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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 年 6 月 25 日
如果你正在收到社會局的安置費用追討通知,務必先看這段:
《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在 109 年修法後,免除扶養義務的效力可以溯及既往。即使社會局已經代墊過費用、已經寄出追償公文,只要你有合法事由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過去的代墊費用也有機會被減輕或免除。
本文整理 4 種抗辯實務、5 則最新行政法院判決、各縣市追償計畫對照,幫你釐清眼前該往哪個方向走。
目錄
💡 先看看你屬於哪一種情況
| 你目前的狀況 | 法律效力 | 對應處理路徑 | 看本文哪一段 |
|---|---|---|---|
| 已取得免除扶養義務裁定 | 不須負扶養義務;依老福法 109 年修法後實務,原則上可向社會局主張溯及減免代墊費用 | 提出裁定向社會局申請審查(依第 41 條第 4 項);若仍被追討可走訴願/行政訴訟 | 抗辯 1 |
| 僅取得減輕扶養義務裁定 | 部分扶養義務存在,社會局可依比例追償,但仍有減輕空間 | 主張依比例分擔;提出特殊事由(家暴、未盡扶養等)爭取進一步減免 | 抗辯 2 |
| 有調解筆錄但無法院裁定 | 法律效力較弱,社會局通常不會一開始就採認 | 立即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裁定;同時保留調解筆錄作為「特殊事由」輔助主張 | 抗辯 3 |
| 三者都沒有,已被追討 | 須證明法定免除事由;不主動主張可能直接被強制執行 | 立即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同步提供證據要求政府職權調查 | 抗辯 4 |
社會局為什麼會追討老人安置費用?老福法代墊機制一次看
實務上常見的「社會局老人安置費用追討」,指的是政府機關因代墊長者保護安置費用,事後依《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第 3 項,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扶養義務人於 60 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以下說明追償的具體流程。
政府代墊扶養費用、保護安置費用
政府機關對於無法自理生活的長者依法有保護、安置的義務。而且這樣的保護安置往往所費不貲,即便政府先代墊,也會事後追償費用。
《老人福利法》規定,配偶、子女應該要支付這些費用,所以這些人會是被追償的對象。
政府追償代墊扶養費用
實務上常見的案例是,子女是在接到政府通知要償還費用時,才去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裁定。所以就會有裁定免除或減輕「前」的費用是否要還的問題發生。
此外,當扶養義務人有主張「資力不足」或「特殊事由」時,政府機構必須與學者、專家、民間團體進行會議,討論要不要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依據修法後《老人福利法》的規定,政府「可以裁量」:
- 裁定前的費用是否要還
- 是否符合「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也就是說,政府可以決定審查標準,來定義哪些狀況符合「資力不足」或「特殊事由」。
法院已免除扶養義務,社會局還能追討代墊安置費嗎?老福法修法後重點看
社會局/社會福利機構/養護機構 代墊扶養費用
政府機構發現有長者無法自理生活時,可以先將長者保護、安置在養護機構中,然後再要求扶養義務人支付這些費用。
而因為那些費用會由政府機關先代墊扶養費,所以才會有政府對扶養義務人做出行政處分、要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的情況。
過去法院見解:免除前費用還是要付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377 號判決,即便已經由法院免除扶養義務了,但是因為免除的效力「不會溯及既往」。
也就是說,不會改變「免除前有扶養義務」的事實,所以過去的代墊費用並不會被免除,還是需要支付給社會局、安養機構等。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明明已被法院免除義務,還是被社會局告上法院,被要求償還代墊保護安置費用的訴訟持續發生。
老人福利法新修法
過去見解已經被修法更新了。
《老人福利法》 在 109 年 5 月 27 日修正公布,立法理由中有特別說明:
針對代墊費用,不限於自法院裁判後,即便是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前代墊的費用,地方主管機關也可以
減輕或免除。
《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現行條文)
第 4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之保護及安置費用予以減輕或免除:
一、老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
二、老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前款以外之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第 5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項各款情形,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之。
衛福部也針對這樣的修法,修正頒布「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者,減免之範圍不限於自法院裁判後之費用,尚得溯及法院裁判前已生之保護及安置費用。
也就是說,改變了先前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認為法院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裁定,效力「會溯及既往」,所以先前的費用也可以一併免除。
隨後,各縣市便也跟進了這樣的修法與作業原則。
免除扶養義務後社會局追討的 4 種抗辯實務
從 5 則行政法院判決見解中可歸納出 4 種抗辯方向,每一種對應不同處境。以下直接引用法院判決原文作為依據,詳細案件事實請看下一段「5 則行政法院判決見解」。
抗辯 1:主張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律效力溯及既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座談會 111 年度民事類第 6 號決議多數見解:
應從「負扶養義務時開始就免除」⋯⋯只要符合第 1118 條之 1 而經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的話,就應該發生「完全免除(全部)扶養義務」的法律效果。即便是裁定免除前,也不負擔扶養義務,不需要幫忙付過去的費用。
並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地訴字第 37 號判決(新北市政府敗訴案):
行政機關要依照 109 年修法後的《老福法》規定,在有特殊事由未能負擔時,政府機關應該要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審查,否則即便事實早於修法,行政處分依然會違法。
抗辯 2:主張政府未進行實質審查、有裁量瑕疵
紀錄中沒有看到政府去實質審理、調查「未盡扶養義務」、「家事減輕扶養義務裁定所認定的事實」等應實質審查的內容,而只有直接以「所得」來認定返還費用,有裁量瑕疵。
且安置後超過 5 年才正式通知 A、B、C 三人返還保護安置費用,違反政府「協尋並立即通知」的義務。
抗辯 3:主張調解筆錄效力等同法院裁定
經過法院調解成立的調解筆錄,效力應與法院裁判一樣,所以可以符合《老人福利法》減輕費用的「其他特殊事由」⋯⋯政府不承認調解筆錄效力,並不合法。
抗辯 4:主張政府未盡通知義務、未進行職權調查
政府對老人的保護安置是短期救急,後續應善盡協尋家屬並協調後續安置的方式,所以政府沒有通知延長安置,已經違反義務。
政府只調查了 A、B 的財產多寡,卻沒有調查父親是否有盡扶養義務,就決定 A、B 要返還百萬,已經違反義務。
減輕或免除安置費返還的申請條件與計算標準
針對具體狀況的定義,以及減輕的標準,原則上各縣市政府有權力決定,因此每個縣市都不盡相同。(本文先以新北市為例)
雖然新北市政府沒有制定「規則」來規定審查標準,但有制定「新北市政府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返還計畫」(此版本為 112 年 4 月版本)作為判斷依據。
申請減免資格
| 編號 | 情況 |
|---|---|
| 1 | 民法第 1118-1 條:老人有虐待、重大侮辱、身心侵害等行為,法院裁定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
| 2 | 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屬經濟弱勢、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致生活陷困無力負擔;或具其他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
| 3 | 老人對申請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孫女),有家庭暴力情事或未盡扶養義務 |
| 4 | 其他特殊原因無力負擔 |
費用免除標準
- 具「當年度」之低收入戶資格者
- 無收入、無不動產及動產者
- 經法院裁定確定具免除扶養義務者
- 經社工評估具相關福利身分,或經審查評估具其他費用免除事由者
費用減輕標準
| 減輕比例 | 收入標準(以新北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為基準) | 財產標準 |
|---|---|---|
| 減輕 2/3 | 年收入 ≦ 1.5 倍 | 名下無不動產,或不動產公告現值為「新北市每年公告中低收入戶不動產所定額度以下」;無動產,或其價值為「新北市每年公告中低收入戶動產所定額度以下」 |
| 減輕 1/2 | 年收入 ≦ 2 倍 | 同上 |
| 減輕 1/3 | 年收入 ≦ 2.5 倍 | 同上 |
其他狀況
| 情況 | 說明 |
|---|---|
| 有法院裁定「減輕扶養義務」 | 政府得個案認定,裁定前保護費用是否減輕 |
| 其他經評估具特殊事由 | 無具體標準,由政府審查小組個案認定 |
法院如何認定?5 則行政法院判決見解
判決 1:新北市政府敗訴,要求返還代墊費用失敗
案件事實:
這個案件起因於,當事人 A 的老父因無法生活自理,而被新北市政府安置在養護機構。後來老父過世,新北市政府就以行政處分要求 A 返還代墊安置期間的費用 72 萬。
A 有提出法院裁定「減輕扶養義務」的證明,新北市政府則仍以行政處分要求 A 返還 35 萬。
A 仍然不服新北市政府的處分,提告。
法院認為:
新北市政府敗訴,原來的行政處分被撤銷,所以 A 不用返還代墊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件其實是發生在 107 到 108 年間,但行政處分作成是在 112 年,也就是說:
行政機關要依照 109 年修法後的《老福法》規定,在有特殊事由未能負擔時,政府機關應該要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審查,否則即便事實早於修法,行政處分依然會違法。
判決 2:已經免除扶養義務,免除前的費用還是可能被機關追償成功
案件事實:
當事人 A、B 認為:父親從小沒有扶養自己,因此兩人對父親應不需要負擔扶養義務,因此向家事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並且成功獲得「免除扶養義務裁定」。而且兩人認為自己的收入已經要負擔繁重的家計,無法再負擔父親的扶養費用。所以去告社會局不能要求他們償還保護安置父親的費用。
但是,社會局認為:免除扶養義務裁定前的費用,必須還是要由 AB 負擔。而且社會局也已經依照《老人福利法》的規定召開專家學者會議,認為 A、B 兩人有足夠的資力償還 10 萬左右的費用。所以 A、B 兩人還是應該把社會局先代墊的費用還清。
法院認為:
- 免除扶養義務的效力是「向後發生」,也就是說,裁定免除之前的費用,還是應該要由 A、B 負擔
- 調查 A、B 兩人的資產,包含車輛、房屋、土地等價值不斐,償 10 萬多根本不會超過兩人能負擔的範圍
- 社會局也已經依法召開會議討論是否要減輕,在會議紀錄中,一一審視:社福身份(包含低收入戶等)、曾受家暴或性侵、屬於排除子女人口等不追償的事由作為審查標準
因為社會局本來就有「裁量權」可以決定是否要減輕費用,而且也已經有透過合法程序審查,既然會議結果是不減免費用,法院也會尊重這個結果,所以 A、B 兩人還是要返還社會局代墊的費用。
判決 3:在減輕扶養義務的前提下,代墊扶養費用返還減輕的標準
案件事實:
當事人 ABC 認為:父親沒有盡對自己的扶養義務。法院已經裁定減輕三人扶養義務為每月給付扶養費 1 千 3 百元、 1 千 3 百元及 5 百元,符合老人福利法的「特殊事由」。
而且政府早就安置父親了,卻遲了 4 年才通知三人父親被保護安置,而期間費用卻要三人承擔。主張政府不應向三人要求返還鉅額。
政府認為:雖然有法院裁定減輕,但三人還是扶養義務人,身分並不會改變。而且裁定後扶養義務才減輕,裁定前仍然要負擔義務。
且即便有裁定,政府機關還是有裁量權限,像本案 A、B、C 不會因為返還費用而讓生活陷於困境,仍應負責。已經有依法、依規定召開會議審查,程序合法。A、B、C 應分別返還 62 萬、62 萬、164 萬等代墊費用。
法院認為:
- 政府機關確實有裁量的權限,可以訂費用返還計畫建立標準,且也同時有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調查的義務
- 既然當事人主張曾受家暴、被棄養等「特殊事由」並已取得「減輕裁定」,那麼政府就應該要再調查法院認為「應該減輕扶養義務的具體事實」
- 但是,法院去看了政府審查的會議記錄發現,紀錄中沒有看到政府去實質審理、調查「未盡扶養義務」、「家事減輕扶養義務裁定所認定的事實」等應實質審查的內容,而只有直接以「所得」來認定返還費用,有裁量瑕疵
- 且安置後超過 5 年才正式通知 A、B、C 三人返還保護安置費用,違反政府「協尋並立即通知」的義務
法院認為政府有違法義務、審查瑕疵等狀況,因此判 A、B、C 三人勝訴。
判決 4:法院承認調解筆錄效力
案件事實:
當事人 A 認為:母親從小就沒有負擔他的生活費用,沒有進到扶養責任。
此外,A 雖然沒有減輕或免除撫養義務的裁定,但針對扶養義務有和母親成立調解筆錄,內容為「每月給付 5 千元」。因此,A 認為政府向 A 要求返還代墊 19 萬元的保護安置費用並不合理,因此向政府提告。
政府則認為:其他扶養義務人都有法院裁定減輕扶養義務,但 A 只有調解筆錄,所以不符合低收入戶、無不動產等政府要求的其他要件。
依合法程序召開會議,有衡量 A 的所得級距、從小未受扶養、有每月都給扶養費,所以已經為 A 減輕 2/3 的費用了。因此,A 應該返還 19 萬元的代墊費用。
法院認為:
- A 有向政府主張應該要減輕或免除要返還的費用,而政府也確實有針對這點進行會議,因此程序上合法
- 法院也認同政府為 A 減輕 2/3 的費用
- 但是,法院也認為,經過法院調解成立的調解筆錄,效力應與法院裁判一樣,所以可以符合《老人福利法》減輕費用的「其他特殊事由」
因此,法院認為,政府不承認調解筆錄效力,並不合法。
不過,因為如果認可調解筆錄的效力,代表政府代墊的費用將由國家吸收。所以,社會局、政府或甚至是法院,面對主張調解筆錄來減輕扶養義務,通常都會比較嚴厲一些,可能都不會輕易採納這樣的主張,甚至可能會不認可筆錄的效力。
所以需要留意,實務的情況是,即便有雙方調解成立,約定好減輕扶養費的狀況,社會局一開始也不一定會採納,還是要有心理準備,可能必須進到法院爭執。
判決 5:政府要職權調查減免扶養義務,即便沒有法院裁定也一樣
案件事實:
當事人 AB 認為:政府只有在一開始安置保護父親時有通知,後來延長保護安置好幾年都沒有通知 A、B,導致他們不知道這件事。
父親從小沒有扶養他們兩位,既未同住也沒有負擔兩人生活開銷。雖然沒有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也沒有調解筆錄,但有提供相關證據給政府,來說明父親未盡扶養義務,所以符合政府的「減免資格」。
因此,A、B 認為政府要求返還代墊 112 萬元的保護安置費用並不合理,因此提告政府。
政府則認為:「安置」依法沒有期間限制,只要有安置原因存在就可以延長,所以沒有必要另外通知 A、B。
法院裁定是減輕或免除保護安置費用的前提,AB 不符合條件。且政府也已經依法召開會議,程序上也合法。因此,A、B 應該返還 112 萬元的代墊費用。
法院認為:
- 政府對老人的保護安置是短期救急,後續應善盡協尋家屬並協調後續安置的方式,所以政府沒有通知延長安置,已經違反義務
- 法院也認為,A、B 主張父親沒有盡到扶養義務責任,已經符合政府規定的「減免資格」,政府就應該進行相關調查,並不以法院裁定為前提
- 法院去看了政府的審查會議記錄,認為政府只調查了 A、B 的財產多寡,卻沒有調查父親是否有盡扶養義務,就決定 A、B 要返還百萬,已經違反義務
因此,法院認為政府沒有善盡法定義務、處分有瑕疵,判決 A、B 勝訴。
各縣市追償計畫對照(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
各縣市的作法原則上大方向相同,會以各自的「社會局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來訂扶養費用的追償規則。
但因為已經有《老福法》修法、衛福部的作業原則,基本上都已經可以溯及。詳細規定請參考各縣市規則: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 新北市政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 目前,新北市政府仍規定「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後』的費用才不用負擔」,但因此規定最新修正日已經是 108 年,不像其他縣市已經在近年都隨著衛福部修訂了,也許可以推測新北市的規則可能在不久後會有變化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原則
免除扶養義務裁定成功案例:律師替小佳擺脫不合理親情枷鎖
本所協助當事人「小佳」成功取得法院免除扶養義務裁定,擺脫不合理的親情枷鎖。詳細案件緣由、承辦律師、爭取結果、案件解析請見:
如果你的案件條件相近(曾受家暴、長期被棄養、父母從未盡扶養義務),這個案例會是值得參考的判決路徑。
扶養義務基礎制度說明(民法第 1114、1117、1118-1 條)
扶養義務是什麼?哪些人要負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是法律為了維持家庭倫理關係所設計的制度。
依《民法》第 1114 條,可能互負扶養義務的人:
- 直系血親:像是父母與子女、子孫女
- 配偶:且若與配偶的父母同居,彼此之間也會有
- 兄弟姊妹
- 家長家屬間
📖 詳細介紹敬請參考本所文章:
並非無條件負擔扶養義務
依照《民法》第 1117 條的規定,只有在對方「無法自己生活」而且「沒有謀生能力」的時候,才會產生扶養義務。
舉例來說,對方可能因為年邁、生病、身心障礙,導致沒辦法工作,也沒有足夠收入、存款支應日常生活時,才會啟動法律上的扶養義務。
不過,如果是子女扶養父母的情況,就更嚴格一點:
只要父母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不論他們是否還有謀生能力,子女就已經負有扶養義務。
減輕扶養義務或免除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8 條之 1(法條原文)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 律師補充:
- 法條保護的對象不限於子女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也算。例如父母對你的小孩家暴,你也可以聲請
- 「減輕」與「免除」門檻不同:一般侵害可以請求減輕,情節重大才能完全免除
- 例外:受扶養者如果是負扶養義務者的未成年子女,本條不適用
律師解析免除扶養義務與社會局追討代墊扶養費 FAQ
Q1:我父母根本從來沒養過我,這樣也可以不扶養他們嗎?
A:您可以依民法第 1118-1 條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Q2:法院已經免除我的扶養義務,社會局還能要求我付以前的安置費嗎?
A:您可以提出法院裁定,向社會局表示自己義務已經免除,原則上社會局就必須進行審查,減輕或免除代墊費用。且即便是裁定前產生的費用,也可以一併免除或減輕。
Q3:我該怎麼申請免除這些費用?
A:你可以備妥法院裁定書、家庭經濟證明(如低收、中低收、身障等證明),向社會局申請免除返還安置費用。社會局原則上應召開專家審查會,不得任意拒絕。
Q4:如果社會局還是堅持要我還錢怎麼辦?
A:可以針對行政處分表示意見,若沒有用,後續可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Q5:每個縣市的作法都一樣可以減免過去費用嗎?
A:原則上大方向相同,但每個縣市對「減輕扶養義務安置費用」的計算標準、申請文件、審查會議流程都有自己的規定。請參考上方「各縣市追償計畫對照」段落。
Q6:我已經拿到法院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了,還需要還安置費用嗎?
A:不一定,您可以向政府主張您的義務已被免除,但是政府仍然可以裁量、向您追償。各縣市的標準不一,且需要經過審查會議才知道結果。
Q7:如果我的收入低,名下也沒房沒車,可以不用還嗎?
A:不一定,需要看各縣市訂立的返還標準,且需要主動向政府主張。
Q8:我雖然沒有法院裁定,但有與父母簽調解書說每月只付固定金額,這樣算嗎?
A:最新實務見解,有法院認為成立的調解筆錄與裁定有同樣的效力,也能作為主張減輕返還依據。不過各地政府可能不會一開始就承認,通常需要進入法院訴訟爭取,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評估。
Q9:如果政府太晚才通知我要還錢,可以主張不還嗎?
A:有法院認為政府若未即時通知扶養義務人,可能構成程序瑕疵、會影響追償正當性。但是否可免除,仍須視具體情況與法院判決而定。如有此情形,建議您盡快蒐集資料,向律師諮詢處理方式。
Q10:已經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了,社會局還是寄追討公文來怎麼辦?
A:第一步先回函社會局,說明已聲請免除中、依《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第 4 項主張減輕或免除,並可依第 5 項要求召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會議;附上家事庭收文證明。第二步同步在行政訴訟程序中考慮提出停止執行聲請。
實務上各縣市社會局的處理速度與態度落差大,越早回函、越早留書面紀錄越好。建議在收到追討公文後盡快尋求律師協助評估抗辯策略。
Q11:免除扶養義務申請流程要走多久?社會局會等嗎?
A:一般家事庭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流程約 3-6 個月(依各地法院案量而定),社會局的追償公文則通常有 60 天回應期(依《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第 3 項規定)。
建議在收到公文當下立刻回函社會局,表明已聲請免除、請求暫緩執行,並附上家事庭收文證明。詳細聲請步驟可參考〈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 4 個條件〉。
💡 法律免責聲明:本文內容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每件案件的具體事實、證據與所在縣市規則不同,最終結果亦會不同。
如您正面臨社會局追討代墊保護安置費用,或考慮聲請減輕/免除扶養義務裁定,建議儘速諮詢執業律師,依您的個案條件評估抗辯策略。
面對社會局追討安置費的下一步?讓律師替你爭取減免與免除
被追討安置費用,不代表你不孝。更多時候,是法律與事實交錯之下,責任被簡化或誤認。無論你是否已有法院裁定,還是正準備申請減免,一旦接到政府的「返還通知」,就意味著你必須在法律上有所應對。
如果你正面對一紙來自社會局的返還處分,或明明已取得法院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卻仍被要求償還多年費用,不需要再獨自面對。你有權利說不,也有法律可以依靠。
「翊宇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的扶養義務減免與行政訴訟經驗,能夠協助你分析法院裁定、提出合法主張、整理必要證據、評估調解筆錄是否能主張減免,甚至代表你與政府協調、訴訟,避免不必要的經濟負擔與心理壓力,並盡力爭取降低或免除返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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