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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 年 8 月 25 日

目錄
已獲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卻又接到社會局寄來的返還安置費通知?這筆動輒數十萬的代墊扶養費,真的還要你承擔嗎?許多人在免除扶養義務後,仍因過去的費用被追討,感到疑惑與壓力,擔心自己在經濟與法律上都難以承受。
過去法院見解確實認為免除扶養義務並不溯及既往,導致減輕或免除裁定前的費用仍須支付。但隨著《老人福利法》修法,實務出現重大變化,部分案件已出現不同判決方向。「翊宇律師事務所」整理修法重點與最新實務趨勢,幫您一次掌握免除扶養義務、扶養義務減輕及代墊扶養費爭議,學會拒絕不合理追償。
扶養義務是什麼?哪些人要負扶養義務?
家庭倫理制度
扶養義務是法律為了維持家庭倫理關係所設計的制度。
《民法》第 1114 條
以下的規定,可能互負扶養義務的人:
- 直系血親:像是父母與子女、子孫女
- 配偶:且若與配偶的父母同居,彼此之間也會有
- 兄弟姊妹
- 家長家屬間
🌟詳細介紹,敬請參考本所文章:
小時候被家暴還要養爸媽?有可能免除扶養義務嗎?
並非無條件負擔扶養義務
- 依照《民法》第 1117 條的規定,只有在對方「無法自己生活」而且「沒有謀生能力」的時候,才會產生扶養義務。
- 舉例來說,對方可能因為年邁、生病、身心障礙,導致沒辦法工作,也沒有足夠收入、存款支應日常生活時,才會啟動法律上的扶養義務。
📌不過,如果是子女扶養父母的情況,就更嚴格一點:
只要父母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不論他們是否還有謀生能力,子女就已經負有扶養義務。
減輕扶養義務或免除扶養義務
如果父母在過去對子女造成嚴重傷害、或根本沒盡到父母應盡的責任,其實是可以減輕或免除這樣的扶養義務。
《民法》第 1118 條之 1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減輕扶養義務:
- 父母曾對子女有嚴重侵害行為,例如:
- 家暴、虐待
- 重大侮辱或身心虐待,包括精神控制、語言暴力等
- 父母無正當理由,從未盡過扶養責任,例如:
- 從小就遺棄子女,十幾年來不聞不問
- 明明有能力卻完全不管孩子的生活與教育
📌當法院認定情節重大時,可以「完全免除」扶養義務。敬請參考本所文章《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4個條件》

法院已經免除我的扶養義務了,還被要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怎麼辦?
社會局/社會福利機構/養護機構 代墊扶養費用
- 政府機構發現有長者無法自理生活時,可以先將長者保護、安置在養護機構中,然後再要求扶養義務人支付這些費用。
- 而因為那些費用會由政府機關先代墊扶養費,所以才會有政府對扶養義務人做出行政處分、要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的情況。
過去法院見解:免除前費用還是要付!
-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377 號判決,即便已經由法院免除扶養義務了,但是因為免除的效力「不會溯及既往」。
- 也就是,不會改變「免除前有扶養義務」的事實,所以,過去的代墊費用並不會被免除,還是需要支付給社會局、安養機構等。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明明已被法院免除義務,還是被社會局告上法院,被要求償還代墊保護安置費用的訴訟持續發生
老人福利法新修法
不過,過去見解已經被修法更新了!
- 《老人福利法》在109年修正時,立法理由中有特別說明:
針對代墊費用,不限於自法院裁判後,即便是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前代墊的費用,地方主管機關也可以減輕或免除。
第4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之保護及安置費用予以減輕或免除:
一、老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
二、老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前款以外之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第5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項各款情形,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之。
- 衛福部也針對這樣的修法,修正頒布「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減免之範圍不限於自法院裁判後之費用,尚得溯及法院裁判前已生之保護及安置費用。
也就是說,改變了先前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認為,法院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裁定,效力「會溯及既往」,所以先前的費用也可以一併免除!
📌隨後,各縣市便也跟進了這樣的修法與作業原則!
法院新見解一次看!
📚因侮辱、家暴而免除扶養義務,什麼時候開始免除?
📌多數見解認為,應從「負扶養義務時開始就免除」
《民法》第 1118條之1 的立法理由就載明,如果被扶養人曾有故意致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行為,例如從小家暴,那麼還要讓小孩長大後要扶養被扶養人,明顯是強人所難。
🌟因此,如果有符合第 1118條之1 ,法院是可以「完全免除」扶養義務的。
此外,如果只因為有扶養義務的人還沒有被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就認定他依然要對家暴自己的人盡扶養義務,也不符合立法目的。
所以,只要符合第 1118條之1 而經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的話,就應該發生「完全免除(全部)扶養義務」的法律效果。
📌也就是說,即便是裁定免除前,也不負擔扶養義務,不需要幫忙付過去的費用!
📚 新北市政府敗訴,要求返還代墊費用失敗
案件事實:
- 這個案件起因於,當事人A的老父因無法生活自理,而被新北市政府安置在養護機構。後來老父過世,新北市政府就以行政處分要求A返還代墊安置期間的費用 72 萬。
- A有提出法院裁定「減輕扶養義務」的證明,新北市政府則仍以行政處分要求A返還 35 萬。
- A仍然不服新北市政府這樣的處分,所以就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
- A已經有向新北市政府表明自己的有無力負擔的情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也提出了勞保等證明文件,並有法院減輕扶養義務的裁定,符合有「特殊事由未能負擔」的情況。
- 因此,新北市政府應該要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審查會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減輕或免除保護安置費用。
- 法院認為新北市政府沒有盡責調查,就直接以行政處分要A仍須返還代墊費用 35 萬,屬於有程序違法及裁量怠惰等違法情況的行政處分。
➡️ 最後,法院判決新北市政府敗訴,原來的行政處分被撤銷,所以A不用返還代墊費用。
🌟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件其實是發生在107到108年間,但行政處分作成是在112年,也就是說:
行政機關要依照109年修法後的《老福法》規定,在有特殊事由未能負擔時,政府機關應該要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審查,否則即便事實早於修法,行政處分依然會違法!
實務中代墊扶養費用會如何被追償?
政府代墊扶養費用、保護安置費用
政府機關對於需要無法自理生活的長者依法有保護、安置的義務。而且這樣的保護安置往往所費不貲,即便政府先代墊,也會事後追償費用。
💡《老人福利法》規定,配偶、子女應該要支付這些費用,所以這寫人會是被追償的對象。
政府追償代墊扶養費用
實務上常見的案例是,子女是在接到政府通知要償還費用時,才去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裁定。所以就會有裁定免除或減輕「前」的費用是否要還的問題發生。
此外,當扶養義務人有主張「資力不足」或「特殊事由」時,政府機構必須與學者、專家、民間團體進行會議,討論要不要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依據修法後《老人福利法》的規定,政府「可以裁量」:
- 裁定前的費用是否要還
- 是否符合「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也就是說,政府可以決定審查標準,來定義哪些狀況符合「資力不足」或「特殊事由」。
政府如何判斷怎樣的狀況可以減輕或免除費用返還?怎麼計算減輕範圍?
🌟針對具體狀況的定義,以及減輕的標準,原則上各縣市政府有權力決定,因此每個縣市都不盡相同。因篇幅限制,這邊先以新北市為例!
雖然新北市政府沒有制定「規則」來規定審查標準,但有制定新北市政府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返還計畫(此版本為 112 年 4 月版本)作為判斷依據。
申請減免資格
情況 | |
1 | 民法第 1118-1 條:老人有虐待、重大侮辱、身心侵害等行為,法院裁定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
2 | 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
|
3 | 老人對申請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孫女),有家庭暴力情事或未盡扶養義務。 |
4 | 其他特殊原因無力負擔。 |
費用免除標準
- 具「當年度」之低收入戶資格者。
- 無收入、無不動產及動產者。
- 經法院裁定確定具免除扶養義務者
- 經社工評估具相關福利身分,或經審查評估具其他費用免除事由者。
費用減輕標準
減輕比例 | 收入標準(以新北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為基準) | 財產標準 |
減輕 2/3 | 年收入 ≦ 1.5 倍 |
|
減輕 1/2 | 年收入 ≦ 2 倍 | |
減輕 1/3 | 年收入 ≦ 2.5 倍 |
其他狀況 | ||
有法院裁定「減輕扶養義務」 | 政府得個案認定,裁定前保護費用是否減輕。 | |
其他經評估具特殊事由 | 無具體標準由政府審查小組個案認定。 |

法院如何認定是否追償代墊扶養費?沒有減輕扶養義務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怎麼辦?
有家事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時,法院如何認定代墊扶養費用返還的比例?
📚已經免除扶養義務,免除前的費用還是可能被機關追償成功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111 年度簡字第 38 號判決)
案件事實:
- 當事人A、B認為:
- 父親從小沒有扶養自己,因此兩人對父親應不需要負擔扶養義務,因此向家事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並且成功獲得「免除扶養義務裁定」。
- 而且兩人認為自己的收入已經要負擔繁重的家計,無法再負擔父親的扶養費用。
➡️所以去告社會局不能要求他們償還保護安置父親的費用。
- 但是,社會局認為:
- 免除扶養義務裁定前的費用,必須還是要由AB負擔。
- 而且社會局也已經依照《老人福利法》的規定召開專家學者會議,認為A、B兩人有足夠的資力償還 10 萬左右的費用。
➡️所以A、B兩人還是應該把社會局先代墊的費用還清。
📌法院認為:
- 免除扶養義務的效力是「向後發生」,也就是說,裁定免除之前的費用,還是應該要由A、B負擔。
- 調查A、B兩人的資產,包含車輛、房屋、土地等價值不斐,償 10 萬多根本不會超過兩人能負擔的範圍。
- 社會局也已經依法召開會議討論是否要減輕,在會議紀錄中,一一審視:社福身份(包含低收入戶等)、曾受家暴或性侵、屬於排除子女人口等不追償的事由作為審查標準。
➡️因為社會局本來就有「裁量權」可以決定是否要減輕費用,而且也已經有透過合法程序審查,既然會議結果是不減免費用,法院也會尊重這個結果,所以A、B兩人還是要返還社會局代墊的費用。
📚在減輕扶養義務的前提下,代墊扶養費用返還減輕的標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31 號判決)
案件事實:
- 當事人ABC認為:
- 父親沒有盡對自己的扶養義務。
- 法院已經裁定減輕三人扶養義務為每月給付扶養費 1 千 3 百元、 1 千 3 百元及 5 百元,符合老人福利法的「特殊事由」。
- 而且政府早就安置父親了,卻遲了4年才通知三人父親被保護安置,而期間費用卻要三人承擔。
➡️主張政府不應向三人要求返還鉅額。
- 政府認為:
- 雖然有法院裁定減輕,但三人還是扶養義務人,身分並不會改變。
- 而且裁定後扶養義務才減輕,裁定前仍然要負擔義務。
- 且即便有裁定,政府機關還是有裁量權限,像本案A、B、C不會因為返還費用而讓生活陷於困境,仍應負責。
- 已經有依法、依規定召開會議審查,程序合法。
➡️A、B、C應分別返還62萬、62萬、164萬等代墊費用。
📌法院認為:
- 政府機關確實有裁量的權限,可以訂費用返還計畫建立標準,且也同時有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調查的義務。
- 關於減免的部分,可以區分為(1)政府規定的減免資格,以及(2)法院的減輕扶養義務裁定:
(1)政府規定的減免資格
法院認為,返還計畫的「未盡扶養義務」,不以家事裁定為依據,只要原告有主張,政府就有實質審查具體事實的義務。
原告申請減輕或免除安置費用時,有主張父親「未盡扶養義務」符合政府返還計畫的「減免資格」,但政府並沒有實際去調查事實。
(2)家事法院的減輕扶養義務裁定
此外,原告還有主張自己有獲得「減輕扶養義務的裁定」,那麼政府就應該要再調查法院認為「應該減輕扶養義務的具體事實」。
但是,法院去看了政府審查的會議記錄發現,紀錄中沒有看到政府去實質審理、調查「未盡扶養義務」、「家事減輕扶養義務裁定所認定的事實」等應實質審查的內容,而只有直接以「所得」來認定返還費用,有裁量瑕疵。
- 且安置後超過5年才正式通知A、B、C三人返還保護安置費用,違反政府「協尋並立即通知」的義務。
➡️法院認為政府有違法義務、審查瑕疵等狀況,因此判A、B、C三人勝訴。
沒有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可不可以用調解筆錄來減輕呢?
雖然沒有法院針對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但當事人間如果有成立調解筆錄、約定好扶養義務的範圍,也有可能被法院認定和裁定有一樣的效力。
📚法院承認調解筆錄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305 號判決)
案件事實:
- 當事人A認為:
- 母親從小就沒有負擔他的生活費用,沒有進到扶養責任。
- 此外,A雖然沒有減輕或免除撫養義務的裁定,但針對扶養義務有和母親成立調解筆錄,內容為「每月給付 5 千元」。
➡️因此,A認為政府向A要求返還代墊 19 萬元的保護安置費用並不合理,因此向政府提告。
- 政府則認為:
- 其他扶養義務人都有法院裁定減輕扶養義務,但A只有調解筆錄,所以不符合低收入戶、無不動產等政府要求的其他要件。
- 依合法程序召開會議,有衡量A的所得級距、從小未受扶養、有每月都給扶養費,所以已經為A減輕 2/3 的費用了。
➡️因此,A應該返還 19 萬元的代墊費用。
📌法院認為:
- A有向政府主張應該要減輕或免除要返還的費用,而政府也確實有針對這點進行會議,因此程序上合法。
- 法院也認同政府為A減輕 2/3 的費用,但是,法院也認為,經過法院調解成立的調解筆錄,效力應與法院裁判一樣,所以可以符合《老人福利法》減輕費用的「其他特殊事由」。
➡️因此,法院認為,政府不承認調解筆錄效力,並不合法。
💡不過,因為如果認可調解筆錄的效力,代表政府代墊的費用將由國家吸收。
所以,社會局、政府或甚至是法院,面對主張調節筆錄來減輕扶養義務,通常都會比較嚴厲一些,可能都不會輕易採納這樣的主張,甚至可能會不認可筆錄的效力。
📌所以需要留意,實務的情況是,即便有雙方調解成立,約定好減輕扶養費的狀況,社會局一開始也不一定會採納,還是要有心理準備,可能必須進到法院爭執。
沒有家事裁定,也沒有調解筆錄,被扶養人也已經往生了該怎麼辦?
📚政府要職權調查減免扶養義務,即便沒有法院裁定也一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15 號判決)
案件事實:
- 當事人AB認為:
- 政府只有在一開始安置保護父親時有通知,後來延長保護安置好幾年都沒有通知A、B,導致他們不知道這件事。
- 父親從小沒有扶養他們兩位,既未同住也沒有負擔兩人生活開銷。
雖然沒有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也沒有調解筆錄,但有提供相關證據給政府,來說明父親未盡扶養義務,所以符合政府的「減免資格」。
➡️因此,A、B認為政府要求返還代墊 112 萬元的保護安置費用並不合理,因此提告政府。
- 政府則認為:
- 「安置」依法沒有期間限制,只要有安置原因存在就可以延長,所以沒有必要另外通知A、B。
- 法院裁定是減輕或免除保護安置費用的前提,AB不符合條件。且政府也已經依法召開會議,程序上也合法。
➡️因此,A、B應該返還 112 萬元的代墊費用。
📌法院認為:
- 政府對老人的保護安置是短期救急,後續應善盡協尋家屬並協調後續安置的方式,所以政府沒有通知延長安置,已經違反義務。
- 法院也認為,A、B主張父親沒有盡到扶養義務責任,已經符合政府規定的「減免資格」,政府就應該進行相關調查,並不以法院裁定為前提。
- 法院去看了政府的審查會議記錄,認為政府只調查了A、B的財產多寡,卻沒有調查父親是否有盡扶養義務,就決定A、B要返還百萬,已經違反義務。
➡️因此,法院認為政府沒有善盡法定義務、處分有瑕疵,判決A、B勝訴。

律師解析免除扶養義務與返還代墊扶養費的關鍵常見問題FQA!
Q1:我父母根本從來沒養過我,這樣也可以不扶養他們嗎?
A: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Q2:法院已經免除我的扶養義務,社會局還能要求我付以前的安置費嗎?
A:您可以提出法院裁定,向社會局表示自己義務已經免除,原則上社會局就必須進行審查,減輕或免除代墊費用!且即便是裁定前產生的費用,也可以一併免除或減輕。
Q3:我該怎麼申請免除這些費用?
A:你可以備妥法院裁定書、家庭經濟證明(如低收、中低收、身障等證明),向社會局申請免除返還安置費用。社會局原則上應召開專家審查會,不得任意拒絕。
Q4:如果社會局還是堅持要我還錢怎麼辦?
A:可以針對行政處分表示意見,若沒有有用,後續可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Q5:每個縣市的作法都一樣可以減免過去費用嗎?
A:原則上大方向相同,各縣市會以各自的「社會局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來訂扶養費用的追償規則。
🌟但因為已經有《老福法》修法、衛福部的作業原則,基本上都已經可以溯及!詳細規定請參考各縣市規則:
📌目前,新北市政府仍規定「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後』的費用才不用負擔」,但因此規定最新修正日已經是108年,不像其他縣市已經在近年都隨著衛福部修訂了,也許可以推測新北市的規則可能在不久後會有變化! |
Q6:我已經拿到法院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了,還需要還安置費用嗎?
A: 不一定,您可以向政府主張您的義務已被免除,但是,政府仍然可以裁量、向您追償。各縣市的標準不一需,且需要經過審查會議才知道結果。
Q7:如果我的收入低,名下也沒房沒車,可以不用還嗎?
A: 不一定,需要看各縣市訂立的返還標準!且需要主動向政府主張喔!
Q8:我雖然沒有法院裁定,但有與父母簽調解書說每月只付固定金額,這樣算嗎?
A: 最新實務見解,有法院認為成立的調解筆錄與裁定有同樣的效力,也能作為主張減輕返還依據。不過各地政府可能不會一開始就承認,通常需要進入法院訴訟爭取,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評估。
Q9:如果政府太晚才通知我要還錢,可以主張不還嗎?
A: 有法院認為政府若未即時通知扶養義務人,可能構成程序瑕疵、會影響追償正當性。但是否可免除,仍須視具體情況與法院判決而定。
🌟如有此情形,建議您盡快蒐集資料,向律師諮詢處理方式。
面對扶養義務追償壓力?讓律師替你爭取減免與免除!
被追討安置費用,不代表你不孝。更多時候,是法律與事實交錯之下,責任被簡化或誤認。無論你是否已有法院裁定,還是正準備申請減免,一旦接到政府的「返還通知」,就意味著你必須在法律上有所應對。
如果你正面對一紙來自社會局的返還處分,或明明已取得法院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卻仍被要求償還多年費用,不需要再獨自面對。你有權利說不,也有法律可以依靠。「翊宇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的扶養義務減免與行政訴訟經驗,能夠協助你分析法院裁定、提出合法主張、整理必要證據、評估調解筆錄是否能主張減免,甚至代表你與政府協調、訴訟,避免不必要的經濟負擔與心理壓力,並盡力爭取降低或免除返還金額。
我們將以專業的知識與豐富經驗,能夠用心傾聽並理解您的擔憂,擅長用法律與經驗替您爭取應有的權益與尊嚴。請不要擔心孤身一人面對,將會在您最困難的時候站在您身邊,守護您的權益,陪您找回力量、捍衛您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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