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_著作】交友照片網路找 型男差點變刑男—盜用照片和解案

*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公司名稱皆為化名。

事情經過

  1. 阿杰是一位40多歲的單身男性,因為長期孤獨寂寞所以想要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異性
  2. 但阿杰考量到交友軟體的使用年齡層較輕,擔心自己的年紀過大會長期讓自己處於被打槍的狀態。
  3. 於是透過搜尋網站搜尋了「台灣型男」當關鍵字,同時在眾多照片中找了一張最帥的來當自己的大頭貼
  4. 放上照片之後果真認識了一位少女小寧,兩人相談甚歡並且阿傑也約了小寧私下見面。
  5. 然而在見面當天,小寧來赴約的同時竟然帶了被阿杰盜用照片的帥哥小柏到場,沒錯這一切都是小寧跟小柏精心策劃的行動,目的就是「引蛇出洞」
  6. 小柏當下報了警,並且也到派出所進行完了筆錄希望提告阿杰違反著作權法,並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解決經過

  1. 整件事情發生得太快,並且一切也都太巧,阿杰猝不及防的就接受了警方的詢問
  2. 但阿杰還是希望一切能簡單處理,於是透過網路的介紹找到了專精於「刑事案件處理」的「林冠宇律師」之後很快的安排了諮詢。
  3. 林律師認為,要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並且要加以刑事處罰需要達到以下幾個狀況:
    • 著作權人必須投入自己的巧思在內
    • 以拍照來講,若拍照者如將其心中所浮現的想法,於拍照過程中,選擇標的人、物,安排標的人、物之位置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焦距等
    • 進而能夠展現攝影者之原創性
    • 並非單純僅為實體人、物之機械式再現
  4. 雖然依照照片本身的狀況要構成違反著作權法並且要加以刑事處罰是還是有一定的距離,但考量到以下幾點決定協助阿杰以和解方式進行
    • 當事人的收入穩定,怕事情傳出去會影響到其工作的名聲
    • 當事人期望事情越快解決越好不希望因為這件事跑太多次的開庭
    • 著作權的侵害就算不會有刑事責任,但也不一定沒有民事侵權
    • 這類案件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非公訴罪),對方如果撤告,當事人可以全身而退
  5. 因此,經過了阿杰與林律師的討論之後,阿杰決定委任林律師協助先向檢察官聲請將本案移付調解委員會處理,再由林律師出面與小柏進行調解

處理結果

  1. 在調解委員會中,面對對方的蠻不講理以及漫天叫價的情況,林律師堅定解決問題立場的同時,也據理力爭的跟對方說明案件的情況。
  2. 對方在經過與林律師的談判,終於回歸了理智同意以合理的價格達成和解同時也向地檢署撤回了告訴
  3. 案件終於在林律師的「細心」及「專業」下,畫下了一個完美的句點。

細心是我處理事情的態度,維護您的權益則是我的專業——林冠宇律師

在本案例中如果沒有林律師的「細心」及「專業」為當事人進行案件分析,再加上豐富案例累積的「實務經驗」進行聲請,可能無法在當事人的期望法律的定義對方的損害三者間達成平衡去解決事情,更別說達成如此完美的結局。

總而言之,委任專業律師處理是「獲得妥善分析、保障您的權利及節省您的時間的最佳選擇」,也能讓「您案件的法律空間超乎您的想像」。

所以如果你也遇到了類似的狀況,請不要懷疑盡快請專業律師協助,歡迎讓我們與您討論,我們會協助您評估最適合您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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