人特徵
  3. 屬個人資料
  4. 與人之尊嚴關係密切
  5. 具重要人格利益
  1. 為個人對自己肖像之權利,屬人格權之一種
  2. 涉及是否製作、公開,以及在何種範圍、時間、方式、對象之自主決定權
  3. 與言論自由同為憲法保障之權利
  4. 為人性尊嚴與價值具體呈現之重要人格法益
  5. 受到《民法》、《個資法》規定保護

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 尊重當事人權益
  • 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 應與蒐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

網路罵人公開的照片是否要不法使用才要賠?

網路罵人未經同意使用照片,判賠 1 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26號

📌案件內容

  • 原告A認為,被告B將有自己在內的照片張貼在Facebook、TikTok等公開網路平台,且配上「小男朋友」、「小狼狗」等稱呼,指原告被包養等,造成被告隱私權與名譽遭到侵害。

🧑‍⚖️法院認為

  • 原告A主張「小男朋友」等稱呼不構成對於名譽的侵害。
  • 然而,被告B張貼的貼文照片中,原告五官清晰可見,足以辨認真實身分,而且,原告明顯是乘坐在私人車輛內,有不被他人拍攝、散佈照片的合理隱私期待。

➡️被告的行為已經侵害原告A的隱私權,判賠 1 萬元。

沒有露出全臉的照片就不用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4413號

📌案件內容

  • 原告A認為被告B公開自己的臉部照片、發佈在Facebook上,且配上負面評價的罵人文字。
  • 此外,被告B也把原告A之前告B刑事犯罪的不起訴處分書等公文資料刊登在被告B自己的個人Facebook公開帳戶,供不特定人瀏覽。
  • 種種網路罵人行為導致原告A的肖像權、名譽權與隱私權受到侵害,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法院認為

  • 公開原告眼部照片
    • 被告雖於在公開貼文文字下方張貼原告眼睛部位的照片,但該截圖只有原告眼睛部位,而非原告全臉、半臉或其他足以辨識係原告本人之照片(如有特殊傷疤、胎記、刺青等等),客觀上無從使他人一望就認出是原告的眼睛,因此難以認定有侵害原告的肖像權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
  • 被告B公開的不起訴處分書
    • 雖然沒有把原告A的姓名打碼,但因為被告是案件當事人,而且只有公開不起訴的結果、沒有公開細節,只是為了讓大家知道自己涉案是不起訴處分確定以正視聽。
    • 所以,這樣只是公開偵查結果而非全文照登,並沒有過度侵害原告A的名譽或隱私權等人格法益。

➡️最後法院判決被告B雖網路罵人但不需要賠償。

公開對話紀錄、聊天紀錄給別人看算網路罵人嗎?會被告民事賠償嗎?

通常如果自己是對話一方,那麼去公開對話紀錄通常不會有刑事上洩密的問題。

但是!如果對話內容中有涉及個人資訊或隱私等內容,還是可能會被告民事賠償喔!

✏️實務上認為,通訊軟體的對話原則上具有隱密性,除了對話中的兩人,其他人理應無法得知對話內容,因此屬於具有隱私性的資訊,受到個資法、刑法的保護。

🌟若遭到侵害,除了可以依照民法第 195 條,也可以依第 184 條第 2 項前段「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侵害行為,請求賠償。

把自己和別人的對話紀錄公開,判賠 4 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559號

📌案件內容

  • 原告A和被告B有勞資糾紛,於是被告便把原告A名片、原告之臉書頭貼還有和原告的LINE對話內容等,有關原告A的資料貼在Facebook社團,造成原告精神痛苦,提出民事賠償的訴訟。

🧑‍⚖️法院認為

  • 被告B未經原告A的同意,在網路社團張貼包括原告A的姓名、職業、婚姻、所營事業名稱、聯絡方式等,可識別真實身分的個人資料公告周知,逾越蒐集個人資料的必要範圍,已經侵害原告隱私權。

➡️被告B造成原告精神痛苦,應賠 4 萬元。

將他人Line對話紀錄翻拍傳給別人,判賠 1 千 6 百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42號

📌案件內容

  • 原告A認為被告B把自己和別人的Line對話紀錄翻拍、傳給其他人看,造成自己身心持續受影響,因為精神痛苦需要到身心科就診,求償50萬元。

🧑‍⚖️法院認為

  • 被告B所散布的是別人私人、不公開的對話紀錄,因為通訊軟體Line具有隱密性,除對話視窗內之人外,其他人無法得知視窗內談話之內容,屬於對話雙方隱私性之對話,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對象,且通訊軟體Line使用廣泛,被告B應該可知知道,如果沒有得到對話者授權使用,不應拷貝或拍照。
  • 被告B確實違反《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有侵害原告A隱私權的行為。

➡️被告因為違法侵害原告A,需要賠償 1 千 6 百元。

私訊網路罵人會被告嗎?怎樣才算構成侵權?要件為何?

✏️除了《民法》的人格侵權以外,現行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也有規定打電話、傳訊息網路罵人,如果讓被害人日常生活的和平狀態遭到破壞,也會構成跟蹤騷擾行為、要遭到刑事處罰的喔!

持續私訊網路罵人,判賠網友 3 萬 6 千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370號

📌案件內容

  • 原告A本來請被告B協助他申請保險理賠,最後理賠沒成功原告A於是對被告B私訊提出質疑。
  • 被告B起先針對理賠事項和原告說明,但後來被告B開始逐漸變成單純侮辱、貶低原告,持續 6 天透過簡訊私訊原告A「你是人嗎?幹你媽」、「你他媽的,不是白癡、智障、腦殘,心理缺陷,人格異常,那是什麼」、「連電話都不敢接,你自己幻想什麼,畜生…」、「我就這樣臭幹臭罵,不停修理」、「惡人先告狀,來啊…畜生,低劣生物」等言論。
  • 原告A最終不堪其擾,提告民事侵權的賠償。

🧑‍⚖️法院認為

  • 被告B可以保護自己權利,而和原告爭論,但使用的語句、詞彙不應逾越常人所能忍受的合理範圍
  • 而被告所傳的簡訊內容,用詞都非常低劣粗俗,且多為毫無理性之謾罵侮辱,根本已經和維護自己權利沒有關係,顯然已經逾越一般人際往來溝通的合理範圍。
  • 這樣惡意攻訐謾罵原告A,構成對於原告A人性尊嚴、人格的侵害,且情節已經達到達重大的程度,所以被告B應為自己的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B不法侵害原告A的人格權,要賠償原告 3 萬 6 千元。

私訊網路罵人構成跟蹤騷擾,判賠網友 3 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9316號

📌案件內容

  • 原告A和被告B在交友軟體上結識,交換Line以後,因被告B追求原告A不成,就用各種管道騷擾原告A。
  • 私訊、電子郵件傳送「欸,聽我朋友說你被老外口爆後心情很差,結果對方還幫你叫計程車,真的是善事一件欸」、「聽他說你很自我中心,難怪很多男生會想偷偷拔套內射在你的陰道裡」、「另外妳是躁鬱症患者嗎」、「有病就要去看醫生」等網路罵人內容。

🧑‍⚖️法院認為

  • 被告B不斷提及要與原告A發生性關係或其他性暗示之語言,以此方式對原告A要求約會、聯絡,失敗後就以嘲弄、歧視、仇恨、貶抑的文字訊息對原告A進行騷擾,且在刑事部分也已經成立跟蹤騷擾罪。
  • 即便原告A也有罵過被告B是「欠封鎖的北七,難怪沒有女生要跟你打砲」。但法院認為「北七」一詞實際上沒有具體的意義,屬於一般人口頭用語,用來強化憤怒、不滿的情緒表達,不是減損或貶抑人格地位的評價,並沒有侵害被告B人格尊嚴。
  • 最後,法院認為這些對原告A的網路罵人訊息,已經構成「跟蹤騷擾」,且在這段被故意跟蹤騷擾的期間,原告A心生不安及恐懼,已經足以影響日常生活、社會活動

➡️被告B不法侵害原告A的人格權,要賠償原告 3 萬元。

私下傳播不實訊息給別人算網路罵人嗎?會構成侵權嗎?

✏️傳播不實資訊是否要賠償,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這些不實的網路罵人內容有沒有真的導致「社會上評價」、「主觀評價」遭到貶損。

也就是說,即便是網路罵人不實言論,但沒有真的造成誤導,很有可能被認為沒有造成侵害,也因此就無法索賠。

私下傳訊息給很多人就算網路罵人?要賠 10 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91號

📌案件內容

  • 原告A是醫院正副院長,被告B私下分別傳送「檢舉信」給其他 8 位醫生,以檢舉違反倫理作為目的,在信中指出原告A收受藥商回扣、收賄等事蹟。
  • 原告A認為B的行為與事實不符,且私下寄送給 8 個人,已經嚴重損害A的名譽,因此提告被告B,要求損害賠償。

🧑‍⚖️法院認為

  • 被告B雖然主張他是想要檢舉原告A的不法行為才寄信,但實際上,被告所寄送的這些人沒有調查權限,寄信給這些人根本無法達到檢舉目的,因此,被告B的行為並非檢舉不法,而是為了減損原告A的名譽
  • 就算被告B真的是以為這些人有調查權限,也不應該是分別寄送給這些人,而應該直接向他們共同的組織單位去檢舉才對,但被告B卻選擇分別寄送,是為了藉此妨害原告A的名譽。
  • 況且,雖然被告B主張自己有合理查證了、並非任意抹黑,但法院認為,被告B所寄送的內容很多都是「傳聞」,根本沒有去對真相進行求證。

➡️法院認為,被告B分別私下寄送電子郵件已經侵害原告的名譽權,要賠 10 萬。

網路罵人的私訊不是罵對方,就不用賠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89號

📌案件內容

  • 原告A認為被告B傳訊息給自己的伴侶,內容包含隱射原告A在外從事性工作、付錢即可與原告性交等網路罵人內容,已經侵害自己的人格權利,要求被告B要賠償並公開道歉。

🧑‍⚖️法院認為

  • 被告B是私訊給原告的伴侶C,這些對話只存在於被告B和伴侶C兩人之間,並沒有公開在大眾面前,並不會導致大眾因此以為原告A真的有在從事性工作。
  • 且原告的伴侶C也是被被告B罵的對象之一,應該不會讓C因為被告B的言論,就減損對原告A的主觀評價、認為他真的有在從事性工作。
  • 被告B與伴侶C間的對話,如果不是C把內容給原告A看,原告也不會知道自己被B罵了,所以沒有辦法認為被告B在與C的對話中去罵A,就是在侮辱A的人格
  • 所以即便這些言論確實非常沒有水準,也難以認定原告A的人格法益已遭被告B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

➡️最後,法院判被告B不用賠償、不用公開道歉。

私訊網路罵人去死會構成恐嚇嗎?不構成妨害名譽也可能構成恐嚇!

✏️即便沒有侵害名譽,許多網路罵人的言論也都已經令人心生畏懼而構成恐嚇,法院通常會依照「一般社會通念來看,是否已經足以讓人感到恐懼」來作為標準。

請別人轉傳恐嚇的私訊截圖,判賠 6 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北簡字第1819號

📌案件內容

  • 被告B先用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給C,網路罵人訊息內容包含,「我絕對打死原告A」、「我會找人處理原告A」、「我操他媽的B,幹你娘」叫C轉達給A。C也真的就把內容截圖給了原告A。
  • 原告A認為被告B私訊傳的網路罵人訊息對他造成不法侵害,所以提起民事訴訟要告B、求償,且除了賠償以外還要在網路公開道歉、恢復A的名譽。

🧑‍⚖️法院認為

  • 其中「我絕對打死原告A」、「我會找人處理原告A」等內容,是對他人生命、身體的「惡害告知」,依照一般社會通念已經能讓人心生恐懼感到害怕,已經構成恐嚇,必須賠償對A的不法侵害。
  • 但是,針對公開道歉的部分,因為法院認為B需要賠償A,而且A也沒有說明有什麼公開道歉、恢復名譽的必要,因此這部分沒有被法院接受。

➡️最後,法院判被告要賠 6 千給原告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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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罵人可以告嗎?沒指名道姓罵人、私訊罵人也要賠錢! 社群聊天

哪些狀況的網路罵人可以告?罵人民事賠償一定要知道的常見問題FQA!

Q1:一定要有指名道姓的網路罵人,對方才能提告民事求償嗎?

A:不一定。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只要網路罵人發文內容能使特定他人可被辨識,例如具體描述其身分、外貌、職業等,也可能構成侵權。

🌟法院實務認為,只要一般社會大眾或其特定社交圈能夠一望即知聯想到特定人,就具被侵害特定人權利的要件之一。

Q2:用不公開私訊網路罵人可以告嗎?會構成民事責任嗎?

A:可能會。民事侵權不像刑事通常以「公開」、「讓不特定人知悉」為必要,只要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以不法手段損害他人權益,即使是在私密訊息中使用侮辱、詆毀、貶損語言,也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最近越來越多法院配合113憲判3的憲法判決,認為民事的名譽侵害也要讓不特定人知悉,造成在大眾面前的評價遭到貶損,才會構成名譽侵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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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如果只是發洩情緒、講幾句氣話的網路罵人可以告嗎?

A:視情況而定。單純表達不滿、沒有具體指涉他人或未達誹謗侮辱程度者,可能不構成侵權。但若言詞具貶損、歧視、惡意侮辱,甚至造成心理壓力或社會觀感損害,就有可能成立侵權責任。

Q4:要提告網路罵人,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A:建議保存以下資料:

  • 原始貼文、留言、私訊截圖(包含時間戳記、帳號資訊)
  • 轉貼、回應等能顯示影響範圍的內容
  • 若有醫療證明、精神影響等佐證,也有助於求償金額的評估。

✒️更多具體個案情狀會有不同的關鍵細節,請協助您即時保留證據!

Q5:若我是網路罵人被告方,該如何應對?

A:建議立即保存對話紀錄,勿刪除原文,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符合合理評論、言論自由範圍。若有誤會,可積極溝通或和解,以降低法律風險。

律師協助您透過民事訴訟、調解捍衛名譽人格、尊嚴!

在網路發言自由與他人人格權保障之間,法律設下明確界線。即便沒有指名道姓,甚至僅私下傳訊,只要言詞造成具體損害,就有可能構成《民法》的侵權行為而吃上官司、被要求賠償。

為避免法律風險,務必慎言並尊重他人權益。如有具體法律爭議,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翊宇律師事務所」有專業的知識與豐富經驗,能夠用心傾聽並理解您的擔憂,擅長用法律與經驗替您爭取應有的權益與尊嚴。請不要擔心孤身一人面對,將會在您最困難的時候站在您身邊,守護您的權益,陪您找回力量、捍衛您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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